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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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設計師注意!別讓客戶偷走了你的著作權| ——職業 x 契約系列

    E 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幫 O 公司設計了一張活動海報。

    結果隔年,她發現:O 公司竟然把她設計的作品當底圖,改成另一張新海報繼續用。

    她很震驚,立刻發函、打電話給對方要求下架。

    結果 O 公司回她一句話:「我出錢請你設計,作品當然是我的。我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當時,雙方根本沒有簽合約、也沒談過著作權。

    E 很苦惱,不知道能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真實發生在我客戶身上。

    你也曾遇過類似的事嗎?

    E 對設計作品真的沒著作權嗎?

    其實不是。

    依據《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約定時,創作人就是著作權人。

    E 是原創設計的人,她本來就擁有那張海報的著作權,O 公司不能擅自拿去「再設計」成其他東西(法律上叫「改作」)。

    這樣做,已經侵犯著作權了。

    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律有保障,還需要簽契約嗎?」

    答案是:一定要。

    因為,當你真的遇到糾紛時,難道要拿法典去跟對方吵架嗎?(太厚又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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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三分鐘看懂——紛爭解決條款的眉角

    「為什麼契約的紛爭解決方式,有的寫法院,有的不是?」

    「哪個比較好?」

    「為什麼要這樣選?」

    這是法顧客戶拿著契約,問我的問題。

    你也曾經想過這些問題嗎?

    最常見的是在法院訴訟解決

    你手上拿的契約,絕大多數的紛爭解決方式是去「法院」訴訟。

    也就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契約上會有寫,是以哪個法院管轄。

    想知道怎麼選擇管轄法院,你可以看上一篇(連結在留言)。

    但你在特定的契約裡,也會見到「調解」和「仲裁」的選項

    ①會特別寫到用「調解」程序的,是在政府的工程採購契約裡。

    這裡的調解,跟普通的民事調解不同,是政府採購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一般的民事調解,去法院提告前都會安排,就不會特別寫在契約上。

    ②仲裁呢,是在訴訟、調解之外的另一種程序。

    像高配版的調解程序。跟調解程序一樣,仲裁條件具有彈性、省時、隱密性。

    但整個程序都需要符合仲裁法的嚴謹規定(例如:選定仲裁人有一定程序)。

    是商務契約、跨國契約常見的選項。

    法院訴訟、調解、仲裁的差別在哪裡

    網路上的說明很多,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下列三個差異:

    ①結果怎麼形成:

    訴訟,是法官看證據判斷。

    調解和仲裁,也會參考證據,但可以有超越證據的結果。

    ②可否上訴:

    訴訟,可以上訴,在台灣,超過訴訟金額150萬元還可以上訴到三審。

    調解和仲裁,原則上不行,一結果定江山。

    ③可否秘密:

    訴訟,審判程序和判決原則都是公開。

    調解和仲裁,可以選擇不公開。

    ④有無時間限制:

    訴訟,沒有。

    調解或仲裁,政府採購法和仲裁法上有規定,多久要做成結果。

    你能怎麼選擇

    我知道,就算做了上面的解釋,你還是不曉得怎麼選?

    所以跟你分享我的經驗:

    ❶你特別在意事件的保密性:選調解或仲裁。

    ❷你特別在意結果的公平正義:選訴訟(因為不滿意可以上訴)。

    ❸你特別在意時間,或有地域往返麻煩的特性:選調解或仲裁。

    ❹調解或仲裁不知道要選哪個:標的金額大的選仲裁;小的選調解。

    ❺你沒有特別在意的要求: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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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別再複製貼上準據法與管轄條款了!| ——怎麼寫、怎麼選擇,全部教給你

    你有做過以下事情嗎?

    ❶看過每個契約都有「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條款

    ❷其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❸反正,複製貼上就對了!

