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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爬取競爭對手編排的法規沿革,犯法嗎? ——七法與法源之爭

    法源是一間老牌法學資料檢索公司,七法則是2016年成立的新興法學資料網路搜尋公司。

    法源對七法提告,認為七法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編輯的法學資料,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這幾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網路上各有擁護者。

    一早看到判決出來。來看一下判決吧:

    ①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法源公告周知使用規範,不能將內容存擋、複製、儲存在其他載體,免費或收費提供他人使用。

    七法知道上開使用規範,且認為法源編寫的資料內容,較其他政府資訊完善,選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特色與創意編排的資料,並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記錄罪。

    ②法院的理由

    ❶違反著作權的部分:

    ㊀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是編輯著作。

    • 依法源資料部經理作證的證詞:

    法源是由人工,將「分散各處」的政府公開資料紙本和電子檔,蒐集、整理、選擇,並以適於理解和閱讀的方式編排,再放在網站上供人使用,且隨時增刪修改。

    • 經法院比對,法源的法學資料,編輯方式確實跟原始政府公開資料不同,包括前後順序、內容、說明。

    且多處加註發文機關、字、號、修正後名稱、變更主管機關、施行日期。

    • 因此認為,法源的編寫方式,具有相當高度的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編輯著作。

    ㊁七法有爬取複製的法規沿革資料,並重製在七法資料庫內。

    經法院勘驗後,七法下載資料庫裡面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是一樣。

    ㊂七法使用法規沿革,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

    • 七法已將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作為商品內容,是商業目的使用,不具公益性。

    • 且工程師曾說:「法源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並承認爬取範圍是法源「所有」法規紀錄,數量高達98068筆。使用的法規沿革是法源資料庫的100%,不是少數。

    • 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❷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

    工程師已坦承,抓取下載的範圍是「全部」法源網站上的法規紀錄。法院勘驗扣案光碟,也是如此。

    且七法負責人及工程師都承認,知道法源的使用規範,是不能任意重製的規定,但仍決定爬取。

    符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條件。

    ④判刑

    • 七法公司被科罰金150萬元。

    • 七法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4年。

    • 七法工程師涉犯一樣的罪,處有期徒刑2年。

    ⑤民事賠償

    法院認同,法源以所列蒐集、整理、選擇、編排的人力及建置成本計算,總計1億0545萬1644元。

    判決七法應給付法源1億0545萬1644元及利息。

    我的觀點


    刑事判決除了詳述理由,也檢附比較圖例。甚至附上偵查、審理時的筆錄等相關證據的截圖。

    姑且不論法律見解,判決邏輯一致,文字流暢,堪稱教科書等級。

    民事判決裡,有詳載法源資料部經理的證詞,詳述一個法學資料整理的過程,可見其不容易。

    如果有空,均值得一讀。


    許多人轉載七法的聲明稿,聲援七法,並認同其主張,該判決是司法阻礙了新創產業發展。

    但我認為,是兩件事。

    這是法律問題。

    可以對判決的法律評價有不同意見。這個案件才一審,絕對會上訴的。

    後續法律見解又會如何,值得雙方繼續辯論。

    但對於法律以外,甚至提高到阻礙新創的層次,是無限上綱了。

    經營一間公司,都不簡單。

    不是只有新創辛苦,法源能夠在法律界立足近四十年,絕對是歷經艱辛所成。

    否則,七法捨棄自己從政府公開資料上去爬梳、整理,而選擇從法源的資料庫爬取資源。

    不就是認為,再做一次法源曾經做的土法煉鋼,太辛苦了嗎?


    至於網路上有稱「爬蟲就侵害著作權」,是整個搞錯重點了。

    刑事判決支持七法到「政府公開網站」,盡量、用力、大力地爬。

    而不是到法源的網站上,爬下別人辛苦整理的資料。

    把刑事判決的原文節錄如下,可以參考:

    被告等人大可自己花時間與心力,至各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盡量」、「用力」與「大力」的爬取前開所謂「公共財」。

    但被告等人却寧可以「最便捷」、「最省錢」、「最省力」之方式無故取得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所持有支配系爭資料的電磁紀錄,還可用「公共財」來振振有詞,以合理化其等不法行為,所為辯解根本毫無

    說服力,自不足採。


    衝撞現有法律是有代價的。

    從判決引用的筆錄,還有七法在判決出爐後的意見,七法的負責人和工程師,是堅信行為本身沒有違法。

    但社會科學的見解,會隨案件事實而有差異。

    如把這個案例當作衝撞原有制度的試煉,那就要有付出一定成本代價的打算。

    會痛、會受傷,花成本還耗時間。

    以七法與法源之爭為例,歷經三年,才一審完結。

    後面還有刑事的上訴,和民事上訴呢。

    如果沒有能力支撐這樣的成本代價,新創公司在草創之初,就需要重視法律面風險的分析及評估。

    才不至於落入風險,而影響營運與發展。

    總不能又要衝撞,又喊痛,說被欺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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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免案投票日,給假不給假?

