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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說「只是合作意向書而已」,你信了就輸了

    「意向書」這三個字,總有讓人覺得「還在探詢合作機會」、「反正一切還沒定案」的魔力。

    常聽老闆們說,對方說這只是合作意向書,所以就先用印了(啊,阻止不及~)。

    如果你曾有這種念頭,或這麼做過,請繼續看下去。

    不是叫意向書,就不算契約

    在臺灣的法律之下,不論文件叫什麼名字,都是以內容來判斷,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

    如果意向書中的內容,對於契約重要的條件已經有共識,還是會認為是契約成立。

    例如:採購意向書裡,已經記載單價、品項、最少數量,契約就成立了。

    沒有按照契約條款履約,就是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不會少的。

    就算不是契約,也可能會成為預約

    有些意向書會設計成,需要在多久期間內,簽訂什麼契約。

    這種記載方式,法律上叫做成立預約。

    沒按照預約去簽約,一樣必須承擔責任,例如被要求履約,或被求償。

    舉例來說,意向書約定,雙方要在六個月內簽訂正式開發契約,如果對方沒有配合在六個月內簽約,你就可以去訴請對方履行簽約的責任。

    為了避免這樣的責任,可以在意向書裡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意向書裡寫「不拘束雙方」,就可以不受拘束嗎?

    在英文契約裡,比較常出現「不拘束雙方」的用語。但有時也有在中文契約中看到。

    但其實不是有寫不拘束雙方,就完全擺脫拘束。

    有見過雖然在開頭寫著不拘束雙方,其他條款內容卻非常具體,到底是全部不拘束,還是只有開頭不受拘束,有得爭執。

    比較保險的做法,在特定具體的契約條款上,還要再加上不拘束雙方的文字。

    不讓你被意向書綁住的作法

    為了保有探詢合作機會的用意,你可以這樣訂意向書的內容:

    ❶只要還有討論、變動空間的重要條件,先不要訂明。以範圍、區間取代。(不然,就直接訂契約就好啦。)

    ❷像是預約的意向書,多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❸對於有具體的共識的條件,可加註:雙方不受拘束,條件可隨時更動等文字。

    不要被「只是合作意向書」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