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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健身房/健身課契約——10個必看重點。

    近期有不少健身房紛爭,我自己也有跟教練上重訓課,頗有心得。

    其實,政府已經有規定健身中心和健身教練的契約該怎麼訂。

    全名叫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無論你是消費者,還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都需要知道!

    來看看10個,你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上面講到政府規定的「應記載及不能記載事項」,是消費者的權利最低標準。契約條件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2.教練課的課堂可以上到何時,需要記載清楚。

    健身房的年費和期限,或教練課幾堂課多少錢,比較不會忘記,但常常漏了注意課堂的使用期限,不要忘了。

    之前暫時不能劇烈運動的時候,我就忘記教練課是有期限了。還好當時教練有提醒我,才即時辦理延期。

    3. 如果有特定教練、特定項目服務的需求,也要寫下來。

    才不會發生,你以為跟你上課的是A教練,結果實際上由B教練上課。或A教練搭配其他教練輪流上課。

    4.健身房業者或教練先收費用,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依法收預付費用達50%以上,業者就必須提供履約保證。例如辦理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價金保管專戶等。

    例外按堂付款、月繳、預收款5000元以下可以不用。

    現在大型健身中心應該都是月繳,但我上教練是一次結清,金額在5000元以上,應該也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5.暫停的情況、暫停的時候權益有哪些。

    暫停是爭議最多的,因為錢與權益!

    依法可以暫停契約的原因有:

    ❶出國超過一個月

    ❷傷害等不適合運動

    ❸運動,可以終止契約

    ❹懷孕、育嬰、照顧家人等需要

    ❺服兵役

    ❻搬離現居地

    ❼其他難以履約的情形

    暫停期間,不用繳費用,有效期也要順延。

    會員資格到期,該上的課還沒上完,是不需要續會期,就應該讓消費者把課程補完。

    6.什麼情況下可以永久終止契約,和要不要支付手續費、違約金。

    不想繼續在這間健身房,或上教練課,可不可以退費、需不需要付違約金都是看情況的。

    只有在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要求終止契約,業者才可以不予退費、請求手續費或違約金。

    7.業者不能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調高費用。

    有時看到為貪圖方便和主控權,會在契約裡記載「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字樣。

    但契約的本質就是雙方共識,片面變更契約就違背了契約的本質,當然不行。

    健身房為了管理所訂定的使用規則,可以自行調整。

    只是如果會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違反效果,最好不要任意變動,免得又發生消費爭議!

    8.要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去審閱,不能讓消費者事先拋棄審閱權。

    9.契約一律一式二份,要讓消費者帶回去,不能要求回收保管。

    10.不能約定到期自動續約!

    健身房、教練契約的條款,比政府公布的差,或相反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但與其等到無效,雙方爭執不休,不如在簽契約前,先把不該出現的條款排除。

    你是消費者,我知道字很多,但還是要仔細瀏覽契約內容。

    因為等到權益受損再來吵,曠日費時,可能還未必得到想要的。

    你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寧可一剛開始就訂一份沒有違法的契約。

    我經手過各行業的消費爭議,就算是小到不能再小的原因,甚至是奧客程度,都必須花時間、人力、金錢成本處理。

    尤其現在社群發達,消費者隨便都可以在網路上爆料,聲譽未必是事後處理完成後,可以輕易再救回來的。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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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可以寫「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幾個月前,眾量級家寧發出聲明稿。

    在Threads上引發了「到底能不能寫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爭議。之後,陸續也有看到這樣的討論。

    大部分的律師發文表示,這個用語並不是法律正確用法。律師才不會這樣寫。

    有部分則表示,大家都能理解的用語,勝過看不懂的法律術語。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我的觀點是:

    寫也沒有關係,看得懂就好。

    過去我在任何場合,都很在意「法律」用語的正確性。

    一方面是受僱時的老闆會盯啊。

    二方面是,拜託我是律師欸,讀了那麼多書,工作那麼久,專業就在於,比與普通人更懂得法律專業。

    但後來,我發現,除了書狀的閱讀對象有法官,跟有些人有請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外,大部分法律文件閱讀的對象,都是非法律專業者。

