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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遇上違約的對方,先別急著火冒三丈!——你必須知道的5個處理步驟

    你有經歷過,契約的對方不履約,或履約得很爛很爛的情形嗎?

    根據我的經驗,反應大概有三種:

    ❶生氣但想解決問題

    ❷屢勸不聽,無奈至極

    ❸我一定要告死他(激進貌!!!)

    你是哪一種呢?留言告訴我哈哈。

    不過,遇上這種事,不愉快是正常的。畢竟可能影響營運計劃、增加成本、受到客訴等。

    為了趕快解決問題,下列步驟,是你需要知道的:

    蒐集、整理違約的證據

    一旦有違約情形發生,請務必保留證據。

    證據例如:

    ❶收到貨卻不付款的:到貨簽收單、照片、影片、催告函

    ❷付款不出貨的:付款證明、催告函

    ❸要求修改設計超過約定上限的:往來電子郵件、訊息對話截圖、交付的圖稿

    ❹防水塗層施做完成仍漏水的:漏水照片、測試報告、溝通過程文字截圖或影音

    這是釐清對方違約狀態的第一步。

    一方面是舉證,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理解到,自己有疏失,不完全是別人的錯。

    拿出你的契約,好好地重新看一次

    既然是違約,當然要把一切之本——你們簽署的契約拿出來看。

    因為,才會知道,接下來你有多少底氣,可以做多少事。

    如果這時發現,你們根本沒簽契約,請先原地哭一下(誤)。

    當然,不是沒有解,只是會面臨比較多難關,例如:

    他沒有履約,那你們的約是什麼?

    他沒有好好履約,那他應該要怎麼做?

    他違約,你可以跟他請求什麼?

    沒有契約,那有法律規定可以讓你請求嗎?

    難關通過了,一樣解得了。

    找出「他應該要做什麼、怎麼做」的契約條款,並核對違約的證據

    契約找得到履約標準,才有辦法確認你.所.認.為.的.違.約,是不是真.違.約。

    有時面臨的困境是,你認為的違約,是你主觀的評價,可是契約上並沒有寫。

    舉例來說:

    請廠商製作一個符合xx菌種的莓果口味益生菌,後來測試,菌種是符合規格的,也是莓果口味,但嚐起來不太好吃。

    查看契約發現,契約上只寫莓果口味,但沒有寫明要求好吃,或要依誰的口味決定好不好吃。

    這樣一來,就很難以契約條款,向對方主張違約。

    找出「他沒做、做不好」會怎麼樣的契約條款

    若很幸運的,確認有違反契約約定的情形,必須找到你.可.以.向.他.主.張.什.麼.權.利。

    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請求違約金、更換新品、修補瑕疵等。

    比較常見的誤解是:「只要有違約,就可以請求違約金」。

    但實際上,要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才可以請求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效果的條款,或沒有約定足夠,就得找找法律上,是否有條文可以讓你請求了。

    決定後續作法

    以上步驟都準備妥當,就可以來決定後續行動。

    你可以這麼做:

    ❶最首要是確立訴求。就是你最希望對方怎麼做,次要以後的訴求可以排列偏好順位。

    ❷安排行動順序。常見的行動有:

    ①發函催告。

    ②發起協商或調解。

    ③提告。

    ④終止合約。

    ⑤消極擺著,另尋其他合作夥伴。

    若你還是毫無頭緒,還有一個選擇——找律師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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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訂契約千萬不要犯的10個錯誤

    「契約不就簽嗎?還會犯錯?」

    如果你心中有這樣的疑問,要小心囉。來看看你是不是都做對了:

    ❶用社群暱稱、筆名簽約

    在社群經營自媒體、品牌越來越盛行,許多創作者在外走跳、為人所知的是社群的「暱稱」或「筆名」,而不是本名。

    暱稱、筆名與本名不同的是,無法透過身分證件確認真實性,也可以輕易變更,或被他人使用。很難特定簽署的人就是希望合作的人。

    發生履約爭議時,要找誰履約、向誰求償都很麻煩。

    你可以這麼做:

    ①以本名簽約。

    ②需要以暱稱履約時,在契約裡特別標注「是以xx名義」履約。

    ❷沒有核對契約對方資訊

    簽約時沒注意,對方是用個人還是公司簽、人名公司名正不正確、身分證和統一編號有沒有錯。

    幸運時,剛好都是正確資訊。沒有問題。

    不幸時,可能是:

    ①跟你接洽的是公司,簽的卻是個人;

    ②人名跟身分證上不同;

    ③簽署的公司根本不存在。

    都會影響契約效力、履約對象。

    等到爭議發生,可能求助無門,因為簽約對象根本不存在,或找無對象。

    因此,請你務必以身分證件、公司登記資料來確認,簽約者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是商號或公司,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以查詢:https://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

    ❸契約之外,還有口頭約定

    請不要相信「說說就好」、「口頭約定」。在江湖上,面對人心還是需要謹慎些。

    請相信,一樁好的合作,彼此會為了合作,把所有條件用白紙黑字寫清楚。因為口頭約定,除非有錄音、錄影,通常是證明不出來的。

    如果你願意接受口頭約定,也務必抱持著「對方沒履行,也可以接受」的心態為之。

    ❹日期沒有寫年份

    日期是由年、月、日組成,但很常見契約上只寫月、日。

    大部分時候,從前後文看,可以猜出是指哪一年的日期。

    但曾經經手的訴訟案件,就遇上契約上沒有寫明交貨日的年份,導致在討論有沒有遲延交貨時,陷入舉證困難的窘境。

    ❺修改處沒有雙方簽名、用印

    契約是雙方的共識,所以契約紙本上有額外修改,包括加字、減字、刪字,都需要雙方在修改的部分上,「再次」簽名或用印。

    否則,很難證明,修改是雙方同意的結果。

    證明不出來,就會被法院認為,修改的部分不成立共識。就不算數啦。

    ❻雙方只留電話、沒留地址

    沒留地址,就是連寄存證信函催告、警告、提出訴求都沒辦法。

    只能去法院訴訟,才有機會透過法院的調查程序,取得地址,提出請求。

    ❼契約正本只有一份

    契約是由雙方簽署,最好的是簽署正本二份,一人留存一份。

    原因是,可以隨時觀看契約,包括確認履約狀況、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有爭議時,也不怕持有契約的一方,對契約動了手腳。

    承辦過幾件契約爭議的訴訟,我的客戶手邊都沒有合約,想要爭取權利,還要靠對方提出契約,提出了契約,又覺得跟印象中的版本不一樣。過程非常坎坷。

    ❽契約正本只有一方用印

    契約要雙方同意才會生效。雙方在契約書面上簽名,是雙方同意的最佳證明。

    你可能問,雙方都講好了,但是當時忘了簽回而已。這樣契約就不成立嗎?

    契約是有成立,但是很難舉證。

    沒有簽回的一方可以說,當時雖然討論了很多,最終沒有共識,所以沒有簽回。

    如果另一方也沒有其他證明,看得出來「有共識」只是「忘了簽回」,也沒輒了。

    ❾公司只蓋發票章

    很多公司以發票章回覆報價單,簡便快速,但不建議用印契約。

    發票章取得太容易了,很容易被偽造、變造,或沒有經過公司合法授權用印的疑慮。

    ❿沒附附件

    寫契約時,很常把比較複雜、客製化的履約內容放在附件中,作為履約依據。

    沒附附件,就等於,履約義務、驗收標準等重要契約內容缺失。

    如果碰到對方沒有履行附件內容,你可能因為缺乏附件依據,而沒辦法向違約的對方主張權利。

    (想知道要怎麼附附件嗎,你可以看這篇《附件怎麼附》這篇https://www.facebook.com/61575013843025/posts/12211097332483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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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從剴剴案——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近期有不少社會矚目案件,其中以剴剴案最受關注。諸多討論之餘,也有很多民眾以言詞、文字,攻擊、羞辱、威脅被告的受任律師。

    這是過去比較少見的。

    台北律師公會在幾天前公開聲明,對於予以嚴正指正及聲援。身為律師,也想說說我的看法。

    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的意義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依據憲法的宗旨,規定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目的是保障被告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

    簡單來說,比較重要的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了答辯、調查證據、和對檢方提出的證據和起訴內容表示意見。

