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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寫契約,其實是重新檢視自己的事業

    最近幫很多小規模的事業,撰寫接洽業務時,需要的通用版契約。

    例如,自媒體工作者、小規模小於10人的公司等。

    真正下筆撰寫之前,會跟他們開會。

    都固定會詢問這些問題:

    ❶這份契約的接觸對象,跟你的合作模式是什麼?如果還沒有進行過,你最希望的合作方式是什麼?

    ❷過去從接洽到完成合作項目,有沒有什麼最令你困擾的情形?我想要極力避免的情況?

    ❸你都怎麼收費?有沒有退費機制?

    第一個問題,主要是了解商業模式。

    有時候客戶會企圖用法律用語來說明,或者告訴我,他們不知道該從哪邊說起。

    我都會說,只要把從頭到尾的合作過程,用最白話的說法就好了。

    因為撰寫一份常用的通用契約,必須全盤了解整個商業模式。才有辦法設計出,適合他們使用的契約。

    有些客戶是為了未來的業務做準備,所以商業模式還沒有完善,甚至沒有親自做過。

    這時候,我會請他多去收集相關資料,例如像同業打聽、或者自己模擬想要的過程和方式。

    我自己也會為客戶的產業,去做功課。同時結合我做相同或類似產業的經驗,提供意見、跟他們討論。

    既然已經到撰寫契約,想必這個商業模式已經或即將進行。了解產業是必須的。

    第二個問題,是為了了解,哪些情況需要在契約特別防範,或多加說明。

    會希望撰寫成契約的,經常都是因為有看到,特別需要注意的情況。

    常常是先前吃過虧的地方、曾經跟客戶矛盾之處、接洽過程中不順暢的情形。

    例如,老是有客戶拖欠款項、開課時由學員任意要求退費等。

    這就是契約裡,要解決的痛點。

    不然這份契約,就會留於一般,而無法成為適合你使用的契約。

    第三個問題,是最重要的盈利模式。

    這也是合作對象,包括消費者,最在意的環節。

    所以沒有寫清楚,爭議也會特別多。

    這裡會在意的,除了何時付款之外,也包括其他費用(例如車馬費)怎麼支付、付款方式、開收據、會不會退費、要怎麼退。

    聽起來都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小細節遺漏了,就會有很大的不便。

    有趣的是,經常在跟客戶討論這些,撰寫契約重要資訊之後,我收到客戶的反饋:

    這些問題和討論過程,讓他重新檢視事業。

    為此在做了很多功課之後,也把他的事業模式更優化了!

    這正是寫契約的真正意義。

    也是為什麼我喜歡幫人撰寫契約。

    不只是把客戶認為的需求,寫成契約文字,而是協助完整他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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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從彩虹眷村潑漆事件,看寫契約應注意的事。

    你還記得台中的彩虹眷村潑漆事件嗎?

    最初因為彩虹爺爺(黃永阜)在老屋上,用鮮豔色彩和獨特的風格作畫,成為了台中知名景點。

    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授權彩虹爺爺認養維護契約,無預警拒絕續約。

    於是,在111年7月30日,契約到期的前一天,協助彩虹爺爺管理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著他的員工,用油漆塗刷覆蓋原本牆面上的彩繪。

    各界譁然。

    台中市政府對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目前刑事一、二審都判無罪,民事一審也認定台中市政府敗訴,彩虹文創公司不用賠償。

    為什麼呢?

    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

    (以民事判決為基礎整理,附帶刑事結論)

    ❶台中市政府是彩虹眷村——房子的所有權人。從106年8月1日到111年7月31日委由彩虹爺爺認養(每次3年,續約1次)。

    ❷彩虹爺爺在106年、109年授權彩虹文創負責人,負責上開認養契約的各項工作。

    ❸依照認養契約第4條約定,彩虹爺爺能使用房子,且自備設備、器材進行創作。

    同時,彩虹爺爺也已將過去創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人。

    所以彩虹文創的負責人等人,可以繼續在彩虹眷村的房子上創作,也可以對已完成的創作進行改造或重新創作。

    ❹另依照認養契約第9條約定,認養期滿或經終止,彩虹爺爺應將房子回復原狀後返還台中市政府。

    並未約定所謂回復原狀,是指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返還。

    且參考106年的現場照片,大部分牆面及地面為素面,部分彩繪牆面多落漆、斑駁,如今現狀養護狀態得當,也沒有毀損或減少價值。

    ❺結論: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的行為,沒有毀損,無罪。也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所有權,不需賠償。