    發文對象連內容都看不懂,法律文字寫得再專業,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從此,我的法律文書,都盡可能選用,「發文的當事人」和「發文對象」都看得懂的文字。

    這個改變的轉捩點,是有一次幫客戶發函去要求對方賠償。

    律師函寄過去的幾天後,對方按照函文上要求的時間內,打電話給我討論賠償事宜。

    結果,那通電話的前十分鐘,他都在跟我諮詢,律師函上的文字是什麼意思。

    那時驚覺,寫給對方看得律師函,對方居然只看得懂「要他按時打電話跟律師聯絡」的部分。

    最重要的法律主張,他其實是有看沒有懂的。

    說不定那些精心設計的「嚇阻」文字,因為沒看懂,根本沒派上用場。

    只是,剛好碰到的是老實人。有照著函文打電話來,也敢向我詢問,函文內他看不懂的地方。最終也談好賠償金額。

    不然,若是看不懂而不理會律師函,或誤解內容而加深雙方的誤會,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那次,第一次深刻感受到,法律文書是讓對象看得懂,比專業的法律重要!

    還有一個例子。是一個協議書的例子。

    家庭成員之間糾紛,在我協調之下達成共識,進入最終確認協議書內容的階段。

    擬好草稿後,先給客戶看。

    結果客戶對協議書的文字,提出了一大堆疑問。

    明明條件都談妥了,只是訴諸文字,他們卻變得看不懂了。

    更不用說,學經歷都不如客戶的對方了。

    那時體悟到,如果未來要履行協議的雙方,都沒辦法理解協議書文字,甚至需要律師來解釋才能了解,未來怎麼各自順利履約?

    所以,後來我寫的契約,也都盡量是能讓履約雙方,可以「自己」讀懂的。

    回到這個「保留法律追訴權」該不該寫的議題。

    它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是一句人人都能輕易理解的話。

    每個人看到這句話,都知道對方未來有提告的可能。

    如果把這一句話寫在存證信函、律師函、聲明稿裡,能讓對象理解,未來有被告的可能,為什麼不?

    你可能好奇,律師也寫「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不是表現得太不專業?

    我不這麼覺得。而且我真的這麼寫過。

    專業是利用好的方法,幫客戶達成他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問題。

    比起寫了對方看不懂的法律文字,還需要花費時間解釋,能用最簡單易懂的文字,表明客戶的意思,也讓對方一看就理解,才是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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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高雄樋口飯糰與房東的租屋之爭

    高雄樋口飯糰先前才因房東在店面騎樓,踢椅子、砸花盆,受到關注。

    好不容易決定搬離,預計七月在高雄捷運左營站開幕。

    昨天居然又跟房東當街爭執!

    據新聞報導,警方調查是因租金與押金爭議:

    ❶房東說,樋口飯糰想用押金抵租金,在搬離前只付了4,000元租金,才登門理論。

    ❷樋口飯糰說,因提前搬離,房東要求給付違約金,但是房東成天騷擾,導致他們沒辦法生意,才被迫搬離,不應該支付違約金。所以才沒有付租金,讓房東從押金扣。

    這則新聞,可以說是臺灣租屋糾紛的縮影。

    這樣的爭執,不只發生在租屋居住的情形(租賃住宅)。

    像樋口飯糰向房東承租店面的商用租賃,涉及的租金金額更高,爭議比租賃住宅激烈很多。

    我在崔媽媽基金會當義務律師十年,看過好多這類的故事。

    今天,從非常務實的面向,來看這個租屋糾紛。

    ❶可不可以用押金抵租金

    樋口飯糰跟房東確定提前終止租約的話,拿押金抵充租金,是可以的。

    只是,常見的爭執,在於房東認為,你積欠的不只房租,還有其他款項!

