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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和大企業商議契約的三個心法

    近期遇到不少自雇者或中小企業來諮詢契約。

    他們共同的情況都是,契約的對方是規模比他們大的公司或企業,而面臨下面幾個窘境:

    ❶契約不平等

    ❷對方不太接受他們修改契約的意見

    ❸他們卻還是很想拿下這個合作案

    到底該怎麼辦呢?

    契約還是要好好審閱

    曾經有客戶說:「沒辦法商議,幹嘛還看那麼仔細。」哇不行啦,請看,要看,拜託仔細看!

    要仔細看的原因有三個:

    ❶知道在這份契約下,你要做什麼

    契約裡面規定你要做的事情,是不是你能做的、做不做得到對方要求的標準,是你首先必須評估的。

    如果依現在的能力做不到,例如沒有足夠的技術、有技術但人力或設備不足等,表示你一定會違約啊。

    ❷知道你如果做不到,要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如果自己有違約的可能,違約效果是什麼、是否能夠承擔?

    舉例,沒有在期限內完成100件成品,需要賠償對方報酬10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你才能評估有沒有能力支付、願不願意受這樣的違約處罰。

    ❸如果對方違約,他要賠償你多少,才能補償到你的損失和不方便

    以保密義務舉例。你為了這個合作,提供給對方很多商業上的機密資料。如果對方洩密了,結果契約上沒有寫違約效果,或需要你自己舉證損失,你可以接受嗎。還是,你認為應該要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都沒看就簽,就像自己被賣了都不知道。

    縱使對方不一定會接受修改意見,但還是要提出商議

    你會問:「對方那麼強大,看起來就不會理我」、「提議了也不會改,還需要提出嗎?」但你不知道的是,提出商議的意義有二:

    ❶提了有機會,不提就完全沒有商議機會

    說一個真實故事。我有一個客人,跟一個知名的國際公司合作,合作項目大概有共識了,但契約條款太偏頗了,客戶實在無法接受。

    於是,我跟他們討論出影響最重大的幾個條款,搭配商業慣例和法律概念,以合理性來向對方說明不認同的原由。中間很多次被對方打回票,但最後對方居然做了部分妥協!

    有試有機會。

    ❷提出代表你地位上沒有顯低於對方

    依我的觀察,越是把自己看得很小,反而越讓對方認為你好講話,可以對你強勢。

    而對契約提出意見商議,就是一個你把對方看成平起平坐的做法。大不了被打槍而已。契約商議本來就是同意與拒絕來往的過程,也沒什麼特別。

    如果你還是覺得很害羞,教你一招:你可以問問題。

    把有疑問的、認為不合理的都提出來詢問,讓對方知道你不是隨便的。

    對方為你解釋訂定的原因、合理性,在解釋的當中,如果有對方講起來很牽強的地方,可能就會是商議的切入點。

    反問自己,如果違反契約條款,是否承擔得起成本或賠償

    如果對方就真的真的,對於你的修改提議不動如山,你最後要思考的是:

    ❶自己違約時,能不能承擔賠償金額;對方違約時,你能不能承擔對方不賠償的成本。

    ❷你想要在這個合作中獲得金錢以外的經歷、名聲等,有沒有大於你要承擔的賠償或成本。

    想過一輪之後,認為自己可以承擔,就簽下去吧。但如果風險的成本太高了,縱使是一個好的機會,也需要放手。或者說,也不能稱為是一個好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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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會被AI取代嗎?

    果殼在Threads上發了一篇「用ChatGPT寫律師書狀:文組地獄來了」的文(連結放留言),這篇文大意是:
    利用GPT 4o模式撰寫訴狀,生出了一份堪用的書狀。他發現:

    ❶市場不需要這麼多律師了。

    ❷律師函、存證信函這種簡單工作,可以立馬完成。

    ❸未來大型律所,可能要裁員了

    獲得了非常大的迴響,很多人分享了律師不會被AI取代的原因。

    不可否認的,律師是人,人本來就有許多AI無法取代的特質和能力,例如:人性、信賴度、創意性、客製性等。

    但剛好昨天看到Lawsnote DocPei快速生成、審閱契約的網站,究竟律師的「撰寫、審閱功能」到底會不會被AI取代呢?

