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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生命的最後好好過 ——預立醫療決定書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新聞報導,車模打牛奶針昏迷18天,家屬決定拔管,而閨蜜不認同。

    在生命的最終,要不要用機器維持生命,是一個很難的議題。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選項。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書?

    預先決定,自己如果處於法定的情況時,要不要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法定情況有:

    ①末期病人

    ②不可逆昏迷

    ③永久植物人

    ④極重度失智

    ⑤其他政府公告的疾病或情形

    誰可以做?

    只要你滿18歲、有健保卡、心智清楚,沒有受監護宣告,就可以辦理。

    不一定要等到有疾病或生命末期。

    要怎麼做?

    ①去政府認可的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②邀請二位見證人一起。只要是有意識可以理解的成年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

    ③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④填寫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⑤醫院會協助登記在健保卡上。

    你同時可以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①當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幹嘛?

    當你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時,代理人可以幫你聽醫生說明。

    也可以簽署侵入性或治療同意書。

    還有依照你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幫你表達意願。

    ②誰可以擔任你的代理人?

    只要不是:

    ❶你的受遺贈人、❷你的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❸會因你死亡而獲利的人(例如人壽保險受益人)

    都可以擔任你的代理人!

    而不一定是家人。

    已經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是否還需要進行?

    有需要。我認為功能略有不同。

    詢問過幾間醫院,他們會優先看預立醫療決定書和醫療代理人。

    加上有註記健保卡,在辨識上,應該也比較快速。

    會開始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也是因為客戶。

    他因為家庭因素,有著讓家人以外更親近的人,可以從旁協助做醫療決定。

    協助他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時,他詢問我關於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問題,我才開始去研究,和打電話到醫院了解。

    當然,每個制度都會有不完美之處。

    例如,很多網友提到的,家人、繼承人和醫療跟代理人不同人,誰要負責支付醫療費用。如果在這些人之間衝突很大的話,確實可能存在這樣的情形。

    又例如,意外來得猝不及防,像新聞上這個年輕的生命,也很難想像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但是這個制度,提供了一個選項,讓對於自己的身體很有主見、已經有清晰的想法,或者有病人自主權以外需求的人,多一個選擇。

    也是一件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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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照片要拍成怎樣,你才滿意? ——從契約的角度,避免客戶對拍攝成品不滿意的具體方法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新人到日本去拍婚紗照,花了新臺幣22萬元,結果成品不是頸部以上沒入鏡,就是剪影照、風景照。

    她很不滿意,指控婚攝公司,負責人卻說「符合交給客人的標準」。

    到底「標準」是什麼呢?

    攝影不像規格有數據,A就A,B就B,縱使類型雷同,也會因創作者的藝術主觀不同而不同。

    這是也是,很多創作類型的委任關係,像是拍攝、平面設計、室內設計等,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契約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具體化」雙方對攝影作品的「共識」。

    ❶美感要素標準化,標準要具體到,可以比較一不一樣的程度。

    標準化就是把美感拆解成各個要素,給予要素一個像數據的標準。規格化。

    之前接洽一些網路製作公司,他們提供各種網頁的版型,讓我就在這些版型裡面挑選,然後最終成品應該要跟樣板長得一模一樣。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樣是最容易確認的模式。

    當然,勢必部分犧牲美感的藝術性和獨一無二性。

    ❷溝通要紀錄過程,以圖片、繪圖、影音的方式,確認意見。

    大部分人知道溝通的重要,也都有事前溝通才進行。

    但大部分沒有做到的,是溝通結論的「具體化」和「確認」。

    以我自己拍攝的經驗,我拍攝過婚紗、婚禮現場紀錄、形象照。

    印象中,我有提出想要風格的照片,和喜歡、不喜歡的色系、動作、妝髮。

    但僅止於討論,剩下交由攝影師和造型師處理。

    好在,我對成果都很滿意。

    但如果不滿意,甚至遇到奧客,從此很盧,攝影師也很難拿出最終確認的「結論」,來保護自己。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①訪談要做紀錄,最好把紀錄交由客戶看過、簽名。

    ②客戶的喜好,以圖片方式確認。

    ③遇到說不出自己意見的,尤其要確認。務必在討論的結論上簽名同意。

    ❸簽約後的討論是關鍵,可以在契約增加一個條款:「拍攝細節依雙方之約定行之」。

    這樣寫的作用有二個:

    ①讓拍攝對象知道,你會跟他再行討論細節,而細節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②意義也在於,未來是依據雙方討論的結論,來進行成品的「驗收」。

    你問,不寫有沒有關係?

