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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真誠的道歉。

    台師大的女足教練,以給學分、退隊掛鉤,要求女足隊同學配合實驗抽血,一天三次,連續十四天。

    事件在去年經同學揭發,卻直到今年七月間,同學陸續在Threads發文、召開記者會,才開始備受關注。

    同學的主要訴求是,教練真誠的道歉。

    終於,昨天台師大及教練在輿論撻伐之際,正式公開道歉。

    儘管道歉內容還是有諸多網友不買單,但同學表示目的已達到,未來將不再接受採訪。

    整個事件裡,最有感觸的,是「真誠的道歉」。

    承辦案件時,很常聽到一方當事人說:

    「事發到現在,他只來看我一次,過程中看不到一點誠意。我沒辦法原諒他。」

    「原本想說,如果他有真誠的道歉,根本就不會想要告到法院。」

    「事發那麼久,一句道歉都沒有,結果來上次調解,他為了和解,才跟我道歉。完全感覺不到真心,也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

    在當事人心裡,道歉固然重要,是否「真心誠意」更是重點。

    但何謂真誠?

    過去曾經消極地認為,真誠只是一種,無法量化的奇檬子。甚至,只是賠償金額不夠高的判斷標準。

    當然,這個假設不全然錯誤。在不少意圖不正的情況下,賠償金額被用以衡量「誠意」的高低。

    直到我真的看到了幾個實際的例子。

    其中一件,是刑事犯罪的損害賠償。

    在開庭之前,剛成年的被告就被媽媽拉著來到我與當事人面前。

    他跟媽媽深深的一鞠躬,認真地說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

    從言談中,可以輕易知道,他們都不是擅長言詞的人。

    道歉的語言應是有事先想過,但還是因為口拙,或緊張,講得不是很順。

    從他們的打扮,也知道他們的經濟狀況不是太好。

    但那位媽媽甚至不待開庭,就提出了,應該是遠大於他一個月薪水的賠償金額,說要協助兒子賠償。

    最後,他們以被告媽媽提出的金額,達成和解。

    另一個例子,是一個刑事少年事件。

    少女拍攝朋友的裸照給網友而被告。

    才進去少年庭坐好,少女就忍不住站起來跟被害人及媽媽道歉,同時行了九十度禮。

    被害人媽媽走過去抱了抱她:「你要記得好好保護自己的身體。」

    說完,他們都哭了。

    後來被害人與媽媽原諒少女,同意以不付審理作結。

    才發現,真誠是一種優先於自己、有意識、積極、主動的行為。

    它是能讓人卸下心房,給予原諒的。

    而這樣的行為,與優先保護自己的人性背道而馳,才是最最最難的,也是最可貴的。

    歸納我執業過程中,較為人接受的,真誠道歉方法:

    (發自內心、真心是必要的,就不再說了)

    ❶事發之後的「及時」、「定期」關心和表達歉意。

    有時沒辦法第一時間道歉,例如車禍,被害人緊急送醫。

    但可以做到是,積極主動地留下對方或他的家屬的聯絡方式。並於之後,定期、多次表達關心和歉意。

    如果第一時間已經關心和致歉,也不要吝嗇多做幾次。

    經常聽到有抱怨:「他在住院期間,居然只來看過我一次。」雖然讓人感到很傲嬌,或不合理,但不得不說,這是人性。

    站在對方的角度想,多次表達歉意的行為,絕對比單一次顯得有誠意。

    ❷親自出面關心和道歉最好,訊息文字其次。

    常常聽到有人說,因為怕打擾對方,所以用訊息的方式表示關心和致歉。

    但最終多數的處理案件經驗證實,這樣「貼心」的方式,大多數的對方不領情。

    反而還覺得,「只用」文字,感受不到真心誠意。

    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在對方可以的時候,親自出面表達心意。

    ❸主動提議賠償金額。

    一方面產生誠意,一方面有賠償金額定錨的效果。

    可以跟家人和法律專業的人討論過,再提出。才不至於有提議金額過少,遠小於法院實務,反而被認為沒有誠意。

    但雙方就賠償金額有共識時,務必要簽署相關的和解文件。

    否則,一片美意,會因為被害人反悔,吃虧或留下不愉快。

    ❹但認錯到什麼程度,我認為要看情況。

    有涉及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在決定認錯之前,先跟法律專業的人討論,是比較好的做法。

    因為有些情況,責任歸屬還沒確定,但是任意認錯,可能會影響未來負擔範圍。

    還是要特別小心。

    但如果不影響法律責任,例如跟伴侶吵架,還是不分原因,先反省認錯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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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從彩虹眷村潑漆事件,看寫契約應注意的事。

    你還記得台中的彩虹眷村潑漆事件嗎?

