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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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照片要拍成怎樣,你才滿意? ——從契約的角度,避免客戶對拍攝成品不滿意的具體方法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新人到日本去拍婚紗照,花了新臺幣22萬元,結果成品不是頸部以上沒入鏡,就是剪影照、風景照。

    她很不滿意,指控婚攝公司,負責人卻說「符合交給客人的標準」。

    到底「標準」是什麼呢?

    攝影不像規格有數據,A就A,B就B,縱使類型雷同,也會因創作者的藝術主觀不同而不同。

    這是也是,很多創作類型的委任關係,像是拍攝、平面設計、室內設計等,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契約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具體化」雙方對攝影作品的「共識」。

    ❶美感要素標準化,標準要具體到,可以比較一不一樣的程度。

    標準化就是把美感拆解成各個要素,給予要素一個像數據的標準。規格化。

    之前接洽一些網路製作公司,他們提供各種網頁的版型,讓我就在這些版型裡面挑選,然後最終成品應該要跟樣板長得一模一樣。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樣是最容易確認的模式。

    當然,勢必部分犧牲美感的藝術性和獨一無二性。

    ❷溝通要紀錄過程,以圖片、繪圖、影音的方式,確認意見。

    大部分人知道溝通的重要,也都有事前溝通才進行。

    但大部分沒有做到的,是溝通結論的「具體化」和「確認」。

    以我自己拍攝的經驗,我拍攝過婚紗、婚禮現場紀錄、形象照。

    印象中,我有提出想要風格的照片,和喜歡、不喜歡的色系、動作、妝髮。

    但僅止於討論,剩下交由攝影師和造型師處理。

    好在,我對成果都很滿意。

    但如果不滿意,甚至遇到奧客,從此很盧,攝影師也很難拿出最終確認的「結論」,來保護自己。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①訪談要做紀錄,最好把紀錄交由客戶看過、簽名。

    ②客戶的喜好,以圖片方式確認。

    ③遇到說不出自己意見的,尤其要確認。務必在討論的結論上簽名同意。

    ❸簽約後的討論是關鍵,可以在契約增加一個條款:「拍攝細節依雙方之約定行之」。

    這樣寫的作用有二個:

    ①讓拍攝對象知道,你會跟他再行討論細節,而細節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②意義也在於,未來是依據雙方討論的結論,來進行成品的「驗收」。

    你問,不寫有沒有關係?

    結論上可能沒關係。但是有時不寫,少一句話,未來在主張權利時,會多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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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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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創業者招募人才,跟詐騙集團做出差異化!

    台中二個女大生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成功贖身返台。

    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是在網路上,被「出國寫程式,酬勞3萬2」徵才廣告吸引,以為很簡單,才去應徵。

    從商業的角度,我看到的是,企業該如何落實,跟詐騙集團區隔的正當招募。

    尤其,規模小的企業、一人公司,不像有規模的企業,有專門人資部門辦理招募,也很容易落入隨性、隨便,甚至,一個不小心違法。

    或者,因為招募廣告被認為是詐騙,而徵不到人。

    ①首先,公司名稱要是查得到的。

    在承辦的很多詐欺、洗錢的案子,有些被告也是誤信應徵廣告上門。

    大部分是在網路上看到,聯繫廣告上的LINE或通訊方式,再由LINE或通訊的對方提供工作細節。

    一直到提供工作細節,以一般兼差、個人工作外包來看,都不算奇怪。

    但最大的差異,是招募方是不是一個可以被查核的公司。

    曾經辦過幾個案件,假的招募方,會取一個聽起來很正常的公司名,但實際上,是沒辦法在經濟部的網站上,查到公司的登記資料。

    所以,從招募人員的立場,成立公司或個人工作室後再來徵才,有助於應徵者的信賴,免於被認為是詐騙集團。

    ②有可以核對身分的真人面試

    疫情之後,使用視訊、通話溝通的方式普及,讓很多人都忘了,求職面試的過程。

    尤其兼職性質的工作,可能根本就免了這樣的程序。

    假招募方經常以訊息往來、傳輸資料的方式,僅僅和應徵者確認身分、經歷等就錄取,應徵者甚至沒辦法確定,跟他訊息的人是誰,真實姓名是什麼。

    如果可以,最好的還是真人面試。

    碰面時提供名片,有公司名、有姓名、有電話,應徵者有辦法查證,程序也比較正式。

    對招募方來說,實體面試可以觀察應徵者的面向又多一些。

    ③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且由雙方用印

    你是不是想說,要簽勞動契約,是因為假招募方都不簽約?

