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 了解更多 533252066_122144542616833794_5996177256821479781_n.jpg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愷愷案的發生,讓人不忍年幼的愷愷被虐死,卻不能判處被告死刑。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
  • 了解更多 525698394_122141692502833794_538063514675085749_n.jpg
    時事分析

    捍衛指控,會成立誣告罪嗎?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成立的事件

    媒體報導,高虹安被告誣告,二審結果出爐。

    仍是有罪判決,只是刑度從十個月,改判成六個月。

    到底發生了麼事?

    ❶高虹安在111年7月受提名參選新竹市長。

    參選期間,發現陳時奮陸續以筆名「翁達瑞」,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等文。

    ❷就對陳時奮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❸後來經台北地檢署比對,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發表在期刊上的他篇論文(就稱A論文吧)有諸多相似,且抄襲與否是可受公評之事。

    認為陳時奮為合理評論,犯罪嫌疑不足,對陳時奮為不起訴處分。

    ❹陳時奮因此對高虹安的提告行為,反告高虹安誣告罪。

    為什麼高虹安成立誣告罪?

    ❶首先,誣告罪的要件是: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❷一審判決是這樣認為的:

    ①A論文的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該論文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

    由高虹安及其他三位作者合著。

    經公開發表後,刊登在《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期刊某期。

    有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等證據顯示,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②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A論文

    這個案子很大的討論點,在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寫的A論文,是否構成抄襲?

    法院認為:

    ㊀高虹安只是A論文的共同作者之一,不算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A論文的著作權也不是歸於高虹安。

    高虹安博士論文有大篇幅,一字不漏引用,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屬於抄襲。

    ㊁高虹安明知上述抄襲事實

    依高虹安臺大碩士、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的學經歷,不可能不知引註規則。

    她的博士論文裡有引註其他參考文獻,未引註A論文不是疏失。而是為了避免違反學術倫理,被他人發現,故意為之。

    ㊂卻仍對陳時奮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

    還向檢警稱,陳時奮的爆料「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

    認為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意圖。

    ㊃結論:誣告罪成立。判高虹安十個月有期徒刑。

    ❸二審判決改判六個月的原因

    此時二審判決還沒公佈。

    但依照媒體報導,是因為法院認為:

    ①高虹安對陳時奮提告時,只針對抄襲以外的部分言論。

    ②抄襲內容屬自己撰寫的A論文,非刻意抄襲。

    我怎麼看這個判決

    爭論點放在「有無抄襲」是比較奇怪的。

    前面有提到,誣告罪的重要要件是「有無明知」提告非屬事實。

    也就是一般誣告罪很難成罪的原因。

    因此,

    「『高虹安是否明知』她引用自己撰寫的A論文內容,而沒有標註的行為,是一種抄襲。」

    我認為更值得討論。

    才能判斷,她是不是具有誣告的故意。

    可惜一審判決裡,主要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認為她應該知道「她的行為是抄襲」、「抄襲是不對的事」。

    對於上述主觀心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

    而且,假設二審判決真的如媒體所報導,認為高虹安引用自己撰寫A論文,沒有引註,是「非刻意」。

    也認同高虹安,沒有對陳時奮指控「抄襲」的部分提告。

    就有可能,高虹安一直不認為所謂「抄襲行為」是「抄襲行為」。

    對陳時奮妨害名譽的提告,是為了澄清等目的,而不是單純為了使他受刑事處罰。

    而沒有誣告的故意?

    或者,高虹安當初提告陳時奮,範圍不包括他指控「抄襲」的內容。

    則誣告這個案件,可能根本不應把焦點放在「抄襲」議題上?
  • 了解更多 520877565_122140035914833794_3107113163247021925_n.jpg
    時事分析

    廠商無預警關門,欠款如何求償?