    前幾天公布,罷免案第三階段投票日,在今年7月26日舉行。

    共計24位立委及新竹市長罷免案。

    也就是說,只有特定區域的選民在這天投票,並不是全國性的活動。

    曾經幫一間醫院,調整勞動條件時,被問到選舉假。

    因應業務、排班性質,光是為全國性的選舉日要怎麼給假,就說明好久,還花了很多時間,跟他們討論排班、給薪問題。

    更何況是非全國性的投票日。

    罷免投票日不是普通的假日。

    以這次的罷免案來說,今年7月26日限定,沒辦法補到別天再休哈哈。

    整理了一下,罷免投票日的給假懶人包:

    ❶要不要給假?要。

    這天擁有投票權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必須給予休假1天,且薪資照給。

    是給假1天,不是只有投票幾個小時喔。

    但如果就不是工作日,當然就不用再給假。

    ❷可不可以跟其他工作日對調?不行。

    因為錯過就不能投票的性質,沒有工作日跟國定假日互換的可能。

    ❸業務需要人力,可以請勞工上班嗎?可以。

    必須徵得勞工的意願,勞工同意,就能在罷免投票日上班。

    ❹罷免投票日上班,薪資怎麼給?加倍發放。

    對於有投票權,但在罷免投票日上班的勞工,薪資要加倍發放。

    ❺不給假會怎麼樣嗎?

    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處罰 2萬元到100萬元之間。

    ❻如果勞工願意上班,又希望去投票呢?

    可以在上班當天,提供適當去投票的時間,例如2個小時。

    那2個小時給假,因為沒有工作,所以薪資不用加倍發給。

    記得以前當受僱律師的時候,很少去想,有沒有放該放的假、有沒有給該給的加班費。

    一切以工作完成、客戶優先為重。

    但現在明顯地風氣不一樣了。

    勞動基準法有很多照顧勞工的基本規定,勞工也更有權利意識。

    所以經手的勞資調解、檢舉案件比以前多很多很多。

    當然,當雇主法律顧問那麼多年,後來也成為了資方,完全理解,在勞動基準法之下,請一個員工的成本有多高。

    平衡員工休假與工作進度,也相當不容易。

    講一個好笑的。

    我跟助理在同一個辦公室裡,中午必須給足休息時間。

    所以他休息的時候,我都只開著座位上的燈在趕進度。剛好碰到客戶打手機進來,還會衝到辦公室外去接聽,才不會吵到他。是有多克難哈哈。

    但我認為,勞動意識抬頭,法律對勞工的保障增加,最終都有助於提升,資方與勞方彼此尊重的職場環境。

    企業經營的好壞,取決於勞資能不能完美合作。

    我都鼓勵法律顧問客戶,至少盡可能滿足勞工法律的基本要求。

    因為,真的可以省下非常多,紛爭解決、公司人員不停更迭等營運方面的成本。

    更不用說,好的職場條件之下,營運的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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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被拍到,就是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郭昱晴在Threads上公審一位正在進行抖音自拍的男生,說是出於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安全。

    幾個月前,高雄樋口飯糰跟房東的糾紛,有一說是因為房東要拍攝房子使用外觀,給國稅局參考,而遭樋口飯糰的老闆阻止,產生衝突。

    「肖像權被侵害」的定義,似乎被誤解得太廣了。

    尤其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隨手拍攝的常態,在這樣的誤解下,反而讓原本稀鬆平常的攝影,變得畏首畏尾,甚至被妖魔化。

    其實,不是被拍到,就有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定侵害肖像的行為,不以公開使用或營利為限,也包括未經同意之下,製作包含他人肖像的內容,例如攝影。

    但擁有肖像權的那個人,在被製作的過程,肖像權是否有被侵害,法院還是會多方考量。

    舉例:

    是否為公眾人物

    製作行為有無具備公益性

    製作的場合、目的、公開的情形等

    像郭昱晴的這件事,對方是拍自己,根本沒有拍攝他人,當然沒有人的肖像權被侵害。

    反而是郭昱晴,把過程錄成影片,又放公開的上網上,似乎才是涉及侵害肖像權的議題。

    樋口飯糰的房東如果真的只是為了拍攝,國稅局需要的照片,過程拍攝到飯糰店老闆,我認為,也不會被認定,有侵害到樋口飯糰老闆的肖像權。

    相反的,未經同意,利用著名醫師的照片,做成替公司生產的藥品宣傳圖。好像是名醫在替產品背書一般。那就是侵害名醫的肖像權了。

    「肖像權」越來越常被提到,理應是社會價值上,越來越多人認同對每個人人格的尊重。

    但老是拿著肖像權要求別人,甚至當作一種武器,其實也不是一種尊重他人的作法。

    分享一些比較好的做法:

    ①事先簽訂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載明你同意的範圍,例如拍攝尺度、對方可以使用的方式、授權肖像使用的期限等。

    涉及拍攝、影音、行銷等行業,尤其有必要。

    ②如果真的碰上了:

    ❶上前釐清情況並表達拒絕

    ❷如確實是故意針對你,請對方把製作的內容刪除

    ❸以上過程都錄影蒐證

    如果當下對方不願意提出並刪除,怎麼辦?

    報警。由第三人警察要求對方提出證據,或初步排解雙方的爭執。

    但千萬不要自己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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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救保單大作戰!

    自從法院可以強制把保單解約,對解約金強制執行之後,債權人討債就開啟了新的境界。

    相反地,債務人的處境就變得更加慘烈。

    年初的時候,接了一件搶救保單的案件。

    面談當時,客戶名下所有保單全部都被扣押了。

    想跟銀行協商,也完全沒機會。

    畢竟對銀行來說,煮熟的鴨子到手,怎麼可能輕易放過。

    說搶救,真的一點也不為過,完全就是跟時間賽跑。

    過程中做了很多研究和嘗試,發現要成功把保單搶救回來,真是非常非常困難。

    以下是我所理出來的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如果你是保險從業人員、負債的人或債權人,應該都會有所幫助。

    ❶要跟法院聲請閱卷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連律師都很少聲請閱卷(影印法院的卷證資料)。

    但在保單強制執行的案子,涉及很多資訊,例如哪些保單、保單的類型、解約金多少等。

    不去法院把資料印出來,沒辦法知道切確資訊。

    尤其是解約金。保險公司會發函告訴法院,解約金是多少。

    知道以上資訊之後,才有辦法分析搶救的策略。

    ❷聲明異議有幫助,但需要策略

    保單搶救,我認為重在策略,而不是全部脫身。

    因為欠錢是事實啊。不管你是借款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都是債務人,就有還錢的義務。

    對扣押命令向法院表示異議,就是策略之一。

    可以從幾個面向,包括:

    ①屬於保險法規定不能強制執行的保單類型

    ②把保單解約,導致權利保障不周

    ③解約金的金額少於最低限制,不能被解約強制執行

    但依據法院的實務裁判,異議成功的條件很嚴格。

    像是要「現階段」有因為罹患疾病請領理賠金的必要,才能保住保單。

    如果只是「未來」可能有需求,但不是現階段急需,法院就會認為,全民健保已經足夠,要先保障債權人的權利。駁回!

    不過,聲明異議的程序,確實可以爭取一點時間。不至於讓保單在一夕間全部被解約。

    ❸保險法修正後,可以被強制執行保單的範圍縮小了

    以前法院實務作法,通常會保留給債務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3個月,作為生活用。

    現在規定了。

    只有在保單解約金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才可以被解約強制執行。

    ❹保險法修正後,還多了一個新制度,叫「介入權」

    剛開始從新聞上看到,還滿頭疑問。

    理解後才知道,是引進國外的制度。

    讓可以債務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支付解約金的金額,替代債務人成為該保單的新要保人。

    是一種比較有彈性、有誘因的贖回方式。我蠻期待的。

    ❺如果有亟需保住的保單,贖回是最安心的方式

    這是很務實的心得。

    強制執行程序操之在法院,雖然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進度,實際上獲得的回覆有限。

    有非常希望保留的保單,最保險的作法,就是付解約金跟銀行贖回保單。

    而且付款還能跟銀行協商看看,能否有分期的方案。

    我的客戶就有順利分期。

    當然,分期過程怎麼避免強制執行繼續進行,又是另一門學問。

    你來找我,我再跟你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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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健身房/健身課契約——10個必看重點。

    近期有不少健身房紛爭,我自己也有跟教練上重訓課,頗有心得。

    其實,政府已經有規定健身中心和健身教練的契約該怎麼訂。

    全名叫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無論你是消費者,還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都需要知道!