    不,你錯了。我辦過的案子,很多假招募方會提供一份,「乍看」很有一回事的契約或通知信,還要應徵者簽名回傳。

    要區別非正規的作法,你要簽署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契約。

    最後,勞動契約要簽二份,雙方各拿一份。

    你問,可不可以不給錄取者?

    不是不行,但我會說不要不給。

    以正規招募的立場,勞動條件是雙方講好的,讓錄取者帶回一份契約正本,各自遵守,其實有利於管理。

    依我的觀察,當經營者的規範越透明,勞資爭議越少。

    若你的事業朝著正當經營、永續經營的目標,正式且正當的招募程序,是重要的第一步。

    不能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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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三分鐘看懂——紛爭解決條款的眉角

    「為什麼契約的紛爭解決方式,有的寫法院,有的不是?」

    「哪個比較好?」

    「為什麼要這樣選?」

    這是法顧客戶拿著契約,問我的問題。

    你也曾經想過這些問題嗎?

    最常見的是在法院訴訟解決

    你手上拿的契約,絕大多數的紛爭解決方式是去「法院」訴訟。

    也就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契約上會有寫,是以哪個法院管轄。

    想知道怎麼選擇管轄法院,你可以看上一篇(連結在留言)。

    但你在特定的契約裡,也會見到「調解」和「仲裁」的選項

    ①會特別寫到用「調解」程序的,是在政府的工程採購契約裡。

    這裡的調解,跟普通的民事調解不同,是政府採購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一般的民事調解,去法院提告前都會安排,就不會特別寫在契約上。

    ②仲裁呢,是在訴訟、調解之外的另一種程序。

    像高配版的調解程序。跟調解程序一樣,仲裁條件具有彈性、省時、隱密性。

    但整個程序都需要符合仲裁法的嚴謹規定(例如:選定仲裁人有一定程序)。

    是商務契約、跨國契約常見的選項。

    法院訴訟、調解、仲裁的差別在哪裡

    網路上的說明很多,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下列三個差異:

    ①結果怎麼形成:

    訴訟,是法官看證據判斷。

    調解和仲裁,也會參考證據,但可以有超越證據的結果。

    ②可否上訴:

    訴訟,可以上訴,在台灣,超過訴訟金額150萬元還可以上訴到三審。

    調解和仲裁,原則上不行,一結果定江山。

    ③可否秘密:

    訴訟,審判程序和判決原則都是公開。

    調解和仲裁,可以選擇不公開。

    ④有無時間限制:

    訴訟,沒有。

    調解或仲裁,政府採購法和仲裁法上有規定,多久要做成結果。

    你能怎麼選擇

    我知道,就算做了上面的解釋,你還是不曉得怎麼選?

    所以跟你分享我的經驗:

    ❶你特別在意事件的保密性:選調解或仲裁。

    ❷你特別在意結果的公平正義:選訴訟(因為不滿意可以上訴)。

    ❸你特別在意時間,或有地域往返麻煩的特性:選調解或仲裁。

    ❹調解或仲裁不知道要選哪個:標的金額大的選仲裁;小的選調解。

    ❺你沒有特別在意的要求: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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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別再複製貼上準據法與管轄條款了!| ——怎麼寫、怎麼選擇,全部教給你

    你有做過以下事情嗎?

    ❶看過每個契約都有「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條款

    ❷其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❸反正,複製貼上就對了!