    結論上可能沒關係。但是有時不寫,少一句話,未來在主張權利時,會多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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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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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創業者招募人才,跟詐騙集團做出差異化!

    台中二個女大生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成功贖身返台。

    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是在網路上,被「出國寫程式,酬勞3萬2」徵才廣告吸引,以為很簡單,才去應徵。

    從商業的角度,我看到的是,企業該如何落實,跟詐騙集團區隔的正當招募。

    尤其,規模小的企業、一人公司,不像有規模的企業,有專門人資部門辦理招募,也很容易落入隨性、隨便,甚至,一個不小心違法。

    或者,因為招募廣告被認為是詐騙,而徵不到人。

    ①首先,公司名稱要是查得到的。

    在承辦的很多詐欺、洗錢的案子,有些被告也是誤信應徵廣告上門。

    大部分是在網路上看到,聯繫廣告上的LINE或通訊方式,再由LINE或通訊的對方提供工作細節。

    一直到提供工作細節,以一般兼差、個人工作外包來看,都不算奇怪。

    但最大的差異,是招募方是不是一個可以被查核的公司。

    曾經辦過幾個案件,假的招募方,會取一個聽起來很正常的公司名,但實際上,是沒辦法在經濟部的網站上,查到公司的登記資料。

    所以,從招募人員的立場,成立公司或個人工作室後再來徵才,有助於應徵者的信賴,免於被認為是詐騙集團。

    ②有可以核對身分的真人面試

    疫情之後,使用視訊、通話溝通的方式普及,讓很多人都忘了,求職面試的過程。

    尤其兼職性質的工作,可能根本就免了這樣的程序。

    假招募方經常以訊息往來、傳輸資料的方式,僅僅和應徵者確認身分、經歷等就錄取,應徵者甚至沒辦法確定,跟他訊息的人是誰,真實姓名是什麼。

    如果可以,最好的還是真人面試。

    碰面時提供名片,有公司名、有姓名、有電話,應徵者有辦法查證,程序也比較正式。

    對招募方來說,實體面試可以觀察應徵者的面向又多一些。

    ③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且由雙方用印

    你是不是想說,要簽勞動契約,是因為假招募方都不簽約?

    不,你錯了。我辦過的案子,很多假招募方會提供一份,「乍看」很有一回事的契約或通知信,還要應徵者簽名回傳。

    要區別非正規的作法,你要簽署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契約。

    最後,勞動契約要簽二份,雙方各拿一份。

    你問,可不可以不給錄取者?

    不是不行,但我會說不要不給。

    以正規招募的立場,勞動條件是雙方講好的,讓錄取者帶回一份契約正本,各自遵守,其實有利於管理。

    依我的觀察,當經營者的規範越透明,勞資爭議越少。

    若你的事業朝著正當經營、永續經營的目標,正式且正當的招募程序,是重要的第一步。

    不能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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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逢甲大學畢典取消,校方的危機處理及格?

    今天看新聞,報導逢甲大學畢典取消,嚇了一大跳。

    一生只有一次大學畢業典禮,而且同學、家屬都已經入座,臨時取消好可惜。

    若是我,真的會失望得要命。

    搜尋了一下相關資訊,事情經過大概如下:

    機電系的畢業典禮前,一個校園性別事件的同學家長,應是因為性別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同在場,要求他們離開。

    另一位當事人家長不滿,導致雙方現場互罵。

    校方介入協調二小時無結果,以取消畢業典禮收場。

    我覺得更好的做法會,可以是:

    ①事先溝通,而不是在現場才協調。

    從報導上得知,性別事件是校方所知悉的。

    按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校方有義務保護當事人,例如:

    尊重被害人意願;

    減低他們的互動機會;

    其他的處置方法。

    既然性別事件的兩位都是應屆畢業生,同時參加該系畢業典禮,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所以,關於他們是不是同意另一方一同參加系上畢業典禮,都應在典禮之前詢問、溝通。

