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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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關心與耐心救回受騙家人的故事。

    「爸爸被騙了,我只希望他不要再投錢了。」

    這是客戶來諮詢時,提出的主要訴求。

    結果發現,這才是最困難的。

    他的爸爸加入了投資群組,在短短二周,投入了近500萬元。

    他與手足察覺不對,開始勸阻爸爸。

    但就近的手足輪番上陣的結果,反而被視為賺錢的阻礙。

    頭痛不已。

    我問他,為什麼爸爸那麼希望再賺錢。

    他說,可能因為退休沒有收入,跟以前工作每月有薪水進帳的感受差距很大。

    而生活還是要過,又不想一直麻煩孩子,希望透過自己的力量,取得收入。

    「離家之後,我應該花時間好好陪他,關心他的。」他說。

    於是,他跟家人們講好。

    媽媽隨時陪伴,跟孩子報告爸爸的近況。

    就近的手足則是用另一支手機,觀察通訊狀況和蒐證。

    而他,找了一天回家。

    從爸爸賺錢的角度,關心他的投資進度,和提醒注意投資的真實性。

    其他手足也一起關切和鼓勵。

    那天的談話,很幸運地沒有被爸爸否定。

    但爸爸還是不認同被騙。甚至,跟媽媽說要拿房子去抵押貸款。

    他問我該怎麼辦。

    剛好看到他傳給我的證物裡有幾張收據。

    查了一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是一間合法成立的公司,還有一間上市的母公司。

    我提議,向公司詢問,有沒有開具這些收據。

    後來他帶著收據去了公司,證實收據都不是他們開具的,更沒有在做自然人的投資項目。

    於是,他再次返家,邀請爸爸一起去公司看看。

    同時承諾爸爸,看完也不會干涉他投資。

    隔日,爸爸隨他一起去那間公司。

    而意料之中,爸爸也被告知,款項和收據並不是公司經手。

    當天還因此與他和爸爸通了電話,說明如遇詐騙,該如何處理。

    沒想到,爸爸還是不認為被騙。

    當下我與客戶都陷入了沮喪。

    Line的對話沉寂了好幾天。

    我常常在辦公室模擬,如何可以突破客戶爸爸的想法。

    直到他的訊息:「爸爸醒了!我們去報案了!!」

    才鬆了一口氣。

    這個覺醒,得來不易。

    都要歸功於客戶一家人的團結一心。

    覺醒有兩個階段,前階段是看清詐騙的事實,後階段是承認自己被騙。

    前者比較簡單,因為假的事情很容易被拆穿。

    後者不容易,因為承認被騙,除了接受自己的錯誤,還要面對曾經否定的家人、朋友。

    而客戶一家人在過程裡,用關心和耐心,給予爸爸滿滿的安全感。

    我想,也是讓爸爸接受被騙的事實,而願意一起去報案的關鍵。

    從他們身上,看見幫助受騙家人的幾個方法:

    ❶不是強勢阻止,而是多加關心和提醒。

    ❷從受騙家人的角度,在同理他們的處境下,給予建議。

    例如:

    ①不是一直說「你被騙了」,而是從「投資進展」給予協助。

    ②邀請他去看看收款公司、確認投資細節,取代要去公司拆穿他。

    ❸家人依距離、個性分工合作,有些蒐集情報、有些關心、有些說理,並保持聯繫,一起想辦法。

    ❹鼓勵報案,制裁詐騙集團,而不是強調受騙的錯誤。

    陪伴與關心,隨時都不嫌晚。

    能夠親眼見證這段過程,光用想的,就感到很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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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從彩虹眷村潑漆事件,看寫契約應注意的事。

    你還記得台中的彩虹眷村潑漆事件嗎?

    最初因為彩虹爺爺(黃永阜)在老屋上,用鮮豔色彩和獨特的風格作畫,成為了台中知名景點。

    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授權彩虹爺爺認養維護契約,無預警拒絕續約。

    於是,在111年7月30日,契約到期的前一天,協助彩虹爺爺管理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著他的員工,用油漆塗刷覆蓋原本牆面上的彩繪。

    各界譁然。

    台中市政府對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目前刑事一、二審都判無罪,民事一審也認定台中市政府敗訴,彩虹文創公司不用賠償。

    為什麼呢?