    經營三十年的「GAGU北歐家具」突然傳出停業。

    大部分媒體報導,該公司發不出員工薪資,也有預購家具的消費者受害。

    但通常還伴隨積欠合作廠商款項。

    我的客戶,就碰到了一模一樣的問題。

    問我該怎麼辦。

    客戶被介紹來的時候,供應商已經拖欠款項很久。

    一直基於長久合作情誼,相信只是推遲還款而已。

    後來連人都找不到。

    才陸續從供應商員工得知,供應商的多筆不動產,已經被一拖拉庫的債權人查扣,要準備拍賣了。

    搞得我比客戶還緊張。

    我幫他們這麼做:

    ❶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最快的方式。

    若是供應商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了,立刻去聲請強制執行。

    但風險所在是,一旦供應商對支付命令異議,就得進入訴訟才可以解決。

    客戶理解並同意,就先聲請支付命令,拼拼看。

    ❷以最沒有爭議的金額請求

    支付命令只有書審,沒有開庭。審查都是靠書面證據。

    帳務不清是很多中小企業的通病,衍生而來的,就是實際被欠多少不肯定,憑證也多有缺漏。

    我的客戶也不例外。

    發現客戶提供的單據,跟實際告知的積欠金額不一樣。

    經過客戶同意,我刪減「掉單據總額」和「雙方曾經簽署還款協議書上記載款項」的差額。

    讓請求的金額跟證據相符合。

    才能確保聲請成功,和縮短獲得支付命令的時間。

    ❸時時追蹤另案的強制執行進度

    如果供應商的不動產都被拍賣,也被其他債權人分配完,就不用玩了。

    客戶就算有支付命令,甚至判決獲勝,也拿不回半毛錢。

    拿著客戶好不容易取得的另案執行文件,打電話確認案件,且不斷一直追蹤。

    以確知另案的強制執行程序的進度。

    ❹直接向另案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過二個多月等待,支付命令終於確定,沒有被異議。

    不動產也還沒被拍賣。

    考量供應商的不動產都集中在某個城市,另案也在該城市。

    決定直送「正在進行的另案法院」去強制執行。

    (其實只要有供應商財產的地方法院,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很順利地併進去,和進行中的執行程序一起。

    總算趕上,供應商不動產拍賣的末班車。

    你可能質疑,聲請強直執行又不一定分配得到錢。

    但遇上週轉不靈、暫停營業瀕臨倒閉的債務人,債權人的心態也有轉向務實。

    拿多少回來,都是減少損失。

    以上過程,分享給你。
  • 了解更多 520537586_122139459182833794_755804572799846425_n.jpg
    時事分析

    真誠的道歉。

    台師大的女足教練,以給學分、退隊掛鉤,要求女足隊同學配合實驗抽血,一天三次,連續十四天。

    事件在去年經同學揭發,卻直到今年七月間,同學陸續在Threads發文、召開記者會,才開始備受關注。

    同學的主要訴求是,教練真誠的道歉。

    終於,昨天台師大及教練在輿論撻伐之際,正式公開道歉。

    儘管道歉內容還是有諸多網友不買單,但同學表示目的已達到,未來將不再接受採訪。

    整個事件裡,最有感觸的,是「真誠的道歉」。

    承辦案件時,很常聽到一方當事人說:

    「事發到現在,他只來看我一次,過程中看不到一點誠意。我沒辦法原諒他。」

    「原本想說,如果他有真誠的道歉,根本就不會想要告到法院。」

    「事發那麼久,一句道歉都沒有,結果來上次調解,他為了和解,才跟我道歉。完全感覺不到真心,也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

    在當事人心裡,道歉固然重要,是否「真心誠意」更是重點。

    但何謂真誠?

    過去曾經消極地認為,真誠只是一種,無法量化的奇檬子。甚至,只是賠償金額不夠高的判斷標準。

    當然,這個假設不全然錯誤。在不少意圖不正的情況下,賠償金額被用以衡量「誠意」的高低。

    直到我真的看到了幾個實際的例子。

    其中一件,是刑事犯罪的損害賠償。

    在開庭之前,剛成年的被告就被媽媽拉著來到我與當事人面前。

    他跟媽媽深深的一鞠躬,認真地說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

    從言談中,可以輕易知道,他們都不是擅長言詞的人。

    道歉的語言應是有事先想過,但還是因為口拙,或緊張,講得不是很順。

    從他們的打扮,也知道他們的經濟狀況不是太好。

    但那位媽媽甚至不待開庭,就提出了,應該是遠大於他一個月薪水的賠償金額,說要協助兒子賠償。

    最後,他們以被告媽媽提出的金額,達成和解。

    另一個例子,是一個刑事少年事件。

    少女拍攝朋友的裸照給網友而被告。

    才進去少年庭坐好,少女就忍不住站起來跟被害人及媽媽道歉,同時行了九十度禮。

    被害人媽媽走過去抱了抱她:「你要記得好好保護自己的身體。」

    說完,他們都哭了。

    後來被害人與媽媽原諒少女,同意以不付審理作結。

    才發現,真誠是一種優先於自己、有意識、積極、主動的行為。

    它是能讓人卸下心房,給予原諒的。

    而這樣的行為,與優先保護自己的人性背道而馳,才是最最最難的,也是最可貴的。

    歸納我執業過程中,較為人接受的,真誠道歉方法:

    (發自內心、真心是必要的,就不再說了)

    ❶事發之後的「及時」、「定期」關心和表達歉意。

    有時沒辦法第一時間道歉,例如車禍,被害人緊急送醫。

    但可以做到是,積極主動地留下對方或他的家屬的聯絡方式。並於之後,定期、多次表達關心和歉意。

    如果第一時間已經關心和致歉,也不要吝嗇多做幾次。

    經常聽到有抱怨:「他在住院期間,居然只來看過我一次。」雖然讓人感到很傲嬌,或不合理,但不得不說,這是人性。

    站在對方的角度想,多次表達歉意的行為,絕對比單一次顯得有誠意。

    ❷親自出面關心和道歉最好,訊息文字其次。

    常常聽到有人說,因為怕打擾對方,所以用訊息的方式表示關心和致歉。

    但最終多數的處理案件經驗證實,這樣「貼心」的方式,大多數的對方不領情。

    反而還覺得,「只用」文字,感受不到真心誠意。

    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在對方可以的時候,親自出面表達心意。

    ❸主動提議賠償金額。

    一方面產生誠意,一方面有賠償金額定錨的效果。

    可以跟家人和法律專業的人討論過,再提出。才不至於有提議金額過少,遠小於法院實務,反而被認為沒有誠意。

    但雙方就賠償金額有共識時,務必要簽署相關的和解文件。

    否則,一片美意,會因為被害人反悔,吃虧或留下不愉快。

    ❹但認錯到什麼程度,我認為要看情況。

    有涉及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在決定認錯之前,先跟法律專業的人討論,是比較好的做法。

    因為有些情況,責任歸屬還沒確定,但是任意認錯,可能會影響未來負擔範圍。

    還是要特別小心。

    但如果不影響法律責任,例如跟伴侶吵架,還是不分原因,先反省認錯為佳
  • 了解更多 516603644_122136965324833794_4444185409720774917_n.jpg
    時事分析

    「I’m donut? 」聲明提告網友不實指控,可行?

    上週末,日本甜甜圈「I’m donut?」亞洲首間分店,在台北東區開幕。

    結果,第一天民眾排隊好幾小時沒有買到,Google負評被灌爆,一度只有1.6顆星。

    後來又被發現,Google評論變回5星評價、2則評論。引發討論。

    昨天「I’m donut? 」的代理商富錦樹發出聲明,其中表示,針對網路上涉及不實指控的行為,已委請律師蒐證,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以現今大家看網路評論,決定是否前往餐廳的習慣,越來越多店家在意網路評論。

    包括Google評論或其他論壇上的評價,例如:Dcard、Threads等。

    搜尋司法院的判決檢索,為負評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的案件真不少。

    也有不少為負評而來的諮詢經驗。

    店家對網友的公開評論提告,是否能解決爭議問題,值得討論。

    ❶ 公開負評成立刑法毀謗罪的不容易

    刑法毀謗罪的成立要件是「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

    但還有幾個例外:

    ①證明為真實,不罰。

    ②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因此,

    ①根據自身經驗,給予跟產品相關的評論,司法實務上多認為是善意的主觀評價。

    例如:「排隊動線很差」、「等很久很熱」、「甜甜圈沒有想像中好吃」、「不值得排隊」等。

    當然,企圖引起大眾對店家的負面觀感的意見,就不算是「善意」了。

    像是通篇充斥著「聽說五星好評都是親友去灌票的」、「店家故意刪負評、洗好評」等論述。

    ②難聽但是事實的陳述,或經合理查證後才陳述的內容,不罰。

    例如:提告的人或店家真的有先罵人、攻擊在先,公開陳述這個難堪的過程,是事實,不應處罰。

    ③真正會成立毀謗罪的,是排除以上情形,散佈虛構的內容,或證實出於惡意的發表言論。

    ❷ 網路上匿名發言,可能找不到真實發文對象

    有些評論是匿名的,需要透過評論平台協助提供使用者資料,才有辦法追訴。

    如果平台基於個資法,或公司政策,不願意或無從配合提出。

    就可能無法追訴匿名帳號背後真實的人。

    ❸遲來的清白來得及止血嗎?