    如果有,這篇就是為你而寫的。也把它分享給你身邊需要的朋友。

    準據法,就是依照哪國的遊戲規則解決問題

    契約雙方在兩個國家,發生爭議時,就會產生要選哪一國的程序來解決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先在契約上選好「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那就叫做「準據法」。

    例如:選擇以「日本法」當準據法,表示糾紛時,要依照日本法的遊戲規則進行。

    如果你和契約的對方都在臺灣,合作也在臺灣,就寫依臺灣法即可。

    管轄法院條款,是先約好要在哪個法院訴訟

    很常聽到抱怨:「怎麼我在台北,對方在台中,我竟然要跑到台中地方法院才能提告。」

    原因是,各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它的管理範圍(法律用語叫「管轄」),不是想去哪告,就能去哪吿。

    光台灣就已經有那麼多法院了,何況是涉及外國法院。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在契約裡面,寫清楚要去哪個法院訴訟,未來你跟契約的對方,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且一旦簽署了管轄法院條款,你們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去那間選定的法院提告。

    這就是「管轄法院條款」的用意。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的選擇撇步

    你可能想,要怎麼知道選哪個好?要怎麼選呢?

    這確實是很多人一頭霧水的地方。

    看過這麼多契約,我理出了幾個選擇的心得,分享給你。

    你可以照著做:

    ❶台灣的優先於外國的。

    ❷雙方都在台灣,依台灣法,選離自己近的法院。例如:我住台中市,台中地方法院優先。

    ❸只能選外國的法律和法院時,以熟悉的、距離你近的、律師好找的國家優先。

    ❹如果你擔心,法院與對方有利害關係,你會在別人的土地上吃虧,請選第三地。

    台灣企業常見的第三地選擇,是新加坡和香港,但選香港的現在比較少了。

    對準據法和管轄法院,你下次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而不只是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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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你只是分享了一個點子,結果一個月後被別人搶先上架——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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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約怕的不是沒簽,而是看不懂還簽

    我都會問,拿著簽完的契約來諮詢的人:「你當時怎麼同意簽這個契約?」
     

    經常獲得的答案是:「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意思」、「其實當時沒有看懂」、「以為就是對方說的那樣」。

    曾經這麼做、有這樣念頭的人,請把這篇收藏起來。

    看不懂條款,比沒簽契約還危險

    雖然宣導簽約,是這個粉專的宗旨之一,但比起簽了看不懂的契約,沒簽還比較好。

    沒簽約的條件,因為較難舉證,還有協商空間。

    但簽了看不懂的條款,等於認同了你看不懂的條款。如果這些條款對你不利,你還是要按照條款履約。

    就像簽了賣身契都不知道!

    不要假裝看得懂,也不要只聽對方解釋

    商務契約上常見,契約文字沒有確實描述實際的合作情形。

    我經常鼓勵客戶,看不懂、有任何懷疑,相信你的直覺和閱讀能力,提出來問,問清楚。

    對方的回答,盡可能以文字或錄音的方式呈現。

    而且建議你,不只要問對方,也要問法律專業者。

    經常碰到的情況是,詢問對方時,對方說的跟最終契約「文字」是不一樣的。

    一旦發生爭議時,法院實務上,會以「文字」的意思優先判斷。

    千萬不要大意了。

    簽了就要負責,法官不會同情你

    最後,告訴你一個真相。

    如果你以「我當時沒有注意看契約條款」、「不懂契約條款的意思」來抗辯,法院是不採納的。

    因為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沒看、沒看懂就簽約,也是要承擔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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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說「只是合作意向書而已」,你信了就輸了

    「意向書」這三個字,總有讓人覺得「還在探詢合作機會」、「反正一切還沒定案」的魔力。

    常聽老闆們說,對方說這只是合作意向書,所以就先用印了(啊,阻止不及~)。

    如果你曾有這種念頭,或這麼做過,請繼續看下去。

    不是叫意向書,就不算契約

    在臺灣的法律之下,不論文件叫什麼名字,都是以內容來判斷,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

    如果意向書中的內容,對於契約重要的條件已經有共識,還是會認為是契約成立。

    例如:採購意向書裡,已經記載單價、品項、最少數量,契約就成立了。

    沒有按照契約條款履約,就是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不會少的。

    就算不是契約,也可能會成為預約

    有些意向書會設計成,需要在多久期間內,簽訂什麼契約。

    這種記載方式,法律上叫做成立預約。

    沒按照預約去簽約,一樣必須承擔責任,例如被要求履約,或被求償。

    舉例來說,意向書約定,雙方要在六個月內簽訂正式開發契約,如果對方沒有配合在六個月內簽約,你就可以去訴請對方履行簽約的責任。

    為了避免這樣的責任,可以在意向書裡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意向書裡寫「不拘束雙方」,就可以不受拘束嗎?

