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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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逢甲大學畢典取消,校方的危機處理及格?

    今天看新聞,報導逢甲大學畢典取消,嚇了一大跳。

    一生只有一次大學畢業典禮,而且同學、家屬都已經入座,臨時取消好可惜。

    若是我,真的會失望得要命。

    搜尋了一下相關資訊,事情經過大概如下:

    機電系的畢業典禮前,一個校園性別事件的同學家長,應是因為性別事件的另一位當事人同在場,要求他們離開。

    另一位當事人家長不滿,導致雙方現場互罵。

    校方介入協調二小時無結果,以取消畢業典禮收場。

    我覺得更好的做法會,可以是:

    ①事先溝通,而不是在現場才協調。

    從報導上得知,性別事件是校方所知悉的。

    按照《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校方有義務保護當事人,例如:

    尊重被害人意願;

    減低他們的互動機會;

    其他的處置方法。

    既然性別事件的兩位都是應屆畢業生,同時參加該系畢業典禮,也是可想而知的事。

    所以,關於他們是不是同意另一方一同參加系上畢業典禮,都應在典禮之前詢問、溝通。

    這麼做,才能在典禮開始前,知道他們的立場,甚至可以預測衝突發生的軌跡,而加以防範。

    ②校方要提出立場和作法。

    假如校方有事先溝通,一方堅持對方不能參加畢業典禮,而一方堅決參與畢業典禮,僵持不下。

    校方需要有自己的立場。

    不然,一直居中協商會沒完沒了。

    例如:

    校方提議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宗旨,提供兩位當事人在畢業典禮上座位和動線上的隔離。或其他做法。

    讓雙方都可以參與畢業典禮,也同時減低互動機會。

    作為最終方案。

    ③當有人影響畢業典禮時,應請他們離席。

    接著上面的做法。

    校方已提供符合法規的解決方案,已經可以達到讓兩位當事人不會見面的目的。

    一旦家長現場互罵、延宕典禮進行,影響其他畢業生參加畢業典禮的權利,校方就必須做出取捨。

    決定以畢業典禮為重時,要求他們離席。

    甚至,因為可預想有衝突,而先行請律師或保全待命。

    否則,就會如這次一樣,因為兩位同學及家長,犧牲了其餘多數的畢業生。

    我覺得,這個事件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沒有事前了解、溝通、進行沙盤推演。

    只要是事先推敲,無論策略是什麼,都不至於像現在一樣,兩位當事人家長、其他畢業生及家長,沒有一方是滿意的。

    你覺得,這個事件該怎麼處理呢?

    校方的處理方式及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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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設計師注意!別讓客戶偷走了你的著作權| ——職業 x 契約系列

    E 是一位平面設計師,幫 O 公司設計了一張活動海報。

    結果隔年,她發現:O 公司竟然把她設計的作品當底圖,改成另一張新海報繼續用。

    她很震驚,立刻發函、打電話給對方要求下架。

    結果 O 公司回她一句話:「我出錢請你設計,作品當然是我的。我要怎麼改就怎麼改。」

    當時,雙方根本沒有簽合約、也沒談過著作權。

    E 很苦惱,不知道能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這個故事真實發生在我客戶身上。

    你也曾遇過類似的事嗎?

    E 對設計作品真的沒著作權嗎?

    其實不是。

    依據《著作權法》,沒有特別約定時,創作人就是著作權人。

    E 是原創設計的人,她本來就擁有那張海報的著作權,O 公司不能擅自拿去「再設計」成其他東西(法律上叫「改作」)。

    這樣做,已經侵犯著作權了。

    你可能會問:「既然法律有保障,還需要簽契約嗎?」

    答案是:一定要。

    因為,當你真的遇到糾紛時,難道要拿法典去跟對方吵架嗎?(太厚又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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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三分鐘看懂——紛爭解決條款的眉角

    「為什麼契約的紛爭解決方式,有的寫法院,有的不是?」

    「哪個比較好?」

    「為什麼要這樣選?」

    這是法顧客戶拿著契約,問我的問題。

    你也曾經想過這些問題嗎?