    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

    (以民事判決為基礎整理,附帶刑事結論)

    ❶台中市政府是彩虹眷村——房子的所有權人。從106年8月1日到111年7月31日委由彩虹爺爺認養(每次3年,續約1次)。

    ❷彩虹爺爺在106年、109年授權彩虹文創負責人,負責上開認養契約的各項工作。

    ❸依照認養契約第4條約定,彩虹爺爺能使用房子,且自備設備、器材進行創作。

    同時,彩虹爺爺也已將過去創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人。

    所以彩虹文創的負責人等人,可以繼續在彩虹眷村的房子上創作,也可以對已完成的創作進行改造或重新創作。

    ❹另依照認養契約第9條約定,認養期滿或經終止,彩虹爺爺應將房子回復原狀後返還台中市政府。

    並未約定所謂回復原狀,是指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返還。

    且參考106年的現場照片,大部分牆面及地面為素面,部分彩繪牆面多落漆、斑駁,如今現狀養護狀態得當,也沒有毀損或減少價值。

    ❺結論: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的行為,沒有毀損,無罪。也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所有權,不需賠償。

    從這個案件獲得的啟發

    ❶著作權歸屬、授權、轉讓有必要書面寫清楚

    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等能不能根據彩虹爺爺的原有創作,去修改或重新創作。

    攸關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權利。

    按照判決的記載,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有提出「著作人格權授權契約書」、「授權書」。

    似可證明確實有獲得,彩虹爺爺將現在與未來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

    但「授權書」等同著作財產權「讓與」嗎?

    授權範圍又是什麼?

    判決裡面只是輕描淡寫,沒有詳述授權書文字。

    猜測是授權書本身也寫得很簡略,容有不同解讀的空間。

    如果能夠在授權或權利讓與之初,就有更明確的「授權」或「權利讓與」的條件規範,可能可以避開雙方在著作權方面的角力。

    ❷契約文字明確的重要

    台中市政府主張以富含彩繪的房子「現況」,解釋為契約裡回復原狀的意思。

    但被法院駁回,因為契約沒有這樣的約定。

    由此可知,契約解釋都是以「文字的字面上意義」為原則。

    例外才透過其他證據,去推翻字面上的意思,而去討論文字背後的真實意義。

    所以,必須重視契約的每一個字。

    明明說好是A條件,發現字面上卻是B的意思,務必提出修改它。

    否則,就必須花雙倍力氣,去舉證文字背後的意思。

    也要解釋,為什麼文字意思不同,卻還是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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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單方終止契約的執行,真的是單方就好?

    收到法顧客戶來電,說他的合作夥伴,突然就不來工作了,已經好幾天了。

    公司進度全部都停擺。重點是人還消失斷聯。

    看過當時的契約,正好符合其中一條終止契約的要件。

    於是,就幫客戶寫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讓客戶寄出。

    然後,他拿了一個可愛的問題:

    「需要他同意簽回嗎?」

    法律上或契約條款,一般寫的終止是單方終止。

    因為邏輯上,雙方同意,講好就好了,也沒什麼好需要特別寫的!

    會寫下來的權利,就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契約的一方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終止。

    因此,在符合法律或終止條款上的條件時,另一方就可以依此終止契約無誤。

    從策略上來說。

    符合契約終止條件,且一方到達想要終止契約的程度,想必信賴關係也已經破碎,合作不下去了。

    公司方要割捨這個人時,也不適合再徵得對方同意,甚至簽回。

    否則,一旦對方不配合,分手分不掉才是最痛苦的。

    所以,執行依法律、契約條款單方終止,最乾脆。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步調。

    你可能問起,終止之後,對方不滿意、不認同,甚至來鬧,怎麼辦呢?

    在僵局之下,且公司方沒有什麼要從對方身上拿回什麼的時候,只能被動應戰。

    讓對方花費比較多的成本、心力來主張權利。

    例如:對方對於終止合作關係後,要付結算款金額不認同。為了拿到他心目中認為應得的款項,他可能去提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需要負比較多的舉證責任。

    當然,行使單方終止權前,一定經過一番通知或要求補正,也評估過後續情況,才會執行單方終止。

    因為公司方也需要明白和承擔,堅持立場毫不妥協的情形下,雙方開戰的局面。

    很難有兩全其美,公司方全然得利的做法。

    所以,我回答客戶,單方終止的存證信函寄過去,對方收到時,雙方的合作關係就終止了。

    不用等對方同意,也不用簽回。

    你如果也碰到這種,合作不下去,對方又無法合夥好好協商,你可以這麼做:

    ❶查閱雙方簽署的契約,有沒有終止的規定。

    例如:「任一方違反契約,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終止本契約。」

    ❷如果沒有,看看有沒有符合,民法或相關法規的終止規定。

    ❸滿足終止的條件,可以寫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

    滿足條件,包括對方的行為,和自己該做的義務都已經做了。過程最好都有留存證明。

    終止的內容要寫到:

    ①因為對方的什麼行為。

    ②依據什麼契約條款、法律終止。

    ③什麼時候終止生效,例如:存證信函送到時。

    ❹同時,也要有心理準備,後續會伴隨而來的程序。

    像是或他要向你請求什麼的訴訟;

    或物理性爭執和鬧事。

    當然,也是有可能,是你要從他身上拿回什麼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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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俗調理業的廣告,還有發揮的空間嗎?