    從這個案件獲得的啟發

    ❶著作權歸屬、授權、轉讓有必要書面寫清楚

    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等能不能根據彩虹爺爺的原有創作,去修改或重新創作。

    攸關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權利。

    按照判決的記載,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有提出「著作人格權授權契約書」、「授權書」。

    似可證明確實有獲得,彩虹爺爺將現在與未來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

    但「授權書」等同著作財產權「讓與」嗎?

    授權範圍又是什麼?

    判決裡面只是輕描淡寫,沒有詳述授權書文字。

    猜測是授權書本身也寫得很簡略,容有不同解讀的空間。

    如果能夠在授權或權利讓與之初,就有更明確的「授權」或「權利讓與」的條件規範,可能可以避開雙方在著作權方面的角力。

    ❷契約文字明確的重要

    台中市政府主張以富含彩繪的房子「現況」,解釋為契約裡回復原狀的意思。

    但被法院駁回,因為契約沒有這樣的約定。

    由此可知,契約解釋都是以「文字的字面上意義」為原則。

    例外才透過其他證據,去推翻字面上的意思,而去討論文字背後的真實意義。

    所以,必須重視契約的每一個字。

    明明說好是A條件,發現字面上卻是B的意思,務必提出修改它。

    否則,就必須花雙倍力氣,去舉證文字背後的意思。

    也要解釋,為什麼文字意思不同,卻還是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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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單方終止契約的執行,真的是單方就好?

    收到法顧客戶來電,說他的合作夥伴,突然就不來工作了,已經好幾天了。

    公司進度全部都停擺。重點是人還消失斷聯。

    看過當時的契約,正好符合其中一條終止契約的要件。

    於是,就幫客戶寫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讓客戶寄出。

    然後,他拿了一個可愛的問題:

    「需要他同意簽回嗎?」

    法律上或契約條款,一般寫的終止是單方終止。

    因為邏輯上,雙方同意,講好就好了,也沒什麼好需要特別寫的!

    會寫下來的權利,就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契約的一方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終止。

    因此,在符合法律或終止條款上的條件時,另一方就可以依此終止契約無誤。

    從策略上來說。

    符合契約終止條件,且一方到達想要終止契約的程度,想必信賴關係也已經破碎,合作不下去了。

    公司方要割捨這個人時,也不適合再徵得對方同意,甚至簽回。

    否則,一旦對方不配合,分手分不掉才是最痛苦的。

    所以,執行依法律、契約條款單方終止,最乾脆。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步調。

    你可能問起,終止之後,對方不滿意、不認同,甚至來鬧,怎麼辦呢?

    在僵局之下,且公司方沒有什麼要從對方身上拿回什麼的時候,只能被動應戰。

    讓對方花費比較多的成本、心力來主張權利。

    例如:對方對於終止合作關係後,要付結算款金額不認同。為了拿到他心目中認為應得的款項,他可能去提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需要負比較多的舉證責任。

    當然,行使單方終止權前,一定經過一番通知或要求補正,也評估過後續情況,才會執行單方終止。

    因為公司方也需要明白和承擔,堅持立場毫不妥協的情形下,雙方開戰的局面。

    很難有兩全其美,公司方全然得利的做法。

    所以,我回答客戶,單方終止的存證信函寄過去,對方收到時,雙方的合作關係就終止了。

    不用等對方同意,也不用簽回。

    你如果也碰到這種,合作不下去,對方又無法合夥好好協商,你可以這麼做:

    ❶查閱雙方簽署的契約,有沒有終止的規定。

    例如:「任一方違反契約,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終止本契約。」

    ❷如果沒有,看看有沒有符合,民法或相關法規的終止規定。

    ❸滿足終止的條件,可以寫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

    滿足條件,包括對方的行為,和自己該做的義務都已經做了。過程最好都有留存證明。

    終止的內容要寫到:

    ①因為對方的什麼行為。

    ②依據什麼契約條款、法律終止。

    ③什麼時候終止生效,例如:存證信函送到時。

    ❹同時,也要有心理準備,後續會伴隨而來的程序。

    像是或他要向你請求什麼的訴訟;

    或物理性爭執和鬧事。

    當然,也是有可能,是你要從他身上拿回什麼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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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健身房/健身課契約——10個必看重點。

    近期有不少健身房紛爭,我自己也有跟教練上重訓課,頗有心得。

    其實,政府已經有規定健身中心和健身教練的契約該怎麼訂。

    全名叫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無論你是消費者,還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都需要知道!