    這麼做,才能在典禮開始前,知道他們的立場,甚至可以預測衝突發生的軌跡,而加以防範。

    ②校方要提出立場和作法。

    假如校方有事先溝通,一方堅持對方不能參加畢業典禮,而一方堅決參與畢業典禮,僵持不下。

    校方需要有自己的立場。

    不然,一直居中協商會沒完沒了。

    例如:

    校方提議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宗旨,提供兩位當事人在畢業典禮上座位和動線上的隔離。或其他做法。

    讓雙方都可以參與畢業典禮,也同時減低互動機會。

    作為最終方案。

    ③當有人影響畢業典禮時,應請他們離席。

    接著上面的做法。

    校方已提供符合法規的解決方案,已經可以達到讓兩位當事人不會見面的目的。

    一旦家長現場互罵、延宕典禮進行,影響其他畢業生參加畢業典禮的權利,校方就必須做出取捨。

    決定以畢業典禮為重時,要求他們離席。

    甚至,因為可預想有衝突,而先行請律師或保全待命。

    否則,就會如這次一樣,因為兩位同學及家長,犧牲了其餘多數的畢業生。

    我覺得,這個事件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有事前了解、溝通、進行沙盤推演。

    只要是事先推敲,無論策略是什麼,都不至於像現在一樣,兩位當事人家長、其他畢業生及家長,沒有一方是滿意的。

    你覺得,這個事件該怎麼處理呢?

    校方的處理方式及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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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設計師注意!別讓客戶偷走了你的著作權| ——職業 x 契約系列

    E 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幫 O 公司設計了一張活動海報。

    結果隔年,她發現:O 公司竟然把她設計的作品當底圖,改成另一張新海報繼續用。

    她很震驚,立刻發函、打電話給對方要求下架。

    結果 O 公司回她一句話:「我出錢請你設計,作品當然是我的。我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當時,雙方根本沒有簽合約、也沒談過著作權。

    E 很苦惱,不知道能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真實發生在我客戶身上。

    你也曾遇過類似的事嗎?

    E 對設計作品真的沒著作權嗎?

    其實不是。

    依據《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約定時,創作人就是著作權人。

    E 是原創設計的人,她本來就擁有那張海報的著作權,O 公司不能擅自拿去「再設計」成其他東西(法律上叫「改作」)。

    這樣做,已經侵犯著作權了。

    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律有保障,還需要簽契約嗎?」

    答案是:一定要。

    因為,當你真的遇到糾紛時,難道要拿法典去跟對方吵架嗎?(太厚又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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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三分鐘看懂——紛爭解決條款的眉角

    「為什麼契約的紛爭解決方式,有的寫法院,有的不是?」

    「哪個比較好?」

    「為什麼要這樣選?」

    這是法顧客戶拿著契約,問我的問題。

    你也曾經想過這些問題嗎?

    最常見的是在法院訴訟解決

    你手上拿的契約,絕大多數的紛爭解決方式是去「法院」訴訟。

    也就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契約上會有寫,是以哪個法院管轄。

    想知道怎麼選擇管轄法院,你可以看上一篇(連結在留言)。

    但你在特定的契約裡,也會見到「調解」和「仲裁」的選項

    ①會特別寫到用「調解」程序的,是在政府的工程採購契約裡。

    這裡的調解,跟普通的民事調解不同,是政府採購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一般的民事調解,去法院提告前都會安排,就不會特別寫在契約上。

    ②仲裁呢,是在訴訟、調解之外的另一種程序。

    像高配版的調解程序。跟調解程序一樣,仲裁條件具有彈性、省時、隱密性。

    但整個程序都需要符合仲裁法的嚴謹規定(例如:選定仲裁人有一定程序)。

    是商務契約、跨國契約常見的選項。

    法院訴訟、調解、仲裁的差別在哪裡

    網路上的說明很多,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下列三個差異:

    ①結果怎麼形成:

    訴訟,是法官看證據判斷。

    調解和仲裁,也會參考證據,但可以有超越證據的結果。

    ②可否上訴:

    訴訟,可以上訴,在台灣,超過訴訟金額150萬元還可以上訴到三審。

    調解和仲裁,原則上不行,一結果定江山。

    ③可否秘密:

    訴訟,審判程序和判決原則都是公開。

    調解和仲裁,可以選擇不公開。

    ④有無時間限制:

    訴訟,沒有。

    調解或仲裁,政府採購法和仲裁法上有規定,多久要做成結果。

    你能怎麼選擇

    我知道,就算做了上面的解釋,你還是不曉得怎麼選?