    陪客戶走一趟衛生局,說明被檢舉的廣告內容。

    我不禁問他:「已經都沒有治療、療效這類內容了,到底要怎麼做,才可以避免檢舉?」

    他很客氣地提供了一張文件,裡面是宣導民俗調理業正確的廣告用字。

    說道:「裡面沒有的,都不要寫^_^」

    這顯示了民俗調理業者,在宣傳廣告上的囧境。

    「民俗調理」常見的是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拔罐等。

    因為不屬於醫療行為,從事民俗調理的業者,也就不是醫療機構,不能做醫療廣告。

    以免民眾誤以為,民俗調理具有醫療效果。

    像「專治」五十肩等病症的;

    或「整」脊等整頓身體部位的;

    或服務涉及醫療診斷的廣告用語等,都是不行的。

    違反者,最高可以處25萬元以下罰款!

    要避免前面講到那些,很明顯涉及醫療、疾病的用語,對有心要合法經營的業者來說,應該不難。

    但我認為最難的,是怎樣避免被認定,在廣告中「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被檢舉的案例五花八門,有時根本連製作當初都沒想過,看到衛生局通知函才大吃一驚。

    例如:

    一齣搞笑劇裡的玩笑詞,怕人誤玩笑為真;

    傳統整復推拿只寫整復或推拿,可能誤以為是醫學上的推拿;

    照片裡出現小孩,可能會讓人誤解是促進發育。

    可以說,只要有一絲可能解讀會誤導民眾的機會,都可能成為被檢舉的對象。

    也因為暗示、影射這種抽象的規範,主管機關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導致在廣告宣傳的路上,如履薄冰,甚至恐懼觸法,而無法變得綁手綁腳。

    至少我的客戶就是如此。

    同時,法規也影響到另一個問題,是同業或相關產業的檢舉。

    以承辦過的案件為例,從對於法規、業務、粉專查訪之詳盡、熟悉程度,推測同業或周邊產業檢舉的比例,應該是蠻高的。

    最終主管機關都還客戶清白。

    但疲於奔走在本業和主管機關之間,光應付程序,就讓他氣到也想去檢舉別人。

    當然,都被我攔了截下來。

    但也可以預見,繼續惡性競爭之下,只會讓整個產業,甚至相關產業一起變糟。非常可惜。

    最後,民俗調理業在廣告上,有一些心得:

    ❶清楚表達:不是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病症、沒有醫療效果的概念。

    ❷從內文、照片、影片到主題標記全都要謹慎。

    ❸除非放棄行銷,都要有被檢舉或被懲處的準備。包括心理準備、人力時間金錢成本的準備。

    ❹可以事先找人檢視廣告內容。包括以他人的角度,是否可能有誤解或超譯的可能,和律師檢查,有無容易有爭議的部分。

    我的做法是,會把很高比例會爭議的地方點出,建議刪除或換成其他說法。

    如果沒那麼明確會起爭議,會提出來,說明原因,讓客戶去評估,要不要一試。

    盡可能平衡法規與行銷創意,不然怎麼區隔跟別間店的差別!

    而對於「明明坐得正,卻一直被檢舉」的氣餒感,我也常常鼓勵客戶,是因為做得好,有名、有聲量、被嫉妒了。

    是經營成長中必經的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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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爬取競爭對手編排的法規沿革,犯法嗎? ——七法與法源之爭

    法源是一間老牌法學資料檢索公司,七法則是2016年成立的新興法學資料網路搜尋公司。

    法源對七法提告,認為七法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編輯的法學資料,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這幾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網路上各有擁護者。

    一早看到判決出來。來看一下判決吧:

    ①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法源公告周知使用規範,不能將內容存擋、複製、儲存在其他載體,免費或收費提供他人使用。

    七法知道上開使用規範,且認為法源編寫的資料內容,較其他政府資訊完善,選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特色與創意編排的資料,並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記錄罪。

    ②法院的理由

    ❶違反著作權的部分:

    ㊀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是編輯著作。

    • 依法源資料部經理作證的證詞:

    法源是由人工,將「分散各處」的政府公開資料紙本和電子檔,蒐集、整理、選擇,並以適於理解和閱讀的方式編排,再放在網站上供人使用,且隨時增刪修改。

    • 經法院比對,法源的法學資料,編輯方式確實跟原始政府公開資料不同,包括前後順序、內容、說明。

    且多處加註發文機關、字、號、修正後名稱、變更主管機關、施行日期。

    • 因此認為,法源的編寫方式,具有相當高度的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編輯著作。

    ㊁七法有爬取複製的法規沿革資料,並重製在七法資料庫內。

    經法院勘驗後,七法下載資料庫裡面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是一樣。

    ㊂七法使用法規沿革,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

    • 七法已將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作為商品內容,是商業目的使用,不具公益性。

    • 且工程師曾說:「法源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並承認爬取範圍是法源「所有」法規紀錄,數量高達98068筆。使用的法規沿革是法源資料庫的100%,不是少數。