    最初因為彩虹爺爺(黃永阜)在老屋上,用鮮豔色彩和獨特的風格作畫,成為了台中知名景點。

    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授權彩虹爺爺認養維護契約,無預警拒絕續約。

    於是,在111年7月30日,契約到期的前一天,協助彩虹爺爺管理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著他的員工,用油漆塗刷覆蓋原本牆面上的彩繪。

    各界譁然。

    台中市政府對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目前刑事一、二審都判無罪,民事一審也認定台中市政府敗訴,彩虹文創公司不用賠償。

    為什麼呢?

    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

    (以民事判決為基礎整理,附帶刑事結論)

    ❶台中市政府是彩虹眷村——房子的所有權人。從106年8月1日到111年7月31日委由彩虹爺爺認養(每次3年,續約1次)。

    ❷彩虹爺爺在106年、109年授權彩虹文創負責人,負責上開認養契約的各項工作。

    ❸依照認養契約第4條約定,彩虹爺爺能使用房子,且自備設備、器材進行創作。

    同時,彩虹爺爺也已將過去創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人。

    所以彩虹文創的負責人等人,可以繼續在彩虹眷村的房子上創作,也可以對已完成的創作進行改造或重新創作。

    ❹另依照認養契約第9條約定,認養期滿或經終止,彩虹爺爺應將房子回復原狀後返還台中市政府。

    並未約定所謂回復原狀,是指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返還。

    且參考106年的現場照片,大部分牆面及地面為素面,部分彩繪牆面多落漆、斑駁,如今現狀養護狀態得當,也沒有毀損或減少價值。

    ❺結論: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的行為,沒有毀損,無罪。也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所有權,不需賠償。

    從這個案件獲得的啟發

    ❶著作權歸屬、授權、轉讓有必要書面寫清楚

    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等能不能根據彩虹爺爺的原有創作,去修改或重新創作。

    攸關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權利。

    按照判決的記載,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有提出「著作人格權授權契約書」、「授權書」。

    似可證明確實有獲得,彩虹爺爺將現在與未來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

    但「授權書」等同著作財產權「讓與」嗎?

    授權範圍又是什麼?

    判決裡面只是輕描淡寫,沒有詳述授權書文字。

    猜測是授權書本身也寫得很簡略,容有不同解讀的空間。

    如果能夠在授權或權利讓與之初,就有更明確的「授權」或「權利讓與」的條件規範,可能可以避開雙方在著作權方面的角力。

    ❷契約文字明確的重要

    台中市政府主張以富含彩繪的房子「現況」,解釋為契約裡回復原狀的意思。

    但被法院駁回,因為契約沒有這樣的約定。

    由此可知,契約解釋都是以「文字的字面上意義」為原則。

    例外才透過其他證據,去推翻字面上的意思,而去討論文字背後的真實意義。

    所以,必須重視契約的每一個字。

    明明說好是A條件,發現字面上卻是B的意思,務必提出修改它。

    否則,就必須花雙倍力氣,去舉證文字背後的意思。

    也要解釋,為什麼文字意思不同,卻還是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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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逢甲大學畢典取消,校方的危機處理及格?

    今天看新聞,報導逢甲大學畢典取消,嚇了一大跳。

    一生只有一次大學畢業典禮,而且同學、家屬都已經入座,臨時取消好可惜。

    若是我,真的會失望得要命。

    搜尋了一下相關資訊,事情經過大概如下:

    機電系的畢業典禮前,一個校園性別事件的同學家長,應是因為性別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同在場,要求他們離開。

    另一位當事人家長不滿,導致雙方現場互罵。

    校方介入協調二小時無結果,以取消畢業典禮收場。

    我覺得更好的做法會,可以是:

    ①事先溝通,而不是在現場才協調。

    從報導上得知,性別事件是校方所知悉的。

    按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校方有義務保護當事人,例如:

    尊重被害人意願;

    減低他們的互動機會;

    其他的處置方法。

    既然性別事件的兩位都是應屆畢業生,同時參加該系畢業典禮,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所以,關於他們是不是同意另一方一同參加系上畢業典禮,都應在典禮之前詢問、溝通。

