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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三峽車禍肇事者死亡,責任誰擔?

    今天最大的新聞之一,就是三峽車禍肇事老翁,傷重不治。

    Threads上一片譁然。甚至,對於看到垃圾法律這種激進字眼。

    咁啊內?

    刑事責任用在處罰肇事者,人死了再罰沒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要下不起訴處分(就是結案,沒有人負刑事責任)。

    原因是,刑法處罰的是肇事者,警惕他不要再犯。

    今天肇事者已經不在,達不到這些效果。

    不過,依照新聞及新北市長受訪內容,地檢署仍然會進行調查,應會在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文件)中,將車禍的前因後果和肇事原因交代清楚。

    「真相」和「責任歸屬」還是會還原給大眾。

    金錢賠償是民事責任,由肇事者的繼承人繼承賠償的義務

    車禍原因確實是老翁造成時,無論責任比例多少(未必是全責),肇事者必須對那些因車禍受傷或死亡的人,負金錢賠償責任。

    而且,老翁雖然過世,依照民法繼承的規定,老翁的繼承人會繼承這些金錢賠償責任。

    但你擔心,會不會賠償還是會受阻?

    確實。賠償受阻的情況有三種:

    ①老翁沒有遺產。但從新聞媒體的報導,已經有辦理假扣押,應該不至於完全沒錢賠償。

    ②民法規定,老翁的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給付金錢賠償責任給被害人。

    如果遺產比賠償金額少,就無法百分之百賠償損害。

    ③老翁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脫離繼承人的身份,也就不用處理老翁金錢賠償的事情。

    (但這不太是問題,因為沒人繼承的遺產,最終會交給國庫處理,不會求償無門。)

    此時,被害人或他們的家屬該怎麼辦呢?

    符合資格的,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但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被害「死亡」、「重傷」及「性侵害」案件。

    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能」請求給付的。

    所以,在這次三峽車禍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屬,理論上能夠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其他傷勢的被害人,就要看情況了。

    你要的公道是什麼?

    最後,對於Threads上的群起憤慨,想要討論的是,所謂的「公道」是什麼。

    老翁的過世,導致沒有人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他的死亡,或許也是一種,老天給予的,更勝過刑法的處罰。

    老翁的遺產,可能因為上面講到的情形,而不能完全滿足被害人要求的賠償。但是:

    ①一條人命的價值,可能再多錢都無法彌補。已經不是足不足夠的問題。

    ②如果所謂的「公道」,是讓老翁的繼承人,在遺產之外,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這不就又回到過去,我們極度避免「父債子還」的陋習?雙標適用,也不適合。

    三峽車禍對老翁、老翁家屬及被害人,都是一場悲劇。

    再多憤怒與謾罵,也無法改變悲劇發生的事實。

    生者能做的,是盡可能以現有資源給予賠償,並且協助、支持傷者及死者家屬,度過悲傷,繼續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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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你只是分享了一個點子,結果一個月後被別人搶先上架——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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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Andy公布的判決書是什麼?

    Andy老師上週在臉書上,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說「終於來了,離真相又邁進了一步!」

    那到底是什麼?


    Andy老師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緣由如下:
     
    ❶Andy老師與家寧在105年、106年起,分別開始共同經營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眾量級CROWDXFUN生活」。

    ❷兩人協議設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處理Youtube頻道的收入和業配事宜。Andy老師持有該公司2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

    ❸但公司從107年8月14日設立後,從來沒有開過股東會、董事會,也沒有編造財務表冊,交給股東確認。

    ❹而且Andy老師多次要求查帳,都被拒絕(提出存證信函等證據)。甚至在113年11月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Andy老師董事職位。

    ❺同時也發現,公司使用的帳戶有原因不明的大筆美金提款,或轉出至該公司負責人、其他人的帳戶。

    ❻為了瞭解該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以「股東」身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人是什麼

    檢查人是由法院選派,暫時性的,專責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的人。

    目的是讓少數股東,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檢查人,來監督公司的經營。

    法院依照股東的聲請,在「必要範圍內」可以選派檢查人,去檢查特定的文件和紀錄。

    不過,不是隨便的「股東」身份,都可以聲請!