    刑事程序從偵查到第一審判決,快的也要一年半載。

    評論公開在那,就會影響外人對店家的觀感。

    記得有一個客戶,單單兩則在Dcard上的負評延燒,那一年幾乎沒有生意。

    假設提起訴訟,等到一年後,第一審法院還他清白,過去苦撐和被罵的日子,金錢賠償也很難彌補。非常無奈。

    除非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有一定的舉證把握,也有制裁不肖人士的決心,和經過評估後的切確目的。

    否則對網友提告可以達到的成效,可能比想像中的小,且遲來很多。

    ❹ 事前規劃,及事發即時致歉改善

    店家在開店或籌辦活動的時候,都要有對於爭議事件的敏銳程度。

    盡可能在事前做好規劃和預防的備案。

    可以透過情報搜集,或尋求專業人士的經驗而來。

    像近期,不只有一間甜甜圈店開幕,每人限購數量遠少於「I’m donut?」,就已經大排長龍,也有買不到的情形。

    應該可以提前借鏡。

    如果不幸還是發生爭議或負評。

    以我分別經手過事前、事後處理的經驗。

    從解決消費爭議和店家負評的角度,及時改善和道歉,或採取其他短期的危機處理方案,可能比提告更有效率。
  • 了解更多 516523205_122136319346833794_2102191962758799043_n.jpg
    時事分析

    公開Volvo台灣代理總裁性傾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公開Volvo台灣代理總裁性傾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自從宣布台灣Volvo代理總裁之後,長相帥氣的他,瞬間在網路上爆紅。

    其中,看到社群有一則公開貼文:「脆一堆報名要當林太太的,殊不知人家已經有男友了,林太太是他自己。」

    疑?被出櫃?也太衰。

    這樣是可以的嗎?

    性傾向算是個資的一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包括性生活。

    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性生活是指「性取向」或「性慣性」等個人資料。

    所以總裁是否有男友,是不是林太太,都是他的個人資料。

    公開總裁的性傾向,有違反個資法嗎?

    公開個資是一種「使用」個資的行為。

    先說判斷使用個資有沒有合法的方式:

    ❶最初是什麼原因取得個資、有沒有合法?

    ❷有沒有在取得原因範圍內使用個資?

    ❸沒有按照取得目的使用個資時,有無符合法定的例外目的?

    (例如:本人同意、法律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本人等)

    再來看,說總裁「有男友、是林太太」的行為:

    先「假設」貼文資訊是真的。假設而已!!

    ❶性取向極為私密,假設是真的,應是基於交友目的,且經本人同意,才知道的。就先當作來源合法吧。

    ❷但向全台網友公開,台灣Volvo代理總裁的性傾向,顯然超過了當初取得個資的私人間交友目的。

    ❸公開一間私人公司總裁的性傾向,也不是什麼法律規定必要、符合公益目的,更別說是有利於他了。

    除非總裁同意,不然確實是違反個資法了。

    總裁可以依個資法,向貼文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的精神賠償)。

    甚至,如果行為含有不法意圖,還會有刑事責任。

    公開別人的個資,從來不是可以隨便開玩笑的事。
  • 了解更多 502575637_122132946344833794_8441546197419309266_n.jpg
    時事分析

    可以寫「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幾個月前,眾量級家寧發出聲明稿。

    在Threads上引發了「到底能不能寫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爭議。之後,陸續也有看到這樣的討論。

    大部分的律師發文表示,這個用語並不是法律正確用法。律師才不會這樣寫。

    有部分則表示,大家都能理解的用語,勝過看不懂的法律術語。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我的觀點是:

    寫也沒有關係,看得懂就好。

    過去我在任何場合,都很在意「法律」用語的正確性。

    一方面是受僱時的老闆會盯啊。

    二方面是,拜託我是律師欸,讀了那麼多書,工作那麼久,專業就在於,比與普通人更懂得法律專業。

    但後來,我發現,除了書狀的閱讀對象有法官,跟有些人有請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外,大部分法律文件閱讀的對象,都是非法律專業者。