    來看看10個,你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上面講到政府規定的「應記載及不能記載事項」,是消費者的權利最低標準。契約條件只能更好,不能更差。

    2.教練課的課堂可以上到何時,需要記載清楚。

    健身房的年費和期限,或教練課幾堂課多少錢,比較不會忘記,但常常漏了注意課堂的使用期限,不要忘了。

    之前暫時不能劇烈運動的時候,我就忘記教練課是有期限了。還好當時教練有提醒我,才即時辦理延期。

    3. 如果有特定教練、特定項目服務的需求,也要寫下來。

    才不會發生,你以為跟你上課的是A教練,結果實際上由B教練上課。或A教練搭配其他教練輪流上課。

    4.健身房業者或教練先收費用,有沒有做履約保證。

    依法收預付費用達50%以上,業者就必須提供履約保證。例如辦理信託專戶、金融機構價金保管專戶等。

    例外按堂付款、月繳、預收款5000元以下可以不用。

    現在大型健身中心應該都是月繳,但我上教練是一次結清,金額在5000元以上,應該也要有履約保證機制。

    5.暫停的情況、暫停的時候權益有哪些。

    暫停是爭議最多的,因為錢與權益!

    依法可以暫停契約的原因有:

    ❶出國超過一個月

    ❷傷害等不適合運動

    ❸運動,可以終止契約

    ❹懷孕、育嬰、照顧家人等需要

    ❺服兵役

    ❻搬離現居地

    ❼其他難以履約的情形

    暫停期間,不用繳費用,有效期也要順延。

    會員資格到期,該上的課還沒上完,是不需要續會期,就應該讓消費者把課程補完。

    6.什麼情況下可以永久終止契約,和要不要支付手續費、違約金。

    不想繼續在這間健身房,或上教練課,可不可以退費、需不需要付違約金都是看情況的。

    只有在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原因,要求終止契約,業者才可以不予退費、請求手續費或違約金。

    7.業者不能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調高費用。

    有時看到為貪圖方便和主控權,會在契約裡記載「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的字樣。

    但契約的本質就是雙方共識,片面變更契約就違背了契約的本質,當然不行。

    健身房為了管理所訂定的使用規則,可以自行調整。

    只是如果會有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違反效果,最好不要任意變動,免得又發生消費爭議!

    8.要讓消費者把契約帶回去審閱,不能讓消費者事先拋棄審閱權。

    9.契約一律一式二份,要讓消費者帶回去,不能要求回收保管。

    10.不能約定到期自動續約!

    健身房、教練契約的條款,比政府公布的差,或相反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但與其等到無效,雙方爭執不休,不如在簽契約前,先把不該出現的條款排除。

    你是消費者,我知道字很多,但還是要仔細瀏覽契約內容。

    因為等到權益受損再來吵,曠日費時,可能還未必得到想要的。

    你是健身房業者、健身教練,寧可一剛開始就訂一份沒有違法的契約。

    我經手過各行業的消費爭議,就算是小到不能再小的原因,甚至是奧客程度,都必須花時間、人力、金錢成本處理。

    尤其現在社群發達,消費者隨便都可以在網路上爆料,聲譽未必是事後處理完成後,可以輕易再救回來的。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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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可以寫「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幾個月前,眾量級家寧發出聲明稿。

    在Threads上引發了「到底能不能寫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爭議。之後,陸續也有看到這樣的討論。

    大部分的律師發文表示,這個用語並不是法律正確用法。律師才不會這樣寫。

    有部分則表示,大家都能理解的用語,勝過看不懂的法律術語。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但我的觀點是:

    寫也沒有關係,看得懂就好。

    過去我在任何場合,都很在意「法律」用語的正確性。

    一方面是受僱時的老闆會盯啊。

    二方面是,拜託我是律師欸,讀了那麼多書,工作那麼久,專業就在於,比與普通人更懂得法律專業。

    但後來,我發現,除了書狀的閱讀對象有法官,跟有些人有請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外,大部分法律文件閱讀的對象,都是非法律專業者。

    發文對象連內容都看不懂,法律文字寫得再專業,真的一點用都沒有!