    其中,刑事訴訟法又規定一些特別情況的案件,例如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考量判決結果嚴峻,規定為強制辯護案件。

    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是一定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他們辯護,否則程序不.能.進.行。

    而剴剴案,被告被起訴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是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因此,以剴剴案為例,法院審理的程序中,被告必.須.有律師為其辯護。此時,律師的角色,不只是維護被告答辯的權利,也是法律必要程序。

    相反的,以輿論的立場,希望剴剴案的被告們被重判,若是沒有律師參與,也判不了。我想這也不是大眾所願。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不應成為與被告併受公評的對象

    你可能想:律師有拒絕受任的權利,為什麼還要接受這樣的被告委任,為他們辯護?若不是認同他們的行為,為什麼同意為他們辯護?

    有幸擔任過不少刑事、甚至社會矚目案件的辯護人,也當了全國第一件被告否認犯罪的國民法官案件的被告辯護人。認知到律師受委任成為辯護人的原因很多,辯護策略也有很多種,例如:

    為無罪結果的;

    為有罪但被輕判;

    為有罪但爭取和解撤告、緩刑或易科罰金的;

    為維護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權利的。

    不是每個案件都要把有罪打成無罪,把黑講成白。

    你可能會說,也有為了自己的業務吧,看錢辦事,沒有廉恥。但專業有價是必然的,律師出來混需要收入也是合理的。老實說,承接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所承擔的不是普通的壓力,沒有一定目標理念,只是因為錢

    而承辦,應該會撐得很辛苦。

    且最終展示出來的辯護策略,也是與被告多次討論,基於尊重被告意願的前提下而成。其中也可能含有取捨、妥協和選擇,非常不容易。

    所以,以剴剴案來說,在不了解被告意願、辯護策略討論過程的情形下,任意把被告的行為與律師劃上等號,或認為把對被告的積怨遷怒於律師,是相當不理性的。

    願意打逆風局的,都值得尊敬

    在像剴剴案這類社會矚目且是重罪的案件,檢方必定有著無比壓力,但在起訴定罪率(起訴被判有罪的機會)高達九成的現在,比起律師,在法院的程序中,還是相對順風。

    在輿論方面,大部分的人支持「正義」的檢方,批判被告的行為。先前在承辦國民法官案件時,面試國民法官的過程,認為檢方說的比律師正確的佔了多數。

    媒體呢,真正中立的很少,多數立場向輿論靠攏。這也可以從媒體報導剴剴案的文字中,輕易看出來。

    沒有人喜歡被討厭。

    但也就是因為如此,這幾位在剴剴案為被告辯護的律師們,站在逆風處,承擔案件本身的壓力,承受輿論、媒體的謾罵,仍保持初心、堅守崗位、依法執行職責,我認為非常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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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商案作品的手稿,創作者自己可以使用嗎?

    我妹也是從事文創產業,從她身上才發現,越來越多人為自己佈展。一方面把自己的作品集合起來展示,像小型的成果發表會,另一方面也讓粉絲可以參與充滿喜愛角色的展覽。

    其中,如果能把一些未曾公開的手稿作為展覽內容,再令人驚喜不過的了。

    但是,既然是為別人創作商案的手稿,跟任意使用自己創作的情形又不一樣。

    如果你也是文創產業者,或你是創作者,也面臨草稿使用的疑問,請看下去。如果你不是,也分享給你身邊身為創作者的朋友。

    商案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財產權屬於誰

    首先,著作權財產權簡單說是指,擁有使用作品的權利,及把作品權利授權出去的權利。

    這個權利屬於誰,你要先看看,原先委任設計的契約有沒有規定。若是沒有約定,著作權法規定是由創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不過根據經驗,如果契約上有寫,大部分是由商案業主擁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原因很簡單,一方面花錢請人設計的作品,是專為業主需求而生,不適合也不想要別人使用,二方面也為了他對作品的掌控性。

    手稿可不可以用,跟它的所有權和著作財產權有關

    ❶手稿不是交出去的那份商案作品,所以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創作者擁有手稿的所有權。

    ❷你擁有手稿的所有權,還要考量,任意使用會不會侵害商案業主對商案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有看過契約寫明,創作歷程所產生的草稿都包括在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範圍內的,那就沒什麼爭議,創作者不能自行展出。