    例如違約金、維修費、清潔費、毀損的損害賠償等。

    才不同意以押金抵租金的做法。

    ❷依租約,該不該付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

    從新聞上看來,他們的租約應該是約定,樋口飯糰提前終止租約時,要支付違約金。

    假設契約文字就是這麼寫的。

    因為沒有區分,提前終止租約的動機歸因於誰,而有不同結果,無論如何,只要是樋口飯糰提出提前終止租約,都要支付違約金。

    ❸房東要求的很不合理,不想付,可以怎麼做

    以策略來說,我認同,樋口飯糰不付租金,而讓押金抵租金的方式。

    因為,依我的心得:

    錢在誰手上,誰就佔有優勢。

    要錢的那一方,必須先承擔比較多的成本。

    舉例,房東握有押金,常常亂扣一通,甚至用不清的名目把押金扣到完,就不還你押金。

    你想主張押金扣得不合理、要求返還押金,都必須主動提起調解或訴訟,既耗時又花錢。

    而房東,就被動應變而已。

    反之,樋口飯糰的做法,情況會反過來。

    房東手上的押金被抵扣完了,要錢的一方就變成了房東。唯有主動出擊,才有辦法取得違約金和租金。

    當然,這麼做,是物理性增加對方採取行動的障礙。

    真上了法院,還是看各自舉證。

    ❹承擔法律外的手段

    最後要說的,是法律和司法機關,都是保護尋求正規方式解決問題的情形。

    但不可避免法律外的手段。

    像樋口飯糰的房東,因為不認同支付金額,而直接跑去面對面理論,並引起肢體衝突。

    或假設先前房東是因為調漲租金不成,而砸盆栽、騷擾生意,導致樋口飯糰不得不搬走。

    有沒有辦法承擔這些手段,也必須被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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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跟被提告的客戶開會,每次都是身穿工廠制服的他跟我討論。

    第一次會議,請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一看才發現,登記負責人另有其人。他才不好意思地說,登記負責人是太太,但實際經營的是他。

    這種借名登記模式,真是遍佈台灣中小企業!

    經常看到的被登記人,依序是伴侶(多半是太太)、子女、親友、資深員工等親近的人。

    偏偏對於親近的人,總是沒有寫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留存其他證明。

    而不時發生自己的經營成果,被登記的人整碗端走的慘痛案例。

    所以,如果有客戶來找我商量,要借名登記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股權,我一律建議不要。

    不然就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分享給你,我每次給客戶的提醒。

    不當登記負責人,不是就可以逃避責任

    記得有一個客戶,他的工作模式就是一直開公司,但一直找人頭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經營有問題時,他就再換另一間公司。

    結果身上背了一大堆案子。

    因為法院在認定時,已經不單純是看登記人是誰,也會從真正經營、決策的人判斷。

    縱使沒有成為被告,為了輔助被告的登記人,你還是要掏出錢來應付案子、還錢等,面臨的責任遠大於想像。

    你有沒有辦法承擔?

    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的登記人靠譜嗎?

    行政機關唯一認明的是登記人。

    如果你說你才是實際負責人,登記人卻跟你唱反調,不承認借名登記,你就要辛苦地提出證明才行。

    否則,也只能摸摸鼻子。

    而且,與其確認你是否有找到靠譜的登記人,不如說,這世上很難有能夠「保證」不變心的登記人。

    醜話說在前面,預作證明的準備

    ①簽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目前大部分借名登記關係,最缺乏的。

    但只要寫明借名登記關係,且雙方簽名,勝過證人的千言萬語。(也有可能根本沒證人。)

    因為人會說謊,契約不會!

    ②一定要保留金流

    之前有一個案件,客戶每次都用現金,直接把店的稅費繳掉。

    結果訴訟時,因為沒辦法舉證,店的稅費是由他繳的,而敗訴。

    所以,你要確保所有支出的費用,能夠顯示錢是從:你➜登記人➜收款單位。

    任何一條金流關係斷了,就掰了。

    ③保管公司相關的重要物件,例如大小章、契約正本、財報等。

    這才足夠顯示,你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你覺得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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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生命的最後好好過 ——預立醫療決定書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新聞報導,車模打牛奶針昏迷18天,家屬決定拔管,而閨蜜不認同。

    在生命的最終,要不要用機器維持生命,是一個很難的議題。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選項。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書?