    在英文契約裡,比較常出現「不拘束雙方」的用語。但有時也有在中文契約中看到。

    但其實不是有寫不拘束雙方,就完全擺脫拘束。

    有見過雖然在開頭寫著不拘束雙方,其他條款內容卻非常具體,到底是全部不拘束,還是只有開頭不受拘束,有得爭執。

    比較保險的做法,在特定具體的契約條款上,還要再加上不拘束雙方的文字。

    不讓你被意向書綁住的作法

    為了保有探詢合作機會的用意,你可以這樣訂意向書的內容:

    ❶只要還有討論、變動空間的重要條件,先不要訂明。以範圍、區間取代。(不然,就直接訂契約就好啦。)

    ❷像是預約的意向書,多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❸對於有具體的共識的條件,可加註:雙方不受拘束,條件可隨時更動等文字。

    不要被「只是合作意向書」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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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自動續約條款——到底要,還是不要

    公司的承辦人請我把「自動續約條款」加進合約。
     

    原因是,這樣她就不用一直續約、簽約。

    但自動續約條款真的那麼方便?

    可不一定。

    除了「方便」,你還要考量的是這兩件事:

    ❶契約是否有定期異動的必要

    續約條款的方便,在於契約條件維持不變,可以直接繼續執行。

    你簽訂契約性質,受市場影響大,或希望保持議約彈性,就不適合自動續約條款。

    常見的例如:

    容易受市場、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

    初次合作的對象。

    產業內容攸關政策的。

    處於授權者地位的,像是授權經銷、授權智慧財產權等。

    ❷提前通知是否不續約的期限,是否適於管理

    自動續約條款通常附有「提前通知的『期限』」,期限各有不同,常見的是一到三個月不等。

    如有大量契約,又無妥善的契約管理制度,要確知各契約不續約通知期限,就很不容易。

    也會是評估,是否加入自動續約條款的事由之一。

    保留自動續約條款的前提下,你可以這麼做:

    ❶自動續約「有期限」,例如:只自動續約一次。保有定期檢視契約條件的機會。

    ❷就「特定項目」保留議約空間。像是定價、違約條款、保固條件等。

    ❸增訂不續約通知期限「後」、契約到期「前」的終止條款。

    避免發生,沒有在期限內通知不續約,卻又在契約到期前反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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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網路上找契約範本——你必須知道的事

    客戶傳來要審閱的契約,才瀏覽一遍,就發覺事情不妙。詢問客戶契約來源,原來是從網路上下載來改的。

    你曾在網路上下載契約嗎?

    使用不好的契約範本,不但不能幫助,反而害到自己。

    找台灣繁體中文的契約

    中國大陸、香港的商業走得很快,契約類型很多。曾在網路上搜尋契約就會知道,很容易查到簡體中文或香港繁體的契約。

    但中國大陸、香港的法律,跟台灣在法律、用語、習慣都有不同,拿著他們的契約來看,必定發生不合法、看不懂、交易習慣不同的悲劇。

    除非你的交易地區在其他國家,否則請參考台灣繁體中文的契約。

    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優先

    網路上查到的契約水平參差不齊,只有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是經過許可的。

    不是法律專業的你,可以這樣找到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

    ❶搜尋關鍵字:

    定型化契約範本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範本

    ❷下載來源是來自主管機關的官網

    多參考幾份相同類型的契約

    你問,可是我要的契約類型,沒有政府公告的契約範本怎麼辦?

    網路上可以找到契約可以參考。

    如果你不是法律專業,我這麼建議:

    ❶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契約,比較可靠。

    ❷法律相關或個別網站提供的契約,來源通常不可考,正確率無法確認。

    ❸你可以多找幾份相同或類似的契約來看,發現架構、內容大同小異,拿來參考比較安心。

    最後,告訴你一個業界的秘密

    你有沒有曾有過一個想法,就是自己參考網路擬一份契約,再請律師審閱,比較省錢?

    我的答案是:對一半。

    你參考對的契約,或有過草擬契約的經驗,草擬好契約給律師審閱,確實可以省下很多律師的工時。以時計費的話,費用就比較省。

    相反,如果你草擬的契約,無法呈現真實需求,導致律師需重新理解需求,在原有文字裡去調整和修改,甚至大改,比起律師直接自己寫一份契約,花更多時間,費用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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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遇上違約的對方,先別急著火冒三丈!——你必須知道的5個處理步驟

    你有經歷過,契約的對方不履約,或履約得很爛很爛的情形嗎?