    契約沒有寫,或沒有寫清楚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包括草稿,當然,解釋上,商案業主的著作財產權就沒有包括商案作品的手稿。理論上是可以自行展出的。

    但必須小心的是,契約沒有寫清楚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範圍,或手稿的著作財產權歸屬,都存在爭議風險。爭議一來,煩人的不是訴訟結果,而是過程。

    但你還要注意,有沒有違反保密義務

    除了著作權的議題,在商案設計委託或其他委託創作的合作裡,會在契約約定保密義務。

    常見的保密義務,例如,不能揭露創作者的身份。

    這樣的情形下,縱使你擁有商案設計手稿的所有權、著作財產權,未經同意下具名公開展出時,還是會違反保密義務。需負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的後果。

    最能避免爭議,還是先徵得商案業主的同意

    正在看文的你,若是有使用商案作品本身或手稿作為作品集、展覽等公開行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契約裡寫清楚。

    你可以這麼做:

    ❶把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的範圍限制清楚,例如:有沒有包含手稿。

    ❷如果商案作品和手稿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商案業主,你也要在契約上寫明,業主同意授權你使用手稿的目的和範圍。

    舉例:你可以為行銷目的,使用手稿在作品集或成果展覽中。

    ❸保密條款有包括不能具名公開時,你就要斟酌是否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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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川普關稅政策—從契約角度,該怎麼因應呢?

    川普下達關稅政策,儘管後來有開放各國重新談判,暫緩施行,也有發布免責公告,表示部分品項享有免於對等關稅。

    現況盤點

    首先,很實際的,你必須檢視一下現有契約的執行情況:

    ❶先確認有無正在或即將受影響的部分。

    ❷有受影響之虞時,再查找有無相應的契約條款可以用來處理或協談。

    如果都沒有相關條款,甚至沒有契約只有訂單,要重新議約就比較困難。

    但以川普關稅政策影響全球的情形,有意維繫合作關係的夥伴,還是會有機會接受再次協談。

    議約條款

    你有機會重新討論契約,或才正要開始談契約時,你可以做的是:增加議約條款。

    常見的作法是,在物價、匯率、稅率波動等超過多少百分比時,雙方同意重新議價。也可以其他表準作為議價基準。

    雖然仍是需經雙方同意才會談成,至少雙方能依照契約這條款,再次進入議價程序。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經常出現在契約中,但它主要解決,已經發生債務沒法履行的情況。例如,疫情期間突然的鎖國、禁止接觸等,工廠生產不出產品、進出口遲延等。

    能夠在訂定時更注意的是,把目前具體可見的因素訂定進去,舉例「關稅政策」、「貿易政策」、「法定傳染病」等。可避免在執行契約時,雙方因為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意見不一。

    不過,不可抗力條款的侷限,就是沒辦法作為重新議約的依據。

    法律規定的情事變更條文,舉證責任困難

    或許你有點Sense,說法律應該有「情事變更」相關規定吧。

    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確實是規定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預料,致原契約的效果顯失公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有的效果。

    例如,總經銷未達每年銷售數量,如果是因為疫情所致,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每年銷售下限,或減少違約金懲罰。

    不過,實務上,依法主張情事變更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最困難之處。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未達銷售數量的原因,可能是行銷失策、產品不佳、契約訂定的目標錯誤、疫情滯銷等,要證明至單一成因,實在不容易。

    所以能在契約中明訂相關條款,會比事發時,才利用民法第227條之2或類似情事變更的規定來主張,容易得多。
     
    但這樣高度的政策不確定性,對匯率、市場都早成不小影響。

    在這樣突如其來的情況,你一定會想:該怎麼因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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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選擇一個值得相信的律師

    某一篇的留言,被問到「如何選擇一個值得相信的律師」。
     

    當時很認真的回覆了留言。這幾天看到有類似議題的短影音,想分享幾個我自己的觀點。
     

    找律師像找對象,找適合自己的

    無論個案和法律顧問,律師與你是不短期的合作,跟朋友相處一樣,要找適合的。

    律師白白種,很溫柔的,有侵略性很強的,有很保守的,也有擅長手段的。風格各自,也各自有被喜歡的原因。

    什麼是適合的?以專業和認真具備為前提,例如:

    ❶分析案件、說話的方式聽不聽得下去:有些人喜歡聽,講優勢多一些,有些人不喜歡;有些人就是受不了某種說話方式等。

    ❷對待你的態度喜不喜歡:有欣賞唱秋的態度,覺得很有氣勢;有喜歡被溫柔有禮貌對待;有希望自己被當頭棒喝,很兇的,可以被罵醒等。

    ❸理念跟你像不像:有的喜歡在合法範圍內,耍個小手段,戳戳對方;有的喜歡依法辦理即可。

    ❹有沒有辦法配合妥當:你生性容易焦慮,性格穩定的律師能讓你安定;你是急先鋒,請想想能不能接受慢條斯理的律師等;你很注重時間,如果律師老是遲交、開會開庭不準時,也是你考量是否能配合得好的原因之一。

    有名的,別人說好的,真的不一定適合你。

    順從自己的感受

    回到留言的問題是「如何選擇一個值得相信的律師」,但我認為「值得相信」要改成「值得你相信」。

    因為別人再怎麼說,重點是怎麼樣的特質,能夠讓你相信。而每個人在意的都不一樣。

    曾經聽有來諮詢的人說到,剛開始跟先前律師諮詢時,覺得對話過程不太舒服,解說方式也不太喜歡,可是朋友是朋友推薦,陪同的朋友也覺得律師很ok,所以就一直忍耐,合作過程很痛苦。

    所以,特別特別想告訴你們,在選擇律師的路上,自己的感受大於他人的意見。

    諮詢是一個成本低的測試方法

    說了那麼多,你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律師又不能試用,你知道適不適合?」

    沒有律師試用期,但可以先諮詢啊!

    諮詢大約一小時,通常律師會初步回答你的疑問、對案件的看法、說明後續程序。可以視為是未來合作的縮影。你可以體驗上面我說到的幾個依據,感受適不適合這律師。

    你或許又說:「有些諮詢要錢,覺得不適合的話,不就白花錢!」

    但諮詢一小時幾千元,委任費上萬元。以幾千元的機會,來避開幾萬元的不適合,我認為是很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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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和大企業商議契約的三個心法

    近期遇到不少自雇者或中小企業來諮詢契約。

    他們共同的情況都是,契約的對方是規模比他們大的公司或企業,而面臨下面幾個窘境:

    ❶契約不平等

    ❷對方不太接受他們修改契約的意見

    ❸他們卻還是很想拿下這個合作案

    到底該怎麼辦呢?

    契約還是要好好審閱

    曾經有客戶說:「沒辦法商議,幹嘛還看那麼仔細。」哇不行啦,請看,要看,拜託仔細看!

    要仔細看的原因有三個:

    ❶知道在這份契約下,你要做什麼

    契約裡面規定你要做的事情,是不是你能做的、做不做得到對方要求的標準,是你首先必須評估的。

    如果依現在的能力做不到,例如沒有足夠的技術、有技術但人力或設備不足等,表示你一定會違約啊。

    ❷知道你如果做不到,要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如果自己有違約的可能,違約效果是什麼、是否能夠承擔?

    舉例,沒有在期限內完成100件成品,需要賠償對方報酬10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你才能評估有沒有能力支付、願不願意受這樣的違約處罰。

    ❸如果對方違約,他要賠償你多少,才能補償到你的損失和不方便

    以保密義務舉例。你為了這個合作,提供給對方很多商業上的機密資料。如果對方洩密了,結果契約上沒有寫違約效果,或需要你自己舉證損失,你可以接受嗎。還是,你認為應該要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都沒看就簽,就像自己被賣了都不知道。

    縱使對方不一定會接受修改意見,但還是要提出商議

    你會問:「對方那麼強大,看起來就不會理我」、「提議了也不會改,還需要提出嗎?」但你不知道的是,提出商議的意義有二:

    ❶提了有機會,不提就完全沒有商議機會

    說一個真實故事。我有一個客人,跟一個知名的國際公司合作,合作項目大概有共識了,但契約條款太偏頗了,客戶實在無法接受。

    於是,我跟他們討論出影響最重大的幾個條款,搭配商業慣例和法律概念,以合理性來向對方說明不認同的原由。中間很多次被對方打回票,但最後對方居然做了部分妥協!