    • 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❷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

    工程師已坦承,抓取下載的範圍是「全部」法源網站上的法規紀錄。法院勘驗扣案光碟,也是如此。

    且七法負責人及工程師都承認,知道法源的使用規範,是不能任意重製的規定,但仍決定爬取。

    符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條件。

    ④判刑

    • 七法公司被科罰金150萬元。

    • 七法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4年。

    • 七法工程師涉犯一樣的罪,處有期徒刑2年。

    ⑤民事賠償

    法院認同,法源以所列蒐集、整理、選擇、編排的人力及建置成本計算,總計1億0545萬1644元。

    判決七法應給付法源1億0545萬1644元及利息。

    我的觀點


    刑事判決除了詳述理由,也檢附比較圖例。甚至附上偵查、審理時的筆錄等相關證據的截圖。

    姑且不論法律見解,判決邏輯一致,文字流暢,堪稱教科書等級。

    民事判決裡,有詳載法源資料部經理的證詞,詳述一個法學資料整理的過程,可見其不容易。

    如果有空,均值得一讀。


    許多人轉載七法的聲明稿,聲援七法,並認同其主張,該判決是司法阻礙了新創產業發展。

    但我認為,是兩件事。

    這是法律問題。

    可以對判決的法律評價有不同意見。這個案件才一審,絕對會上訴的。

    後續法律見解又會如何,值得雙方繼續辯論。

    但對於法律以外,甚至提高到阻礙新創的層次,是無限上綱了。

    經營一間公司,都不簡單。

    不是只有新創辛苦,法源能夠在法律界立足近四十年,絕對是歷經艱辛所成。

    否則,七法捨棄自己從政府公開資料上去爬梳、整理,而選擇從法源的資料庫爬取資源。

    不就是認為,再做一次法源曾經做的土法煉鋼,太辛苦了嗎?


    至於網路上有稱「爬蟲就侵害著作權」,是整個搞錯重點了。

    刑事判決支持七法到「政府公開網站」,盡量、用力、大力地爬。

    而不是到法源的網站上,爬下別人辛苦整理的資料。

    把刑事判決的原文節錄如下,可以參考:

    被告等人大可自己花時間與心力,至各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盡量」、「用力」與「大力」的爬取前開所謂「公共財」。

    但被告等人却寧可以「最便捷」、「最省錢」、「最省力」之方式無故取得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所持有支配系爭資料的電磁紀錄,還可用「公共財」來振振有詞,以合理化其等不法行為,所為辯解根本毫無

    說服力,自不足採。


    衝撞現有法律是有代價的。

    從判決引用的筆錄,還有七法在判決出爐後的意見,七法的負責人和工程師,是堅信行為本身沒有違法。

    但社會科學的見解,會隨案件事實而有差異。

    如把這個案例當作衝撞原有制度的試煉,那就要有付出一定成本代價的打算。

    會痛、會受傷,花成本還耗時間。

    以七法與法源之爭為例,歷經三年,才一審完結。

    後面還有刑事的上訴,和民事上訴呢。

    如果沒有能力支撐這樣的成本代價,新創公司在草創之初,就需要重視法律面風險的分析及評估。

    才不至於落入風險,而影響營運與發展。

    總不能又要衝撞,又喊痛,說被欺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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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免案投票日,給假不給假?

    前幾天公布,罷免案第三階段投票日,在今年7月26日舉行。

    共計24位立委及新竹市長罷免案。

    也就是說,只有特定區域的選民在這天投票,並不是全國性的活動。

    曾經幫一間醫院,調整勞動條件時,被問到選舉假。

    因應業務、排班性質,光是為全國性的選舉日要怎麼給假,就說明好久,還花了很多時間,跟他們討論排班、給薪問題。

    更何況是非全國性的投票日。

    罷免投票日不是普通的假日。

    以這次的罷免案來說,今年7月26日限定,沒辦法補到別天再休哈哈。

    整理了一下,罷免投票日的給假懶人包:

    ❶要不要給假?要。

    這天擁有投票權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必須給予休假1天,且薪資照給。

    是給假1天,不是只有投票幾個小時喔。

    但如果就不是工作日,當然就不用再給假。

    ❷可不可以跟其他工作日對調?不行。

    因為錯過就不能投票的性質,沒有工作日跟國定假日互換的可能。

    ❸業務需要人力,可以請勞工上班嗎?可以。

    必須徵得勞工的意願,勞工同意,就能在罷免投票日上班。

    ❹罷免投票日上班,薪資怎麼給?加倍發放。

    對於有投票權,但在罷免投票日上班的勞工,薪資要加倍發放。

    ❺不給假會怎麼樣嗎?

