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專欄

  • 了解更多
    著作權

    著作侵權的指控,都必須「立刻」賠錢了事?

    近期最紅的陸劇《#許我耀眼》,被多位創作者指控,未經他們同意授權,講他們的插畫、攝影等作品,作為劇中的道具、背景、創作參考圖等。

    劇組獲悉之後,火速與創作者和解,並達成承諾下架相關內容。創作者也在網路上公開回應,已協商解決。

    劇正熱播中,面臨指控、被公開給予負面評價,勢必有損戲劇宣傳。盡速賠償當然有助於止血。

    不曉得劇組有沒有進行查證,或怎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確認侵權和指控對象的真實性。

    但至少我知道,不是所有個人或公司都能這麼大氣,負擔得起這樣立刻賠償的方式,來停止事端!

    尤其宣傳或活動正鋪天蓋地展開之際,受到突然出現的指控,一般中小企業,甚至規模小至一人公司的你,從商業法務的角度來看,首先最需要關切的是:

    「指控是否真實」

    ❶像《許我耀眼》被指控未經授權,直接在鏡頭畫面中出現原圖的,你需要查證的是:

    ①鏡頭裡出現的創作是從哪裡來的

    ②網路上的指控者是否是擁有著作的著作權人

    ❷像之前我遇過的,是指控行銷或活動創作本身,侵害到原著的,要調查的就更多了:

    ①指控者是否是「原著」的創作者或合法取得著作權的人

    ②你的創作與「原著」是否真的有雷同

    ③你的創作歷程是否有參考其他創作

    ④有參考其他創作時,所參考到是否來自於「原著」

    查證關於指控方的部分,絕對不要吝嗇於向他要求提出證明。因為很多時候,在這一關就很多指控方就中箭落馬了。

    如果以上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才是證實指控是真實的。

    如果不是,就表示你跟指控的人還有爭執的空間。

    我碰過的經驗,指控的人通常很急,尤其是還存有極大爭議的事件,更是常常逼著在短期間內做決定。

    但是調查程序未必急得來。

    除非有其他確認真相以外的考量,你不一定跟著對方的節奏來走。

    花錢了事、快速阻止爭端是一種做法。找出真相,真有侵權時再來誠意賠償,也是一種方式。

    前者未必真正解決爭端和負面影響;

    後者所花費的時間也未必比想像中的多。

    沉得住氣的是贏家。
  • 了解更多 557625521_122156120528833794_478055498863743763_n.jpg
    時事分析

    全真瑜珈倒閉,被欠款的廠商能怎麼做?

    這禮拜最火的消息,就是全真瑜珈倒閉了!

    他們在九月的最後一天,宣布倒閉,從十月一日起全面停業。

    如果我是廠商,鐵定很崩潰。

    ■身為廠商的困境

    看新聞報導,消費者預付會費的錢,全真就會員費和教練服務費預收款,有跟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所以消費者可以在信託金額範圍內,向陽信銀行尋求退費。據說信託款項還有一至二億元,不無小補。

    員工呢,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勞保局墊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獲得政府提供的保障。

    但廠商沒有沒有什麼法律給予額外保障。

    真的只能自立自強!

    ■ 尋求法律途徑的真相

    首先,全真的聲明有提到,會尋求相關方案,減少廠商的衝擊。

    但方案是否可行,也得廠商願意接受,不是他說的算。

    自立自強的話,能不能拿回一些,最終就仰賴:

    全真有無留下資產;

    有沒有太多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有沒有很多同順位的債權人。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裡,全真的財產會:

    先清償強制執行的費用;