    來看看10個,你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上面講到政府規定的「應記載及不能記載事項」,是消費者的權利最低標準。契約條件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2.教練課的課堂可以上到何時,需要記載清楚。

    健身房的年費和期限,或教練課幾堂課多少錢,比較不會忘記,但常常漏了注意課堂的使用期限,不要忘了。

    之前暫時不能劇烈運動的時候,我就忘記教練課是有期限了。還好當時教練有提醒我,才即時辦理延期。

    3. 如果有特定教練、特定項目服務的需求,也要寫下來。

    才不會發生,你以為跟你上課的是A教練,結果實際上由B教練上課。或A教練搭配其他教練輪流上課。

    4.健身房業者或教練先收費用,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依法收預付費用達50%以上,業者就必須提供履約保證。例如辦理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價金保管專戶等。

    例外按堂付款、月繳、預收款5000元以下可以不用。

    現在大型健身中心應該都是月繳,但我上教練是一次結清,金額在5000元以上,應該也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5.暫停的情況、暫停的時候權益有哪些。

    暫停是爭議最多的,因為錢與權益!

    依法可以暫停契約的原因有:

    ❶出國超過一個月

    ❷傷害等不適合運動

    ❸運動,可以終止契約

    ❹懷孕、育嬰、照顧家人等需要

    ❺服兵役

    ❻搬離現居地

    ❼其他難以履約的情形

    暫停期間,不用繳費用,有效期也要順延。

    會員資格到期,該上的課還沒上完,是不需要續會期,就應該讓消費者把課程補完。

    6.什麼情況下可以永久終止契約,和要不要支付手續費、違約金。

    不想繼續在這間健身房,或上教練課,可不可以退費、需不需要付違約金都是看情況的。

    只有在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要求終止契約,業者才可以不予退費、請求手續費或違約金。

    7.業者不能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調高費用。

    有時看到為貪圖方便和主控權,會在契約裡記載「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字樣。

    但契約的本質就是雙方共識,片面變更契約就違背了契約的本質,當然不行。

    健身房為了管理所訂定的使用規則,可以自行調整。

    只是如果會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違反效果,最好不要任意變動,免得又發生消費爭議!

    8.要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去審閱,不能讓消費者事先拋棄審閱權。

    9.契約一律一式二份,要讓消費者帶回去,不能要求回收保管。

    10.不能約定到期自動續約!

    健身房、教練契約的條款,比政府公布的差,或相反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但與其等到無效,雙方爭執不休,不如在簽契約前,先把不該出現的條款排除。

    你是消費者,我知道字很多,但還是要仔細瀏覽契約內容。

    因為等到權益受損再來吵,曠日費時,可能還未必得到想要的。

    你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寧可一剛開始就訂一份沒有違法的契約。

    我經手過各行業的消費爭議,就算是小到不能再小的原因,甚至是奧客程度,都必須花時間、人力、金錢成本處理。

    尤其現在社群發達,消費者隨便都可以在網路上爆料,聲譽未必是事後處理完成後,可以輕易再救回來的。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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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跟被提告的客戶開會,每次都是身穿工廠制服的他跟我討論。

    第一次會議,請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一看才發現,登記負責人另有其人。他才不好意思地說,登記負責人是太太,但實際經營的是他。

    這種借名登記模式,真是遍佈台灣中小企業!