    發文對象連內容都看不懂,法律文字寫得再專業,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從此,我的法律文書,都盡可能選用,「發文的當事人」和「發文對象」都看得懂的文字。

    這個改變的轉捩點,是有一次幫客戶發函去要求對方賠償。

    律師函寄過去的幾天後,對方按照函文上要求的時間內,打電話給我討論賠償事宜。

    結果,那通電話的前十分鐘,他都在跟我諮詢,律師函上的文字是什麼意思。

    那時驚覺,寫給對方看得律師函,對方居然只看得懂「要他按時打電話跟律師聯絡」的部分。

    最重要的法律主張,他其實是有看沒有懂的。

    說不定那些精心設計的「嚇阻」文字,因為沒看懂,根本沒派上用場。

    只是,剛好碰到的是老實人。有照著函文打電話來,也敢向我詢問,函文內他看不懂的地方。最終也談好賠償金額。

    不然,若是看不懂而不理會律師函,或誤解內容而加深雙方的誤會,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那次,第一次深刻感受到,法律文書是讓對象看得懂,比專業的法律重要!

    還有一個例子。是一個協議書的例子。

    家庭成員之間糾紛,在我協調之下達成共識,進入最終確認協議書內容的階段。

    擬好草稿後,先給客戶看。

    結果客戶對協議書的文字,提出了一大堆疑問。

    明明條件都談妥了,只是訴諸文字,他們卻變得看不懂了。

    更不用說,學經歷都不如客戶的對方了。

    那時體悟到,如果未來要履行協議的雙方,都沒辦法理解協議書文字,甚至需要律師來解釋才能了解,未來怎麼各自順利履約?

    所以,後來我寫的契約,也都盡量是能讓履約雙方,可以「自己」讀懂的。

    回到這個「保留法律追訴權」該不該寫的議題。

    它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是一句人人都能輕易理解的話。

    每個人看到這句話,都知道對方未來有提告的可能。

    如果把這一句話寫在存證信函、律師函、聲明稿裡,能讓對象理解,未來有被告的可能,為什麼不?

    你可能好奇,律師也寫「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不是表現得太不專業?

    我不這麼覺得。而且我真的這麼寫過。

    專業是利用好的方法,幫客戶達成他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問題。

    比起寫了對方看不懂的法律文字,還需要花費時間解釋,能用最簡單易懂的文字,表明客戶的意思,也讓對方一看就理解,才是真專業。
  • 了解更多 508653084_122132395184833794_3506632328779415497_n.jpg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高雄樋口飯糰與房東的租屋之爭

    高雄樋口飯糰先前才因房東在店面騎樓,踢椅子、砸花盆,受到關注。

    好不容易決定搬離,預計七月在高雄捷運左營站開幕。

    昨天居然又跟房東當街爭執!

    據新聞報導,警方調查是因租金與押金爭議:

    ❶房東說,樋口飯糰想用押金抵租金,在搬離前只付了4,000元租金,才登門理論。

    ❷樋口飯糰說,因提前搬離,房東要求給付違約金,但是房東成天騷擾,導致他們沒辦法生意,才被迫搬離,不應該支付違約金。所以才沒有付租金,讓房東從押金扣。

    這則新聞,可以說是臺灣租屋糾紛的縮影。

    這樣的爭執,不只發生在租屋居住的情形(租賃住宅)。

    像樋口飯糰向房東承租店面的商用租賃,涉及的租金金額更高,爭議比租賃住宅激烈很多。

    我在崔媽媽基金會當義務律師十年,看過好多這類的故事。

    今天,從非常務實的面向,來看這個租屋糾紛。

    ❶可不可以用押金抵租金

    樋口飯糰跟房東確定提前終止租約的話,拿押金抵充租金,是可以的。

    只是,常見的爭執,在於房東認為,你積欠的不只房租,還有其他款項!

