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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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放棄生意與簽看不懂的契約,該選擇哪個?

    朋友截圖一段契約文字,問我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

    我回答他,我也看不懂,請他再去問問對方,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

    但朋友無奈地說,好不容易走到訂約這一步,再去問可能不太適合,我的回答,是法律人的想法。

    很有趣的回應。

    「法律人的想法」,聽起來像是「不切實際」的意思哈哈哈。

    但我認為癥結點,跟是不是法律人無關,有關的是選擇。

    說一個拒絕合作的例子。

    先前我妹的IG品牌受到肯定,獲得一間大公司的合作邀約。

    算是他夢寐以求的合作機會。

    但接洽過程卻跟想像中的大公司落差很大。

    聯繫有一搭沒一搭之外,提供的契約,看起來也很像從各處抄來的,看不是很懂。

    妹妹傳訊詢問契約條款的疑問,不是收到要問主管的回應,就是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她從滿心期待,經歷那些過程後,對廠商感到失望和無奈。

    也覺得要簽那份很多疑問的契約,心裡有點害怕。不知道哪時候會出事。

    於是,跟我討論之後,她決定放棄那個機會。

    再說另一個例子。

    我的客戶請我審閱一份契約。

    對方公司的規模明顯大於客戶,所以在交給我契約之前,客戶就特別告知,他們沒什麼跟對方公司議價的空間。

    但仍然請我把契約疑義,和不利益的條款指出來。

    好讓他們評估。

    後來發現有幾個條款,寫得不那麼明確。

    客戶還是讓對方公司用電子郵件說明清楚。

    在全盤瞭解契約風險之後,為了拿下那份合作機會,願意在不修改契約條款下,簽下那份契約。

    它們都是面對契約疑義,基於不同考量下,做出不同選擇的例子。

    回到朋友的問題。

    是選擇問題。

    先說,沒有對錯。

    當問起契約文字是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應是已經覺得契約條款哪裡怪怪的。

    可能是文意看不懂。

    因此不確定如何執行。

    也因此擔心沒有執行妥當,會遭受違約處罰。

    假設前提是,很想拿下合作,現實上也很需要這份合作收入。

    如果是我,還是很難放下這些疑問簽名下去。

    會想先弄清楚疑問,再來決定要不要簽。

    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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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可以把「九點半睡覺」放在公司規則裡嗎?

    最近網友瘋傳「蔡依林九點半睡覺」,被視為圭臬。

    讓我想到,在客戶的公司規則中,常見到不少類似的期望性質規定。

    當然,不是規定員工晚上要九點半睡覺哈哈。

    但諸如:

    「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

    「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

    「維持公司良好形象」

    這樣規定致命缺點,是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❶規定不夠明確時,無法遵守及判斷。

    規定可以因每個人經歷背景認知差異,而有不同解釋。

    等同沒有標準。

    例如,正向態度、良好形象、最佳精神狀態是什麼?

    每個人心中的定義都不同,員工怎麼遵守?

    違規時,因為規定存在爭議,老闆也很難乾脆地處罰。

    ❷老闆管不到的,就不會被重視。

    下班後的私人作息、休閒活動,不是老闆能夠插手。

    員工就算出勤前48小時徹夜狂歡,公司以無從知道或查證。

    規範根本無法落實,員工就不在意、不遵守。

    分享三個,檢視公司規則能不能落實的方法:

    ❶有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可以從「一個員工的行為,會不會讓二個主管做出不同的判斷?」來想。

    ❷規範的行為對工作成果有沒有直接關聯嗎? 如果刪掉,真的會影響營運?

    ❸員工違反時,你有沒有辦法知道?