    最常見的是在法院訴訟解決

    你手上拿的契約,絕大多數的紛爭解決方式是去「法院」訴訟。

    也就是為什麼,你會看到契約上會有寫,是以哪個法院管轄。

    想知道怎麼選擇管轄法院,你可以看上一篇(連結在留言)。

    但你在特定的契約裡,也會見到「調解」和「仲裁」的選項

    ①會特別寫到用「調解」程序的,是在政府的工程採購契約裡。

    這裡的調解,跟普通的民事調解不同,是政府採購法特別規定的程序,要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一般的民事調解,去法院提告前都會安排,就不會特別寫在契約上。

    ②仲裁呢,是在訴訟、調解之外的另一種程序。

    像高配版的調解程序。跟調解程序一樣,仲裁條件具有彈性、省時、隱密性。

    但整個程序都需要符合仲裁法的嚴謹規定(例如:選定仲裁人有一定程序)。

    是商務契約、跨國契約常見的選項。

    法院訴訟、調解、仲裁的差別在哪裡

    網路上的說明很多,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下列三個差異:

    ①結果怎麼形成:

    訴訟,是法官看證據判斷。

    調解和仲裁,也會參考證據,但可以有超越證據的結果。

    ②可否上訴:

    訴訟,可以上訴,在台灣,超過訴訟金額150萬元還可以上訴到三審。

    調解和仲裁,原則上不行,一結果定江山。

    ③可否秘密:

    訴訟,審判程序和判決原則都是公開。

    調解和仲裁,可以選擇不公開。

    ④有無時間限制:

    訴訟,沒有。

    調解或仲裁,政府採購法和仲裁法上有規定,多久要做成結果。

    你能怎麼選擇

    我知道,就算做了上面的解釋,你還是不曉得怎麼選?

    所以跟你分享我的經驗:

    ❶你特別在意事件的保密性:選調解或仲裁。

    ❷你特別在意結果的公平正義:選訴訟(因為不滿意可以上訴)。

    ❸你特別在意時間,或有地域往返麻煩的特性:選調解或仲裁。

    ❹調解或仲裁不知道要選哪個:標的金額大的選仲裁;小的選調解。

    ❺你沒有特別在意的要求: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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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別再複製貼上準據法與管轄條款了!| ——怎麼寫、怎麼選擇,全部教給你

    你有做過以下事情嗎?

    ❶看過每個契約都有「準據法」和「管轄法院」條款

    ❷其實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❸反正,複製貼上就對了!

    如果有,這篇就是為你而寫的。也把它分享給你身邊需要的朋友。

    準據法,就是依照哪國的遊戲規則解決問題

    契約雙方在兩個國家,發生爭議時,就會產生要選哪一國的程序來解決問題。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執,先在契約上選好「一個國家或地方的法律」,那就叫做「準據法」。

    例如:選擇以「日本法」當準據法,表示糾紛時,要依照日本法的遊戲規則進行。

    如果你和契約的對方都在臺灣,合作也在臺灣,就寫依臺灣法即可。

    管轄法院條款,是先約好要在哪個法院訴訟

    很常聽到抱怨:「怎麼我在台北,對方在台中,我竟然要跑到台中地方法院才能提告。」

    原因是,各國各地的法院都有它的管理範圍(法律用語叫「管轄」),不是想去哪告,就能去哪吿。

    光台灣就已經有那麼多法院了,何況是涉及外國法院。

    這時,你就可以直接在契約裡面,寫清楚要去哪個法院訴訟,未來你跟契約的對方,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且一旦簽署了管轄法院條款,你們發生糾紛時,就必須去那間選定的法院提告。

    這就是「管轄法院條款」的用意。

    準據法和管轄法院的選擇撇步

    你可能想,要怎麼知道選哪個好?要怎麼選呢?

    這確實是很多人一頭霧水的地方。

    看過這麼多契約,我理出了幾個選擇的心得,分享給你。

    你可以照著做:

    ❶台灣的優先於外國的。

    ❷雙方都在台灣,依台灣法,選離自己近的法院。例如:我住台中市,台中地方法院優先。

    ❸只能選外國的法律和法院時,以熟悉的、距離你近的、律師好找的國家優先。

    ❹如果你擔心,法院與對方有利害關係,你會在別人的土地上吃虧,請選第三地。

    台灣企業常見的第三地選擇,是新加坡和香港,但選香港的現在比較少了。

    對準據法和管轄法院,你下次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而不只是複製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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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三峽車禍肇事者死亡,責任誰擔?

