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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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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房/健身課契約——10個必看重點。

    近期有不少健身房紛爭,我自己也有跟教練上重訓課,頗有心得。

    其實,政府已經有規定健身中心和健身教練的契約該怎麼訂。

    全名叫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無論你是消費者,還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都需要知道!

    來看看10個,你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上面講到政府規定的「應記載及不能記載事項」,是消費者的權利最低標準。契約條件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2.教練課的課堂可以上到何時,需要記載清楚。

    健身房的年費和期限,或教練課幾堂課多少錢,比較不會忘記,但常常漏了注意課堂的使用期限,不要忘了。

    之前暫時不能劇烈運動的時候,我就忘記教練課是有期限了。還好當時教練有提醒我,才即時辦理延期。

    3. 如果有特定教練、特定項目服務的需求,也要寫下來。

    才不會發生,你以為跟你上課的是A教練,結果實際上由B教練上課。或A教練搭配其他教練輪流上課。

    4.健身房業者或教練先收費用,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依法收預付費用達50%以上,業者就必須提供履約保證。例如辦理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價金保管專戶等。

    例外按堂付款、月繳、預收款5000元以下可以不用。

    現在大型健身中心應該都是月繳,但我上教練是一次結清,金額在5000元以上,應該也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5.暫停的情況、暫停的時候權益有哪些。

    暫停是爭議最多的,因為錢與權益!

    依法可以暫停契約的原因有:

    ❶出國超過一個月

    ❷傷害等不適合運動

    ❸運動,可以終止契約

    ❹懷孕、育嬰、照顧家人等需要

    ❺服兵役

    ❻搬離現居地

    ❼其他難以履約的情形

    暫停期間,不用繳費用,有效期也要順延。

    會員資格到期,該上的課還沒上完,是不需要續會期,就應該讓消費者把課程補完。

    6.什麼情況下可以永久終止契約,和要不要支付手續費、違約金。

    不想繼續在這間健身房,或上教練課,可不可以退費、需不需要付違約金都是看情況的。

    只有在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要求終止契約,業者才可以不予退費、請求手續費或違約金。

    7.業者不能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調高費用。

    有時看到為貪圖方便和主控權,會在契約裡記載「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字樣。

    但契約的本質就是雙方共識,片面變更契約就違背了契約的本質,當然不行。

    健身房為了管理所訂定的使用規則,可以自行調整。

    只是如果會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違反效果,最好不要任意變動,免得又發生消費爭議!

    8.要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去審閱,不能讓消費者事先拋棄審閱權。

    9.契約一律一式二份,要讓消費者帶回去,不能要求回收保管。

    10.不能約定到期自動續約!

    健身房、教練契約的條款,比政府公布的差,或相反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但與其等到無效,雙方爭執不休,不如在簽契約前,先把不該出現的條款排除。

    你是消費者,我知道字很多,但還是要仔細瀏覽契約內容。

    因為等到權益受損再來吵,曠日費時,可能還未必得到想要的。

    你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寧可一剛開始就訂一份沒有違法的契約。

    我經手過各行業的消費爭議,就算是小到不能再小的原因,甚至是奧客程度,都必須花時間、人力、金錢成本處理。

    尤其現在社群發達,消費者隨便都可以在網路上爆料,聲譽未必是事後處理完成後,可以輕易再救回來的。

    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