    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處罰 2萬元到100萬元之間。

    ❻如果勞工願意上班,又希望去投票呢?

    可以在上班當天,提供適當去投票的時間,例如2個小時。

    那2個小時給假,因為沒有工作,所以薪資不用加倍發給。

    記得以前當受僱律師的時候,很少去想,有沒有放該放的假、有沒有給該給的加班費。

    一切以工作完成、客戶優先為重。

    但現在明顯地風氣不一樣了。

    勞動基準法有很多照顧勞工的基本規定,勞工也更有權利意識。

    所以經手的勞資調解、檢舉案件比以前多很多很多。

    當然,當雇主法律顧問那麼多年,後來也成為了資方,完全理解,在勞動基準法之下,請一個員工的成本有多高。

    平衡員工休假與工作進度,也相當不容易。

    講一個好笑的。

    我跟助理在同一個辦公室裡,中午必須給足休息時間。

    所以他休息的時候,我都只開著座位上的燈在趕進度。剛好碰到客戶打手機進來,還會衝到辦公室外去接聽,才不會吵到他。是有多克難哈哈。

    但我認為,勞動意識抬頭,法律對勞工的保障增加,最終都有助於提升,資方與勞方彼此尊重的職場環境。

    企業經營的好壞,取決於勞資能不能完美合作。

    我都鼓勵法律顧問客戶,至少盡可能滿足勞工法律的基本要求。

    因為,真的可以省下非常多,紛爭解決、公司人員不停更迭等營運方面的成本。

    更不用說,好的職場條件之下,營運的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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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被拍到,就是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郭昱晴在Threads上公審一位正在進行抖音自拍的男生,說是出於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安全。

    幾個月前,高雄樋口飯糰跟房東的糾紛,有一說是因為房東要拍攝房子使用外觀,給國稅局參考,而遭樋口飯糰的老闆阻止,產生衝突。

    「肖像權被侵害」的定義,似乎被誤解得太廣了。

    尤其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隨手拍攝的常態,在這樣的誤解下,反而讓原本稀鬆平常的攝影,變得畏首畏尾,甚至被妖魔化。

    其實,不是被拍到,就有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定侵害肖像的行為,不以公開使用或營利為限,也包括未經同意之下,製作包含他人肖像的內容,例如攝影。

    但擁有肖像權的那個人,在被製作的過程,肖像權是否有被侵害,法院還是會多方考量。

    舉例:

    是否為公眾人物

    製作行為有無具備公益性

    製作的場合、目的、公開的情形等

    像郭昱晴的這件事,對方是拍自己,根本沒有拍攝他人,當然沒有人的肖像權被侵害。

    反而是郭昱晴,把過程錄成影片,又放公開的上網上,似乎才是涉及侵害肖像權的議題。

    樋口飯糰的房東如果真的只是為了拍攝,國稅局需要的照片,過程拍攝到飯糰店老闆,我認為,也不會被認定,有侵害到樋口飯糰老闆的肖像權。

    相反的,未經同意,利用著名醫師的照片,做成替公司生產的藥品宣傳圖。好像是名醫在替產品背書一般。那就是侵害名醫的肖像權了。

    「肖像權」越來越常被提到,理應是社會價值上,越來越多人認同對每個人人格的尊重。

    但老是拿著肖像權要求別人,甚至當作一種武器,其實也不是一種尊重他人的作法。

    分享一些比較好的做法:

    ①事先簽訂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載明你同意的範圍,例如拍攝尺度、對方可以使用的方式、授權肖像使用的期限等。

    涉及拍攝、影音、行銷等行業,尤其有必要。

    ②如果真的碰上了:

    ❶上前釐清情況並表達拒絕

    ❷如確實是故意針對你,請對方把製作的內容刪除

    ❸以上過程都錄影蒐證

    如果當下對方不願意提出並刪除,怎麼辦?

    報警。由第三人警察要求對方提出證據,或初步排解雙方的爭執。

    但千萬不要自己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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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救保單大作戰!