    如果有,這篇就是為你而寫的。也把它分享給你身邊需要的朋友。

    準據法,就是依照哪國的遊戲規則解決問題

    契約雙方在兩個國家,發生爭議時,就會產生要選哪一國的程序來解決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先在契約上選好「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那就叫做「準據法」。

    例如:選擇以「日本法」當準據法,表示糾紛時,要依照日本法的遊戲規則進行。

    如果你和契約的對方都在臺灣,合作也在臺灣,就寫依臺灣法即可。

    管轄法院條款,是先約好要在哪個法院訴訟

    很常聽到抱怨:「怎麼我在台北,對方在台中,我竟然要跑到台中地方法院才能提告。」

    原因是,各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它的管理範圍(法律用語叫「管轄」),不是想去哪告,就能去哪吿。

    光台灣就已經有那麼多法院了,何況是涉及外國法院。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在契約裡面,寫清楚要去哪個法院訴訟,未來你跟契約的對方,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且一旦簽署了管轄法院條款,你們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去那間選定的法院提告。

    這就是「管轄法院條款」的用意。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的選擇撇步

    你可能想,要怎麼知道選哪個好?要怎麼選呢?

    這確實是很多人一頭霧水的地方。

    看過這麼多契約,我理出了幾個選擇的心得,分享給你。

    你可以照著做:

    ❶台灣的優先於外國的。

    ❷雙方都在台灣,依台灣法,選離自己近的法院。例如:我住台中市,台中地方法院優先。

    ❸只能選外國的法律和法院時,以熟悉的、距離你近的、律師好找的國家優先。

    ❹如果你擔心,法院與對方有利害關係,你會在別人的土地上吃虧,請選第三地。

    台灣企業常見的第三地選擇,是新加坡和香港,但選香港的現在比較少了。

    對準據法和管轄法院,你下次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而不只是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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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你只是分享了一個點子,結果一個月後被別人搶先上架——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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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約怕的不是沒簽,而是看不懂還簽

    我都會問,拿著簽完的契約來諮詢的人:「你當時怎麼同意簽這個契約?」
     

    經常獲得的答案是:「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意思」、「其實當時沒有看懂」、「以為就是對方說的那樣」。

    曾經這麼做、有這樣念頭的人,請把這篇收藏起來。

    看不懂條款,比沒簽契約還危險

    雖然宣導簽約,是這個粉專的宗旨之一,但比起簽了看不懂的契約,沒簽還比較好。

    沒簽約的條件,因為較難舉證,還有協商空間。

    但簽了看不懂的條款,等於認同了你看不懂的條款。如果這些條款對你不利,你還是要按照條款履約。

    就像簽了賣身契都不知道!

    不要假裝看得懂,也不要只聽對方解釋

    商務契約上常見,契約文字沒有確實描述實際的合作情形。

    我經常鼓勵客戶,看不懂、有任何懷疑,相信你的直覺和閱讀能力,提出來問,問清楚。

    對方的回答,盡可能以文字或錄音的方式呈現。

    而且建議你,不只要問對方,也要問法律專業者。

    經常碰到的情況是,詢問對方時,對方說的跟最終契約「文字」是不一樣的。

    一旦發生爭議時,法院實務上,會以「文字」的意思優先判斷。

    千萬不要大意了。

    簽了就要負責,法官不會同情你

    最後,告訴你一個真相。

    如果你以「我當時沒有注意看契約條款」、「不懂契約條款的意思」來抗辯,法院是不採納的。

    因為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沒看、沒看懂就簽約,也是要承擔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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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說「只是合作意向書而已」,你信了就輸了

    「意向書」這三個字,總有讓人覺得「還在探詢合作機會」、「反正一切還沒定案」的魔力。

    常聽老闆們說,對方說這只是合作意向書,所以就先用印了(啊,阻止不及~)。

    如果你曾有這種念頭,或這麼做過,請繼續看下去。

    不是叫意向書,就不算契約

    在臺灣的法律之下,不論文件叫什麼名字,都是以內容來判斷,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

    如果意向書中的內容,對於契約重要的條件已經有共識,還是會認為是契約成立。

    例如:採購意向書裡,已經記載單價、品項、最少數量,契約就成立了。

    沒有按照契約條款履約,就是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不會少的。

    就算不是契約,也可能會成為預約

    有些意向書會設計成,需要在多久期間內,簽訂什麼契約。

    這種記載方式,法律上叫做成立預約。

    沒按照預約去簽約,一樣必須承擔責任,例如被要求履約,或被求償。

    舉例來說,意向書約定,雙方要在六個月內簽訂正式開發契約,如果對方沒有配合在六個月內簽約,你就可以去訴請對方履行簽約的責任。

    為了避免這樣的責任,可以在意向書裡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意向書裡寫「不拘束雙方」,就可以不受拘束嗎?