    再分給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剩下的才是普通債權人平等的去分。

    普通債權人很多的話,也只能分到屑屑。

    ■ 全真的情況

    應該就是如此。

    先不論全真有無抵押權人、優先債權人,光全真的會員數量就很多,而且交付信託的只有信託款的百分之五十,一定不夠償還。

    也就是說,大量消費者也會跟著廠商,在同一順位一起分配全真僅存的財產。

    慘慘慘。

    所以,債權人還是從速開始進行求償為妙。

    能透過協商先拿到錢,或許是好的選擇之一,因為誰都不能保證,未來還有沒有錢可以拿。

    尋求法律途徑,也是趁著還沒有那麼多人爭取分配時,先分先贏。

    ■ 分享先前幫債權人討債的流程:

    ❶備齊跟全真簽訂的契約、已收憑證、欠款證明,去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契約、收據都寫得清楚,也有收存好,支付命令很快就下來。

    而且全真已經全面停業,應該不會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很快就確定了。

    ❷支付命令確定,就可以去國稅局查調全真的財產清單。

    ❸查到有財產,儘快聲請強制執行。

    現在現金可能已經快沒了,不過有不動產還可以法拍。

    ❹跟時間賽跑,越快越好。

    五十人的時候分配財產,絕對有機會比一百個人一起分,分到的多。

    理解廠商被欠款都是一肚子無奈,尤其那麼具有規模的公司。

    希望被欠款的廠商都能在這局,拿點回來。
  • 了解更多 558880812_122155513514833794_1007428257235974193_n.jpg
    契約

    「審閱期的條款要怎麼寫?」

    客戶在做產品買賣的定型化契約,他問我的問題。

    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讓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有合理的期間閱覽契約。

    以確保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已經確實了解契約的所有內容。

    我本來覺得,定型化契約範本都有公告在網路上,應該沒什麼好說的。

    後來還是研究了一下,範本裡真有各種不同種寫法哈哈哈。

    比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類型:

    ❶「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日(至少三日)」

    ❷「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❸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甲方審閱完成。

    後來我建議客戶的版本是❸。

    原因是,文字記載消費者已經審閱完成,且有標明審閱完成的日期。

    足夠表示,消費者是在讀過契約內容之後,才簽署契約。

    版本❶比較像是告知消費者,或者提醒業者,審閱期有多久。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單從條款是看不出來出的。

    既然已經考慮把審閱期條款寫在契約上,就是為了未來佐證方便。

    如果有寫了一個看不出來,有沒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的條款,就白寫了。

    版本❷比版本❶好些,有標明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的行動和日期。

    但不是我的首選,因為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跟他確認已經審閱完畢,還是有一些差距。

    「我可以寫版本❸,但是不要標註日期嗎?」客戶又問。

    我的回答是:可以。只要未來有辦法證明,是哪個期間提供給消費者審閱的就好。

    但是寫上日期會更好,就不用再去找其他的證明,來協助佐證。

    審閱期的爭議,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對於契約有意見的時候。

    在消費者訴訟案件裡面,消費者會主張,業者沒有給予審閱期,就要他簽約,所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這樣的主張,往往夾在各種其他更重要的主張之間。

    但要說煩,也是蠻煩的。

    有看到幾個範本,是讓消費者在審閱期條款之後簽署。

    如果不嫌麻煩,這樣多簽一次,只會加分不會扣分。
  • 了解更多 554931984_122154447938833794_6860575200856965979_n.jpg
    時事分析

    龔益霆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從三立看雇主的防治角色

    江祖平在threads 上,爆料了三立資深副總龔美富的兒子,也是在三立擔任現場指導的龔益霆,對女演員及其他女性下藥性侵、偷拍。

    後來龔益霆發文說明,曾與江祖平交往的關係。

    才坐實江祖平是她自己所述的女演員。

    同時她也提出其他證據,稱還有不少受害者。

    三立在第一時間回覆,已於九月三日主動起動內部調查。並有與江祖平聯繫。

    於九月四日將事件關係人,龔益霆的父親龔美富暫離現職。稱配合將配合檢警調查。

    但江祖平反而在三立發聲後,持續在社群上,表達不方便讓三立介入。

    更闡述,縱使有三立的初步處置,龔益霆父子都離開三立,因為他們都知道她的住處,而仍感到害怕。

    實際上,去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法律才修法,針對職場性騷擾的防治,提高雇主責任。包括:

    ❶受僱者超過十人以上,雇主就要訂定申訴管道;超過三十人,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和懲戒規範。

    ❷無論是否有被害人申訴(例如:傳聞、聽說),都要做出「立即有效的修正及補救措施」。

    ❸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向員工宣導,及給予教育訓練。

    ❹申訴處理單位和調查小組,均增加女性及外部專家比例。

    ❺甚至如果加害人是雇主負責人或最高受僱者,或經雇主未處理,或不符雇主調查懲戒,都允許直接向地方政府求助。

    這無非是希望透過修法,促使雇主能降低職場性騷擾或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並提供被害人可以求助的管道。

    可是,以這次三立來舉例。

    以龔益霆的實際職稱,只是現場指導,不是什麼高階主管,被害人等沒辦法直接跳過公司,向地方政府申訴。

    假設三立聲稱有設置內部申訴管道,和防治性相關犯罪的決心,都是真實的。

    龔益霆是三立資深副總的兒子,這層關係之下,內部申訴管道是否能保持中立,不受資深副總或他的人脈干擾,也令人質疑。

    或許就是為什麼,江祖平遲未利用三立聲稱提供的管道申訴。

    反而是先透過社群,讓社會輿論形成後,去促使三立有所作為。

    也或是為什麼,除了江祖平以外,其他檢附訊息對話,或提供證據給江祖平的其他受害者,在此之前都未曾反應過被騷擾、侵犯一事。

    連三立在爆料之後,龔益霆父子已離開三立,江祖平仍感到害怕且身心俱疲。

    在在都顯示了,對於性騷擾或更嚴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的發生,雇主除了依法提供完善防治和應變措施外,

    如何讓被害人對雇主所提供的一切感到「信任」,願意「安心」使用,才是雇主實際該努力之處。

    否則,再多的法律和處罰約束,雇主所謂「完善的防範機制」,只是口號和形式而已,沒辦法對被害人及整個體制改善上有所幫助。
  • 了解更多
    時事分析

    對「隋棠以修繕費抵銷管理費」的看法

    藝人隋棠被社區爆料,欠繳管理費十一萬多元。

    她在個人臉書上回應,管委會疏於修繕責任,導致頂樓住戶長年受漏水困擾。

    她支付近五十萬元自行修繕後,向管委會求償未果,不得以以管理費抵銷。

    陳沂和其他網路上有評論,繳納管理費的義務和修繕費是二回事,不是自己說,就可以抵銷。

    以我看來,各有所據。

    積欠管理費與社區管委會未執行修繕義務,屬於兩件事,請求的依據不同。

    所以,兩者確實不能混為一談。

    在法院訴訟時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一方,要檢具證明,讓法院判斷。

    法院認定抵銷是憑有據,法院就會在判決上同意抵銷。

    因此,陳沂和其他網路上的評論,說抵銷需要有所憑據,不是自己說得算。沒有錯。

    但在還沒上法院前,就自行以修繕費抵銷管理費,就是隋棠採用的方式,也是實務做法之一。

    先假設隋棠所說,住戶家裡漏水是因為管委會怠惰他的義務造成,且隋棠為此自掏腰包支出的近五十萬元修繕,都是真的。

    隋棠支付的修繕費本是管委會要付的,一直發函催告,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

    隋棠可以去提告管委會,請求管委會賠償損失。

    但她已經支付五十萬元修繕費,管委會一毛也沒給,提告要再墊付裁判費,管理費還要繼續繳。

    如果是你,你想嗎?