    所以跟你分享我的經驗:

    ❶你特別在意事件的保密性:選調解或仲裁。

    ❷你特別在意結果的公平正義:選訴訟(因為不滿意可以上訴)。

    ❸你特別在意時間,或有地域往返麻煩的特性:選調解或仲裁。

    ❹調解或仲裁不知道要選哪個:標的金額大的選仲裁;小的選調解。

    ❺你沒有特別在意的要求: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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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別再複製貼上準據法與管轄條款了!| ——怎麼寫、怎麼選擇,全部教給你

    你有做過以下事情嗎?

    ❶看過每個契約都有「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條款

    ❷其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❸反正,複製貼上就對了!

    如果有,這篇就是為你而寫的。也把它分享給你身邊需要的朋友。

    準據法,就是依照哪國的遊戲規則解決問題

    契約雙方在兩個國家,發生爭議時,就會產生要選哪一國的程序來解決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先在契約上選好「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那就叫做「準據法」。

    例如:選擇以「日本法」當準據法,表示糾紛時,要依照日本法的遊戲規則進行。

    如果你和契約的對方都在臺灣,合作也在臺灣,就寫依臺灣法即可。

    管轄法院條款,是先約好要在哪個法院訴訟

    很常聽到抱怨:「怎麼我在台北,對方在台中,我竟然要跑到台中地方法院才能提告。」

    原因是,各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它的管理範圍(法律用語叫「管轄」),不是想去哪告,就能去哪吿。

    光台灣就已經有那麼多法院了,何況是涉及外國法院。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在契約裡面,寫清楚要去哪個法院訴訟,未來你跟契約的對方,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且一旦簽署了管轄法院條款,你們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去那間選定的法院提告。

    這就是「管轄法院條款」的用意。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的選擇撇步

    你可能想,要怎麼知道選哪個好?要怎麼選呢?

    這確實是很多人一頭霧水的地方。

    看過這麼多契約,我理出了幾個選擇的心得,分享給你。

    你可以照著做:

    ❶台灣的優先於外國的。

    ❷雙方都在台灣,依台灣法,選離自己近的法院。例如:我住台中市,台中地方法院優先。

    ❸只能選外國的法律和法院時,以熟悉的、距離你近的、律師好找的國家優先。

    ❹如果你擔心,法院與對方有利害關係,你會在別人的土地上吃虧,請選第三地。

    台灣企業常見的第三地選擇,是新加坡和香港,但選香港的現在比較少了。

    對準據法和管轄法院,你下次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而不只是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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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三峽車禍肇事者死亡,責任誰擔?

    今天最大的新聞之一,就是三峽車禍肇事老翁,傷重不治。

    Threads上一片譁然。甚至,對於看到垃圾法律這種激進字眼。

    咁啊內?

    刑事責任用在處罰肇事者,人死了再罰沒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要下不起訴處分(就是結案,沒有人負刑事責任)。

    原因是,刑法處罰的是肇事者,警惕他不要再犯。

    今天肇事者已經不在,達不到這些效果。

    不過,依照新聞及新北市長受訪內容,地檢署仍然會進行調查,應會在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文件)中,將車禍的前因後果和肇事原因交代清楚。

    「真相」和「責任歸屬」還是會還原給大眾。

    金錢賠償是民事責任,由肇事者的繼承人繼承賠償的義務

    車禍原因確實是老翁造成時,無論責任比例多少(未必是全責),肇事者必須對那些因車禍受傷或死亡的人,負金錢賠償責任。

    而且,老翁雖然過世,依照民法繼承的規定,老翁的繼承人會繼承這些金錢賠償責任。

    但你擔心,會不會賠償還是會受阻?

    確實。賠償受阻的情況有三種:

    ①老翁沒有遺產。但從新聞媒體的報導,已經有辦理假扣押,應該不至於完全沒錢賠償。

    ②民法規定,老翁的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給付金錢賠償責任給被害人。

    如果遺產比賠償金額少,就無法百分之百賠償損害。

    ③老翁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脫離繼承人的身份,也就不用處理老翁金錢賠償的事情。

    (但這不太是問題,因為沒人繼承的遺產,最終會交給國庫處理,不會求償無門。)

    此時,被害人或他們的家屬該怎麼辦呢?