    三個問題裡,有兩個以上答案是「不確定」或「不敢」,這條規則很容易淪為裝飾。

    回到前面的例子,我會這樣改:

    把「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改為「連續準時出勤_次有獎勵」(公司管得到)。

    把「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改成「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事項」、「參與公司活動」等正向態度的具體作為。

    把「維持公司良好形象」,改成「不能對外散佈公司的不實消息」等具體的維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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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之爭—看契約終止

    昨天看到鏡新聞《青峰失聲萌退意4/林暐哲拒付2355萬再上訴 蘇打綠:官司賠償全捐做公益》報導。

    疑,怎麼還沒結束!

    好奇去查了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的糾葛。

    原來是,林暐哲以公司名義(前東家),先對青峰提起違約損害賠償訴訟。敗訴確定。

    青峰基於前案判決,雙方經紀與音樂契約已經終止的前提,對林暐哲提起積欠款項的訴訟,近期一審判決青峰勝訴。

    林暐哲敗訴的判決,發生什麼事?

    林暐哲青峰提告,請求青峰等人給付違約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

    ❶青峰不是按照契約單方終止

    青峰跟前東家簽的契約裡,有約定: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自動續約。

    這樣的條款是單方終止性質,只要單方聲明不續約契約條件,就能合法終止。

    只是青峰不是依這條約定終止契約。

    ❷而是他們合意終止契約。

    原因如下:

    ①107年12月6日青峰與林暐哲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

    ②兩人在107年12月31日,聯名發表「我們的新年祝福」聲明,內容提及「合約到期」、「暐哲亦支持這勇敢決定」、「青峰決定獨立處理工作事務」。

    ③兩人在Line對話與電郵往來,顯示雙方已安排詞曲授權之後續去向。

    所以,無須按照條款上約定,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因為合意的新約定,取代舊約定)

    ❸既然契約已經終止,後來青峰等人在契約終止之後的行為,就沒有違約。

    這個判決可以解答,許多人終止契約的疑問:

    ❶可不可以單方終止?

    契約或法律有規定才可以單方終止。

    而且要按照規定執行,才是合法終止。

    如果都找不到依據?

    就得放棄單方終止這條路。

    所以,簽約前明定明確且合理的終止條款,是有必要的。

    ❷要怎麼單方終止?

    比較正式的作法是撰寫存證信函。

    內容表明終止的依據(契約條款或法律)、終止的意思、終止日期。

    口頭不是不行,只是未來舉證比較困難。

    當然,契約有明訂要以「書面」通知的,就不能用口頭了。

    ❸不能單方終止,怎麼辦?

    可以尋求雙方合意終止。

    合意終止的效果,可以超越契約所約定的條款條件。

    而且從判決判斷合意終止的依據可知,除了書面聲明之外,也可以從雙方的訊息等對話、互動行為來判斷。

    保留下溝通的紀錄,必要時,才跟青峰一樣可以拿出來舉證。

    只是,雙方就是不合才會想終止合作。

    連青峰和林暐哲他們,明明已經合意終止,都會反悔了。

    更何況還要取得對方終止契約的同意。

    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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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契約越厚越好嗎?

    前陣子在 Threads 上看到一位律師分享,有客戶拿尺量訴訟使用的書狀的「厚度」,來判斷品質好壞。

    我也常遇到客戶,從合作廠商或網路上拿到一份好多頁的契約,覺得這樣比較有保障。

    但契約的好壞,也可以用厚度來衡量嗎?

    先說我的結論:當然不是。

    原因是這樣的:

    ❶兩頁能寫清楚,為什麼要花五頁?