    例如違約金、維修費、清潔費、毀損的損害賠償等。

    才不同意以押金抵租金的做法。

    ❷依租約,該不該付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

    從新聞上看來,他們的租約應該是約定,樋口飯糰提前終止租約時,要支付違約金。

    假設契約文字就是這麼寫的。

    因為沒有區分,提前終止租約的動機歸因於誰,而有不同結果,無論如何,只要是樋口飯糰提出提前終止租約,都要支付違約金。

    ❸房東要求的很不合理,不想付,可以怎麼做

    以策略來說,我認同,樋口飯糰不付租金,而讓押金抵租金的方式。

    因為,依我的心得:

    錢在誰手上,誰就佔有優勢。

    要錢的那一方,必須先承擔比較多的成本。

    舉例,房東握有押金,常常亂扣一通,甚至用不清的名目把押金扣到完,就不還你押金。

    你想主張押金扣得不合理、要求返還押金,都必須主動提起調解或訴訟,既耗時又花錢。

    而房東,就被動應變而已。

    反之,樋口飯糰的做法,情況會反過來。

    房東手上的押金被抵扣完了,要錢的一方就變成了房東。唯有主動出擊,才有辦法取得違約金和租金。

    當然,這麼做,是物理性增加對方採取行動的障礙。

    真上了法院,還是看各自舉證。

    ❹承擔法律外的手段

    最後要說的,是法律和司法機關,都是保護尋求正規方式解決問題的情形。

    但不可避免法律外的手段。

    像樋口飯糰的房東,因為不認同支付金額,而直接跑去面對面理論,並引起肢體衝突。

    或假設先前房東是因為調漲租金不成,而砸盆栽、騷擾生意,導致樋口飯糰不得不搬走。

    有沒有辦法承擔這些手段,也必須被謹慎評估。
  • 了解更多 505128298_122130125396833794_977617725960420185_n.jpg
    時事分析

    逢甲大學畢典取消,校方的危機處理及格?

    今天看新聞,報導逢甲大學畢典取消,嚇了一大跳。

    一生只有一次大學畢業典禮,而且同學、家屬都已經入座,臨時取消好可惜。

    若是我,真的會失望得要命。

    搜尋了一下相關資訊,事情經過大概如下:

    機電系的畢業典禮前,一個校園性別事件的同學家長,應是因為性別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同在場,要求他們離開。

    另一位當事人家長不滿,導致雙方現場互罵。

    校方介入協調二小時無結果,以取消畢業典禮收場。

    我覺得更好的做法會,可以是:

    ①事先溝通,而不是在現場才協調。

    從報導上得知,性別事件是校方所知悉的。

    按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校方有義務保護當事人,例如:

    尊重被害人意願;

    減低他們的互動機會;

    其他的處置方法。

    既然性別事件的兩位都是應屆畢業生,同時參加該系畢業典禮,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所以,關於他們是不是同意另一方一同參加系上畢業典禮,都應在典禮之前詢問、溝通。

    這麼做,才能在典禮開始前,知道他們的立場,甚至可以預測衝突發生的軌跡,而加以防範。

    ②校方要提出立場和作法。

    假如校方有事先溝通,一方堅持對方不能參加畢業典禮,而一方堅決參與畢業典禮,僵持不下。

    校方需要有自己的立場。

    不然,一直居中協商會沒完沒了。

    例如:

    校方提議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宗旨,提供兩位當事人在畢業典禮上座位和動線上的隔離。或其他做法。

    讓雙方都可以參與畢業典禮,也同時減低互動機會。

    作為最終方案。

    ③當有人影響畢業典禮時,應請他們離席。

    接著上面的做法。

    校方已提供符合法規的解決方案,已經可以達到讓兩位當事人不會見面的目的。

    一旦家長現場互罵、延宕典禮進行,影響其他畢業生參加畢業典禮的權利,校方就必須做出取捨。

    決定以畢業典禮為重時,要求他們離席。

    甚至,因為可預想有衝突,而先行請律師或保全待命。

    否則,就會如這次一樣,因為兩位同學及家長,犧牲了其餘多數的畢業生。

    我覺得,這個事件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有事前了解、溝通、進行沙盤推演。

    只要是事先推敲,無論策略是什麼,都不至於像現在一樣,兩位當事人家長、其他畢業生及家長,沒有一方是滿意的。

    你覺得,這個事件該怎麼處理呢?

    校方的處理方式及格嗎?
  • 了解更多 500892687_122128390016833794_5113843911860125295_n.jpg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三峽車禍肇事者死亡,責任誰擔?

    今天最大的新聞之一,就是三峽車禍肇事老翁,傷重不治。

    Threads上一片譁然。甚至,對於看到垃圾法律這種激進字眼。

    咁啊內?