    根據我的經驗,反應大概有三種:

    ❶生氣但想解決問題

    ❷屢勸不聽,無奈至極

    ❸我一定要告死他(激進貌!!!)

    你是哪一種呢?留言告訴我哈哈。

    不過,遇上這種事,不愉快是正常的。畢竟可能影響營運計劃、增加成本、受到客訴等。

    為了趕快解決問題,下列步驟,是你需要知道的:

    蒐集、整理違約的證據

    一旦有違約情形發生,請務必保留證據。

    證據例如:

    ❶收到貨卻不付款的:到貨簽收單、照片、影片、催告函

    ❷付款不出貨的:付款證明、催告函

    ❸要求修改設計超過約定上限的:往來電子郵件、訊息對話截圖、交付的圖稿

    ❹防水塗層施做完成仍漏水的:漏水照片、測試報告、溝通過程文字截圖或影音

    這是釐清對方違約狀態的第一步。

    一方面是舉證,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理解到,自己有疏失,不完全是別人的錯。

    拿出你的契約,好好地重新看一次

    既然是違約,當然要把一切之本——你們簽署的契約拿出來看。

    因為,才會知道,接下來你有多少底氣,可以做多少事。

    如果這時發現,你們根本沒簽契約,請先原地哭一下(誤)。

    當然,不是沒有解,只是會面臨比較多難關,例如:

    他沒有履約,那你們的約是什麼?

    他沒有好好履約,那他應該要怎麼做?

    他違約,你可以跟他請求什麼?

    沒有契約,那有法律規定可以讓你請求嗎?

    難關通過了,一樣解得了。

    找出「他應該要做什麼、怎麼做」的契約條款,並核對違約的證據

    契約找得到履約標準,才有辦法確認你.所.認.為.的.違.約,是不是真.違.約。

    有時面臨的困境是,你認為的違約,是你主觀的評價,可是契約上並沒有寫。

    舉例來說:

    請廠商製作一個符合xx菌種的莓果口味益生菌,後來測試,菌種是符合規格的,也是莓果口味,但嚐起來不太好吃。

    查看契約發現,契約上只寫莓果口味,但沒有寫明要求好吃,或要依誰的口味決定好不好吃。

    這樣一來,就很難以契約條款,向對方主張違約。

    找出「他沒做、做不好」會怎麼樣的契約條款

    若很幸運的,確認有違反契約約定的情形,必須找到你.可.以.向.他.主.張.什.麼.權.利。

    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請求違約金、更換新品、修補瑕疵等。

    比較常見的誤解是:「只要有違約,就可以請求違約金」。

    但實際上,要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才可以請求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效果的條款,或沒有約定足夠,就得找找法律上,是否有條文可以讓你請求了。

    決定後續作法

    以上步驟都準備妥當,就可以來決定後續行動。

    你可以這麼做:

    ❶最首要是確立訴求。就是你最希望對方怎麼做,次要以後的訴求可以排列偏好順位。

    ❷安排行動順序。常見的行動有:

    ①發函催告。

    ②發起協商或調解。

    ③提告。

    ④終止合約。

    ⑤消極擺著,另尋其他合作夥伴。

    若你還是毫無頭緒,還有一個選擇——找律師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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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訂契約千萬不要犯的10個錯誤

    「契約不就簽嗎?還會犯錯?」

    如果你心中有這樣的疑問,要小心囉。來看看你是不是都做對了:

    ❶用社群暱稱、筆名簽約

    在社群經營自媒體、品牌越來越盛行,許多創作者在外走跳、為人所知的是社群的「暱稱」或「筆名」,而不是本名。

    暱稱、筆名與本名不同的是,無法透過身分證件確認真實性,也可以輕易變更,或被他人使用。很難特定簽署的人就是希望合作的人。

    發生履約爭議時,要找誰履約、向誰求償都很麻煩。

    你可以這麼做:

    ①以本名簽約。

    ②需要以暱稱履約時,在契約裡特別標注「是以xx名義」履約。

    ❷沒有核對契約對方資訊

    簽約時沒注意,對方是用個人還是公司簽、人名公司名正不正確、身分證和統一編號有沒有錯。

    幸運時,剛好都是正確資訊。沒有問題。

    不幸時,可能是:

    ①跟你接洽的是公司,簽的卻是個人;

    ②人名跟身分證上不同;

    ③簽署的公司根本不存在。

    都會影響契約效力、履約對象。

    等到爭議發生,可能求助無門,因為簽約對象根本不存在,或找無對象。

    因此,請你務必以身分證件、公司登記資料來確認,簽約者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是商號或公司,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以查詢:https://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

    ❸契約之外,還有口頭約定

    請不要相信「說說就好」、「口頭約定」。在江湖上,面對人心還是需要謹慎些。

    請相信,一樁好的合作,彼此會為了合作,把所有條件用白紙黑字寫清楚。因為口頭約定,除非有錄音、錄影,通常是證明不出來的。

    如果你願意接受口頭約定,也務必抱持著「對方沒履行,也可以接受」的心態為之。

    ❹日期沒有寫年份

    日期是由年、月、日組成,但很常見契約上只寫月、日。

    大部分時候,從前後文看,可以猜出是指哪一年的日期。

    但曾經經手的訴訟案件,就遇上契約上沒有寫明交貨日的年份,導致在討論有沒有遲延交貨時,陷入舉證困難的窘境。

    ❺修改處沒有雙方簽名、用印

    契約是雙方的共識,所以契約紙本上有額外修改,包括加字、減字、刪字,都需要雙方在修改的部分上,「再次」簽名或用印。

    否則,很難證明,修改是雙方同意的結果。

    證明不出來,就會被法院認為,修改的部分不成立共識。就不算數啦。

    ❻雙方只留電話、沒留地址

    沒留地址,就是連寄存證信函催告、警告、提出訴求都沒辦法。

    只能去法院訴訟,才有機會透過法院的調查程序,取得地址,提出請求。

    ❼契約正本只有一份

    契約是由雙方簽署,最好的是簽署正本二份,一人留存一份。

    原因是,可以隨時觀看契約,包括確認履約狀況、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

    有爭議時,也不怕持有契約的一方,對契約動了手腳。

    承辦過幾件契約爭議的訴訟,我的客戶手邊都沒有合約,想要爭取權利,還要靠對方提出契約,提出了契約,又覺得跟印象中的版本不一樣。過程非常坎坷。

    ❽契約正本只有一方用印

    契約要雙方同意才會生效。雙方在契約書面上簽名,是雙方同意的最佳證明。

    你可能問,雙方都講好了,但是當時忘了簽回而已。這樣契約就不成立嗎?

    契約是有成立,但是很難舉證。

    沒有簽回的一方可以說,當時雖然討論了很多,最終沒有共識,所以沒有簽回。

    如果另一方也沒有其他證明,看得出來「有共識」只是「忘了簽回」,也沒輒了。

    ❾公司只蓋發票章

    很多公司以發票章回覆報價單,簡便快速,但不建議用印契約。

    發票章取得太容易了,很容易被偽造、變造,或沒有經過公司合法授權用印的疑慮。

    ❿沒附附件

    寫契約時,很常把比較複雜、客製化的履約內容放在附件中,作為履約依據。

    沒附附件,就等於,履約義務、驗收標準等重要契約內容缺失。

    如果碰到對方沒有履行附件內容,你可能因為缺乏附件依據,而沒辦法向違約的對方主張權利。

    (想知道要怎麼附附件嗎,你可以看這篇《附件怎麼附》這篇https://www.facebook.com/61575013843025/posts/122110973324833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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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商案作品的手稿,創作者自己可以使用嗎?

    我妹也是從事文創產業,從她身上才發現,越來越多人為自己佈展。一方面把自己的作品集合起來展示,像小型的成果發表會,另一方面也讓粉絲可以參與充滿喜愛角色的展覽。

    其中,如果能把一些未曾公開的手稿作為展覽內容,再令人驚喜不過的了。

    但是,既然是為別人創作商案的手稿,跟任意使用自己創作的情形又不一樣。

    如果你也是文創產業者,或你是創作者,也面臨草稿使用的疑問,請看下去。如果你不是,也分享給你身邊身為創作者的朋友。

    商案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財產權屬於誰

    首先,著作權財產權簡單說是指,擁有使用作品的權利,及把作品權利授權出去的權利。

    這個權利屬於誰,你要先看看,原先委任設計的契約有沒有規定。若是沒有約定,著作權法規定是由創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不過根據經驗,如果契約上有寫,大部分是由商案業主擁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原因很簡單,一方面花錢請人設計的作品,是專為業主需求而生,不適合也不想要別人使用,二方面也為了他對作品的掌控性。