    有試有機會。

    ❷提出代表你地位上沒有顯低於對方

    依我的觀察,越是把自己看得很小,反而越讓對方認為你好講話,可以對你強勢。

    而對契約提出意見商議,就是一個你把對方看成平起平坐的做法。大不了被打槍而已。契約商議本來就是同意與拒絕來往的過程,也沒什麼特別。

    如果你還是覺得很害羞,教你一招:你可以問問題。

    把有疑問的、認為不合理的都提出來詢問,讓對方知道你不是隨便的。

    對方為你解釋訂定的原因、合理性,在解釋的當中,如果有對方講起來很牽強的地方,可能就會是商議的切入點。

    反問自己,如果違反契約條款,是否承擔得起成本或賠償

    如果對方就真的真的,對於你的修改提議不動如山,你最後要思考的是:

    ❶自己違約時,能不能承擔賠償金額;對方違約時,你能不能承擔對方不賠償的成本。

    ❷你想要在這個合作中獲得金錢以外的經歷、名聲等,有沒有大於你要承擔的賠償或成本。

    想過一輪之後,認為自己可以承擔,就簽下去吧。但如果風險的成本太高了,縱使是一個好的機會,也需要放手。或者說,也不能稱為是一個好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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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律師會被AI取代嗎?

    果殼在Threads上發了一篇「用ChatGPT寫律師書狀:文組地獄來了」的文(連結放留言),這篇文大意是:
    利用GPT 4o模式撰寫訴狀,生出了一份堪用的書狀。他發現:

    ❶市場不需要這麼多律師了。

    ❷律師函、存證信函這種簡單工作,可以立馬完成。

    ❸未來大型律所,可能要裁員了

    獲得了非常大的迴響,很多人分享了律師不會被AI取代的原因。

    不可否認的,律師是人,人本來就有許多AI無法取代的特質和能力,例如:人性、信賴度、創意性、客製性等。

    但剛好昨天看到Lawsnote DocPei快速生成、審閱契約的網站,究竟律師的「撰寫、審閱功能」到底會不會被AI取代呢?

    我認為短期內不會。以一個AI外行人的角度,觀察原因如下:

    法律專業的人比較能給予足夠明確的指令,生成符合需求的文件

    在果殼那篇Threads及留言回覆,他花了很多時和思考間給予指令(持續調教、修改、請他用最高法院判決結構及語氣撰寫等),並不是隨意丟入訴求,就生成一個所謂「堪用」的書狀。

    從這樣的過程可知,如果不是法律專業,甚至沒有律師背景,恐怕沒能給予正確指令,以達到生成符合需求,又切合法律的文件。

    沒有法律專業的人較無法辨別生成結果,而知道哪裡需要調整

    前幾天法顧客戶的承辦人提供一份ChatGPT做成的契約審閱意見,讓我參考。

    我第一次看,覺得內容有模有樣、四平八穩。第二次看,卻發現內容細節沒有切中要點,意見很多但沒有結論。但客戶說他看過內容了,覺得跟他的意見差不多。

    不禁懷疑,如果不是律師,對於AI生成後的成果,是不具備辨識能力的。

    如果有訓練好的AI可做到律師撰寫、審閱的功能,讓人信任也需要時間

    果殼那篇Threads留言中,有一則提到對生成結果的信任問題。

    目前,大部分的人還有以「信賴」決定「認同」的習慣,AI生成的結果何時取得人們的信賴,還有一段路要走。

    外加有一個有趣的點!Lawsnote DocPei快速生成、審閱契約的網站服務中,還是提供了一個「律師審閱服務——客製化契約方案」的選項。這可以說,也是理解律師的客製功能,及順應AI還無法完全取代律的趨
    勢。

    你的想法呢

    你認同我的觀點嗎?

    你的工作有被AI取代的可能嗎?