    這麼做,才能在典禮開始前,知道他們的立場,甚至可以預測衝突發生的軌跡,而加以防範。

    ②校方要提出立場和作法。

    假如校方有事先溝通,一方堅持對方不能參加畢業典禮,而一方堅決參與畢業典禮,僵持不下。

    校方需要有自己的立場。

    不然,一直居中協商會沒完沒了。

    例如:

    校方提議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宗旨,提供兩位當事人在畢業典禮上座位和動線上的隔離。或其他做法。

    讓雙方都可以參與畢業典禮,也同時減低互動機會。

    作為最終方案。

    ③當有人影響畢業典禮時,應請他們離席。

    接著上面的做法。

    校方已提供符合法規的解決方案,已經可以達到讓兩位當事人不會見面的目的。

    一旦家長現場互罵、延宕典禮進行,影響其他畢業生參加畢業典禮的權利,校方就必須做出取捨。

    決定以畢業典禮為重時,要求他們離席。

    甚至,因為可預想有衝突,而先行請律師或保全待命。

    否則,就會如這次一樣,因為兩位同學及家長,犧牲了其餘多數的畢業生。

    我覺得,這個事件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有事前了解、溝通、進行沙盤推演。

    只要是事先推敲,無論策略是什麼,都不至於像現在一樣,兩位當事人家長、其他畢業生及家長,沒有一方是滿意的。

    你覺得,這個事件該怎麼處理呢?

    校方的處理方式及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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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三峽車禍肇事者死亡,責任誰擔?

    今天最大的新聞之一,就是三峽車禍肇事老翁,傷重不治。

    Threads上一片譁然。甚至,對於看到垃圾法律這種激進字眼。

    咁啊內?

    刑事責任用在處罰肇事者,人死了再罰沒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要下不起訴處分(就是結案,沒有人負刑事責任)。

    原因是,刑法處罰的是肇事者,警惕他不要再犯。

    今天肇事者已經不在,達不到這些效果。

    不過,依照新聞及新北市長受訪內容,地檢署仍然會進行調查,應會在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文件)中,將車禍的前因後果和肇事原因交代清楚。

    「真相」和「責任歸屬」還是會還原給大眾。

    金錢賠償是民事責任,由肇事者的繼承人繼承賠償的義務

    車禍原因確實是老翁造成時,無論責任比例多少(未必是全責),肇事者必須對那些因車禍受傷或死亡的人,負金錢賠償責任。

    而且,老翁雖然過世,依照民法繼承的規定,老翁的繼承人會繼承這些金錢賠償責任。

    但你擔心,會不會賠償還是會受阻?

    確實。賠償受阻的情況有三種:

    ①老翁沒有遺產。但從新聞媒體的報導,已經有辦理假扣押,應該不至於完全沒錢賠償。

    ②民法規定,老翁的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給付金錢賠償責任給被害人。

    如果遺產比賠償金額少,就無法百分之百賠償損害。

    ③老翁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脫離繼承人的身份,也就不用處理老翁金錢賠償的事情。

    (但這不太是問題,因為沒人繼承的遺產,最終會交給國庫處理,不會求償無門。)

    此時,被害人或他們的家屬該怎麼辦呢?

    符合資格的,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但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被害「死亡」、「重傷」及「性侵害」案件。

    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能」請求給付的。

    所以,在這次三峽車禍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屬,理論上能夠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其他傷勢的被害人,就要看情況了。

    你要的公道是什麼?

    最後,對於Threads上的群起憤慨,想要討論的是,所謂的「公道」是什麼。

    老翁的過世,導致沒有人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他的死亡,或許也是一種,老天給予的,更勝過刑法的處罰。

    老翁的遺產,可能因為上面講到的情形,而不能完全滿足被害人要求的賠償。但是:

    ①一條人命的價值,可能再多錢都無法彌補。已經不是足不足夠的問題。

    ②如果所謂的「公道」,是讓老翁的繼承人,在遺產之外,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這不就又回到過去,我們極度避免「父債子還」的陋習?雙標適用,也不適合。

    三峽車禍對老翁、老翁家屬及被害人,都是一場悲劇。

    再多憤怒與謾罵,也無法改變悲劇發生的事實。

    生者能做的,是盡可能以現有資源給予賠償,並且協助、支持傷者及死者家屬,度過悲傷,繼續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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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Andy公布的判決書是什麼?

    Andy老師上週在臉書上,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說「終於來了,離真相又邁進了一步!」

    那到底是什麼?