    符合資格的,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但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被害「死亡」、「重傷」及「性侵害」案件。

    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能」請求給付的。

    所以,在這次三峽車禍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屬,理論上能夠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其他傷勢的被害人,就要看情況了。

    你要的公道是什麼?

    最後,對於Threads上的群起憤慨,想要討論的是,所謂的「公道」是什麼。

    老翁的過世,導致沒有人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他的死亡,或許也是一種,老天給予的,更勝過刑法的處罰。

    老翁的遺產,可能因為上面講到的情形,而不能完全滿足被害人要求的賠償。但是:

    ①一條人命的價值,可能再多錢都無法彌補。已經不是足不足夠的問題。

    ②如果所謂的「公道」,是讓老翁的繼承人,在遺產之外,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這不就又回到過去,我們極度避免「父債子還」的陋習?雙標適用,也不適合。

    三峽車禍對老翁、老翁家屬及被害人,都是一場悲劇。

    再多憤怒與謾罵,也無法改變悲劇發生的事實。

    生者能做的,是盡可能以現有資源給予賠償,並且協助、支持傷者及死者家屬,度過悲傷,繼續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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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你只是分享了一個點子,結果一個月後被別人搶先上架——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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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Andy公布的判決書是什麼?

    Andy老師上週在臉書上,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說「終於來了,離真相又邁進了一步!」

    那到底是什麼?


    Andy老師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緣由如下:
     
    ❶Andy老師與家寧在105年、106年起,分別開始共同經營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眾量級CROWDXFUN生活」。

    ❷兩人協議設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處理Youtube頻道的收入和業配事宜。Andy老師持有該公司2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

    ❸但公司從107年8月14日設立後,從來沒有開過股東會、董事會,也沒有編造財務表冊,交給股東確認。

    ❹而且Andy老師多次要求查帳,都被拒絕(提出存證信函等證據)。甚至在113年11月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Andy老師董事職位。

    ❺同時也發現,公司使用的帳戶有原因不明的大筆美金提款,或轉出至該公司負責人、其他人的帳戶。

    ❻為了瞭解該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以「股東」身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人是什麼

    檢查人是由法院選派,暫時性的,專責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的人。

    目的是讓少數股東,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檢查人,來監督公司的經營。

    法院依照股東的聲請,在「必要範圍內」可以選派檢查人,去檢查特定的文件和紀錄。

    不過,不是隨便的「股東」身份,都可以聲請!

    公司法上有限制資格:

    ❶股東的持股,必須佔全部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❷且需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

    法院同意選派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理由是這樣的:

    ❶Andy老師持股25%,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資格,可以聲請選派檢查人。

    ❷依Andy老師提出的證據及新聞媒體報導,認同該公司確實有:

    ①未編造會計表冊給股東承認

    ②拒絕股東查閱財報

    ③資金流向不明

    ❸因此,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的必要性。選派會計師公會推薦的蔡家龍會計師為檢查人。

    ❹檢查範圍是:

    ①107年起迄今的股東會、董事會簽到及會議記錄。

    ②107年起迄今的業務帳目、公司帳戶往來明細、相關憑證,及其他財產情形。

    從這波行動獲得的啟示

    ❶少數股東不是不能逆襲的。

    但發動逆襲前,要做足準備,例如:催告函、對方拒絕內容、異常提領款項紀錄,和其他蒐證。

    才能說服法官。

    ❷但檢查人查帳才是挑戰的開始。

    以Andy老師為例。他要查帳的最終目的,是取得應有的分配。所以最重要的是,查得公司實際應有的收入、支出。

    從檢查範圍來看,一旦有款項並未入公司帳戶、沒有完整憑證、沒有相應的契約供核對業務內容等,都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呈現實際支出的結果。

    陷入查帳查不出所以然的囧境。

    希望上開情形不要發生(或不要發生得太嚴重)。

    祝福Andy老師,旗開得勝!
  • 了解更多 500566347_122127086066833794_6813146069761404103_n.jpg
    刑事

    員工拿公司資源謀私?3個背信的舉證關鍵不能少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偷接案,還安排公司的人員來幫忙處理,提告後,卻因舉證不足失敗。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