    從此,我的法律文書,都盡可能選用,「發文的當事人」和「發文對象」都看得懂的文字。

    這個改變的轉捩點,是有一次幫客戶發函去要求對方賠償。

    律師函寄過去的幾天後,對方按照函文上要求的時間內,打電話給我討論賠償事宜。

    結果,那通電話的前十分鐘,他都在跟我諮詢,律師函上的文字是什麼意思。

    那時驚覺,寫給對方看得律師函,對方居然只看得懂「要他按時打電話跟律師聯絡」的部分。

    最重要的法律主張,他其實是有看沒有懂的。

    說不定那些精心設計的「嚇阻」文字,因為沒看懂,根本沒派上用場。

    只是,剛好碰到的是老實人。有照著函文打電話來,也敢向我詢問,函文內他看不懂的地方。最終也談好賠償金額。

    不然,若是看不懂而不理會律師函,或誤解內容而加深雙方的誤會,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那次,第一次深刻感受到,法律文書是讓對象看得懂,比專業的法律重要!

    還有一個例子。是一個協議書的例子。

    家庭成員之間糾紛,在我協調之下達成共識,進入最終確認協議書內容的階段。

    擬好草稿後,先給客戶看。

    結果客戶對協議書的文字,提出了一大堆疑問。

    明明條件都談妥了,只是訴諸文字,他們卻變得看不懂了。

    更不用說,學經歷都不如客戶的對方了。

    那時體悟到,如果未來要履行協議的雙方,都沒辦法理解協議書文字,甚至需要律師來解釋才能了解,未來怎麼各自順利履約?

    所以,後來我寫的契約,也都盡量是能讓履約雙方,可以「自己」讀懂的。

    回到這個「保留法律追訴權」該不該寫的議題。

    它雖然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但是一句人人都能輕易理解的話。

    每個人看到這句話,都知道對方未來有提告的可能。

    如果把這一句話寫在存證信函、律師函、聲明稿裡,能讓對象理解,未來有被告的可能,為什麼不?

    你可能好奇,律師也寫「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不是表現得太不專業?

    我不這麼覺得。而且我真的這麼寫過。

    專業是利用好的方法,幫客戶達成他想要達成的目標、解決問題。

    比起寫了對方看不懂的法律文字,還需要花費時間解釋,能用最簡單易懂的文字,表明客戶的意思,也讓對方一看就理解,才是真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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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高雄樋口飯糰與房東的租屋之爭

    高雄樋口飯糰先前才因房東在店面騎樓,踢椅子、砸花盆,受到關注。

    好不容易決定搬離,預計七月在高雄捷運左營站開幕。

    昨天居然又跟房東當街爭執!

    據新聞報導,警方調查是因租金與押金爭議:

    ❶房東說,樋口飯糰想用押金抵租金,在搬離前只付了4,000元租金,才登門理論。

    ❷樋口飯糰說,因提前搬離,房東要求給付違約金,但是房東成天騷擾,導致他們沒辦法生意,才被迫搬離,不應該支付違約金。所以才沒有付租金,讓房東從押金扣。

    這則新聞,可以說是臺灣租屋糾紛的縮影。

    這樣的爭執,不只發生在租屋居住的情形(租賃住宅)。

    像樋口飯糰向房東承租店面的商用租賃,涉及的租金金額更高,爭議比租賃住宅激烈很多。

    我在崔媽媽基金會當義務律師十年,看過好多這類的故事。

    今天,從非常務實的面向,來看這個租屋糾紛。

    ❶可不可以用押金抵租金

    樋口飯糰跟房東確定提前終止租約的話,拿押金抵充租金,是可以的。

    只是,常見的爭執,在於房東認為,你積欠的不只房租,還有其他款項!

    例如違約金、維修費、清潔費、毀損的損害賠償等。

    才不同意以押金抵租金的做法。

    ❷依租約,該不該付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

    從新聞上看來,他們的租約應該是約定,樋口飯糰提前終止租約時,要支付違約金。

    假設契約文字就是這麼寫的。

    因為沒有區分,提前終止租約的動機歸因於誰,而有不同結果,無論如何,只要是樋口飯糰提出提前終止租約,都要支付違約金。

    ❸房東要求的很不合理,不想付,可以怎麼做

    以策略來說,我認同,樋口飯糰不付租金,而讓押金抵租金的方式。

    因為,依我的心得:

    錢在誰手上,誰就佔有優勢。

    要錢的那一方,必須先承擔比較多的成本。

    舉例,房東握有押金,常常亂扣一通,甚至用不清的名目把押金扣到完,就不還你押金。

    你想主張押金扣得不合理、要求返還押金,都必須主動提起調解或訴訟,既耗時又花錢。

    而房東,就被動應變而已。

    反之,樋口飯糰的做法,情況會反過來。

    房東手上的押金被抵扣完了,要錢的一方就變成了房東。唯有主動出擊,才有辦法取得違約金和租金。

    當然,這麼做,是物理性增加對方採取行動的障礙。

    真上了法院,還是看各自舉證。

    ❹承擔法律外的手段

    最後要說的,是法律和司法機關,都是保護尋求正規方式解決問題的情形。

    但不可避免法律外的手段。

    像樋口飯糰的房東,因為不認同支付金額,而直接跑去面對面理論,並引起肢體衝突。

    或假設先前房東是因為調漲租金不成,而砸盆栽、騷擾生意,導致樋口飯糰不得不搬走。

    有沒有辦法承擔這些手段,也必須被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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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跟被提告的客戶開會,每次都是身穿工廠制服的他跟我討論。

    第一次會議,請他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印,一看才發現,登記負責人另有其人。他才不好意思地說,登記負責人是太太,但實際經營的是他。

    這種借名登記模式,真是遍佈台灣中小企業!

    經常看到的被登記人,依序是伴侶(多半是太太)、子女、親友、資深員工等親近的人。

    偏偏對於親近的人,總是沒有寫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也沒有留存其他證明。

    而不時發生自己的經營成果,被登記的人整碗端走的慘痛案例。

    所以,如果有客戶來找我商量,要借名登記公司負責人、借名登記股權,我一律建議不要。

    不然就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分享給你,我每次給客戶的提醒。

    不當登記負責人,不是就可以逃避責任

    記得有一個客戶,他的工作模式就是一直開公司,但一直找人頭去當公司負責人,公司經營有問題時,他就再換另一間公司。

    結果身上背了一大堆案子。

    因為法院在認定時,已經不單純是看登記人是誰,也會從真正經營、決策的人判斷。

    縱使沒有成為被告,為了輔助被告的登記人,你還是要掏出錢來應付案子、還錢等,面臨的責任遠大於想像。

    你有沒有辦法承擔?

    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的登記人靠譜嗎?

    行政機關唯一認明的是登記人。

    如果你說你才是實際負責人,登記人卻跟你唱反調,不承認借名登記,你就要辛苦地提出證明才行。

    否則,也只能摸摸鼻子。

    而且,與其確認你是否有找到靠譜的登記人,不如說,這世上很難有能夠「保證」不變心的登記人。

    醜話說在前面,預作證明的準備

    ①簽借名登記契約

    這是目前大部分借名登記關係,最缺乏的。

    但只要寫明借名登記關係,且雙方簽名,勝過證人的千言萬語。(也有可能根本沒證人。)

    因為人會說謊,契約不會!

    ②一定要保留金流

    之前有一個案件,客戶每次都用現金,直接把店的稅費繳掉。

    結果訴訟時,因為沒辦法舉證,店的稅費是由他繳的,而敗訴。

    所以,你要確保所有支出的費用,能夠顯示錢是從:你➜登記人➜收款單位。

    任何一條金流關係斷了,就掰了。

    ③保管公司相關的重要物件,例如大小章、契約正本、財報等。

    這才足夠顯示,你是真正管理公司的人。

    你覺得借別人名字開公司,是省麻煩,還是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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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生命的最後好好過 ——預立醫療決定書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新聞報導,車模打牛奶針昏迷18天,家屬決定拔管,而閨蜜不認同。

    在生命的最終,要不要用機器維持生命,是一個很難的議題。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選項。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書?

    預先決定,自己如果處於法定的情況時,要不要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法定情況有:

    ①末期病人

    ②不可逆昏迷

    ③永久植物人

    ④極重度失智

    ⑤其他政府公告的疾病或情形

    誰可以做?

    只要你滿18歲、有健保卡、心智清楚,沒有受監護宣告,就可以辦理。

    不一定要等到有疾病或生命末期。

    要怎麼做?

    ①去政府認可的醫院,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②邀請二位見證人一起。只要是有意識可以理解的成年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

    ③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④填寫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

    ⑤醫院會協助登記在健保卡上。

    你同時可以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

    ①當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以幹嘛?