    經常看到的被登記人,依序是伴侶(多半是太太)、子女、親友、資深員工等親近的人。

    偏偏對於親近的人,總是沒有寫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留存其他證明。

    而不時發生自己的經營成果,被登記的人整碗端走的慘痛案例。

    所以,如果有客戶來找我商量,要借名登記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股權,我一律建議不要。

    不然就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分享給你,我每次給客戶的提醒。

    不當登記負責人,不是就可以逃避責任

    記得有一個客戶,他的工作模式就是一直開公司,但一直找人頭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經營有問題時,他就再換另一間公司。

    結果身上背了一大堆案子。

    因為法院在認定時,已經不單純是看登記人是誰,也會從真正經營、決策的人判斷。

    縱使沒有成為被告,為了輔助被告的登記人,你還是要掏出錢來應付案子、還錢等,面臨的責任遠大於想像。

    你有沒有辦法承擔?

    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的登記人靠譜嗎?

    行政機關唯一認明的是登記人。

    如果你說你才是實際負責人,登記人卻跟你唱反調,不承認借名登記,你就要辛苦地提出證明才行。

    否則,也只能摸摸鼻子。

    而且,與其確認你是否有找到靠譜的登記人,不如說,這世上很難有能夠「保證」不變心的登記人。

    醜話說在前面,預作證明的準備

    ①簽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目前大部分借名登記關係,最缺乏的。

    但只要寫明借名登記關係,且雙方簽名,勝過證人的千言萬語。(也有可能根本沒證人。)

    因為人會說謊,契約不會!

    ②一定要保留金流

    之前有一個案件,客戶每次都用現金,直接把店的稅費繳掉。

    結果訴訟時,因為沒辦法舉證,店的稅費是由他繳的,而敗訴。

    所以,你要確保所有支出的費用,能夠顯示錢是從:你➜登記人➜收款單位。

    任何一條金流關係斷了,就掰了。

    ③保管公司相關的重要物件,例如大小章、契約正本、財報等。

    這才足夠顯示,你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你覺得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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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照片要拍成怎樣,你才滿意? ——從契約的角度,避免客戶對拍攝成品不滿意的具體方法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新人到日本去拍婚紗照,花了新臺幣22萬元,結果成品不是頸部以上沒入鏡,就是剪影照、風景照。

    她很不滿意,指控婚攝公司,負責人卻說「符合交給客人的標準」。

    到底「標準」是什麼呢?

    攝影不像規格有數據,A就A,B就B,縱使類型雷同,也會因創作者的藝術主觀不同而不同。

    這是也是,很多創作類型的委任關係,像是拍攝、平面設計、室內設計等,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契約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具體化」雙方對攝影作品的「共識」。

    ❶美感要素標準化,標準要具體到,可以比較一不一樣的程度。

    標準化就是把美感拆解成各個要素,給予要素一個像數據的標準。規格化。

    之前接洽一些網路製作公司,他們提供各種網頁的版型,讓我就在這些版型裡面挑選,然後最終成品應該要跟樣板長得一模一樣。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樣是最容易確認的模式。

    當然,勢必部分犧牲美感的藝術性和獨一無二性。

    ❷溝通要紀錄過程,以圖片、繪圖、影音的方式,確認意見。

    大部分人知道溝通的重要,也都有事前溝通才進行。

    但大部分沒有做到的,是溝通結論的「具體化」和「確認」。

    以我自己拍攝的經驗,我拍攝過婚紗、婚禮現場紀錄、形象照。

    印象中,我有提出想要風格的照片,和喜歡、不喜歡的色系、動作、妝髮。

    但僅止於討論,剩下交由攝影師和造型師處理。

    好在,我對成果都很滿意。

    但如果不滿意,甚至遇到奧客,從此很盧,攝影師也很難拿出最終確認的「結論」,來保護自己。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①訪談要做紀錄,最好把紀錄交由客戶看過、簽名。

    ②客戶的喜好,以圖片方式確認。

    ③遇到說不出自己意見的,尤其要確認。務必在討論的結論上簽名同意。

    ❸簽約後的討論是關鍵,可以在契約增加一個條款:「拍攝細節依雙方之約定行之」。

    這樣寫的作用有二個:

    ①讓拍攝對象知道,你會跟他再行討論細節,而細節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②意義也在於,未來是依據雙方討論的結論,來進行成品的「驗收」。

    你問,不寫有沒有關係?

    結論上可能沒關係。但是有時不寫,少一句話,未來在主張權利時,會多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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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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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創業者招募人才,跟詐騙集團做出差異化!