    今天最大的新聞之一,就是三峽車禍肇事老翁,傷重不治。

    Threads上一片譁然。甚至,對於看到垃圾法律這種激進字眼。

    咁啊內?

    刑事責任用在處罰肇事者,人死了再罰沒有意義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要下不起訴處分(就是結案,沒有人負刑事責任)。

    原因是,刑法處罰的是肇事者,警惕他不要再犯。

    今天肇事者已經不在,達不到這些效果。

    不過,依照新聞及新北市長受訪內容,地檢署仍然會進行調查,應會在不起訴處分書(不起訴的文件)中,將車禍的前因後果和肇事原因交代清楚。

    「真相」和「責任歸屬」還是會還原給大眾。

    金錢賠償是民事責任,由肇事者的繼承人繼承賠償的義務

    車禍原因確實是老翁造成時,無論責任比例多少(未必是全責),肇事者必須對那些因車禍受傷或死亡的人,負金錢賠償責任。

    而且,老翁雖然過世,依照民法繼承的規定,老翁的繼承人會繼承這些金錢賠償責任。

    但你擔心,會不會賠償還是會受阻?

    確實。賠償受阻的情況有三種:

    ①老翁沒有遺產。但從新聞媒體的報導,已經有辦理假扣押,應該不至於完全沒錢賠償。

    ②民法規定,老翁的繼承人只需在「遺產範圍」內,給付金錢賠償責任給被害人。

    如果遺產比賠償金額少,就無法百分之百賠償損害。

    ③老翁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脫離繼承人的身份,也就不用處理老翁金錢賠償的事情。

    (但這不太是問題,因為沒人繼承的遺產,最終會交給國庫處理,不會求償無門。)

    此時,被害人或他們的家屬該怎麼辦呢?

    符合資格的,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補償

    「犯罪被害補償金」是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

    但不是所有情況都適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犯罪被害「死亡」、「重傷」及「性侵害」案件。

    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不能」請求給付的。

    所以,在這次三峽車禍中死亡的被害人家屬,理論上能夠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其他傷勢的被害人,就要看情況了。

    你要的公道是什麼?

    最後,對於Threads上的群起憤慨,想要討論的是,所謂的「公道」是什麼。

    老翁的過世,導致沒有人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但他的死亡,或許也是一種,老天給予的,更勝過刑法的處罰。

    老翁的遺產,可能因為上面講到的情形,而不能完全滿足被害人要求的賠償。但是:

    ①一條人命的價值,可能再多錢都無法彌補。已經不是足不足夠的問題。

    ②如果所謂的「公道」,是讓老翁的繼承人,在遺產之外,拿自己的財產來賠償,這不就又回到過去,我們極度避免「父債子還」的陋習?雙標適用,也不適合。

    三峽車禍對老翁、老翁家屬及被害人,都是一場悲劇。

    再多憤怒與謾罵,也無法改變悲劇發生的事實。

    生者能做的,是盡可能以現有資源給予賠償,並且協助、支持傷者及死者家屬,度過悲傷,繼續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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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你只是分享了一個點子,結果一個月後被別人搶先上架——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 創業者的保密協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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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Andy公布的判決書是什麼?

    Andy老師上週在臉書上,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說「終於來了,離真相又邁進了一步!」

    那到底是什麼?


    Andy老師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緣由如下:
     
    ❶Andy老師與家寧在105年、106年起,分別開始共同經營Youtube頻道「眾量級CROWD」、「眾量級CROWDXFUN生活」。

    ❷兩人協議設立「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處理Youtube頻道的收入和業配事宜。Andy老師持有該公司25%的股份,並擔任董事。

    ❸但公司從107年8月14日設立後,從來沒有開過股東會、董事會,也沒有編造財務表冊,交給股東確認。

    ❹而且Andy老師多次要求查帳,都被拒絕(提出存證信函等證據)。甚至在113年11月1日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Andy老師董事職位。

    ❺同時也發現,公司使用的帳戶有原因不明的大筆美金提款,或轉出至該公司負責人、其他人的帳戶。

    ❻為了瞭解該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以「股東」身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檢查人是什麼

    檢查人是由法院選派,暫時性的,專責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的人。

    目的是讓少數股東,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檢查人,來監督公司的經營。

    法院依照股東的聲請,在「必要範圍內」可以選派檢查人,去檢查特定的文件和紀錄。

    不過,不是隨便的「股東」身份,都可以聲請!