    契約是把雙方的共識記載下來,有利於雙方在未來,執行共識。

    只要把雙方的共識寫清楚,就可以了。

    寫再多,共識也不會增加啊。

    多食無益,噢不,是多寫無益。

    ❷契約文字沒實際確認,執行發生問題才來吵

    不曉得你有沒有一種經驗,就是看到文字很多的契約,就不想看了。

    例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這個經驗,一樣適用在自雇者或企業簽署契約的時候。

    條款太多,只注意當時在意的重要項目,像是金額、產品或服務項目等。

    密密麻麻的權利義務條款,經常懶得看,或沒有仔細看。

    等到履約出現問題,才來爭執契約的不合理。

    此時,縱使你是有認真閱讀契約的一方,對方履約出問題,還是會受影響。

    誰也不樂見。

    ❸違約機會增加

    有些契約寫得很多很複雜,看起來完美無缺。

    但問題是,自雇者或公司同時執行很多契約時,複雜的契約細節,很容易被遺忘。

    然後,就違約了。

    被違約的一方雖然可以透過要求對方補正、違約條款、賠償機制來彌補損害。

    但絕對彌補不了商譽受損、進度遲延、延遲交貨等傷害。

    要怎麼做比較好?

    ❶以雙方都看得懂、消化得了的內容為契約目標

    契約的本質,是把雙方理解的共識,訴諸文字。

    有一方有看沒有懂,或反而讓對方不想看、沒仔細看,契約就失去意義。

    當然,自己要先看懂。

    ❷寫中文契約,參考中文的優於外國契約

    外國契約基於語言、習慣,本來篇幅就比中文來得多。

    再從外文翻譯成中文,贅字也很多。

    參考中文契約,多比較不同的版本,共通之處就是最重要的條款了。

    重要條款一定要有,其他斟酌著用。

    ❸八頁以內就很足夠,六頁以內最適於閱讀

    這是我自己的心得。

    不要過度剪貼無關條款。

    有些是法律和常識就能解決,不需要再寫成文字。

    如果無法辨識,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

    可以請專業律師審閱,或諮詢條款意義和必要性,搞懂再貼。

    你手上的契約,幾頁呢?

    曾經被厚到翻不完、文字太多不想看的契約困擾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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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把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貼上契約,簽署有效嗎?

    現在用LINE、Email傳契約,越來越常見。

    近期,很常被自雇者、小規模公司的老闆問到:

    「我把個人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直接貼在契約上寄給對方,算數嗎?」

    先說結論:可以。

    契約是否成立,在雙方是否共識。

    親筆簽名或蓋印,是表示同意契約內容的方式之一。

    把親筆簽名或蓋章,掃描貼在契約上,效果跟親筆簽名或蓋印相同。

    都有法律效力。 

    可能面臨的問題

    ❶貼上的簽署,到底是不是「親自」簽名或蓋章?

    那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把貼在契約上的簽名或蓋章的真偽,確實比雙方現場簽名、用印,更難證明。

    為了避免簽名或蓋章的效力被否定,你可以這樣做:

    ①保留雙方透過LINE或Email確認的對話紀錄。

    ②在對話中,讓對方表達認可。

    直接表達同意最好。

    例如:「我同意這版本。」

    ❷你的簽名或蓋章,被冒用的風險也比較高

    這個問題,不是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但涉及的是,未來有沒有被冒用的風險。

    紙本簽名、用印,偽造還需要掃描,且每次簽或蓋印多少都有差異,也有正影本的不同,有辦法進行比對。

    電子版本就不一樣了。以現今的科技技術,可以很輕易地就可以剪貼。

    可能可避免偽造的做法,是在簽名或用印下方製作浮水印,且隨時變更。

    讓簽署的背景被置換的困難度。

    不過,一切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如果遇到金額較大、權利義務重的契約,最好還是當面簽署。

    可以當場確認,也避免契約傳送的時間差,有任何不誠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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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品牌名」跟廠商簽約,不行嗎?

    越來越多人在經營品牌。

    這裡說的品牌,是指個人、公司,成立一個跟個人或公司名稱不一定有關的「品牌」名稱。

    例如,我妹的品牌叫「寫情書的人」,但那不是她的本名。

    近期開幕的Dream Plaza生活商場,是統一集團旗下的品牌,但不是公司名稱。

    最近審閱很多廠商跟品牌的合作契約。

    發現不少直接用「品牌名稱」或「品牌帳號」來跟廠商簽約。

    但這會出問題!