    我認為短期內不會。以一個AI外行人的角度,觀察原因如下:

    法律專業的人比較能給予足夠明確的指令,生成符合需求的文件

    在果殼那篇Threads及留言回覆,他花了很多時和思考間給予指令(持續調教、修改、請他用最高法院判決結構及語氣撰寫等),並不是隨意丟入訴求,就生成一個所謂「堪用」的書狀。

    從這樣的過程可知,如果不是法律專業,甚至沒有律師背景,恐怕沒能給予正確指令,以達到生成符合需求,又切合法律的文件。

    沒有法律專業的人較無法辨別生成結果,而知道哪裡需要調整

    前幾天法顧客戶的承辦人提供一份ChatGPT做成的契約審閱意見,讓我參考。

    我第一次看,覺得內容有模有樣、四平八穩。第二次看,卻發現內容細節沒有切中要點,意見很多但沒有結論。但客戶說他看過內容了,覺得跟他的意見差不多。

    不禁懷疑,如果不是律師,對於AI生成後的成果,是不具備辨識能力的。

    如果有訓練好的AI可做到律師撰寫、審閱的功能,讓人信任也需要時間

    果殼那篇Threads留言中,有一則提到對生成結果的信任問題。

    目前,大部分的人還有以「信賴」決定「認同」的習慣,AI生成的結果何時取得人們的信賴,還有一段路要走。

    外加有一個有趣的點!Lawsnote DocPei快速生成、審閱契約的網站服務中,還是提供了一個「律師審閱服務——客製化契約方案」的選項。這可以說,也是理解律師的客製功能,及順應AI還無法完全取代律的趨
    勢。

    你的想法呢

    你認同我的觀點嗎?

    你的工作有被AI取代的可能嗎?

    之後想試試公開檢視透過AI生成的契約或書狀。你們會有興趣嗎。

    請分享給對AI取代工作的議題有興趣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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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不想更正錯誤契約條款—的決策經驗

    公司承辦人拿著我的修改意見說,對方表示:「這條款文字確實把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寫反,但是修改要上簽呈,很麻煩,會延展整個簽約的期程,反正這條款不是核心條件,希望維持原狀」。

    問我是不是就不要改了。

    影響簽約進度,確實是一個關鍵句,畢竟牽一髮動全身,簽約延後,後續的計畫也連帶推遲。

    條款確實也不是核心條件,可是,不對的條款,就是跟實際情況不符,怎麼知道未來會不會成為爭議的來源呢。

    身為公司法律顧問的我,實在非常為難。

    後來的決定是:要改。

    我是這樣思考的:

    記載錯誤是很嚴重的,要改,就算不是核心條件

    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寫反了,是事實錯誤,會讓甲方或乙方喪失原本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雖然不是核心條件,也是契約條款之一,雙方按照履約的依據,錯的條款沒辦法執行。

    不怕大家都看得出來的錯誤,只怕有人利用了這個錯誤

    甲方和乙方的權利義務寫反,是大家仔細一看就看得出來的錯誤,只要雙方有個共識、自行代換一下就可以正確理解。

    但文字就寫在那裡,如果遇到有心的一方,利用錯誤的條款文字做文章,就不好了。

    例如,甲方是交貨方,乙方是付款方,原本應該是甲方在乙方沒付款時,可以罰乙方遲延付款違約金,結果寫成乙方在甲方沒有付款時,可以罰甲方遲延付款違約金。造成甲方喪失對乙方請求遲延付款違約金的權

    利。

    當甲方要請求乙方遲延付款違約金時,乙方若是說「不,依契約甲方沒有這個權利」,也不是不可以,因為契約確實是這麼寫的。

    對方寫錯了,麻煩和遲延的責任要多承擔一些

    當對方提出了很麻煩、不要改的要求,善良的你可能先想的是:「哎呀,好像真的會很麻煩」、「執意修改是不是很找麻煩」、「會不會對方就不想跟我們做生意了」、「簽約延後,確實推遲的原訂計劃,也會影

    響公司」。

    但想到這裡,請先暫停,想想自己的權益:

    ❶對方寫錯了,他修改要跑簽呈,程序麻煩的是他,不應該是我呀。

    ❷對方的錯誤徒增修改的流程,或許可以要求他加快程序,不至於影響原訂計劃。

    在對方失誤的利基點上,開口要求是合理的。儘管未必成功,但有時權利是要來的,沒有開口就沒有機會。如果對方拒絕,就遲延問題,再來想其他辦法也不遲。

    最終,結果如何?