    公司法上有限制資格:

    ❶股東的持股,必須佔全部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❷且需繼續持有股份六個月以上。

    法院同意選派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理由是這樣的:

    ❶Andy老師持股25%,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資格,可以聲請選派檢查人。

    ❷依Andy老師提出的證據及新聞媒體報導,認同該公司確實有:

    ①未編造會計表冊給股東承認

    ②拒絕股東查閱財報

    ③資金流向不明

    ❸因此,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的必要性。選派會計師公會推薦的蔡家龍會計師為檢查人。

    ❹檢查範圍是:

    ①107年起迄今的股東會、董事會簽到及會議記錄。

    ②107年起迄今的業務帳目、公司帳戶往來明細、相關憑證,及其他財產情形。

    從這波行動獲得的啟示

    ❶少數股東不是不能逆襲的。

    但發動逆襲前,要做足準備,例如:催告函、對方拒絕內容、異常提領款項紀錄,和其他蒐證。

    才能說服法官。

    ❷但檢查人查帳才是挑戰的開始。

    以Andy老師為例。他要查帳的最終目的,是取得應有的分配。所以最重要的是,查得公司實際應有的收入、支出。

    從檢查範圍來看,一旦有款項並未入公司帳戶、沒有完整憑證、沒有相應的契約供核對業務內容等,都可能造成,無法完整呈現實際支出的結果。

    陷入查帳查不出所以然的囧境。

    希望上開情形不要發生(或不要發生得太嚴重)。

    祝福Andy老師,旗開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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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員工拿公司資源謀私?3個背信的舉證關鍵不能少

    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偷接案,還安排公司的人員來幫忙處理,提告後,卻因舉證不足失敗。
     

    這應該是很多公司曾經經歷的痛。

    背信罪是我所碰過的中小企業,最常提告的項目之一。面對員工偷接案,提告背信罪不是不行,但得拿得出證據。

    今天要來聊聊,你的公司提告背信罪時,在舉證上不能少的關鍵。

    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成立,必須符合這四個要件:

    ❶為他人處理事務:員工必須與公司有受雇、委任或其他請託的關係。

    ❷有為了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或損害被害人的意圖:就是要有故意。

    ❸違背任務:員工要違背職責,例如違反委任事項、違反受雇的責任等。

    ❹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或利益:員工的行為要導致公司的財產或利益受損。

    舉證的三大關鍵

    ❶受任的範圍

    公司和員工間的受任關係,可以從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等看出。

    但很常見的提告失敗原因,是公司與員工間沒有簽訂契約、沒有工作關責,或契約、規則上,對於工作內容、職責沒有明確規範。

    還有一些任務是比較私人性質的,不但只有口頭約定,更沒有員工與老闆以外的人知道。就等於連人證都沒有。

    這麼提告,連員工有什麼職責確認,怎麼能說他違背任務?

    所以,你可以這麼做:

    ①公司跟員工之間要簽訂工作的契約,契約上不能只寫「職位」,要載明工作內容、職責。

    ②訂定公司的工作規則,能規範更細的要求。

    ③如果不適合以契約訂定,交辦事務時最好有錄音、錄影,或至少要有人證在場。

    ❷有沒有違背任務

    常有氣急敗壞的老闆說要提告員工,可是,當我詢問有沒有員工行為的證據時,便說不出話了。

    「直覺」是可信的,但地檢署、法院的起訴、有罪判決只能憑證據。

    所以,你必須有明確的證據。例如:員工私接案行為的訊息截圖、錄音、錄影、照片、書面紀錄、直接目睹的人證等都是。

    你可能問,間接證據不算嗎?