    ❶品牌不具法律上的簽約資格

    簽署契約,就是要讓雙方為契約負責。

    在法律上,被認為可以簽約負責的有:

    自然人(個人)

    法人(公司)

    其他單位(政府單位)

    品牌,不屬於上述之一。

    它比較像是一個人的綽號。一般不會把綽號理解成是一個正式的名稱,而以綽號簽契約。

    ❷用品牌簽約會怎樣?

    ①找不到人為契約負責

    品牌是一個名稱,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可以以為契約負責的主體。

    如果契約上,只有寫品牌名稱,沒有留下任何真實的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資料。

    當雙方發生履約爭議,會連提告都不知道要告誰。

    就像只寫綽號,很多人可以叫這個綽號,唯有綽號背後真實的本名和身分證字號,才是真正能負責的人。

    ②負責人自行承擔契約責任

    有些情況,本來是希望由「公司」來承擔契約責任,卻誤以為品牌就等於公司。

    結果,用品牌名稱簽約,並蓋用品牌章,或品牌代表人,在契約上簽署個人姓名。

    如果用最簡單的觀念:「契約簽約人,是為契約負責」來判斷。

    契約上沒有公司章,很難直接讓公司負責。

    在契約上有用印的品牌章,不直接等同公司章,讓公司負責的這條路,會很輾轉崎嶇,也可能不會成功。

    最後,真正能夠直接負責的,就會是,有在契約上簽名或蓋章的品牌代理人個人。

    多囧。

    ❸務必留下真實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現在合作的聯繫,多是用網路社群、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連電話都很少打了,根本用不到地址。

    但記載真實名稱和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是確保簽約的人真正存在,可以為契約負責。

    品牌名稱,或虛擬世界的社群帳號,無法確知它們背後能負責的對象是誰。

    同時,地址也是必填。

    不然連存證信函,甚至提告,都沒有辦法寄送。

    這也是諮詢時,我經常想幫助,卻必須絞盡腦汁才幫助得了的情境。

    分享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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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寫契約,其實是重新檢視自己的事業

    最近幫很多小規模的事業,撰寫接洽業務時,需要的通用版契約。

    例如,自媒體工作者、小規模小於10人的公司等。

    真正下筆撰寫之前,會跟他們開會。

    都固定會詢問這些問題:

    ❶這份契約的接觸對象,跟你的合作模式是什麼?如果還沒有進行過,你最希望的合作方式是什麼?

    ❷過去從接洽到完成合作項目,有沒有什麼最令你困擾的情形?我想要極力避免的情況?

    ❸你都怎麼收費?有沒有退費機制?

    第一個問題,主要是了解商業模式。

    有時候客戶會企圖用法律用語來說明,或者告訴我,他們不知道該從哪邊說起。

    我都會說,只要把從頭到尾的合作過程,用最白話的說法就好了。

    因為撰寫一份常用的通用契約,必須全盤了解整個商業模式。才有辦法設計出,適合他們使用的契約。

    有些客戶是為了未來的業務做準備,所以商業模式還沒有完善,甚至沒有親自做過。

    這時候,我會請他多去收集相關資料,例如像同業打聽、或者自己模擬想要的過程和方式。

    我自己也會為客戶的產業,去做功課。同時結合我做相同或類似產業的經驗,提供意見、跟他們討論。

    既然已經到撰寫契約,想必這個商業模式已經或即將進行。了解產業是必須的。

    第二個問題,是為了了解,哪些情況需要在契約特別防範,或多加說明。

    會希望撰寫成契約的,經常都是因為有看到,特別需要注意的情況。

    常常是先前吃過虧的地方、曾經跟客戶矛盾之處、接洽過程中不順暢的情形。

    例如,老是有客戶拖欠款項、開課時由學員任意要求退費等。

    這就是契約裡,要解決的痛點。

    不然這份契約,就會留於一般,而無法成為適合你使用的契約。

    第三個問題,是最重要的盈利模式。

    這也是合作對象,包括消費者,最在意的環節。

    所以沒有寫清楚,爭議也會特別多。

    這裡會在意的,除了何時付款之外,也包括其他費用(例如車馬費)怎麼支付、付款方式、開收據、會不會退費、要怎麼退。

    聽起來都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小細節遺漏了,就會有很大的不便。

    有趣的是,經常在跟客戶討論這些,撰寫契約重要資訊之後,我收到客戶的反饋:

    這些問題和討論過程,讓他重新檢視事業。

    為此在做了很多功課之後,也把他的事業模式更優化了!

    這正是寫契約的真正意義。

    也是為什麼我喜歡幫人撰寫契約。

    不只是把客戶認為的需求,寫成契約文字,而是協助完整他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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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單方終止契約的執行,真的是單方就好?

    收到法顧客戶來電,說他的合作夥伴,突然就不來工作了,已經好幾天了。

    公司進度全部都停擺。重點是人還消失斷聯。

    看過當時的契約,正好符合其中一條終止契約的要件。

    於是,就幫客戶寫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讓客戶寄出。

    然後,他拿了一個可愛的問題:

    「需要他同意簽回嗎?」

    法律上或契約條款,一般寫的終止是單方終止。

    因為邏輯上,雙方同意,講好就好了,也沒什麼好需要特別寫的!

    會寫下來的權利,就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契約的一方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終止。

    因此,在符合法律或終止條款上的條件時,另一方就可以依此終止契約無誤。

    從策略上來說。

    符合契約終止條件,且一方到達想要終止契約的程度,想必信賴關係也已經破碎,合作不下去了。

    公司方要割捨這個人時,也不適合再徵得對方同意,甚至簽回。

    否則,一旦對方不配合,分手分不掉才是最痛苦的。

    所以,執行依法律、契約條款單方終止,最乾脆。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步調。

    你可能問起,終止之後,對方不滿意、不認同,甚至來鬧,怎麼辦呢?

    在僵局之下,且公司方沒有什麼要從對方身上拿回什麼的時候,只能被動應戰。

    讓對方花費比較多的成本、心力來主張權利。

    例如:對方對於終止合作關係後,要付結算款金額不認同。為了拿到他心目中認為應得的款項,他可能去提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需要負比較多的舉證責任。

    當然,行使單方終止權前,一定經過一番通知或要求補正,也評估過後續情況,才會執行單方終止。

    因為公司方也需要明白和承擔,堅持立場毫不妥協的情形下,雙方開戰的局面。

    很難有兩全其美,公司方全然得利的做法。

    所以,我回答客戶,單方終止的存證信函寄過去,對方收到時,雙方的合作關係就終止了。

    不用等對方同意,也不用簽回。

    你如果也碰到這種,合作不下去,對方又無法合夥好好協商,你可以這麼做:

    ❶查閱雙方簽署的契約,有沒有終止的規定。

    例如:「任一方違反契約,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終止本契約。」

    ❷如果沒有,看看有沒有符合,民法或相關法規的終止規定。

    ❸滿足終止的條件,可以寫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

    滿足條件,包括對方的行為,和自己該做的義務都已經做了。過程最好都有留存證明。

    終止的內容要寫到:

    ①因為對方的什麼行為。

    ②依據什麼契約條款、法律終止。

    ③什麼時候終止生效,例如:存證信函送到時。

    ❹同時,也要有心理準備,後續會伴隨而來的程序。

    像是或他要向你請求什麼的訴訟;

    或物理性爭執和鬧事。

    當然,也是有可能,是你要從他身上拿回什麼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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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健身房/健身課契約——10個必看重點。

    近期有不少健身房紛爭,我自己也有跟教練上重訓課,頗有心得。

    其實,政府已經有規定健身中心和健身教練的契約該怎麼訂。

    全名叫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無論你是消費者,還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都需要知道!