    Andy老師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緣由如下:
     
    ❶Andy老師與家寧在105年、106年起,分別開始共同經營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眾量級CROWDXFUN生活」。

    ❷兩人協議設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處理Youtube頻道的收入和業配事宜。Andy老師持有該公司2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

    ❸但公司從107年8月14日設立後,從來沒有開過股東會、董事會,也沒有編造財務表冊,交給股東確認。

    ❹而且Andy老師多次要求查帳,都被拒絕(提出存證信函等證據)。甚至在113年11月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Andy老師董事職位。

    ❺同時也發現,公司使用的帳戶有原因不明的大筆美金提款,或轉出至該公司負責人、其他人的帳戶。

    ❻為了瞭解該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以「股東」身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人是什麼

    檢查人是由法院選派,暫時性的,專責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的人。

    目的是讓少數股東,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檢查人,來監督公司的經營。

    法院依照股東的聲請,在「必要範圍內」可以選派檢查人,去檢查特定的文件和紀錄。

    不過,不是隨便的「股東」身份,都可以聲請!

    公司法上有限制資格:

    ❶股東的持股,必須佔全部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❷且需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

    法院同意選派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理由是這樣的:

    ❶Andy老師持股25%,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資格,可以聲請選派檢查人。

    ❷依Andy老師提出的證據及新聞媒體報導,認同該公司確實有:

    ①未編造會計表冊給股東承認

    ②拒絕股東查閱財報

    ③資金流向不明

    ❸因此,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的必要性。選派會計師公會推薦的蔡家龍會計師為檢查人。

    ❹檢查範圍是:

    ①107年起迄今的股東會、董事會簽到及會議記錄。

    ②107年起迄今的業務帳目、公司帳戶往來明細、相關憑證,及其他財產情形。

    從這波行動獲得的啟示

    ❶少數股東不是不能逆襲的。

    但發動逆襲前,要做足準備,例如:催告函、對方拒絕內容、異常提領款項紀錄,和其他蒐證。

    才能說服法官。

    ❷但檢查人查帳才是挑戰的開始。

    以Andy老師為例。他要查帳的最終目的,是取得應有的分配。所以最重要的是,查得公司實際應有的收入、支出。

    從檢查範圍來看,一旦有款項並未入公司帳戶、沒有完整憑證、沒有相應的契約供核對業務內容等,都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呈現實際支出的結果。

    陷入查帳查不出所以然的囧境。

    希望上開情形不要發生(或不要發生得太嚴重)。

    祝福Andy老師,旗開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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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詹姆士詹醬公司爭議

    詹姆士為「詹醬」公司,跟經紀人丘秀珠隔空交戰,直到5月6日還互有回應。

    有不少合資公司常見的議題,來看看吧。
    詹醬公司爭議的主要爭論
    ❶合資公司成立與借款
    詹:105年,詹醬公司由詹姆士出資200萬元設立。
    後來,107年,丘秀珠投資200萬元,詹姆士3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設立時200萬元及丘秀珠借的100萬元。
    他有100萬元已經匯入公司的匯款紀錄。說已經清償借款100萬元。
    丘:合約書記載,丘秀珠出資200萬元,詹姆士出資300萬元,這300萬元是向丘秀珠借款,約定於經紀約到期前償還。但至今一毛都沒有還。
    有詹醬公司存摺,表示詹姆士設立詹醬公司時的200萬元,早在驗資隔天就轉出帳戶了。
    ❷會計師查帳
    詹:原本沒有在管帳,但丘秀珠告知詹醬公司虧損後,請會計師查帳。查帳結果是進銷存管理沒有完整紀錄。
    丘:只是請會計師進行管理優化諮詢服務,不是查帳,詹姆士想要藉此誤導,丘秀珠營運弊病。
    ❸肖像權使用
    丘:在詹醬公司持續虧損下,詹姆士就退出公司,並拒絕讓產品使用他的肖像,深感背叛。
    詹:因詹醬公司經營讓其心灰意冷,發函表達願無償轉讓出資額,但請丘秀珠更換包裝,停止使用詹姆士的肖像。
    ■ 借款的舉證,靠得是契約和金流。
    詹姆士到底是借款300萬元,還是100萬元,在舉證上還是以契約和金流為主。
    其實,他們提出的證據都有疑問,因為:
    丘秀珠提出合約書上的借款300萬元沒有金流證明。
    詹姆士雖有匯款100萬元給詹醬公司的證明,可是,如果是要返還借款給丘秀珠,錢應該是要會給丘秀珠啊,怎麼給了公司。
    丘秀珠說詹姆士沒有還錢,也是沒錯的。
    借款啊,請務必簽妥借貸契約,交給款項的金流也要有證明,而且二者要核對得起來。
    出資者有查帳權,但公司沒做好紀錄,查了不出什麼
    依照公司法,詹姆士有權請會計師,向詹醬公司了解經營情況、查閱財務資料。
    但詹姆士的聲明中有提到,會計師查核之後,發現進銷存管理沒有完整紀錄。
    這也是很多不負責經營公司的出資者,常面臨的問題。
    雖然可以查帳,但如果實際經營者沒有妥善做好財務紀錄,就算查了,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因此,如果你在合資公司不是主要經營者,可以在合資契約中約定,定期提供財務報告,自己也要詳實檢閱,經常督促負責經營的人要完備財務紀錄。
    如果督促沒用,還是離開為妙。
    肖像使用需本人同意,但範圍、期間還是寫清楚比較好
    肖像權是屬於個人的權利,使用需由肖像本人授權。
    如果詹姆士從來沒有簽署過授權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給公司,隨時拒絕授權使用肖像,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依詹姆士的聲明,他還沒把出資額轉讓給丘秀珠,卻單方認為已經脫離詹醬公司,而拒絕詹醬公司使用肖像,對於詹醬公司來說,確實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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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從剴剴案——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近期有不少社會矚目案件,其中以剴剴案最受關注。諸多討論之餘,也有很多民眾以言詞、文字,攻擊、羞辱、威脅被告的受任律師。