    公司法上有限制資格:

    ❶股東的持股,必須佔全部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❷且需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

    法院同意選派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理由是這樣的:

    ❶Andy老師持股25%,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資格,可以聲請選派檢查人。

    ❷依Andy老師提出的證據及新聞媒體報導,認同該公司確實有:

    ①未編造會計表冊給股東承認

    ②拒絕股東查閱財報

    ③資金流向不明

    ❸因此,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的必要性。選派會計師公會推薦的蔡家龍會計師為檢查人。

    ❹檢查範圍是:

    ①107年起迄今的股東會、董事會簽到及會議記錄。

    ②107年起迄今的業務帳目、公司帳戶往來明細、相關憑證,及其他財產情形。

    從這波行動獲得的啟示

    ❶少數股東不是不能逆襲的。

    但發動逆襲前,要做足準備,例如:催告函、對方拒絕內容、異常提領款項紀錄,和其他蒐證。

    才能說服法官。

    ❷但檢查人查帳才是挑戰的開始。

    以Andy老師為例。他要查帳的最終目的,是取得應有的分配。所以最重要的是,查得公司實際應有的收入、支出。

    從檢查範圍來看,一旦有款項並未入公司帳戶、沒有完整憑證、沒有相應的契約供核對業務內容等,都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呈現實際支出的結果。

    陷入查帳查不出所以然的囧境。

    希望上開情形不要發生(或不要發生得太嚴重)。

    祝福Andy老師,旗開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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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員工拿公司資源謀私?3個背信的舉證關鍵不能少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偷接案,還安排公司的人員來幫忙處理,提告後,卻因舉證不足失敗。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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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約怕的不是沒簽,而是看不懂還簽

    我都會問,拿著簽完的契約來諮詢的人:「你當時怎麼同意簽這個契約?」
     

    經常獲得的答案是:「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意思」、「其實當時沒有看懂」、「以為就是對方說的那樣」。

    曾經這麼做、有這樣念頭的人,請把這篇收藏起來。

    看不懂條款,比沒簽契約還危險

    雖然宣導簽約,是這個粉專的宗旨之一,但比起簽了看不懂的契約,沒簽還比較好。

    沒簽約的條件,因為較難舉證,還有協商空間。

    但簽了看不懂的條款,等於認同了你看不懂的條款。如果這些條款對你不利,你還是要按照條款履約。

    就像簽了賣身契都不知道!

    不要假裝看得懂,也不要只聽對方解釋

    商務契約上常見,契約文字沒有確實描述實際的合作情形。

    我經常鼓勵客戶,看不懂、有任何懷疑,相信你的直覺和閱讀能力,提出來問,問清楚。

    對方的回答,盡可能以文字或錄音的方式呈現。

    而且建議你,不只要問對方,也要問法律專業者。

    經常碰到的情況是,詢問對方時,對方說的跟最終契約「文字」是不一樣的。

    一旦發生爭議時,法院實務上,會以「文字」的意思優先判斷。

    千萬不要大意了。

    簽了就要負責,法官不會同情你

    最後,告訴你一個真相。

    如果你以「我當時沒有注意看契約條款」、「不懂契約條款的意思」來抗辯,法院是不採納的。

    因為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沒看、沒看懂就簽約,也是要承擔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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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說「只是合作意向書而已」,你信了就輸了

    「意向書」這三個字,總有讓人覺得「還在探詢合作機會」、「反正一切還沒定案」的魔力。

    常聽老闆們說,對方說這只是合作意向書,所以就先用印了(啊,阻止不及~)。

    如果你曾有這種念頭,或這麼做過,請繼續看下去。

    不是叫意向書,就不算契約

    在臺灣的法律之下,不論文件叫什麼名字,都是以內容來判斷,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