    自從法院可以強制把保單解約,對解約金強制執行之後,債權人討債就開啟了新的境界。

    相反地,債務人的處境就變得更加慘烈。

    年初的時候,接了一件搶救保單的案件。

    面談當時,客戶名下所有保單全部都被扣押了。

    想跟銀行協商,也完全沒機會。

    畢竟對銀行來說,煮熟的鴨子到手,怎麼可能輕易放過。

    說搶救,真的一點也不為過,完全就是跟時間賽跑。

    過程中做了很多研究和嘗試,發現要成功把保單搶救回來,真是非常非常困難。

    以下是我所理出來的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如果你是保險從業人員、負債的人或債權人,應該都會有所幫助。

    ❶要跟法院聲請閱卷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連律師都很少聲請閱卷(影印法院的卷證資料)。

    但在保單強制執行的案子,涉及很多資訊,例如哪些保單、保單的類型、解約金多少等。

    不去法院把資料印出來,沒辦法知道切確資訊。

    尤其是解約金。保險公司會發函告訴法院,解約金是多少。

    知道以上資訊之後,才有辦法分析搶救的策略。

    ❷聲明異議有幫助,但需要策略

    保單搶救,我認為重在策略,而不是全部脫身。

    因為欠錢是事實啊。不管你是借款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都是債務人,就有還錢的義務。

    對扣押命令向法院表示異議,就是策略之一。

    可以從幾個面向,包括:

    ①屬於保險法規定不能強制執行的保單類型

    ②把保單解約,導致權利保障不周

    ③解約金的金額少於最低限制,不能被解約強制執行

    但依據法院的實務裁判,異議成功的條件很嚴格。

    像是要「現階段」有因為罹患疾病請領理賠金的必要,才能保住保單。

    如果只是「未來」可能有需求,但不是現階段急需,法院就會認為,全民健保已經足夠,要先保障債權人的權利。駁回!

    不過,聲明異議的程序,確實可以爭取一點時間。不至於讓保單在一夕間全部被解約。

    ❸保險法修正後,可以被強制執行保單的範圍縮小了

    以前法院實務作法,通常會保留給債務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作為生活用。

    現在規定了。

    只有在保單解約金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才可以被解約強制執行。

    ❹保險法修正後,還多了一個新制度,叫「介入權」

    剛開始從新聞上看到,還滿頭疑問。

    理解後才知道,是引進國外的制度。

    讓可以債務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支付解約金的金額,替代債務人成為該保單的新要保人。

    是一種比較有彈性、有誘因的贖回方式。我蠻期待的。

    ❺如果有亟需保住的保單,贖回是最安心的方式

    這是很務實的心得。

    強制執行程序操之在法院,雖然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進度,實際上獲得的回覆有限。

    有非常希望保留的保單,最保險的作法,就是付解約金跟銀行贖回保單。

    而且付款還能跟銀行協商看看,能否有分期的方案。

    我的客戶就有順利分期。

    當然,分期過程怎麼避免強制執行繼續進行,又是另一門學問。

    你來找我,我再跟你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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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健身房/健身課契約——10個必看重點。

    近期有不少健身房紛爭,我自己也有跟教練上重訓課,頗有心得。

    其實,政府已經有規定健身中心和健身教練的契約該怎麼訂。

    全名叫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無論你是消費者,還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都需要知道!

    來看看10個,你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上面講到政府規定的「應記載及不能記載事項」,是消費者的權利最低標準。契約條件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2.教練課的課堂可以上到何時,需要記載清楚。

    健身房的年費和期限,或教練課幾堂課多少錢,比較不會忘記,但常常漏了注意課堂的使用期限,不要忘了。

    之前暫時不能劇烈運動的時候,我就忘記教練課是有期限了。還好當時教練有提醒我,才即時辦理延期。

    3. 如果有特定教練、特定項目服務的需求,也要寫下來。

    才不會發生,你以為跟你上課的是A教練,結果實際上由B教練上課。或A教練搭配其他教練輪流上課。

    4.健身房業者或教練先收費用,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依法收預付費用達50%以上,業者就必須提供履約保證。例如辦理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價金保管專戶等。

    例外按堂付款、月繳、預收款5000元以下可以不用。

    現在大型健身中心應該都是月繳,但我上教練是一次結清,金額在5000元以上,應該也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5.暫停的情況、暫停的時候權益有哪些。

    暫停是爭議最多的,因為錢與權益!

    依法可以暫停契約的原因有:

    ❶出國超過一個月

    ❷傷害等不適合運動

    ❸運動,可以終止契約

    ❹懷孕、育嬰、照顧家人等需要

    ❺服兵役

    ❻搬離現居地

    ❼其他難以履約的情形

    暫停期間,不用繳費用,有效期也要順延。

    會員資格到期,該上的課還沒上完,是不需要續會期,就應該讓消費者把課程補完。

    6.什麼情況下可以永久終止契約,和要不要支付手續費、違約金。

    不想繼續在這間健身房,或上教練課,可不可以退費、需不需要付違約金都是看情況的。

    只有在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要求終止契約,業者才可以不予退費、請求手續費或違約金。

    7.業者不能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調高費用。

    有時看到為貪圖方便和主控權,會在契約裡記載「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字樣。

    但契約的本質就是雙方共識,片面變更契約就違背了契約的本質,當然不行。

    健身房為了管理所訂定的使用規則,可以自行調整。

    只是如果會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違反效果,最好不要任意變動,免得又發生消費爭議!