    可以,但間接證據有證明程度之差

    常碰到間接證據證明不足的類型,舉例:

    ①證人只聽見員工通話的尾聲,不知對象是誰、沒有關鍵的對話。

    ②證物只顯示員工私接案的成品,但沒有收取報酬、利用公司資源的證明。

    而且,是否足夠證明是由檢察官、法官評價,需要評價之處,也就是提告失敗的風險所在之處啊。

    ❸有無損害公司的故意

    員工被告背信罪時,常見的答辯,除了否認行為外,還有主張「行為是經過公司(老闆或主管)同意」、「我以為公司同意」。

    目的是為了表達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如果你的公司曾經做過指示,而指示並不明確,或可能表達了概括授權的意思,就要小心了。

    很有可能被認為,公司確實有給予相關授權,員工只是按照授權辦事而已。沒有損害公司的故意。

    因此,當你在指示任務時,盡可能不要以概括方式交辦,而是具體、單一任務方式來指派。

    然後,過程要備有物證或人證。

    最後,雖然這篇講的是提告背信罪的舉證,實際上也顯示,制度規範建立起來,可以避免背信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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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約怕的不是沒簽,而是看不懂還簽

    我都會問,拿著簽完的契約來諮詢的人:「你當時怎麼同意簽這個契約?」
     

    經常獲得的答案是:「我不曉得那是什麼意思」、「其實當時沒有看懂」、「以為就是對方說的那樣」。

    曾經這麼做、有這樣念頭的人,請把這篇收藏起來。

    看不懂條款,比沒簽契約還危險

    雖然宣導簽約,是這個粉專的宗旨之一,但比起簽了看不懂的契約,沒簽還比較好。

    沒簽約的條件,因為較難舉證,還有協商空間。

    但簽了看不懂的條款,等於認同了你看不懂的條款。如果這些條款對你不利,你還是要按照條款履約。

    就像簽了賣身契都不知道!

    不要假裝看得懂,也不要只聽對方解釋

    商務契約上常見,契約文字沒有確實描述實際的合作情形。

    我經常鼓勵客戶,看不懂、有任何懷疑,相信你的直覺和閱讀能力,提出來問,問清楚。

    對方的回答,盡可能以文字或錄音的方式呈現。

    而且建議你,不只要問對方,也要問法律專業者。

    經常碰到的情況是,詢問對方時,對方說的跟最終契約「文字」是不一樣的。

    一旦發生爭議時,法院實務上,會以「文字」的意思優先判斷。

    千萬不要大意了。

    簽了就要負責,法官不會同情你

    最後,告訴你一個真相。

    如果你以「我當時沒有注意看契約條款」、「不懂契約條款的意思」來抗辯,法院是不採納的。

    因為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沒看、沒看懂就簽約,也是要承擔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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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對方說「只是合作意向書而已」,你信了就輸了

    「意向書」這三個字,總有讓人覺得「還在探詢合作機會」、「反正一切還沒定案」的魔力。

    常聽老闆們說,對方說這只是合作意向書,所以就先用印了(啊,阻止不及~)。

    如果你曾有這種念頭,或這麼做過,請繼續看下去。

    不是叫意向書,就不算契約

    在臺灣的法律之下,不論文件叫什麼名字,都是以內容來判斷,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

    如果意向書中的內容,對於契約重要的條件已經有共識,還是會認為是契約成立。

    例如:採購意向書裡,已經記載單價、品項、最少數量,契約就成立了。

    沒有按照契約條款履約,就是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不會少的。

    就算不是契約,也可能會成為預約

    有些意向書會設計成,需要在多久期間內,簽訂什麼契約。

    這種記載方式,法律上叫做成立預約。

    沒按照預約去簽約,一樣必須承擔責任,例如被要求履約,或被求償。

    舉例來說,意向書約定,雙方要在六個月內簽訂正式開發契約,如果對方沒有配合在六個月內簽約,你就可以去訴請對方履行簽約的責任。

    為了避免這樣的責任,可以在意向書裡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意向書裡寫「不拘束雙方」,就可以不受拘束嗎?