    如果意向書中的內容,對於契約重要的條件已經有共識,還是會認為是契約成立。

    例如:採購意向書裡,已經記載單價、品項、最少數量,契約就成立了。

    沒有按照契約條款履約,就是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不會少的。

    就算不是契約,也可能會成為預約

    有些意向書會設計成,需要在多久期間內,簽訂什麼契約。

    這種記載方式,法律上叫做成立預約。

    沒按照預約去簽約,一樣必須承擔責任,例如被要求履約,或被求償。

    舉例來說,意向書約定,雙方要在六個月內簽訂正式開發契約,如果對方沒有配合在六個月內簽約,你就可以去訴請對方履行簽約的責任。

    為了避免這樣的責任,可以在意向書裡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意向書裡寫「不拘束雙方」,就可以不受拘束嗎?

    在英文契約裡,比較常出現「不拘束雙方」的用語。但有時也有在中文契約中看到。

    但其實不是有寫不拘束雙方,就完全擺脫拘束。

    有見過雖然在開頭寫著不拘束雙方,其他條款內容卻非常具體,到底是全部不拘束,還是只有開頭不受拘束,有得爭執。

    比較保險的做法,在特定具體的契約條款上,還要再加上不拘束雙方的文字。

    不讓你被意向書綁住的作法

    為了保有探詢合作機會的用意,你可以這樣訂意向書的內容:

    ❶只要還有討論、變動空間的重要條件,先不要訂明。以範圍、區間取代。(不然,就直接訂契約就好啦。)

    ❷像是預約的意向書,多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❸對於有具體的共識的條件,可加註:雙方不受拘束,條件可隨時更動等文字。

    不要被「只是合作意向書」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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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自動續約條款——到底要,還是不要

    公司的承辦人請我把「自動續約條款」加進合約。
     

    原因是,這樣她就不用一直續約、簽約。

    但自動續約條款真的那麼方便?

    可不一定。

    除了「方便」,你還要考量的是這兩件事:

    ❶契約是否有定期異動的必要

    續約條款的方便,在於契約條件維持不變,可以直接繼續執行。

    你簽訂契約性質,受市場影響大,或希望保持議約彈性,就不適合自動續約條款。

    常見的例如:

    容易受市場、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

    初次合作的對象。

    產業內容攸關政策的。

    處於授權者地位的,像是授權經銷、授權智慧財產權等。

    ❷提前通知是否不續約的期限,是否適於管理

    自動續約條款通常附有「提前通知的『期限』」,期限各有不同,常見的是一到三個月不等。

    如有大量契約,又無妥善的契約管理制度,要確知各契約不續約通知期限,就很不容易。

    也會是評估,是否加入自動續約條款的事由之一。

    保留自動續約條款的前提下,你可以這麼做:

    ❶自動續約「有期限」,例如:只自動續約一次。保有定期檢視契約條件的機會。

    ❷就「特定項目」保留議約空間。像是定價、違約條款、保固條件等。

    ❸增訂不續約通知期限「後」、契約到期「前」的終止條款。

    避免發生,沒有在期限內通知不續約,卻又在契約到期前反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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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員工使用盜版軟體——公司收到侵權警告函,該怎麼做?

    現在軟體商查緝盜版軟體的方式,越來越厲害,不少公司諮詢收到原廠警告信,要怎麼處理。

    多數來信內容是,發覺有盜版使用情形,請公司查明。有些還會再提出賠償或補償要求。

    第一次收到,確實破讓人緊張。但是,別急著回應。

    確認通知函的真實性,不要被騙了

    原廠軟體商多是國外公司,常見以英文撰寫,或委託台灣律師發函警告。

    外國公司較難查證之虞,近期也有以台灣律師事務所名義,寄發中文通知函的詐騙手法,不可不慎。

    盡可能查證是必須的:

    ❶來信無論實體或電子,正式信函會具名公司名、承辦人、聯絡方式。

    ❷網路查詢公司名,看是否真實存在。

    ❸如委託台灣律師事務所,請直接打電話向事務所確認。

    不急著回覆,先做內部調查

    確定來源正確後,先行內部調查。

    需要釐清的,包括是否有使用、由誰使用、是私自行為還是主管指示、使用時間多久、使用範圍等。

    曾經有客戶調查後,發現警告信內容根本不是事實。

    如果警告函上限期回覆,你可以回電告知:

    「正在調查中,但需要時間,會晚點回覆」。

    不要為了趕期限內,未經調查,直接回覆。

    怎麼回應對方

    調查後的結果,決定回覆方式。

    ①沒有使用盜版軟體:就沒有一定要回覆了。

    ②有使用盜版行為:但員工個人行為的情況居多。

    公司多考量成本,當然是希望賠償得越少越好,最好不要賠。

    你可以這麼做:

    ❶請軟體商提出相應證據供查證,把球丟回去,查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❷表達是員工個人行為,屬於單一個案,會加強監督,未來不會再發生。期望貴方不再有請求後續。

    ❸對方確實要求賠償時,不當然接受對方的條件,而進一步協議賠償方案。

    最後,重新檢視公司內部,就使用軟體方面的工作規則是否合宜。不要再發生相同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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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詹姆士詹醬公司爭議

    詹姆士為「詹醬」公司,跟經紀人丘秀珠隔空交戰,直到5月6日還互有回應。

    有不少合資公司常見的議題,來看看吧。
    詹醬公司爭議的主要爭論
    ❶合資公司成立與借款
    詹:105年,詹醬公司由詹姆士出資200萬元設立。
    後來,107年,丘秀珠投資200萬元,詹姆士3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設立時200萬元及丘秀珠借的100萬元。
    他有100萬元已經匯入公司的匯款紀錄。說已經清償借款100萬元。
    丘:合約書記載,丘秀珠出資200萬元,詹姆士出資300萬元,這300萬元是向丘秀珠借款,約定於經紀約到期前償還。但至今一毛都沒有還。
    有詹醬公司存摺,表示詹姆士設立詹醬公司時的200萬元,早在驗資隔天就轉出帳戶了。
    ❷會計師查帳
    詹:原本沒有在管帳,但丘秀珠告知詹醬公司虧損後,請會計師查帳。查帳結果是進銷存管理沒有完整紀錄。
    丘:只是請會計師進行管理優化諮詢服務,不是查帳,詹姆士想要藉此誤導,丘秀珠營運弊病。
    ❸肖像權使用
    丘:在詹醬公司持續虧損下,詹姆士就退出公司,並拒絕讓產品使用他的肖像,深感背叛。
    詹:因詹醬公司經營讓其心灰意冷,發函表達願無償轉讓出資額,但請丘秀珠更換包裝,停止使用詹姆士的肖像。
    ■ 借款的舉證,靠得是契約和金流。
    詹姆士到底是借款300萬元,還是100萬元,在舉證上還是以契約和金流為主。
    其實,他們提出的證據都有疑問,因為:
    丘秀珠提出合約書上的借款300萬元沒有金流證明。
    詹姆士雖有匯款100萬元給詹醬公司的證明,可是,如果是要返還借款給丘秀珠,錢應該是要會給丘秀珠啊,怎麼給了公司。
    丘秀珠說詹姆士沒有還錢,也是沒錯的。
    借款啊,請務必簽妥借貸契約,交給款項的金流也要有證明,而且二者要核對得起來。
    出資者有查帳權,但公司沒做好紀錄,查了不出什麼
    依照公司法,詹姆士有權請會計師,向詹醬公司了解經營情況、查閱財務資料。
    但詹姆士的聲明中有提到,會計師查核之後,發現進銷存管理沒有完整紀錄。
    這也是很多不負責經營公司的出資者,常面臨的問題。
    雖然可以查帳,但如果實際經營者沒有妥善做好財務紀錄,就算查了,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因此,如果你在合資公司不是主要經營者,可以在合資契約中約定,定期提供財務報告,自己也要詳實檢閱,經常督促負責經營的人要完備財務紀錄。
    如果督促沒用,還是離開為妙。
    肖像使用需本人同意,但範圍、期間還是寫清楚比較好
    肖像權是屬於個人的權利,使用需由肖像本人授權。
    如果詹姆士從來沒有簽署過授權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給公司,隨時拒絕授權使用肖像,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依詹姆士的聲明,他還沒把出資額轉讓給丘秀珠,卻單方認為已經脫離詹醬公司,而拒絕詹醬公司使用肖像,對於詹醬公司來說,確實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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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網路上找契約範本——你必須知道的事