    台中二個女大生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成功贖身返台。

    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是在網路上,被「出國寫程式,酬勞3萬2」徵才廣告吸引,以為很簡單,才去應徵。

    從商業的角度,我看到的是,企業該如何落實,跟詐騙集團區隔的正當招募。

    尤其,規模小的企業、一人公司,不像有規模的企業,有專門人資部門辦理招募,也很容易落入隨性、隨便,甚至,一個不小心違法。

    或者,因為招募廣告被認為是詐騙,而徵不到人。

    ①首先,公司名稱要是查得到的。

    在承辦的很多詐欺、洗錢的案子,有些被告也是誤信應徵廣告上門。

    大部分是在網路上看到,聯繫廣告上的LINE或通訊方式,再由LINE或通訊的對方提供工作細節。

    一直到提供工作細節,以一般兼差、個人工作外包來看,都不算奇怪。

    但最大的差異,是招募方是不是一個可以被查核的公司。

    曾經辦過幾個案件,假的招募方,會取一個聽起來很正常的公司名,但實際上,是沒辦法在經濟部的網站上,查到公司的登記資料。

    所以,從招募人員的立場,成立公司或個人工作室後再來徵才,有助於應徵者的信賴,免於被認為是詐騙集團。

    ②有可以核對身分的真人面試

    疫情之後,使用視訊、通話溝通的方式普及,讓很多人都忘了,求職面試的過程。

    尤其兼職性質的工作,可能根本就免了這樣的程序。

    假招募方經常以訊息往來、傳輸資料的方式,僅僅和應徵者確認身分、經歷等就錄取,應徵者甚至沒辦法確定,跟他訊息的人是誰,真實姓名是什麼。

    如果可以,最好的還是真人面試。

    碰面時提供名片,有公司名、有姓名、有電話,應徵者有辦法查證,程序也比較正式。

    對招募方來說,實體面試可以觀察應徵者的面向又多一些。

    ③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且由雙方用印

    你是不是想說,要簽勞動契約,是因為假招募方都不簽約?

    不,你錯了。我辦過的案子,很多假招募方會提供一份,「乍看」很有一回事的契約或通知信,還要應徵者簽名回傳。

    要區別非正規的作法,你要簽署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契約。

    最後,勞動契約要簽二份,雙方各拿一份。

    你問,可不可以不給錄取者?

    不是不行,但我會說不要不給。

    以正規招募的立場,勞動條件是雙方講好的,讓錄取者帶回一份契約正本,各自遵守,其實有利於管理。

    依我的觀察,當經營者的規範越透明,勞資爭議越少。

    若你的事業朝著正當經營、永續經營的目標,正式且正當的招募程序,是重要的第一步。

    不能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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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設計師注意!別讓客戶偷走了你的著作權| ——職業 x 契約系列

    E 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幫 O 公司設計了一張活動海報。

    結果隔年,她發現:O 公司竟然把她設計的作品當底圖,改成另一張新海報繼續用。

    她很震驚,立刻發函、打電話給對方要求下架。

    結果 O 公司回她一句話:「我出錢請你設計,作品當然是我的。我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當時,雙方根本沒有簽合約、也沒談過著作權。

    E 很苦惱,不知道能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真實發生在我客戶身上。

    你也曾遇過類似的事嗎?

    E 對設計作品真的沒著作權嗎?

    其實不是。

    依據《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約定時,創作人就是著作權人。

    E 是原創設計的人,她本來就擁有那張海報的著作權,O 公司不能擅自拿去「再設計」成其他東西(法律上叫「改作」)。

    這樣做,已經侵犯著作權了。

    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律有保障,還需要簽契約嗎?」

    答案是:一定要。

    因為,當你真的遇到糾紛時,難道要拿法典去跟對方吵架嗎?(太厚又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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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三分鐘看懂——紛爭解決條款的眉角

    「為什麼契約的紛爭解決方式,有的寫法院,有的不是?」

    「哪個比較好?」

    「為什麼要這樣選?」

    這是法顧客戶拿著契約,問我的問題。

    你也曾經想過這些問題嗎?