    當你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時,代理人可以幫你聽醫生說明。

    也可以簽署侵入性或治療同意書。

    還有依照你的預立醫療決定書,幫你表達意願。

    ②誰可以擔任你的代理人?

    只要不是:

    ❶你的受遺贈人、❷你的遺體或器官指定受贈人、❸會因你死亡而獲利的人(例如人壽保險受益人)

    都可以擔任你的代理人!

    而不一定是家人。

    已經簽訂意定監護契約,是否還需要進行?

    有需要。我認為功能略有不同。

    詢問過幾間醫院,他們會優先看預立醫療決定書和醫療代理人。

    加上有註記健保卡,在辨識上,應該也比較快速。

    會開始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也是因為客戶。

    他因為家庭因素,有著讓家人以外更親近的人,可以從旁協助做醫療決定。

    協助他辦理意定監護契約時,他詢問我關於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問題,我才開始去研究,和打電話到醫院了解。

    當然,每個制度都會有不完美之處。

    例如,很多網友提到的,家人、繼承人和醫療跟代理人不同人,誰要負責支付醫療費用。如果在這些人之間衝突很大的話,確實可能存在這樣的情形。

    又例如,意外來得猝不及防,像新聞上這個年輕的生命,也很難想像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但是這個制度,提供了一個選項,讓對於自己的身體很有主見、已經有清晰的想法,或者有病人自主權以外需求的人,多一個選擇。

    也是一件很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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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照片要拍成怎樣,你才滿意? ——從契約的角度,避免客戶對拍攝成品不滿意的具體方法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新人到日本去拍婚紗照,花了新臺幣22萬元,結果成品不是頸部以上沒入鏡,就是剪影照、風景照。

    她很不滿意,指控婚攝公司,負責人卻說「符合交給客人的標準」。

    到底「標準」是什麼呢?

    攝影不像規格有數據,A就A,B就B,縱使類型雷同,也會因創作者的藝術主觀不同而不同。

    這是也是,很多創作類型的委任關係,像是拍攝、平面設計、室內設計等,會面臨到的問題。

    以契約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具體化」雙方對攝影作品的「共識」。

    ❶美感要素標準化,標準要具體到,可以比較一不一樣的程度。

    標準化就是把美感拆解成各個要素,給予要素一個像數據的標準。規格化。

    之前接洽一些網路製作公司,他們提供各種網頁的版型,讓我就在這些版型裡面挑選,然後最終成品應該要跟樣板長得一模一樣。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這樣是最容易確認的模式。

    當然,勢必部分犧牲美感的藝術性和獨一無二性。

    ❷溝通要紀錄過程,以圖片、繪圖、影音的方式,確認意見。

    大部分人知道溝通的重要,也都有事前溝通才進行。

    但大部分沒有做到的,是溝通結論的「具體化」和「確認」。

    以我自己拍攝的經驗,我拍攝過婚紗、婚禮現場紀錄、形象照。

    印象中,我有提出想要風格的照片,和喜歡、不喜歡的色系、動作、妝髮。

    但僅止於討論,剩下交由攝影師和造型師處理。

    好在,我對成果都很滿意。

    但如果不滿意,甚至遇到奧客,從此很盧,攝影師也很難拿出最終確認的「結論」,來保護自己。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①訪談要做紀錄,最好把紀錄交由客戶看過、簽名。

    ②客戶的喜好,以圖片方式確認。

    ③遇到說不出自己意見的,尤其要確認。務必在討論的結論上簽名同意。

    ❸簽約後的討論是關鍵,可以在契約增加一個條款:「拍攝細節依雙方之約定行之」。

    這樣寫的作用有二個:

    ①讓拍攝對象知道,你會跟他再行討論細節,而細節也是契約的一部分。

    ②意義也在於,未來是依據雙方討論的結論,來進行成品的「驗收」。

    你問,不寫有沒有關係?

    結論上可能沒關係。但是有時不寫,少一句話,未來在主張權利時,會多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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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我剛創業,也應該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這幾天有一人工作室來諮詢廠商的契約。

    聊著,她順道問我:「我剛創業,也需要準備自己的契約嗎?」

    我說:要,當然要。

    因為,提出契約的人,就會擁有對合作的主導權。

    「甲方」聽過嗎?