    客戶傳來要審閱的契約,才瀏覽一遍,就發覺事情不妙。詢問客戶契約來源,原來是從網路上下載來改的。

    你曾在網路上下載契約嗎?

    使用不好的契約範本,不但不能幫助,反而害到自己。

    找台灣繁體中文的契約

    中國大陸、香港的商業走得很快,契約類型很多。曾在網路上搜尋契約就會知道,很容易查到簡體中文或香港繁體的契約。

    但中國大陸、香港的法律,跟台灣在法律、用語、習慣都有不同,拿著他們的契約來看,必定發生不合法、看不懂、交易習慣不同的悲劇。

    除非你的交易地區在其他國家,否則請參考台灣繁體中文的契約。

    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優先

    網路上查到的契約水平參差不齊,只有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是經過許可的。

    不是法律專業的你,可以這樣找到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

    ❶搜尋關鍵字:

    定型化契約範本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範本

    ❷下載來源是來自主管機關的官網

    多參考幾份相同類型的契約

    你問,可是我要的契約類型,沒有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怎麼辦?

    網路上可以找到契約可以參考。

    如果你不是法律專業,我這麼建議:

    ❶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契約,比較可靠。

    ❷法律相關或個別網站提供的契約,來源通常不可考,正確率無法確認。

    ❸你可以多找幾份相同或類似的契約來看,發現架構、內容大同小異,拿來參考比較安心。

    最後,告訴你一個業界的秘密

    你有沒有曾有過一個想法,就是自己參考網路擬一份契約,再請律師審閱,比較省錢?

    我的答案是:對一半。

    你參考對的契約,或有過草擬契約的經驗,草擬好契約給律師審閱,確實可以省下很多律師的工時。以時計費的話,費用就比較省。

    相反,如果你草擬的契約,無法呈現真實需求,導致律師需重新理解需求,在原有文字裡去調整和修改,甚至大改,比起律師直接自己寫一份契約,花更多時間,費用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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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辣杯杯續集——合資糾紛提告侵佔,會成功嗎?

    根據新聞,吉品養生公司不但對辣杯杯公司提告民事訴訟,也對陶晶瑩等人提起刑事侵佔的告訴。

    民事訴訟的部分,昨天有案情提要及分析,還沒看的,請點連結喔: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2121980378833794&id=61575013843025

    今天要來說,合資糾紛常見的侵佔告訴。

    吉品養生公司提告的原由

    吉品養生公司提告內容是:

    陶晶瑩等人明知本次爭議的「麻辣零食產品」訂單不成立,卻仍收貨,並予以販賣,是把吉品養生公司的貨佔為己有,是侵佔行為。

    參考民事判決,應該是先告民事,再告刑事。

    原因是,吉品養生公司原本主張「麻辣零食產品」訂單成立,要求給付貨款,被法官否決的情形,推測吉品養生公司應是在民事判決出爐「後」,才對陶晶瑩等人提出刑事侵佔告訴。

    不確定實際策略是什麼。但可以知道的是,積怨不小哈哈。

    不然,一般合資糾紛目的在錢,既然民事訴訟已勝訴,通常不會為再繼續提告。

    侵佔,是把持有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

    你曾經以為「把手中的東西佔有」,都是侵佔嗎?