    因為我的堅持,公司承辦人沒有妥協,而持續與對方溝通。

    而且承辦人最後還談到對方願意想辦法在不影響原訂計劃的情形下,更正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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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報價單的法律效力——可以只簽報價單嗎

    客戶來事務所諮詢,希望把被積欠的貨款要回來。我問他是否有相關證明,他說只有報價單和出貨單,一邊把這些紙張拿給我,一邊問我還有救嗎。

    這是中小企業很常見的交易流程。今天要來說說報價單。

    對方有簽回的報價單是契約的一種

    大部分的報價單會包含發出報價單的人、對象、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一些其他條件,有時會有報價期限,用意是限期回覆是否同意。

    實務流程是發出報價單,交易對象如果同意,會簽回。

    報價單被簽回時,表示雙方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就成立了。雙方就必須按照報價單上的條件履行契約。

    所以,如果沒有再另行簽訂契約,務必要保留報價單簽回的正本或溝通紀錄,因為那就是契約的證明。

    只有報價單,沒有簽契約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但你可能疑惑,這樣簽報價單就好了,還有需要簽契約嗎?

    我的答案是:有簽契約還是會比只有報價單好。

    ❶需要時,舉證比較容易

    報價單經常都是簽回一份,而且通常用傳真、掃描,沒有正本。

    比較容易被爭執報價單是假的。

    契約是簽一式兩份,雙方各有一份,可以拿出來核對,比較不會有真假或偽造變造的爭議。

    ❷內容記載比較完整

    以採購設備舉例,報價單通常記載的是交易雙方、設備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交付地點,很少包括違約要如何處理、有無需要保密、發現瑕疵的處理。

    你可能又問,沒有約定就按照民法規定就好啦。

    但是,民法規定一定不比契約約定來得仔細,也不會那麼切合個案交易需求。

    例如,設備交期影響生產進度,一旦遲延,影響的不是只有看得到的損失,而是生產進度遲延、交貨遲延、客訴、商譽受損,所以可以透過額外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或遲延罰款,來遏止遲延交付。

    如果沒有約定,按照民法規定,就沒辦法請求損害賠償以外的違約金。

    我的觀點

    報價單是快速就交易內容達成共識的方法,權利義務細節,還是無法取代契約書。

    雖然中小企業有採用報價單快速、簡單的習慣,大部分也沒有遇上難題,但也多是在沒有爭議產生、沒有違約情形發生的時候。

    開始有爭議時,像是沒付款、沒出貨、遲延,解決上會比有契約來的複雜。

    所以,最好有報價單也有契約書。如果認為交易項目很單純,也至少至少在報價單上寫明重要的契約條款。

    回到客戶的問題,他還有救嗎?

    他提出的報價單上,有交易雙方、商品品項、單價、數量、總金額、付款時間,也有對方用印簽回,契約是成立的,對方確實沒有履約,有救有救。

    但我們還是會模擬了各種被爭執的可能性,和要怎麼舉證,以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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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附件的附法

    「律師,這種附件要怎麼附成附件?」這是法顧客戶問我的可愛問題。

    大部分律師處理的是契約審閱和撰寫的部分,除非要見證,後續簽署、裝訂是由客戶自行完成。

    因為客戶問了這個問題,也才知道執行上有碰上的疑問。

    依情況,分成幾種附件方法:

    契約裡面有寫到附件,就要記得附件

    沒錯,第一種情況,就是忘了附哈哈。

    這種情況通常沒有把律師審閱或撰寫完成的契約再看一次,不知道契約裡面有提到附件,或沒有意識到附件是需要檢附的。

    所以,要記得。不然,如果附件是契約重要內容,沒附就沒有依據了。

    附件是少量書面,直接印出來跟契約定在一起

    常見的少量書面是報價單、訂單,也有頁數不多的介紹簡報或規劃書,它們的內容會顯示產品或服務的單價、總價、品項或服務內容。

    因為雙方可能已經有共識了,所以會以這些內容當作契約附件。

    這樣少量頁數的文件,就印出來跟契約訂在一起,再用印簽署即可。

    附件內容原本是複雜又量多的書面,可以印出附件或指定特定檔案

    所謂複雜又量多的書面,例如圖說、規格書等,可能會碰到一些印出方面的問題,像是格式不適合印出、印出大小不適合閱讀、印出數量過多等。

    當然,能全部印出來,是最簡單的方式。

    但如果列印出來不適合,或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可以在契約裡寫明該附件的特定位置,來取代印出來。以圖說為例:

    ①在雙方x年x月x日oo群組內上傳檔名為「___」的圖說

    ②在雙方x年x月x日誰的email寄給誰的email的電子郵件附檔檔名為「___」的圖說

    只要能夠確保、特定,雙方所要附的附件是在上開位置的電子檔,內容是對的,以上的作法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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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10人以下公司雇用資深主管的三個提醒