    最常見的是在法院訴訟解決

    你手上拿的契約,絕大多數的紛爭解決方式是去「法院」訴訟。

    也就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契約上會有寫,是以哪個法院管轄。

    想知道怎麼選擇管轄法院,你可以看上一篇(連結在留言)。

    但你在特定的契約裡,也會見到「調解」和「仲裁」的選項

    ①會特別寫到用「調解」程序的,是在政府的工程採購契約裡。

    這裡的調解,跟普通的民事調解不同,是政府採購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一般的民事調解,去法院提告前都會安排,就不會特別寫在契約上。

    ②仲裁呢,是在訴訟、調解之外的另一種程序。

    像高配版的調解程序。跟調解程序一樣,仲裁條件具有彈性、省時、隱密性。

    但整個程序都需要符合仲裁法的嚴謹規定(例如:選定仲裁人有一定程序)。

    是商務契約、跨國契約常見的選項。

    法院訴訟、調解、仲裁的差別在哪裡

    網路上的說明很多,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下列三個差異:

    ①結果怎麼形成:

    訴訟,是法官看證據判斷。

    調解和仲裁,也會參考證據,但可以有超越證據的結果。

    ②可否上訴:

    訴訟,可以上訴,在台灣,超過訴訟金額150萬元還可以上訴到三審。

    調解和仲裁,原則上不行,一結果定江山。

    ③可否秘密:

    訴訟,審判程序和判決原則都是公開。

    調解和仲裁,可以選擇不公開。

    ④有無時間限制:

    訴訟,沒有。

    調解或仲裁,政府採購法和仲裁法上有規定,多久要做成結果。

    你能怎麼選擇

    我知道,就算做了上面的解釋,你還是不曉得怎麼選?

    所以跟你分享我的經驗:

    ❶你特別在意事件的保密性:選調解或仲裁。

    ❷你特別在意結果的公平正義:選訴訟(因為不滿意可以上訴)。

    ❸你特別在意時間,或有地域往返麻煩的特性:選調解或仲裁。

    ❹調解或仲裁不知道要選哪個:標的金額大的選仲裁;小的選調解。

    ❺你沒有特別在意的要求: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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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別再複製貼上準據法與管轄條款了!| ——怎麼寫、怎麼選擇,全部教給你

    你有做過以下事情嗎?

    ❶看過每個契約都有「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條款

    ❷其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❸反正,複製貼上就對了!

    如果有,這篇就是為你而寫的。也把它分享給你身邊需要的朋友。

    準據法,就是依照哪國的遊戲規則解決問題

    契約雙方在兩個國家,發生爭議時,就會產生要選哪一國的程序來解決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先在契約上選好「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那就叫做「準據法」。

    例如:選擇以「日本法」當準據法,表示糾紛時,要依照日本法的遊戲規則進行。

    如果你和契約的對方都在臺灣,合作也在臺灣,就寫依臺灣法即可。

    管轄法院條款,是先約好要在哪個法院訴訟

    很常聽到抱怨:「怎麼我在台北,對方在台中,我竟然要跑到台中地方法院才能提告。」

    原因是,各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它的管理範圍(法律用語叫「管轄」),不是想去哪告,就能去哪吿。

    光台灣就已經有那麼多法院了,何況是涉及外國法院。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在契約裡面,寫清楚要去哪個法院訴訟,未來你跟契約的對方,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且一旦簽署了管轄法院條款,你們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去那間選定的法院提告。

    這就是「管轄法院條款」的用意。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的選擇撇步

    你可能想,要怎麼知道選哪個好?要怎麼選呢?

    這確實是很多人一頭霧水的地方。

    看過這麼多契約,我理出了幾個選擇的心得,分享給你。

    你可以照著做:

    ❶台灣的優先於外國的。

    ❷雙方都在台灣,依台灣法,選離自己近的法院。例如:我住台中市,台中地方法院優先。

    ❸只能選外國的法律和法院時,以熟悉的、距離你近的、律師好找的國家優先。

    ❹如果你擔心,法院與對方有利害關係,你會在別人的土地上吃虧,請選第三地。

    台灣企業常見的第三地選擇,是新加坡和香港,但選香港的現在比較少了。

    對準據法和管轄法院,你下次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而不只是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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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你只是分享了一個點子,結果一個月後被別人搶先上架——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