    侵佔罪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要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意思。

    猜測,陶晶瑩等人答辯,不曉得該批貨是有爭議的,以為是辣.杯.杯.公.司.的.貨(自己的貨),而拿去賣。

    是賣自己的東西。

    而不是故意把吉品養生公司的產品(別人的貨),當成辣杯杯的產品出售。

    所以檢察官認為,陶晶瑩等人的行為,沒有把「別人的東西」變成「自己的東西」的意思,不成立侵占罪。

    當你有遇到合資糾紛時,想提告侵佔罪,舉證證明「有把別人之物據為己有的意思」,也是關鍵。

    以刑逼民有用嗎?

    假如吉品養生公司是先提吿刑事侵佔,再提民事訴訟,就是常聽見的「以刑逼民」手段。

    你問,以刑逼民真的有用嗎?(也有很多客戶這麼問)

    我會說:

    刑事提告有所根據,有至少五成舉證,不是毫無告成機會的,適合。這類會造成對方壓力,促使履約或賠償。

    毫無理由,或舉證明顯不足的,不適合。除了會被告誣告罪外,開庭被罵不說,對方還不痛不癢,看你沒有。很傷氣勢。

    千萬不要什麼都以刑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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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陶晶瑩辣杯杯糾紛——合資事業的二個警惕

    還記得,當時陶晶瑩聲淚俱下,開直播控訴辣杯杯公司的股東嗎?

    最近,廚師詹姆士跟前經紀人的公司糾紛,讓我想起了這個案子。

    故事的起源是:

    ❶陶晶瑩等人和劉吉仁,合資成立辣杯杯公司,共同經營麻辣燙品牌。

    ❷這次爭議的貨,是一批麻辣零食產品,由劉吉仁經營的吉品養生公司製造的。

    ❸辣杯杯公司收下了這批產品,也進行販售,但是沒有支付貨款。

    ❹吉品養生公司控告辣杯杯公司,積欠貨款。

    ❺辣杯杯公司答辯,股東間對產品的成本、進價沒有共識,沒有同意跟吉品養生公司下訂單,何來積欠貨款。

    後來,一審法官是這樣判的:

    ❶依照股東的證詞,他們對產品進貨價格沒有共識。這批麻辣零食產品的訂單不成立。

    ❷既然訂單不成立,辣杯杯公司應該要把收下來的貨,全部退給吉品養生公司。

    ❸但辣杯杯公司不但把貨收下來,還對外販售,部分產品已經被賣掉了。庫存的產品在訴訟時已經過期,沒辦法還給吉品養生公司。

    ❹所以,辣杯杯公司要把這批貨的價值,用錢還給吉品養生公司。

    從判決結果可以發現,有二件事是合資事業必須警惕的:

    權利不能只控制在少數具備專業的股東身上

    劉吉仁是辣杯杯公司裡,唯一有能力經營麻辣燙食品店的人。

    於是,他擔任董事長,掌管經營和銷售。同時也用自己的食品公司供應產品。幾乎掌控了整間公司。

    而其他沒有餐飲管理經驗的股東,陶晶瑩等人,則是信賴他的一切專業。

    造成有產品討論,但依賴劉吉仁提供的簡報資訊;貨已經送到辣杯杯公司,其他股東卻表示不清楚是誰收的。

    很難想像,若遇上野心更大的人,後果不堪設想。

    所以,跟人從事合資事業的你,最好自己有經營的專業。如果沒有,也要劃分股東間的權利,在契約上寫明各自負責的範圍,可以互相制衡。

    有疑義的訂單,貨不要收

    這個案子最後還是需要付款,是因為明明是有爭議的貨,卻把貨收下來了。

    你可能想,收貨之後,才知道是有爭議的貨,難道不行嗎?

    沒有不行,只是之後就很難解釋啊。尤其像辣杯杯公司,還把貨在市場上販售。

    你會面臨這些問題:

    不同意的貨,為什麼要收?

    收了覺得有爭議,怎麼不退回去?

    還販售賺取利潤?

    從哪個行為看得出對訂單有疑問?

    更不用說舉證了。

    如果碰到有爭議的訂單,最優先做法是不要收貨。真的收貨了,也盡可能即時反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