    這是過去比較少見的。

    台北律師公會在幾天前公開聲明,對於予以嚴正指正及聲援。身為律師,也想說說我的看法。

    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的意義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依據憲法的宗旨,規定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目的是保障被告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

    簡單來說,比較重要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了答辯、調查證據、和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和起訴內容表示意見。

    其中,刑事訴訟法又規定一些特別情況的案件,例如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考量判決結果嚴峻,規定為強制辯護案件。

    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是一定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他們辯護,否則程序不.能.進.行。

    而剴剴案,被告被起訴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是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因此,以剴剴案為例,法院審理的程序中,被告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此時,律師的角色,不只是維護被告答辯的權利,也是法律必要程序。

    相反的,以輿論的立場,希望剴剴案的被告們被重判,若是沒有律師參與,也判不了。我想這也不是大眾所願。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不應成為與被告併受公評的對象

    你可能想:律師有拒絕受任的權利,為什麼還要接受這樣的被告委任,為他們辯護?若不是認同他們的行為,為什麼同意為他們辯護?

    有幸擔任過不少刑事、甚至社會矚目案件的辯護人,也當了全國第一件被告否認犯罪的國民法官案件的被告辯護人。認知到律師受委任成為辯護人的原因很多,辯護策略也有很多種,例如:

    為無罪結果的;

    為有罪但被輕判;

    為有罪但爭取和解撤告、緩刑或易科罰金的;

    為維護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權利的。

    不是每個案件都要把有罪打成無罪,把黑講成白。

    你可能會說,也有為了自己的業務吧,看錢辦事,沒有廉恥。但專業有價是必然的,律師出來混需要收入也是合理的。老實說,承接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所承擔的不是普通的壓力,沒有一定目標理念,只是因為錢

    而承辦,應該會撐得很辛苦。

    且最終展示出來的辯護策略,也是與被告多次討論,基於尊重被告意願的前提下而成。其中也可能含有取捨、妥協和選擇,非常不容易。

    所以,以剴剴案來說,在不了解被告意願、辯護策略討論過程的情形下,任意把被告的行為與律師劃上等號,或認為把對被告的積怨遷怒於律師,是相當不理性的。

    願意打逆風局的,都值得尊敬

    在像剴剴案這類社會矚目且是重罪的案件,檢方必定有著無比壓力,但在起訴定罪率(起訴被判有罪的機會)高達九成的現在,比起律師,在法院的程序中,還是相對順風。

    在輿論方面,大部分的人支持「正義」的檢方,批判被告的行為。先前在承辦國民法官案件時,面試國民法官的過程,認為檢方說的比律師正確的佔了多數。

    媒體呢,真正中立的很少,多數立場向輿論靠攏。這也可以從媒體報導剴剴案的文字中,輕易看出來。

    沒有人喜歡被討厭。

    但也就是因為如此,這幾位在剴剴案為被告辯護的律師們,站在逆風處,承擔案件本身的壓力,承受輿論、媒體的謾罵,仍保持初心、堅守崗位、依法執行職責,我認為非常值得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