    手稿可不可以用,跟它的所有權和著作財產權有關

    ❶手稿不是交出去的那份商案作品,所以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創作者擁有手稿的所有權。

    ❷你擁有手稿的所有權,還要考量,任意使用會不會侵害商案業主對商案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有看過契約寫明,創作歷程所產生的草稿都包括在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範圍內的,那就沒什麼爭議,創作者不能自行展出。

    契約沒有寫,或沒有寫清楚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包括草稿,當然,解釋上,商案業主的著作財產權就沒有包括商案作品的手稿。理論上是可以自行展出的。

    但必須小心的是,契約沒有寫清楚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範圍,或手稿的著作財產權歸屬,都存在爭議風險。爭議一來,煩人的不是訴訟結果,而是過程。

    但你還要注意,有沒有違反保密義務

    除了著作權的議題,在商案設計委託或其他委託創作的合作裡,會在契約約定保密義務。

    常見的保密義務,例如,不能揭露創作者的身份。

    這樣的情形下,縱使你擁有商案設計手稿的所有權、著作財產權,未經同意下具名公開展出時,還是會違反保密義務。需負上損害賠償或違約金的後果。

    最能避免爭議,還是先徵得商案業主的同意

    正在看文的你,若是有使用商案作品本身或手稿作為作品集、展覽等公開行為,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契約裡寫清楚。

    你可以這麼做:

    ❶把商案作品著作財產權的範圍限制清楚,例如:有沒有包含手稿。

    ❷如果商案作品和手稿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商案業主,你也要在契約上寫明,業主同意授權你使用手稿的目的和範圍。

    舉例:你可以為行銷目的,使用手稿在作品集或成果展覽中。

    ❸保密條款有包括不能具名公開時,你就要斟酌是否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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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川普關稅政策—從契約角度,該怎麼因應呢?

    川普下達關稅政策,儘管後來有開放各國重新談判,暫緩施行,也有發布免責公告,表示部分品項享有免於對等關稅。

    現況盤點

    首先,很實際的,你必須檢視一下現有契約的執行情況:

    ❶先確認有無正在或即將受影響的部分。

    ❷有受影響之虞時,再查找有無相應的契約條款可以用來處理或協談。

    如果都沒有相關條款,甚至沒有契約只有訂單,要重新議約就比較困難。

    但以川普關稅政策影響全球的情形,有意維繫合作關係的夥伴,還是會有機會接受再次協談。

    議約條款

    你有機會重新討論契約,或才正要開始談契約時,你可以做的是:增加議約條款。

    常見的作法是,在物價、匯率、稅率波動等超過多少百分比時,雙方同意重新議價。也可以其他表準作為議價基準。

    雖然仍是需經雙方同意才會談成,至少雙方能依照契約這條款,再次進入議價程序。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經常出現在契約中,但它主要解決,已經發生債務沒法履行的情況。例如,疫情期間突然的鎖國、禁止接觸等,工廠生產不出產品、進出口遲延等。

    能夠在訂定時更注意的是,把目前具體可見的因素訂定進去,舉例「關稅政策」、「貿易政策」、「法定傳染病」等。可避免在執行契約時,雙方因為不可抗力因素的定義意見不一。

    不過,不可抗力條款的侷限,就是沒辦法作為重新議約的依據。

    法律規定的情事變更條文,舉證責任困難

    或許你有點Sense,說法律應該有「情事變更」相關規定吧。

    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確實是規定因情事變更,非當時所預料,致原契約的效果顯失公平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原有的效果。

    例如,總經銷未達每年銷售數量,如果是因為疫情所致,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少每年銷售下限,或減少違約金懲罰。

    不過,實務上,依法主張情事變更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最困難之處。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未達銷售數量的原因,可能是行銷失策、產品不佳、契約訂定的目標錯誤、疫情滯銷等,要證明至單一成因,實在不容易。

    所以能在契約中明訂相關條款,會比事發時,才利用民法第227條之2或類似情事變更的規定來主張,容易得多。
     
    但這樣高度的政策不確定性,對匯率、市場都早成不小影響。

    在這樣突如其來的情況,你一定會想:該怎麼因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