    8.要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去審閱,不能讓消費者事先拋棄審閱權。

    9.契約一律一式二份,要讓消費者帶回去,不能要求回收保管。

    10.不能約定到期自動續約!

    健身房、教練契約的條款,比政府公布的差,或相反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但與其等到無效,雙方爭執不休,不如在簽契約前,先把不該出現的條款排除。

    你是消費者,我知道字很多,但還是要仔細瀏覽契約內容。

    因為等到權益受損再來吵,曠日費時,可能還未必得到想要的。

    你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寧可一剛開始就訂一份沒有違法的契約。

    我經手過各行業的消費爭議,就算是小到不能再小的原因,甚至是奧客程度,都必須花時間、人力、金錢成本處理。

    尤其現在社群發達,消費者隨便都可以在網路上爆料,聲譽未必是事後處理完成後,可以輕易再救回來的。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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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可以寫「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幾個月前,眾量級家寧發出聲明稿。

    在Threads上引發了「到底能不能寫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爭議。之後,陸續也有看到這樣的討論。

    大部分的律師發文表示,這個用語並不是法律正確用法。律師才不會這樣寫。

    有部分則表示,大家都能理解的用語,勝過看不懂的法律術語。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我的觀點是:

    寫也沒有關係,看得懂就好。

    過去我在任何場合,都很在意「法律」用語的正確性。

    一方面是受僱時的老闆會盯啊。

    二方面是,拜託我是律師欸,讀了那麼多書,工作那麼久,專業就在於,比與普通人更懂得法律專業。

    但後來,我發現,除了書狀的閱讀對象有法官,跟有些人有請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外,大部分法律文件閱讀的對象,都是非法律專業者。

    發文對象連內容都看不懂,法律文字寫得再專業,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從此,我的法律文書,都盡可能選用,「發文的當事人」和「發文對象」都看得懂的文字。

    這個改變的轉捩點,是有一次幫客戶發函去要求對方賠償。

    律師函寄過去的幾天後,對方按照函文上要求的時間內,打電話給我討論賠償事宜。

    結果,那通電話的前十分鐘,他都在跟我諮詢,律師函上的文字是什麼意思。

    那時驚覺,寫給對方看得律師函,對方居然只看得懂「要他按時打電話跟律師聯絡」的部分。

    最重要的法律主張,他其實是有看沒有懂的。

    說不定那些精心設計的「嚇阻」文字,因為沒看懂,根本沒派上用場。

    只是,剛好碰到的是老實人。有照著函文打電話來,也敢向我詢問,函文內他看不懂的地方。最終也談好賠償金額。

    不然,若是看不懂而不理會律師函,或誤解內容而加深雙方的誤會,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那次,第一次深刻感受到,法律文書是讓對象看得懂,比專業的法律重要!

    還有一個例子。是一個協議書的例子。

    家庭成員之間糾紛,在我協調之下達成共識,進入最終確認協議書內容的階段。

    擬好草稿後,先給客戶看。

    結果客戶對協議書的文字,提出了一大堆疑問。

    明明條件都談妥了,只是訴諸文字,他們卻變得看不懂了。

    更不用說,學經歷都不如客戶的對方了。

    那時體悟到,如果未來要履行協議的雙方,都沒辦法理解協議書文字,甚至需要律師來解釋才能了解,未來怎麼各自順利履約?

    所以,後來我寫的契約,也都盡量是能讓履約雙方,可以「自己」讀懂的。

    回到這個「保留法律追訴權」該不該寫的議題。

    它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是一句人人都能輕易理解的話。

    每個人看到這句話,都知道對方未來有提告的可能。

    如果把這一句話寫在存證信函、律師函、聲明稿裡,能讓對象理解,未來有被告的可能,為什麼不?

    你可能好奇,律師也寫「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不是表現得太不專業?

    我不這麼覺得。而且我真的這麼寫過。

    專業是利用好的方法,幫客戶達成他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問題。

    比起寫了對方看不懂的法律文字,還需要花費時間解釋,能用最簡單易懂的文字,表明客戶的意思,也讓對方一看就理解,才是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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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高雄樋口飯糰與房東的租屋之爭

    高雄樋口飯糰先前才因房東在店面騎樓,踢椅子、砸花盆,受到關注。

    好不容易決定搬離,預計七月在高雄捷運左營站開幕。

    昨天居然又跟房東當街爭執!