    來看看10個,你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上面講到政府規定的「應記載及不能記載事項」,是消費者的權利最低標準。契約條件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2.教練課的課堂可以上到何時,需要記載清楚。

    健身房的年費和期限,或教練課幾堂課多少錢,比較不會忘記,但常常漏了注意課堂的使用期限,不要忘了。

    之前暫時不能劇烈運動的時候,我就忘記教練課是有期限了。還好當時教練有提醒我,才即時辦理延期。

    3. 如果有特定教練、特定項目服務的需求,也要寫下來。

    才不會發生,你以為跟你上課的是A教練,結果實際上由B教練上課。或A教練搭配其他教練輪流上課。

    4.健身房業者或教練先收費用,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依法收預付費用達50%以上,業者就必須提供履約保證。例如辦理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價金保管專戶等。

    例外按堂付款、月繳、預收款5000元以下可以不用。

    現在大型健身中心應該都是月繳,但我上教練是一次結清,金額在5000元以上,應該也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5.暫停的情況、暫停的時候權益有哪些。

    暫停是爭議最多的,因為錢與權益!

    依法可以暫停契約的原因有:

    ❶出國超過一個月

    ❷傷害等不適合運動

    ❸運動,可以終止契約

    ❹懷孕、育嬰、照顧家人等需要

    ❺服兵役

    ❻搬離現居地

    ❼其他難以履約的情形

    暫停期間,不用繳費用,有效期也要順延。

    會員資格到期,該上的課還沒上完,是不需要續會期,就應該讓消費者把課程補完。

    6.什麼情況下可以永久終止契約,和要不要支付手續費、違約金。

    不想繼續在這間健身房,或上教練課,可不可以退費、需不需要付違約金都是看情況的。

    只有在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要求終止契約,業者才可以不予退費、請求手續費或違約金。

    7.業者不能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調高費用。

    有時看到為貪圖方便和主控權,會在契約裡記載「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字樣。

    但契約的本質就是雙方共識,片面變更契約就違背了契約的本質,當然不行。

    健身房為了管理所訂定的使用規則,可以自行調整。

    只是如果會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違反效果,最好不要任意變動,免得又發生消費爭議!

    8.要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去審閱,不能讓消費者事先拋棄審閱權。

    9.契約一律一式二份,要讓消費者帶回去,不能要求回收保管。

    10.不能約定到期自動續約!

    健身房、教練契約的條款,比政府公布的差,或相反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但與其等到無效,雙方爭執不休,不如在簽契約前,先把不該出現的條款排除。

    你是消費者,我知道字很多,但還是要仔細瀏覽契約內容。

    因為等到權益受損再來吵,曠日費時,可能還未必得到想要的。

    你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寧可一剛開始就訂一份沒有違法的契約。

    我經手過各行業的消費爭議,就算是小到不能再小的原因,甚至是奧客程度,都必須花時間、人力、金錢成本處理。

    尤其現在社群發達,消費者隨便都可以在網路上爆料,聲譽未必是事後處理完成後,可以輕易再救回來的。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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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跟被提告的客戶開會,每次都是身穿工廠制服的他跟我討論。

    第一次會議,請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一看才發現,登記負責人另有其人。他才不好意思地說,登記負責人是太太,但實際經營的是他。

    這種借名登記模式,真是遍佈台灣中小企業!

    經常看到的被登記人,依序是伴侶(多半是太太)、子女、親友、資深員工等親近的人。

    偏偏對於親近的人,總是沒有寫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留存其他證明。

    而不時發生自己的經營成果,被登記的人整碗端走的慘痛案例。

    所以,如果有客戶來找我商量,要借名登記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股權,我一律建議不要。

    不然就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分享給你,我每次給客戶的提醒。

    不當登記負責人,不是就可以逃避責任

    記得有一個客戶,他的工作模式就是一直開公司,但一直找人頭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經營有問題時,他就再換另一間公司。

    結果身上背了一大堆案子。

    因為法院在認定時,已經不單純是看登記人是誰,也會從真正經營、決策的人判斷。

    縱使沒有成為被告,為了輔助被告的登記人,你還是要掏出錢來應付案子、還錢等,面臨的責任遠大於想像。

    你有沒有辦法承擔?