    刑事責任用在處罰肇事者,人死了再罰沒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要下不起訴處分(就是結案,沒有人負刑事責任)。

    原因是,刑法處罰的是肇事者,警惕他不要再犯。

    今天肇事者已經不在,達不到這些效果。

    不過,依照新聞及新北市長受訪內容,地檢署仍然會進行調查,應會在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文件)中,將車禍的前因後果和肇事原因交代清楚。

    「真相」和「責任歸屬」還是會還原給大眾。

    金錢賠償是民事責任,由肇事者的繼承人繼承賠償的義務

    車禍原因確實是老翁造成時,無論責任比例多少(未必是全責),肇事者必須對那些因車禍受傷或死亡的人,負金錢賠償責任。

    而且,老翁雖然過世,依照民法繼承的規定,老翁的繼承人會繼承這些金錢賠償責任。

    但你擔心,會不會賠償還是會受阻?

    確實。賠償受阻的情況有三種:

    ①老翁沒有遺產。但從新聞媒體的報導,已經有辦理假扣押,應該不至於完全沒錢賠償。

    ②民法規定,老翁的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給付金錢賠償責任給被害人。

    如果遺產比賠償金額少,就無法百分之百賠償損害。

    ③老翁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脫離繼承人的身份,也就不用處理老翁金錢賠償的事情。

    (但這不太是問題,因為沒人繼承的遺產,最終會交給國庫處理,不會求償無門。)

    此時,被害人或他們的家屬該怎麼辦呢?

    符合資格的,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但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被害「死亡」、「重傷」及「性侵害」案件。

    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能」請求給付的。

    所以,在這次三峽車禍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屬,理論上能夠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其他傷勢的被害人,就要看情況了。

    你要的公道是什麼?

    最後,對於Threads上的群起憤慨,想要討論的是,所謂的「公道」是什麼。

    老翁的過世,導致沒有人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他的死亡,或許也是一種,老天給予的,更勝過刑法的處罰。

    老翁的遺產,可能因為上面講到的情形,而不能完全滿足被害人要求的賠償。但是:

    ①一條人命的價值,可能再多錢都無法彌補。已經不是足不足夠的問題。

    ②如果所謂的「公道」,是讓老翁的繼承人,在遺產之外,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這不就又回到過去,我們極度避免「父債子還」的陋習?雙標適用,也不適合。

    三峽車禍對老翁、老翁家屬及被害人,都是一場悲劇。

    再多憤怒與謾罵,也無法改變悲劇發生的事實。

    生者能做的,是盡可能以現有資源給予賠償,並且協助、支持傷者及死者家屬,度過悲傷,繼續往前走。
  • 了解更多 500717925_122127345644833794_5295908295221440308_n.jpg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Andy公布的判決書是什麼?

    Andy老師上週在臉書上,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說「終於來了,離真相又邁進了一步!」

    那到底是什麼?


    Andy老師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緣由如下:
     
    ❶Andy老師與家寧在105年、106年起,分別開始共同經營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眾量級CROWDXFUN生活」。

    ❷兩人協議設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處理Youtube頻道的收入和業配事宜。Andy老師持有該公司2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

    ❸但公司從107年8月14日設立後,從來沒有開過股東會、董事會,也沒有編造財務表冊,交給股東確認。

    ❹而且Andy老師多次要求查帳,都被拒絕(提出存證信函等證據)。甚至在113年11月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Andy老師董事職位。

    ❺同時也發現,公司使用的帳戶有原因不明的大筆美金提款,或轉出至該公司負責人、其他人的帳戶。

    ❻為了瞭解該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以「股東」身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人是什麼

    檢查人是由法院選派,暫時性的,專責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的人。

    目的是讓少數股東,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檢查人,來監督公司的經營。

    法院依照股東的聲請,在「必要範圍內」可以選派檢查人,去檢查特定的文件和紀錄。

    不過,不是隨便的「股東」身份,都可以聲請!