    預先決定,自己如果處於法定的情況時,要不要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法定情況有:

    ①末期病人

    ②不可逆昏迷

    ③永久植物人

    ④極重度失智

    ⑤其他政府公告的疾病或情形

    誰可以做?

    只要你滿18歲、有健保卡、心智清楚,沒有受監護宣告,就可以辦理。

    不一定要等到有疾病或生命末期。

    要怎麼做?

    ①去政府認可的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②邀請二位見證人一起。只要是有意識可以理解的成年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

    ③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④填寫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⑤醫院會協助登記在健保卡上。

    你同時可以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①當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幹嘛?

    當你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時,代理人可以幫你聽醫生說明。

    也可以簽署侵入性或治療同意書。

    還有依照你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幫你表達意願。

    ②誰可以擔任你的代理人?

    只要不是:

    ❶你的受遺贈人、❷你的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❸會因你死亡而獲利的人(例如人壽保險受益人)

    都可以擔任你的代理人!

    而不一定是家人。

    已經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是否還需要進行?

    有需要。我認為功能略有不同。

    詢問過幾間醫院,他們會優先看預立醫療決定書和醫療代理人。

    加上有註記健保卡,在辨識上,應該也比較快速。

    會開始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也是因為客戶。

    他因為家庭因素,有著讓家人以外更親近的人,可以從旁協助做醫療決定。

    協助他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時,他詢問我關於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問題,我才開始去研究,和打電話到醫院了解。

    當然,每個制度都會有不完美之處。

    例如,很多網友提到的,家人、繼承人和醫療跟代理人不同人,誰要負責支付醫療費用。如果在這些人之間衝突很大的話,確實可能存在這樣的情形。

    又例如,意外來得猝不及防,像新聞上這個年輕的生命,也很難想像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但是這個制度,提供了一個選項,讓對於自己的身體很有主見、已經有清晰的想法,或者有病人自主權以外需求的人,多一個選擇。

    也是一件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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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照片要拍成怎樣,你才滿意? ——從契約的角度,避免客戶對拍攝成品不滿意的具體方法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新人到日本去拍婚紗照,花了新臺幣22萬元,結果成品不是頸部以上沒入鏡,就是剪影照、風景照。

    她很不滿意,指控婚攝公司,負責人卻說「符合交給客人的標準」。

    到底「標準」是什麼呢?

    攝影不像規格有數據,A就A,B就B,縱使類型雷同,也會因創作者的藝術主觀不同而不同。

    這是也是,很多創作類型的委任關係,像是拍攝、平面設計、室內設計等,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契約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具體化」雙方對攝影作品的「共識」。

    ❶美感要素標準化,標準要具體到,可以比較一不一樣的程度。

    標準化就是把美感拆解成各個要素,給予要素一個像數據的標準。規格化。

    之前接洽一些網路製作公司,他們提供各種網頁的版型,讓我就在這些版型裡面挑選,然後最終成品應該要跟樣板長得一模一樣。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樣是最容易確認的模式。

    當然,勢必部分犧牲美感的藝術性和獨一無二性。

    ❷溝通要紀錄過程,以圖片、繪圖、影音的方式,確認意見。

    大部分人知道溝通的重要,也都有事前溝通才進行。

    但大部分沒有做到的,是溝通結論的「具體化」和「確認」。

    以我自己拍攝的經驗,我拍攝過婚紗、婚禮現場紀錄、形象照。

    印象中,我有提出想要風格的照片,和喜歡、不喜歡的色系、動作、妝髮。

    但僅止於討論,剩下交由攝影師和造型師處理。

    好在,我對成果都很滿意。

    但如果不滿意,甚至遇到奧客,從此很盧,攝影師也很難拿出最終確認的「結論」,來保護自己。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①訪談要做紀錄,最好把紀錄交由客戶看過、簽名。