    我們常稱資方、投資方是甲方,因為他們在合作中,通常扮演提出要求的一方。

    也因此認為,他們在交易中具有主導權。

    契約也一樣。

    自己的契約,所列的條件絕對是對自己最想要、最適合、最有利的。

    當你提供自己的契約時,意味著要對方配合你的條件來合作。

    對方全盤接受,那太好了,你擁有對合作的絕對主導權。

    對方修改了你提出的條件,你還是對合作擁有主導權。

    他已經被你所定的條件架構匡住了!

    除非要求全部重新商議條件、重寫,不然他也只是在你的條件框架裡修改而已。

    變動都不會太大。

    合作的架構,大部分還是你想要的樣子。

    你可能問,提供自己的契約,但對方也提出他的契約,怎麼辦?

    沒關係啊,你可以提議,看過彼此的契約之後,再協議要用哪一份為基礎來調整。

    這樣做,你的重要需求和要求,對方會在閱讀契約之後暸解。

    而不是被動配合對方契約的要求。

    我有一個客戶就是如此。

    記得那次,雙方都提出了彼此的保密契約。

    原本對方很堅持要用他們的版本,雙方有點僵持不下。

    我提議,各自交換彼此的保密契約,再來看哪一份比較適合當底稿修改。

    後來,他們選擇了我客戶的版本,不足的部分參考對方的版本補上,衝突的部分就協商決定用哪一個版本。

    我曾替一人的甜點店老闆,撰寫他跟業主的客製化商品契約;

    幫冷氣師傅,設計他的冷氣裝設和維護保養契約;

    幫小規模的公司,草擬屬於他們的加盟契約、供應商契約。

    收到的回饋是,除了在議約上擁有比較多的掌控權外,還讓客戶、合作廠商認為,他們公司是有制度的好印象。

    這應該也算是額外的Bonus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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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創業者招募人才,跟詐騙集團做出差異化!

    台中二個女大生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成功贖身返台。

    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是在網路上,被「出國寫程式,酬勞3萬2」徵才廣告吸引,以為很簡單,才去應徵。

    從商業的角度,我看到的是,企業該如何落實,跟詐騙集團區隔的正當招募。

    尤其,規模小的企業、一人公司,不像有規模的企業,有專門人資部門辦理招募,也很容易落入隨性、隨便,甚至,一個不小心違法。

    或者,因為招募廣告被認為是詐騙,而徵不到人。

    ①首先,公司名稱要是查得到的。

    在承辦的很多詐欺、洗錢的案子,有些被告也是誤信應徵廣告上門。

    大部分是在網路上看到,聯繫廣告上的LINE或通訊方式,再由LINE或通訊的對方提供工作細節。

    一直到提供工作細節,以一般兼差、個人工作外包來看,都不算奇怪。

    但最大的差異,是招募方是不是一個可以被查核的公司。

    曾經辦過幾個案件,假的招募方,會取一個聽起來很正常的公司名,但實際上,是沒辦法在經濟部的網站上,查到公司的登記資料。

    所以,從招募人員的立場,成立公司或個人工作室後再來徵才,有助於應徵者的信賴,免於被認為是詐騙集團。

    ②有可以核對身分的真人面試

    疫情之後,使用視訊、通話溝通的方式普及,讓很多人都忘了,求職面試的過程。

    尤其兼職性質的工作,可能根本就免了這樣的程序。

    假招募方經常以訊息往來、傳輸資料的方式,僅僅和應徵者確認身分、經歷等就錄取,應徵者甚至沒辦法確定,跟他訊息的人是誰,真實姓名是什麼。

    如果可以,最好的還是真人面試。

    碰面時提供名片,有公司名、有姓名、有電話,應徵者有辦法查證,程序也比較正式。

    對招募方來說,實體面試可以觀察應徵者的面向又多一些。

    ③簽訂正式勞動契約,且由雙方用印

    你是不是想說,要簽勞動契約,是因為假招募方都不簽約?

    不,你錯了。我辦過的案子,很多假招募方會提供一份,「乍看」很有一回事的契約或通知信,還要應徵者簽名回傳。

    要區別非正規的作法,你要簽署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契約。

    最後,勞動契約要簽二份,雙方各拿一份。

    你問,可不可以不給錄取者?

    不是不行,但我會說不要不給。

    以正規招募的立場,勞動條件是雙方講好的,讓錄取者帶回一份契約正本,各自遵守,其實有利於管理。

    依我的觀察,當經營者的規範越透明,勞資爭議越少。

    若你的事業朝著正當經營、永續經營的目標,正式且正當的招募程序,是重要的第一步。

    不能怕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