    「我請了一個資深員工,期望他提供給我經營上的經驗和業績來源,但我害怕他把我的權利奪走,該怎麼保護自己?」

    這是少年頭家的煩惱。

    當然,這裡的少年與資深,是比較出來的,不限年紀,不要對號入座哈哈。

    勞動契約、委任契約靈活運用

    勞動契約關係,是人員與老闆有從屬關係,例如:要受主管指示辦事,沒有自主決定處理事務的權利,每天提供勞務的時間來賺取薪水等。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只要持續提供勞務,是沒有工作期限直到離職。

    委任契約關係,人員是受委任處理特定事務,為了達到特定事務的目標,可以自己決定處理方式。不是必須適用勞基法規定,通常約定一個委任時間,像是一至三年,到期要繼續合作再續約。

    如果看中這個人的經驗與業績,而不是為了公司多一名勞力,採用委任關係(常見是給予顧問職),有期限,可以評估委任效能後,決定是否繼續合作,不用適用勞基法規定,自由有彈性。

    但並不是,把勞動契約的名稱,改成委任契約,就可以規避勞基法上的雇主責任。

    薪資搭配獎金,權限設計,確保努力動機和權力掌控

    固定薪資通常是時間到了就付錢,無論勞資關係還是委任關係,時間久了,很難避免惰性。搭配獎金和分潤,讓績效和取得的報酬連動,是提升努力的動力方式之一。

    但如何搭配和設計,還有怎麼配套,例如KPI設定、獎金和分潤機制、預算、期望達到的效果等,都是需要討論的項目,再進行規劃。

    至於權力,要確保公司主管可以彼此制衡,老闆也要能夠監督檢核,才能掌控最終權力。否則,被這碗端走也是剛好。

    規畫好之後,再以契約寫清楚,就比較能避免被資深主管踩在腳下,有名無實。

    你可能覺得,這個每間公司都是用吧?

    是。但10人以下公司的組織很扁平,一人要管的東西通常很多,規範也沒有那麼清楚,人數少關係緊密,更容易有權責不分的情形發生。
    但沒有既要又要,承擔選擇的結果

    最後,如果你問,有沒有方法達成:既要他的經驗和業績來源,又希望他能跟一般員工一樣使喚,薪資不用那麼高,還不能奪權篡位,可不可能?

    我必須說,(幾乎)不可能。

    除非遇上天使,否則自己享盡所有好處的想法,是沒辦法建立長期合作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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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urger加盟爭議的啟示2——從加盟總部的角度

    上篇主要以加盟主的觀點來寫,今天則要以加盟總部的角度,從下面三個觀點來看這次的事件。

    新增條款是否要告知加盟主?

    從Ken桑的影片中得知,他與Qburger至少簽過二次契約,第二次有競業禁止條款。也是常見的,在續簽約或重簽約的契約內容中,條款內容有變更或新增的情形。

    但是否有需要主動告知對方,新的契約裡,條款文字哪裡有不一樣?要看情況、雙方現在和未來的關係維繫,也會看加盟總部的作風。

    告知有變動的條款,會讓雙方在簽訂過程更聚焦,更透明,過程中難免為變動的條款磋商、角力,至少最終簽署的契約版本是雙方都清楚、明白、接受的。就算某一方未來反悔,雖然還是有可能會出來鬧一鬧,但

    心裡會把理虧這事盤算進去。

    不告知有變動的條款,也是一種作法。通常用在變動條款不利於對方,不說、沒被發現就簽下去,省得說明、協商、爭執成本,因為確實碰過不少簽約對象是比較難溝通的例子。只是,契約協商省得了,後來的爭

    執就未必躲得掉,這個事件就是如此。

    片面終止契約前是否要先通知加盟主?

    如果契約明文規定可以單方終止的條款,在符合終止條件的前提下,片面終止不用事先告知加盟主。

    那在道德上是否有需要先告知?我比較建議不要。原因是大部分時候,到達需要片面終止的情形,違約事態已經嚴重,或至少對某一方來說很嚴重,如果結論都是要終止契約,事前通知反而會增加成本。

    例如,在這次的事件中,雙方在碰面會議時(被錄音的那天),對於是否有競業行為的認知就大不同,Ken桑對加盟總部求償違約金一事,反應也非常激烈,可以想像,先通知再單方終止契約,只會擴大爭執。如果我

    是Qburger的律師,也會建議Qburger不先通知,直接按照契約約定,發函終止契約。

    你可能會問,這樣不是讓爭議越來越大?也可能被訴諸法院訴訟?