    ②客戶的喜好,以圖片方式確認。

    ③遇到說不出自己意見的,尤其要確認。務必在討論的結論上簽名同意。

    ❸簽約後的討論是關鍵,可以在契約增加一個條款:「拍攝細節依雙方之約定行之」。

    這樣寫的作用有二個:

    ①讓拍攝對象知道,你會跟他再行討論細節,而細節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②意義也在於,未來是依據雙方討論的結論,來進行成品的「驗收」。

    你問,不寫有沒有關係?

    結論上可能沒關係。但是有時不寫,少一句話,未來在主張權利時,會多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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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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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創業者招募人才,跟詐騙集團做出差異化!

    台中二個女大生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成功贖身返台。

    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是在網路上,被「出國寫程式,酬勞3萬2」徵才廣告吸引,以為很簡單,才去應徵。

    從商業的角度,我看到的是,企業該如何落實,跟詐騙集團區隔的正當招募。

    尤其,規模小的企業、一人公司,不像有規模的企業,有專門人資部門辦理招募,也很容易落入隨性、隨便,甚至,一個不小心違法。

    或者,因為招募廣告被認為是詐騙,而徵不到人。

    ①首先,公司名稱要是查得到的。

    在承辦的很多詐欺、洗錢的案子,有些被告也是誤信應徵廣告上門。

    大部分是在網路上看到,聯繫廣告上的LINE或通訊方式,再由LINE或通訊的對方提供工作細節。

    一直到提供工作細節,以一般兼差、個人工作外包來看,都不算奇怪。

    但最大的差異,是招募方是不是一個可以被查核的公司。

    曾經辦過幾個案件,假的招募方,會取一個聽起來很正常的公司名,但實際上,是沒辦法在經濟部的網站上,查到公司的登記資料。

    所以,從招募人員的立場,成立公司或個人工作室後再來徵才,有助於應徵者的信賴,免於被認為是詐騙集團。

    ②有可以核對身分的真人面試

    疫情之後,使用視訊、通話溝通的方式普及,讓很多人都忘了,求職面試的過程。

    尤其兼職性質的工作,可能根本就免了這樣的程序。

    假招募方經常以訊息往來、傳輸資料的方式,僅僅和應徵者確認身分、經歷等就錄取,應徵者甚至沒辦法確定,跟他訊息的人是誰,真實姓名是什麼。

    如果可以,最好的還是真人面試。

    碰面時提供名片,有公司名、有姓名、有電話,應徵者有辦法查證,程序也比較正式。

    對招募方來說,實體面試可以觀察應徵者的面向又多一些。

    ③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且由雙方用印

    你是不是想說,要簽勞動契約,是因為假招募方都不簽約?

    不,你錯了。我辦過的案子,很多假招募方會提供一份,「乍看」很有一回事的契約或通知信,還要應徵者簽名回傳。

    要區別非正規的作法,你要簽署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契約。

    最後,勞動契約要簽二份,雙方各拿一份。

    你問,可不可以不給錄取者?

    不是不行,但我會說不要不給。

    以正規招募的立場,勞動條件是雙方講好的,讓錄取者帶回一份契約正本,各自遵守,其實有利於管理。

    依我的觀察,當經營者的規範越透明,勞資爭議越少。

    若你的事業朝著正當經營、永續經營的目標,正式且正當的招募程序,是重要的第一步。

    不能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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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逢甲大學畢典取消,校方的危機處理及格?