    之後想試試公開檢視透過AI生成的契約或書狀。你們會有興趣嗎。

    請分享給對AI取代工作的議題有興趣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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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不想更正錯誤契約條款—的決策經驗

    公司承辦人拿著我的修改意見說,對方表示:「這條款文字確實把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寫反,但是修改要上簽呈,很麻煩,會延展整個簽約的期程,反正這條款不是核心條件,希望維持原狀」。

    問我是不是就不要改了。

    影響簽約進度,確實是一個關鍵句,畢竟牽一髮動全身,簽約延後,後續的計畫也連帶推遲。

    條款確實也不是核心條件,可是,不對的條款,就是跟實際情況不符,怎麼知道未來會不會成為爭議的來源呢。

    身為公司法律顧問的我,實在非常為難。

    後來的決定是:要改。

    我是這樣思考的:

    記載錯誤是很嚴重的,要改,就算不是核心條件

    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寫反了,是事實錯誤,會讓甲方或乙方喪失原本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雖然不是核心條件,也是契約條款之一,雙方按照履約的依據,錯的條款沒辦法執行。

    不怕大家都看得出來的錯誤,只怕有人利用了這個錯誤

    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寫反,是大家仔細一看就看得出來的錯誤,只要雙方有個共識、自行代換一下就可以正確理解。

    但文字就寫在那裡,如果遇到有心的一方,利用錯誤的條款文字做文章,就不好了。

    例如,甲方是交貨方,乙方是付款方,原本應該是甲方在乙方沒付款時,可以罰乙方遲延付款違約金,結果寫成乙方在甲方沒有付款時,可以罰甲方遲延付款違約金。造成甲方喪失對乙方請求遲延付款違約金的權

    利。

    當甲方要請求乙方遲延付款違約金時,乙方若是說「不,依契約甲方沒有這個權利」,也不是不可以,因為契約確實是這麼寫的。

    對方寫錯了,麻煩和遲延的責任要多承擔一些

    當對方提出了很麻煩、不要改的要求,善良的你可能先想的是:「哎呀,好像真的會很麻煩」、「執意修改是不是很找麻煩」、「會不會對方就不想跟我們做生意了」、「簽約延後,確實推遲的原訂計劃,也會影

    響公司」。

    但想到這裡,請先暫停,想想自己的權益:

    ❶對方寫錯了,他修改要跑簽呈,程序麻煩的是他,不應該是我呀。

    ❷對方的錯誤徒增修改的流程,或許可以要求他加快程序,不至於影響原訂計劃。

    在對方失誤的利基點上,開口要求是合理的。儘管未必成功,但有時權利是要來的,沒有開口就沒有機會。如果對方拒絕,就遲延問題,再來想其他辦法也不遲。

    最終,結果如何?

    因為我的堅持,公司承辦人沒有妥協,而持續與對方溝通。

    而且承辦人最後還談到對方願意想辦法在不影響原訂計劃的情形下,更正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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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關於報價單的法律效力——可以只簽報價單嗎

    客戶來事務所諮詢,希望把被積欠的貨款要回來。我問他是否有相關證明,他說只有報價單和出貨單,一邊把這些紙張拿給我,一邊問我還有救嗎。

    這是中小企業很常見的交易流程。今天要來說說報價單。

    對方有簽回的報價單是契約的一種

    大部分的報價單會包含發出報價單的人、對象、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一些其他條件,有時會有報價期限,用意是限期回覆是否同意。

    實務流程是發出報價單,交易對象如果同意,會簽回。

    報價單被簽回時,表示雙方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就成立了。雙方就必須按照報價單上的條件履行契約。

    所以,如果沒有再另行簽訂契約,務必要保留報價單簽回的正本或溝通紀錄,因為那就是契約的證明。

    只有報價單,沒有簽契約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但你可能疑惑,這樣簽報價單就好了,還有需要簽契約嗎?

    我的答案是:有簽契約還是會比只有報價單好。

    ❶需要時,舉證比較容易

    報價單經常都是簽回一份,而且通常用傳真、掃描,沒有正本。

    比較容易被爭執報價單是假的。

    契約是簽一式兩份,雙方各有一份,可以拿出來核對,比較不會有真假或偽造變造的爭議。

    ❷內容記載比較完整

    以採購設備舉例,報價單通常記載的是交易雙方、設備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交付地點,很少包括違約要如何處理、有無需要保密、發現瑕疵的處理。