    在英文契約裡,比較常出現「不拘束雙方」的用語。但有時也有在中文契約中看到。

    但其實不是有寫不拘束雙方,就完全擺脫拘束。

    有見過雖然在開頭寫著不拘束雙方,其他條款內容卻非常具體,到底是全部不拘束,還是只有開頭不受拘束,有得爭執。

    比較保險的做法,在特定具體的契約條款上,還要再加上不拘束雙方的文字。

    不讓你被意向書綁住的作法

    為了保有探詢合作機會的用意,你可以這樣訂意向書的內容:

    ❶只要還有討論、變動空間的重要條件,先不要訂明。以範圍、區間取代。(不然,就直接訂契約就好啦。)

    ❷像是預約的意向書,多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❸對於有具體的共識的條件,可加註:雙方不受拘束,條件可隨時更動等文字。

    不要被「只是合作意向書」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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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自動續約條款——到底要,還是不要

    公司的承辦人請我把「自動續約條款」加進合約。
     

    原因是,這樣她就不用一直續約、簽約。

    但自動續約條款真的那麼方便?

    可不一定。

    除了「方便」,你還要考量的是這兩件事:

    ❶契約是否有定期異動的必要

    續約條款的方便,在於契約條件維持不變,可以直接繼續執行。

    你簽訂契約性質,受市場影響大,或希望保持議約彈性,就不適合自動續約條款。

    常見的例如:

    容易受市場、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

    初次合作的對象。

    產業內容攸關政策的。

    處於授權者地位的,像是授權經銷、授權智慧財產權等。

    ❷提前通知是否不續約的期限,是否適於管理

    自動續約條款通常附有「提前通知的『期限』」,期限各有不同,常見的是一到三個月不等。

    如有大量契約,又無妥善的契約管理制度,要確知各契約不續約通知期限,就很不容易。

    也會是評估,是否加入自動續約條款的事由之一。

    保留自動續約條款的前提下,你可以這麼做:

    ❶自動續約「有期限」,例如:只自動續約一次。保有定期檢視契約條件的機會。

    ❷就「特定項目」保留議約空間。像是定價、違約條款、保固條件等。

    ❸增訂不續約通知期限「後」、契約到期「前」的終止條款。

    避免發生,沒有在期限內通知不續約,卻又在契約到期前反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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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網路上找契約範本——你必須知道的事

    客戶傳來要審閱的契約,才瀏覽一遍,就發覺事情不妙。詢問客戶契約來源,原來是從網路上下載來改的。

    你曾在網路上下載契約嗎?

    使用不好的契約範本,不但不能幫助,反而害到自己。

    找台灣繁體中文的契約

    中國大陸、香港的商業走得很快,契約類型很多。曾在網路上搜尋契約就會知道,很容易查到簡體中文或香港繁體的契約。

    但中國大陸、香港的法律,跟台灣在法律、用語、習慣都有不同,拿著他們的契約來看,必定發生不合法、看不懂、交易習慣不同的悲劇。

    除非你的交易地區在其他國家,否則請參考台灣繁體中文的契約。

    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優先

    網路上查到的契約水平參差不齊,只有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是經過許可的。

    不是法律專業的你,可以這樣找到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

    ❶搜尋關鍵字:

    定型化契約範本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範本

    ❷下載來源是來自主管機關的官網

    多參考幾份相同類型的契約

    你問,可是我要的契約類型,沒有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怎麼辦?

    網路上可以找到契約可以參考。

    如果你不是法律專業,我這麼建議:

    ❶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契約,比較可靠。

    ❷法律相關或個別網站提供的契約,來源通常不可考,正確率無法確認。

    ❸你可以多找幾份相同或類似的契約來看,發現架構、內容大同小異,拿來參考比較安心。

    最後,告訴你一個業界的秘密

    你有沒有曾有過一個想法,就是自己參考網路擬一份契約,再請律師審閱,比較省錢?