    公司法上有限制資格:

    ❶股東的持股,必須佔全部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❷且需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

    法院同意選派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理由是這樣的:

    ❶Andy老師持股25%,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資格,可以聲請選派檢查人。

    ❷依Andy老師提出的證據及新聞媒體報導,認同該公司確實有:

    ①未編造會計表冊給股東承認

    ②拒絕股東查閱財報

    ③資金流向不明

    ❸因此,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的必要性。選派會計師公會推薦的蔡家龍會計師為檢查人。

    ❹檢查範圍是:

    ①107年起迄今的股東會、董事會簽到及會議記錄。

    ②107年起迄今的業務帳目、公司帳戶往來明細、相關憑證,及其他財產情形。

    從這波行動獲得的啟示

    ❶少數股東不是不能逆襲的。

    但發動逆襲前,要做足準備,例如:催告函、對方拒絕內容、異常提領款項紀錄,和其他蒐證。

    才能說服法官。

    ❷但檢查人查帳才是挑戰的開始。

    以Andy老師為例。他要查帳的最終目的,是取得應有的分配。所以最重要的是,查得公司實際應有的收入、支出。

    從檢查範圍來看,一旦有款項並未入公司帳戶、沒有完整憑證、沒有相應的契約供核對業務內容等,都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呈現實際支出的結果。

    陷入查帳查不出所以然的囧境。

    希望上開情形不要發生(或不要發生得太嚴重)。

    祝福Andy老師,旗開得勝!
  • 了解更多 494904182_122117819990833794_181237773346916581_n.jpg
    時事分析

    從剴剴案——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近期有不少社會矚目案件,其中以剴剴案最受關注。諸多討論之餘,也有很多民眾以言詞、文字,攻擊、羞辱、威脅被告的受任律師。

    這是過去比較少見的。

    台北律師公會在幾天前公開聲明,對於予以嚴正指正及聲援。身為律師,也想說說我的看法。

    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的意義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依據憲法的宗旨,規定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目的是保障被告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

    簡單來說,比較重要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了答辯、調查證據、和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和起訴內容表示意見。

    其中,刑事訴訟法又規定一些特別情況的案件,例如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考量判決結果嚴峻,規定為強制辯護案件。

    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是一定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他們辯護,否則程序不.能.進.行。

    而剴剴案,被告被起訴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是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因此,以剴剴案為例,法院審理的程序中,被告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此時,律師的角色,不只是維護被告答辯的權利,也是法律必要程序。

    相反的,以輿論的立場,希望剴剴案的被告們被重判,若是沒有律師參與,也判不了。我想這也不是大眾所願。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不應成為與被告併受公評的對象

    你可能想:律師有拒絕受任的權利,為什麼還要接受這樣的被告委任,為他們辯護?若不是認同他們的行為,為什麼同意為他們辯護?

    有幸擔任過不少刑事、甚至社會矚目案件的辯護人,也當了全國第一件被告否認犯罪的國民法官案件的被告辯護人。認知到律師受委任成為辯護人的原因很多,辯護策略也有很多種,例如:

    為無罪結果的;

    為有罪但被輕判;

    為有罪但爭取和解撤告、緩刑或易科罰金的;

    為維護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權利的。

    不是每個案件都要把有罪打成無罪,把黑講成白。

    你可能會說,也有為了自己的業務吧,看錢辦事,沒有廉恥。但專業有價是必然的,律師出來混需要收入也是合理的。老實說,承接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所承擔的不是普通的壓力,沒有一定目標理念,只是因為錢

    而承辦,應該會撐得很辛苦。

    且最終展示出來的辯護策略,也是與被告多次討論,基於尊重被告意願的前提下而成。其中也可能含有取捨、妥協和選擇,非常不容易。

    所以,以剴剴案來說,在不了解被告意願、辯護策略討論過程的情形下,任意把被告的行為與律師劃上等號,或認為把對被告的積怨遷怒於律師,是相當不理性的。

    願意打逆風局的,都值得尊敬

    在像剴剴案這類社會矚目且是重罪的案件,檢方必定有著無比壓力,但在起訴定罪率(起訴被判有罪的機會)高達九成的現在,比起律師,在法院的程序中,還是相對順風。

    在輿論方面,大部分的人支持「正義」的檢方,批判被告的行為。先前在承辦國民法官案件時,面試國民法官的過程,認為檢方說的比律師正確的佔了多數。

    媒體呢,真正中立的很少,多數立場向輿論靠攏。這也可以從媒體報導剴剴案的文字中,輕易看出來。

    沒有人喜歡被討厭。

    但也就是因為如此,這幾位在剴剴案為被告辯護的律師們,站在逆風處,承擔案件本身的壓力,承受輿論、媒體的謾罵,仍保持初心、堅守崗位、依法執行職責,我認為非常值得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