    是的,沒錯。不過,所有決策都是利益權衡後的結果。對方是否尋求法院訴訟、雙方各自掌握多少證據、輿論會不會延燒、會延燒多久,都是評估是否直接單方終止契約的因素,評估過後,逕行單方終止契約的利

    大於弊,且弊是還可以承擔的,就還是會這麼執行下去。

    法理當前,情分的重要性?

    在法治社會中,法理優先於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情份,我認為攸關的是信賴關係、品牌價值。

    從Ken桑的影片中可以得知,Qburger先前以照顧年輕人的口號號召加盟,假設這是真的,表示這可能是Qurger品牌重要價值之一。撇除Ken桑理虧的部分,Qburger的加盟契約條款、條款變更及爭議處置的方式,若

    造成員工或外人感受到跟「照顧年輕人」的品牌價值有出入,儘管法理上站得住腳,形象也未必全然不被負評影響。

    信賴關係和品牌價值是一點一滴積累而成,形成不容易,當然不容許被隨意消磨。所以,在法理當前,最好還是以符合品牌形象的方式來處理,收穫的掌聲會大於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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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urger加盟爭議的啟示

    前陣子在Youtube上有一個爆料Qburger加盟爭議事件的影片,根據影片內容了解事件始末如下:

    Ken桑自2019年開始分別以老婆、自己及友人名義開了三間Qburger加盟店(原有四間,後來退出合夥)。

    2024年11月,因為父親罹癌等經濟需求,開始在朋友以泰式吐司等為主的新開餐廳打工,為了促進朋友生意,會轉發朋友店內貼文,老婆也擔任該朋友新開餐廳的行銷約一個月,有轉發店內貼文到自己的IG,並以

    自己要開店的名義在Threads上吸引粉絲。

    2025年1月21日與Qburger總部面談,總部以Ken桑違反競業禁止為由,將執行四張本票,共計200萬元。2025年2月3日收受總部存證信函,於函到之日起終止加盟合約,並賠償違約金、本票及公司損失共計300

    多萬元。其後,就被總部切斷貨源。

    從這個事件裡,有三個啟示分享。

    契約要從頭到尾看完再簽署

    從影片中引用的錄音檔中,可以知道Ken桑至少簽過二份契約,且第二份契約增加了一項餐飲業競業禁止條款。雖然單憑錄音檔中聽不出競業禁止條款的切確文字,從Ken桑詢問的問題中,推測他不曉得有該條

    款,卻簽了契約。

    這也是處理案件時,很經常碰到的情況:「就很信任總部啊,沒看契約內容就簽署了。」但成年人具有識字理解能力,一旦簽署了就必須對契約內容負責,法院可不採這種理由!

    所以,每份契約務必從頭到尾,一字一字看清楚再簽名。

    加盟主不是員工,競業禁止規定不適用勞基法的規定

    在留言中有很多人提到,競業禁止需要給予補償,但那是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加盟主跟加盟總部之間是加盟契約關係,不是加盟總部聘僱的勞工,加盟主當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

    加盟主跟加盟總部的競業禁止規範就回歸加盟契約。如果像錄音檔所說,Ken桑簽署的第二份契約內有競業禁止條款,Ken桑就必須遵守自己簽署的契約規定。

    一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就必須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責任,頂多被請求違反競業禁止違約金的時候,再向法院爭執違約金顯失公平,希望法院斟酌減少而已。

    符合片面終止條件時,可逕行發函方式終止合約

    Ken桑在影片裡說到,總部竟然直接發函而沒有先告訴他,同時也提到,總部若是認為他違約,大可去法院告他。這裡就要來說說,契約終止條款的運作方式。

    契約中常見的終止條款,是約定在某些情形下,契約的一方可以單方、片面終止契約。當有一方違約而符合可以單方終止契約的條件時,另一方就能按照契約,直接發函終止契約。所以,法律實務上,既然有了單

    方終止條款,通常就不會像Ken桑說的,還事先通知他,或者去法院提告了。

    你可能會想,那Ken桑不服總部單方終止的行為怎麼辦?Ken桑除了向總部爭執之外,就是去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斷總部單方終止契約到底合不合法、加盟契約還存不存在。

    最後,有情份是多給的

    商場上的情份是多給的。如果有碰到有情有義的合作夥伴,是幸運;沒有碰到,是常態。自己的小心謹慎,才是最可靠實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