    你可能又問,沒有約定就按照民法規定就好啦。

    但是,民法規定一定不比契約約定來得仔細,也不會那麼切合個案交易需求。

    例如,設備交期影響生產進度,一旦遲延,影響的不是只有看得到的損失,而是生產進度遲延、交貨遲延、客訴、商譽受損,所以可以透過額外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或遲延罰款,來遏止遲延交付。

    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民法規定,就沒辦法請求損害賠償以外的違約金。

    我的觀點

    報價單是快速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的方法,權利義務細節,還是無法取代契約書。

    雖然中小企業有採用報價單快速、簡單的習慣,大部分也沒有遇上難題,但也多是在沒有爭議產生、沒有違約情形發生的時候。

    開始有爭議時,像是沒付款、沒出貨、遲延,解決上會比有契約來的複雜。

    所以,最好有報價單也有契約書。如果認為交易項目很單純,也至少至少在報價單上寫明重要的契約條款。

    回到客戶的問題,他還有救嗎?

    他提出的報價單上,有交易雙方、商品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也有對方用印簽回,契約是成立的,對方確實沒有履約,有救有救。

    但我們還是會模擬了各種被爭執的可能性,和要怎麼舉證,以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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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如何避免寫讀書心得侵害書本著作權?

    在社團裡看到有人詢問:在公開粉絲專頁或部落格、網站寫讀書心得時,不免有書本內文摘要、引用內文文字、把內文換句話說,要怎麼寫,才可以避免侵害著作權?
    剛好路過的我,回答如下:

    常見的侵害著作權法的情形,是「故意」「重製」他人的著作,是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有刑事責任。「過失」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也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實務判斷的方式,會從引用有沒有標明出處、雖然沒有完全一樣但是否大致一樣、引用或改寫的比例來判斷有沒有侵權、有沒有想要假別人的著作當作自己的著作等,來判斷有沒有侵害著作權。

    因此,建議可以依照下面的原則,來寫讀書心得:

    如果有引用或改寫書本裡面的內容,請務必標註來源,或至少表明這些內容是來自書中的文字。而不是你自己的創作。

    既然是讀書「心得」,還是要以自己因為讀了書而有的思考脈絡、理解、解讀、所得、感觸為寫作主軸。引用或改寫書中內文,是輔助你說明為什麼有這樣的心得,而不應該是全文的主體。

    這樣一來,你就比較不用擔心,因為撰寫讀書心得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也造成原作者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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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契約附件的附法

    「律師,這種附件要怎麼附成附件?」這是法顧客戶問我的可愛問題。

    大部分律師處理的是契約審閱和撰寫的部分,除非要見證,後續簽署、裝訂是由客戶自行完成。

    因為客戶問了這個問題,也才知道執行上有碰上的疑問。

    依情況,分成幾種附件方法:

    契約裡面有寫到附件,就要記得附件

    沒錯,第一種情況,就是忘了附哈哈。

    這種情況通常沒有把律師審閱或撰寫完成的契約再看一次,不知道契約裡面有提到附件,或沒有意識到附件是需要檢附的。

    所以,要記得。不然,如果附件是契約重要內容,沒附就沒有依據了。

    附件是少量書面,直接印出來跟契約定在一起

    常見的少量書面是報價單、訂單,也有頁數不多的介紹簡報或規劃書,它們的內容會顯示產品或服務的單價、總價、品項或服務內容。

    因為雙方可能已經有共識了,所以會以這些內容當作契約附件。

    這樣少量頁數的文件,就印出來跟契約訂在一起,再用印簽署即可。

    附件內容原本是複雜又量多的書面,可以印出附件或指定特定檔案

    所謂複雜又量多的書面,例如圖說、規格書等,可能會碰到一些印出方面的問題,像是格式不適合印出、印出大小不適合閱讀、印出數量過多等。

    當然,能全部印出來,是最簡單的方式。

    但如果列印出來不適合,或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可以在契約裡寫明該附件的特定位置,來取代印出來。以圖說為例:

    ①在雙方x年x月x日oo群組內上傳檔名為「___」的圖說

    ②在雙方x年x月x日誰的email寄給誰的email的電子郵件附檔檔名為「___」的圖說

    只要能夠確保、特定,雙方所要附的附件是在上開位置的電子檔,內容是對的,以上的作法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