    我的答案是:對一半。

    你參考對的契約,或有過草擬契約的經驗,草擬好契約給律師審閱,確實可以省下很多律師的工時。以時計費的話,費用就比較省。

    相反,如果你草擬的契約,無法呈現真實需求,導致律師需重新理解需求,在原有文字裡去調整和修改,甚至大改,比起律師直接自己寫一份契約,花更多時間,費用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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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遇上違約的對方,先別急著火冒三丈!——你必須知道的5個處理步驟

    你有經歷過,契約的對方不履約,或履約得很爛很爛的情形嗎?

    根據我的經驗,反應大概有三種:

    ❶生氣但想解決問題

    ❷屢勸不聽,無奈至極

    ❸我一定要告死他(激進貌!!!)

    你是哪一種呢?留言告訴我哈哈。

    不過,遇上這種事,不愉快是正常的。畢竟可能影響營運計劃、增加成本、受到客訴等。

    為了趕快解決問題,下列步驟,是你需要知道的:

    蒐集、整理違約的證據

    一旦有違約情形發生,請務必保留證據。

    證據例如:

    ❶收到貨卻不付款的:到貨簽收單、照片、影片、催告函

    ❷付款不出貨的:付款證明、催告函

    ❸要求修改設計超過約定上限的:往來電子郵件、訊息對話截圖、交付的圖稿

    ❹防水塗層施做完成仍漏水的:漏水照片、測試報告、溝通過程文字截圖或影音

    這是釐清對方違約狀態的第一步。

    一方面是舉證,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理解到,自己有疏失,不完全是別人的錯。

    拿出你的契約,好好地重新看一次

    既然是違約,當然要把一切之本——你們簽署的契約拿出來看。

    因為,才會知道,接下來你有多少底氣,可以做多少事。

    如果這時發現,你們根本沒簽契約,請先原地哭一下(誤)。

    當然,不是沒有解,只是會面臨比較多難關,例如:

    他沒有履約,那你們的約是什麼?

    他沒有好好履約,那他應該要怎麼做?

    他違約,你可以跟他請求什麼?

    沒有契約,那有法律規定可以讓你請求嗎?

    難關通過了,一樣解得了。

    找出「他應該要做什麼、怎麼做」的契約條款,並核對違約的證據

    契約找得到履約標準,才有辦法確認你.所.認.為.的.違.約,是不是真.違.約。

    有時面臨的困境是,你認為的違約,是你主觀的評價,可是契約上並沒有寫。

    舉例來說:

    請廠商製作一個符合xx菌種的莓果口味益生菌,後來測試,菌種是符合規格的,也是莓果口味,但嚐起來不太好吃。

    查看契約發現,契約上只寫莓果口味,但沒有寫明要求好吃,或要依誰的口味決定好不好吃。

    這樣一來,就很難以契約條款,向對方主張違約。

    找出「他沒做、做不好」會怎麼樣的契約條款

    若很幸運的,確認有違反契約約定的情形,必須找到你.可.以.向.他.主.張.什.麼.權.利。

    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請求違約金、更換新品、修補瑕疵等。

    比較常見的誤解是:「只要有違約,就可以請求違約金」。

    但實際上,要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才可以請求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效果的條款,或沒有約定足夠,就得找找法律上,是否有條文可以讓你請求了。

    決定後續作法

    以上步驟都準備妥當,就可以來決定後續行動。

    你可以這麼做:

    ❶最首要是確立訴求。就是你最希望對方怎麼做,次要以後的訴求可以排列偏好順位。

    ❷安排行動順序。常見的行動有:

    ①發函催告。

    ②發起協商或調解。

    ③提告。

    ④終止合約。

    ⑤消極擺著,另尋其他合作夥伴。

    若你還是毫無頭緒,還有一個選擇——找律師聊聊。
  • 了解更多 494692422_122119377542833794_1131403452465722046_n.jpg
    契約

    簽訂契約千萬不要犯的10個錯誤

    「契約不就簽嗎?還會犯錯?」

    如果你心中有這樣的疑問,要小心囉。來看看你是不是都做對了:

    ❶用社群暱稱、筆名簽約

    在社群經營自媒體、品牌越來越盛行,許多創作者在外走跳、為人所知的是社群的「暱稱」或「筆名」,而不是本名。

    暱稱、筆名與本名不同的是,無法透過身分證件確認真實性,也可以輕易變更,或被他人使用。很難特定簽署的人就是希望合作的人。

    發生履約爭議時,要找誰履約、向誰求償都很麻煩。

    你可以這麼做:

    ①以本名簽約。

    ②需要以暱稱履約時,在契約裡特別標注「是以xx名義」履約。

    ❷沒有核對契約對方資訊

    簽約時沒注意,對方是用個人還是公司簽、人名公司名正不正確、身分證和統一編號有沒有錯。

    幸運時,剛好都是正確資訊。沒有問題。

    不幸時,可能是:

    ①跟你接洽的是公司,簽的卻是個人;

    ②人名跟身分證上不同;

    ③簽署的公司根本不存在。

    都會影響契約效力、履約對象。

    等到爭議發生,可能求助無門,因為簽約對象根本不存在,或找無對象。

    因此,請你務必以身分證件、公司登記資料來確認,簽約者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是商號或公司,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以查詢:https://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

    ❸契約之外,還有口頭約定

    請不要相信「說說就好」、「口頭約定」。在江湖上,面對人心還是需要謹慎些。

    請相信,一樁好的合作,彼此會為了合作,把所有條件用白紙黑字寫清楚。因為口頭約定,除非有錄音、錄影,通常是證明不出來的。

    如果你願意接受口頭約定,也務必抱持著「對方沒履行,也可以接受」的心態為之。

    ❹日期沒有寫年份

    日期是由年、月、日組成,但很常見契約上只寫月、日。

    大部分時候,從前後文看,可以猜出是指哪一年的日期。

    但曾經經手的訴訟案件,就遇上契約上沒有寫明交貨日的年份,導致在討論有沒有遲延交貨時,陷入舉證困難的窘境。

    ❺修改處沒有雙方簽名、用印

    契約是雙方的共識,所以契約紙本上有額外修改,包括加字、減字、刪字,都需要雙方在修改的部分上,「再次」簽名或用印。

    否則,很難證明,修改是雙方同意的結果。

    證明不出來,就會被法院認為,修改的部分不成立共識。就不算數啦。

    ❻雙方只留電話、沒留地址

    沒留地址,就是連寄存證信函催告、警告、提出訴求都沒辦法。

    只能去法院訴訟,才有機會透過法院的調查程序,取得地址,提出請求。

    ❼契約正本只有一份

    契約是由雙方簽署,最好的是簽署正本二份,一人留存一份。

    原因是,可以隨時觀看契約,包括確認履約狀況、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有爭議時,也不怕持有契約的一方,對契約動了手腳。

    承辦過幾件契約爭議的訴訟,我的客戶手邊都沒有合約,想要爭取權利,還要靠對方提出契約,提出了契約,又覺得跟印象中的版本不一樣。過程非常坎坷。

    ❽契約正本只有一方用印

    契約要雙方同意才會生效。雙方在契約書面上簽名,是雙方同意的最佳證明。

    你可能問,雙方都講好了,但是當時忘了簽回而已。這樣契約就不成立嗎?

    契約是有成立,但是很難舉證。

    沒有簽回的一方可以說,當時雖然討論了很多,最終沒有共識,所以沒有簽回。

    如果另一方也沒有其他證明,看得出來「有共識」只是「忘了簽回」,也沒輒了。

    ❾公司只蓋發票章

    很多公司以發票章回覆報價單,簡便快速,但不建議用印契約。

    發票章取得太容易了,很容易被偽造、變造,或沒有經過公司合法授權用印的疑慮。

    ❿沒附附件

    寫契約時,很常把比較複雜、客製化的履約內容放在附件中,作為履約依據。

    沒附附件,就等於,履約義務、驗收標準等重要契約內容缺失。

    如果碰到對方沒有履行附件內容,你可能因為缺乏附件依據,而沒辦法向違約的對方主張權利。

    (想知道要怎麼附附件嗎,你可以看這篇《附件怎麼附》這篇https://www.facebook.com/61575013843025/posts/122110973324833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