    今天看新聞,報導逢甲大學畢典取消,嚇了一大跳。

    一生只有一次大學畢業典禮,而且同學、家屬都已經入座,臨時取消好可惜。

    若是我,真的會失望得要命。

    搜尋了一下相關資訊,事情經過大概如下:

    機電系的畢業典禮前,一個校園性別事件的同學家長,應是因為性別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同在場,要求他們離開。

    另一位當事人家長不滿,導致雙方現場互罵。

    校方介入協調二小時無結果,以取消畢業典禮收場。

    我覺得更好的做法會,可以是:

    ①事先溝通,而不是在現場才協調。

    從報導上得知,性別事件是校方所知悉的。

    按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校方有義務保護當事人,例如:

    尊重被害人意願;

    減低他們的互動機會;

    其他的處置方法。

    既然性別事件的兩位都是應屆畢業生,同時參加該系畢業典禮,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所以,關於他們是不是同意另一方一同參加系上畢業典禮,都應在典禮之前詢問、溝通。

    這麼做,才能在典禮開始前,知道他們的立場,甚至可以預測衝突發生的軌跡,而加以防範。

    ②校方要提出立場和作法。

    假如校方有事先溝通,一方堅持對方不能參加畢業典禮,而一方堅決參與畢業典禮,僵持不下。

    校方需要有自己的立場。

    不然,一直居中協商會沒完沒了。

    例如:

    校方提議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宗旨,提供兩位當事人在畢業典禮上座位和動線上的隔離。或其他做法。

    讓雙方都可以參與畢業典禮,也同時減低互動機會。

    作為最終方案。

    ③當有人影響畢業典禮時,應請他們離席。

    接著上面的做法。

    校方已提供符合法規的解決方案,已經可以達到讓兩位當事人不會見面的目的。

    一旦家長現場互罵、延宕典禮進行,影響其他畢業生參加畢業典禮的權利,校方就必須做出取捨。

    決定以畢業典禮為重時,要求他們離席。

    甚至,因為可預想有衝突,而先行請律師或保全待命。

    否則,就會如這次一樣,因為兩位同學及家長,犧牲了其餘多數的畢業生。

    我覺得,這個事件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有事前了解、溝通、進行沙盤推演。

    只要是事先推敲,無論策略是什麼,都不至於像現在一樣,兩位當事人家長、其他畢業生及家長,沒有一方是滿意的。

    你覺得,這個事件該怎麼處理呢?

    校方的處理方式及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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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設計師注意!別讓客戶偷走了你的著作權| ——職業 x 契約系列

    E 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幫 O 公司設計了一張活動海報。

    結果隔年,她發現:O 公司竟然把她設計的作品當底圖,改成另一張新海報繼續用。

    她很震驚,立刻發函、打電話給對方要求下架。

    結果 O 公司回她一句話:「我出錢請你設計,作品當然是我的。我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當時,雙方根本沒有簽合約、也沒談過著作權。

    E 很苦惱,不知道能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真實發生在我客戶身上。

    你也曾遇過類似的事嗎?

    E 對設計作品真的沒著作權嗎?

    其實不是。

    依據《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約定時,創作人就是著作權人。

    E 是原創設計的人,她本來就擁有那張海報的著作權,O 公司不能擅自拿去「再設計」成其他東西(法律上叫「改作」)。

    這樣做,已經侵犯著作權了。

    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律有保障,還需要簽契約嗎?」

    答案是:一定要。

    因為,當你真的遇到糾紛時,難道要拿法典去跟對方吵架嗎?(太厚又太重
  • 了解更多 503805961_122129135786833794_6641291490943494968_n.jpg
    契約

    三分鐘看懂——紛爭解決條款的眉角

    「為什麼契約的紛爭解決方式,有的寫法院,有的不是?」

    「哪個比較好?」

    「為什麼要這樣選?」

    這是法顧客戶拿著契約,問我的問題。

    你也曾經想過這些問題嗎?