    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的登記人靠譜嗎?

    行政機關唯一認明的是登記人。

    如果你說你才是實際負責人,登記人卻跟你唱反調,不承認借名登記,你就要辛苦地提出證明才行。

    否則,也只能摸摸鼻子。

    而且,與其確認你是否有找到靠譜的登記人,不如說,這世上很難有能夠「保證」不變心的登記人。

    醜話說在前面,預作證明的準備

    ①簽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目前大部分借名登記關係,最缺乏的。

    但只要寫明借名登記關係,且雙方簽名,勝過證人的千言萬語。(也有可能根本沒證人。)

    因為人會說謊,契約不會!

    ②一定要保留金流

    之前有一個案件,客戶每次都用現金,直接把店的稅費繳掉。

    結果訴訟時,因為沒辦法舉證,店的稅費是由他繳的,而敗訴。

    所以,你要確保所有支出的費用,能夠顯示錢是從:你➜登記人➜收款單位。

    任何一條金流關係斷了,就掰了。

    ③保管公司相關的重要物件,例如大小章、契約正本、財報等。

    這才足夠顯示,你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你覺得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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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照片要拍成怎樣,你才滿意? ——從契約的角度,避免客戶對拍攝成品不滿意的具體方法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新人到日本去拍婚紗照,花了新臺幣22萬元,結果成品不是頸部以上沒入鏡,就是剪影照、風景照。

    她很不滿意,指控婚攝公司,負責人卻說「符合交給客人的標準」。

    到底「標準」是什麼呢?

    攝影不像規格有數據,A就A,B就B,縱使類型雷同,也會因創作者的藝術主觀不同而不同。

    這是也是,很多創作類型的委任關係,像是拍攝、平面設計、室內設計等,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契約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具體化」雙方對攝影作品的「共識」。

    ❶美感要素標準化,標準要具體到,可以比較一不一樣的程度。

    標準化就是把美感拆解成各個要素,給予要素一個像數據的標準。規格化。

    之前接洽一些網路製作公司,他們提供各種網頁的版型,讓我就在這些版型裡面挑選,然後最終成品應該要跟樣板長得一模一樣。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樣是最容易確認的模式。

    當然,勢必部分犧牲美感的藝術性和獨一無二性。

    ❷溝通要紀錄過程,以圖片、繪圖、影音的方式,確認意見。

    大部分人知道溝通的重要,也都有事前溝通才進行。

    但大部分沒有做到的,是溝通結論的「具體化」和「確認」。

    以我自己拍攝的經驗,我拍攝過婚紗、婚禮現場紀錄、形象照。

    印象中,我有提出想要風格的照片,和喜歡、不喜歡的色系、動作、妝髮。

    但僅止於討論,剩下交由攝影師和造型師處理。

    好在,我對成果都很滿意。

    但如果不滿意,甚至遇到奧客,從此很盧,攝影師也很難拿出最終確認的「結論」,來保護自己。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①訪談要做紀錄,最好把紀錄交由客戶看過、簽名。

    ②客戶的喜好,以圖片方式確認。

    ③遇到說不出自己意見的,尤其要確認。務必在討論的結論上簽名同意。

    ❸簽約後的討論是關鍵,可以在契約增加一個條款:「拍攝細節依雙方之約定行之」。

    這樣寫的作用有二個:

    ①讓拍攝對象知道,你會跟他再行討論細節,而細節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②意義也在於,未來是依據雙方討論的結論,來進行成品的「驗收」。

    你問,不寫有沒有關係?

    結論上可能沒關係。但是有時不寫,少一句話,未來在主張權利時,會多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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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