    在英文契約裡,比較常出現「不拘束雙方」的用語。但有時也有在中文契約中看到。

    但其實不是有寫不拘束雙方,就完全擺脫拘束。

    有見過雖然在開頭寫著不拘束雙方,其他條款內容卻非常具體,到底是全部不拘束,還是只有開頭不受拘束,有得爭執。

    比較保險的做法,在特定具體的契約條款上,還要再加上不拘束雙方的文字。

    不讓你被意向書綁住的作法

    為了保有探詢合作機會的用意,你可以這樣訂意向書的內容:

    ❶只要還有討論、變動空間的重要條件,先不要訂明。以範圍、區間取代。(不然,就直接訂契約就好啦。)

    ❷像是預約的意向書,多記載:沒有履約時,雙方各自負擔損害,不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❸對於有具體的共識的條件,可加註:雙方不受拘束,條件可隨時更動等文字。

    不要被「只是合作意向書」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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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自動續約條款——到底要,還是不要

    公司的承辦人請我把「自動續約條款」加進合約。
     

    原因是,這樣她就不用一直續約、簽約。

    但自動續約條款真的那麼方便?

    可不一定。

    除了「方便」,你還要考量的是這兩件事:

    ❶契約是否有定期異動的必要

    續約條款的方便,在於契約條件維持不變,可以直接繼續執行。

    你簽訂契約性質,受市場影響大,或希望保持議約彈性,就不適合自動續約條款。

    常見的例如:

    容易受市場、國際情勢影響的產業。

    初次合作的對象。

    產業內容攸關政策的。

    處於授權者地位的,像是授權經銷、授權智慧財產權等。

    ❷提前通知是否不續約的期限,是否適於管理

    自動續約條款通常附有「提前通知的『期限』」,期限各有不同,常見的是一到三個月不等。

    如有大量契約,又無妥善的契約管理制度,要確知各契約不續約通知期限,就很不容易。

    也會是評估,是否加入自動續約條款的事由之一。

    保留自動續約條款的前提下,你可以這麼做:

    ❶自動續約「有期限」,例如:只自動續約一次。保有定期檢視契約條件的機會。

    ❷就「特定項目」保留議約空間。像是定價、違約條款、保固條件等。

    ❸增訂不續約通知期限「後」、契約到期「前」的終止條款。

    避免發生,沒有在期限內通知不續約,卻又在契約到期前反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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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員工使用盜版軟體——公司收到侵權警告函,該怎麼做?

    現在軟體商查緝盜版軟體的方式,越來越厲害,不少公司諮詢收到原廠警告信,要怎麼處理。

    多數來信內容是,發覺有盜版使用情形,請公司查明。有些還會再提出賠償或補償要求。

    第一次收到,確實破讓人緊張。但是,別急著回應。

    確認通知函的真實性,不要被騙了

    原廠軟體商多是國外公司,常見以英文撰寫,或委託台灣律師發函警告。

    外國公司較難查證之虞,近期也有以台灣律師事務所名義,寄發中文通知函的詐騙手法,不可不慎。

    盡可能查證是必須的:

    ❶來信無論實體或電子,正式信函會具名公司名、承辦人、聯絡方式。

    ❷網路查詢公司名,看是否真實存在。

    ❸如委託台灣律師事務所,請直接打電話向事務所確認。

    不急著回覆,先做內部調查

    確定來源正確後,先行內部調查。

    需要釐清的,包括是否有使用、由誰使用、是私自行為還是主管指示、使用時間多久、使用範圍等。

    曾經有客戶調查後,發現警告信內容根本不是事實。

    如果警告函上限期回覆,你可以回電告知:

    「正在調查中,但需要時間,會晚點回覆」。

    不要為了趕期限內,未經調查,直接回覆。

    怎麼回應對方

    調查後的結果,決定回覆方式。

    ①沒有使用盜版軟體:就沒有一定要回覆了。

    ②有使用盜版行為:但員工個人行為的情況居多。

    公司多考量成本,當然是希望賠償得越少越好,最好不要賠。

    你可以這麼做:

    ❶請軟體商提出相應證據供查證,把球丟回去,查看對方的反應再說。

    ❷表達是員工個人行為,屬於單一個案,會加強監督,未來不會再發生。期望貴方不再有請求後續。

    ❸對方確實要求賠償時,不當然接受對方的條件,而進一步協議賠償方案。

    最後,重新檢視公司內部,就使用軟體方面的工作規則是否合宜。不要再發生相同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