    據新聞報導,警方調查是因租金與押金爭議:

    ❶房東說,樋口飯糰想用押金抵租金,在搬離前只付了4,000元租金,才登門理論。

    ❷樋口飯糰說,因提前搬離,房東要求給付違約金,但是房東成天騷擾,導致他們沒辦法生意,才被迫搬離,不應該支付違約金。所以才沒有付租金,讓房東從押金扣。

    這則新聞,可以說是臺灣租屋糾紛的縮影。

    這樣的爭執,不只發生在租屋居住的情形(租賃住宅)。

    像樋口飯糰向房東承租店面的商用租賃,涉及的租金金額更高,爭議比租賃住宅激烈很多。

    我在崔媽媽基金會當義務律師十年,看過好多這類的故事。

    今天,從非常務實的面向,來看這個租屋糾紛。

    ❶可不可以用押金抵租金

    樋口飯糰跟房東確定提前終止租約的話,拿押金抵充租金,是可以的。

    只是,常見的爭執,在於房東認為,你積欠的不只房租,還有其他款項!

    例如違約金、維修費、清潔費、毀損的損害賠償等。

    才不同意以押金抵租金的做法。

    ❷依租約,該不該付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

    從新聞上看來,他們的租約應該是約定,樋口飯糰提前終止租約時,要支付違約金。

    假設契約文字就是這麼寫的。

    因為沒有區分,提前終止租約的動機歸因於誰,而有不同結果,無論如何,只要是樋口飯糰提出提前終止租約,都要支付違約金。

    ❸房東要求的很不合理,不想付,可以怎麼做

    以策略來說,我認同,樋口飯糰不付租金,而讓押金抵租金的方式。

    因為,依我的心得:

    錢在誰手上,誰就佔有優勢。

    要錢的那一方,必須先承擔比較多的成本。

    舉例,房東握有押金,常常亂扣一通,甚至用不清的名目把押金扣到完,就不還你押金。

    你想主張押金扣得不合理、要求返還押金,都必須主動提起調解或訴訟,既耗時又花錢。

    而房東,就被動應變而已。

    反之,樋口飯糰的做法,情況會反過來。

    房東手上的押金被抵扣完了,要錢的一方就變成了房東。唯有主動出擊,才有辦法取得違約金和租金。

    當然,這麼做,是物理性增加對方採取行動的障礙。

    真上了法院,還是看各自舉證。

    ❹承擔法律外的手段

    最後要說的,是法律和司法機關,都是保護尋求正規方式解決問題的情形。

    但不可避免法律外的手段。

    像樋口飯糰的房東,因為不認同支付金額,而直接跑去面對面理論,並引起肢體衝突。

    或假設先前房東是因為調漲租金不成,而砸盆栽、騷擾生意,導致樋口飯糰不得不搬走。

    有沒有辦法承擔這些手段,也必須被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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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跟被提告的客戶開會,每次都是身穿工廠制服的他跟我討論。

    第一次會議,請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一看才發現,登記負責人另有其人。他才不好意思地說,登記負責人是太太,但實際經營的是他。

    這種借名登記模式,真是遍佈台灣中小企業!

    經常看到的被登記人,依序是伴侶(多半是太太)、子女、親友、資深員工等親近的人。

    偏偏對於親近的人,總是沒有寫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留存其他證明。

    而不時發生自己的經營成果,被登記的人整碗端走的慘痛案例。

    所以,如果有客戶來找我商量,要借名登記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股權,我一律建議不要。

    不然就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分享給你,我每次給客戶的提醒。

    不當登記負責人,不是就可以逃避責任

    記得有一個客戶,他的工作模式就是一直開公司,但一直找人頭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經營有問題時,他就再換另一間公司。

    結果身上背了一大堆案子。

    因為法院在認定時,已經不單純是看登記人是誰,也會從真正經營、決策的人判斷。

    縱使沒有成為被告,為了輔助被告的登記人,你還是要掏出錢來應付案子、還錢等,面臨的責任遠大於想像。

    你有沒有辦法承擔?

    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的登記人靠譜嗎?

    行政機關唯一認明的是登記人。

    如果你說你才是實際負責人,登記人卻跟你唱反調,不承認借名登記,你就要辛苦地提出證明才行。

    否則,也只能摸摸鼻子。

    而且,與其確認你是否有找到靠譜的登記人,不如說,這世上很難有能夠「保證」不變心的登記人。

    醜話說在前面,預作證明的準備

    ①簽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目前大部分借名登記關係,最缺乏的。

    但只要寫明借名登記關係,且雙方簽名,勝過證人的千言萬語。(也有可能根本沒證人。)

    因為人會說謊,契約不會!

    ②一定要保留金流

    之前有一個案件,客戶每次都用現金,直接把店的稅費繳掉。

    結果訴訟時,因為沒辦法舉證,店的稅費是由他繳的,而敗訴。

    所以,你要確保所有支出的費用,能夠顯示錢是從:你➜登記人➜收款單位。

    任何一條金流關係斷了,就掰了。

    ③保管公司相關的重要物件,例如大小章、契約正本、財報等。

    這才足夠顯示,你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你覺得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