    最常見的是在法院訴訟解決

    你手上拿的契約,絕大多數的紛爭解決方式是去「法院」訴訟。

    也就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契約上會有寫,是以哪個法院管轄。

    想知道怎麼選擇管轄法院,你可以看上一篇(連結在留言)。

    但你在特定的契約裡,也會見到「調解」和「仲裁」的選項

    ①會特別寫到用「調解」程序的,是在政府的工程採購契約裡。

    這裡的調解,跟普通的民事調解不同,是政府採購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一般的民事調解,去法院提告前都會安排,就不會特別寫在契約上。

    ②仲裁呢,是在訴訟、調解之外的另一種程序。

    像高配版的調解程序。跟調解程序一樣,仲裁條件具有彈性、省時、隱密性。

    但整個程序都需要符合仲裁法的嚴謹規定(例如:選定仲裁人有一定程序)。

    是商務契約、跨國契約常見的選項。

    法院訴訟、調解、仲裁的差別在哪裡

    網路上的說明很多,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下列三個差異:

    ①結果怎麼形成:

    訴訟,是法官看證據判斷。

    調解和仲裁,也會參考證據,但可以有超越證據的結果。

    ②可否上訴:

    訴訟,可以上訴,在台灣,超過訴訟金額150萬元還可以上訴到三審。

    調解和仲裁,原則上不行,一結果定江山。

    ③可否秘密:

    訴訟,審判程序和判決原則都是公開。

    調解和仲裁,可以選擇不公開。

    ④有無時間限制:

    訴訟,沒有。

    調解或仲裁,政府採購法和仲裁法上有規定,多久要做成結果。

    你能怎麼選擇

    我知道,就算做了上面的解釋,你還是不曉得怎麼選?

    所以跟你分享我的經驗:

    ❶你特別在意事件的保密性:選調解或仲裁。

    ❷你特別在意結果的公平正義:選訴訟(因為不滿意可以上訴)。

    ❸你特別在意時間,或有地域往返麻煩的特性:選調解或仲裁。

    ❹調解或仲裁不知道要選哪個:標的金額大的選仲裁;小的選調解。

    ❺你沒有特別在意的要求:選訴訟。
  • 了解更多 503257235_122128862006833794_7489381217315222445_n.jpg
    契約

    |別再複製貼上準據法與管轄條款了!| ——怎麼寫、怎麼選擇,全部教給你

    你有做過以下事情嗎?

    ❶看過每個契約都有「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條款

    ❷其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❸反正,複製貼上就對了!

    如果有,這篇就是為你而寫的。也把它分享給你身邊需要的朋友。

    準據法,就是依照哪國的遊戲規則解決問題

    契約雙方在兩個國家,發生爭議時,就會產生要選哪一國的程序來解決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先在契約上選好「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那就叫做「準據法」。

    例如:選擇以「日本法」當準據法,表示糾紛時,要依照日本法的遊戲規則進行。

    如果你和契約的對方都在臺灣,合作也在臺灣,就寫依臺灣法即可。

    管轄法院條款,是先約好要在哪個法院訴訟

    很常聽到抱怨:「怎麼我在台北,對方在台中,我竟然要跑到台中地方法院才能提告。」

    原因是,各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它的管理範圍(法律用語叫「管轄」),不是想去哪告,就能去哪吿。

    光台灣就已經有那麼多法院了,何況是涉及外國法院。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在契約裡面,寫清楚要去哪個法院訴訟,未來你跟契約的對方,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且一旦簽署了管轄法院條款,你們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去那間選定的法院提告。

    這就是「管轄法院條款」的用意。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的選擇撇步

    你可能想,要怎麼知道選哪個好?要怎麼選呢?

    這確實是很多人一頭霧水的地方。

    看過這麼多契約,我理出了幾個選擇的心得,分享給你。

    你可以照著做:

    ❶台灣的優先於外國的。

    ❷雙方都在台灣,依台灣法,選離自己近的法院。例如:我住台中市,台中地方法院優先。

    ❸只能選外國的法律和法院時,以熟悉的、距離你近的、律師好找的國家優先。

    ❹如果你擔心,法院與對方有利害關係,你會在別人的土地上吃虧,請選第三地。

    台灣企業常見的第三地選擇,是新加坡和香港,但選香港的現在比較少了。

    對準據法和管轄法院,你下次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而不只是複製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