    我大部分客戶在類似情況下的回饋是:

    「我才不要,憑什麼對方一毛都沒付,我還要繼續繳錢!」

    所以,就有了先以不繳管理費,來抵銷修繕費的實務做法。

    當然,這個作法不是沒有風險的。

    ❶管委會可能受不了隋棠積欠管理費,對隋棠提告。

    但雙方爭議都搬上媒體了,上法院應該可以給雙方各自主張的舞臺。

    對隋棠來說,應該是可預見的,在她的評估範圍內。

    而且管委會要主動提告,就要先墊付裁判費,承擔部分成本。這可能也是策略之一。

    ❷法院可能認為住戶漏水的原因,不是或不完全是管委會的責任。

    隋棠最終可能拿不到五十萬元的賠償。

    同時,還必須繳付十一萬多元的管理費。

    不過,隋棠的五十萬元早已支付出去,最差也就是沒得補貼而已。管理費她也承認欠繳,十一萬多元也不是付不出來。

    她能夠且願承承擔。

    ❸全部抵銷不足五十萬元的部分,還是得繼續補繳管理費、另訴或反訴。

    抵銷的意思,就是在對方主張的金額為上限去抵銷。

    也就是說,假設管委會在隋棠積欠管理費還不到五十萬元之前,就像法院提告,隋棠最多就抵銷起訴的金額。

    法院至多讓隋棠不用繳管理費,因為抵銷完了。

    但無法在同一個案件裡,使管委會必需給付損害賠償給隋棠。

    超過管理費的部分,隋棠還是得自行努力。

    但如果隋棠能夠也願意承擔以上的風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做法,沒什麼不對。
  • 了解更多 550305946_122153268866833794_5119695789801582799_n.jpg
    全部文章

    修法明定,颱風天出勤,必要的計程車費雇主買單!

    樺加沙颱風即將威脅台灣。

    這次不僅中央氣象署準備好,勞動部也準備好了(誤。

    颱風假不是「假」,是保障勞工上班安全的措施。

    遇上颱風假(或其他天災),勞工可以按照工作地點、居住地點或上下班必經地區的公告颱風假不去上班。

    但如果業務性質需要,勞工還是可以出勤。

    不過原本「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裡,只規定了不能出勤工作,關於「薪資」的給付。

    就會產生,上下班的交通費由誰負擔的疑問。

    昨天(114年9月19日)勞動部就公布要點的新修正。

    其中,第六之一條增訂:

    「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明定颱風天通勤,如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雇主應讓其搭乘,並支付費用。

    從員工的角度,應該算是一種福音。

    從雇主的角度,怎樣算是「必要」,量化成規則不容易。

    究竟提供勞工計程車費好呢?還是直接放颱風假在家裡好?

    想到有一次,坐計程車回家。

    司機看我是企業簽單,問:「哪個老闆那麼好,還付錢讓你坐計程車回家!」

    「因為我就是老闆。」

    語畢,霸氣下車。

    計程車錢還不是要自己付
  • 了解更多 549134772_122153086580833794_8043440564406008038_n.jpg
    全部文章

    這樣寫爭議事件聲明稿,上法庭一定會後悔

    前陣子,知名母嬰品牌「媽媽餵」,發布一段指稱市售嬰兒奶粉含糖量過高的影片被炎上。

    媽媽餵陸續發布聲明稿,其中更點名奶粉品牌亞培與美強生的產品,含糖量高。

    美強生提出證明反駁,表示不排除提告。

    媽媽餵才把影片及幾篇聲明稿刪除。

    但假如美強生正式提告,而媽媽餵的發文和影片可以預見,會成為爭執重點和證據。

    這也是許多有影響力的個人或企業面臨的情況。

    發生爭議之後,對被攻擊的內容感到委屈、憤怒,就超.級.忍.不.住.想要發文駁斥!

    我阻止過很多客戶。

    因為只要是可能涉及訴訟,發文內容都要特別小心。

    發文的每個字,都必須跟可能發生的訴訟策略,一起考量。

    我的心得是,以下三種內容「不要寫」:

    ❶承認未來可能會有不同說法的事實

    訴訟策略上,若有否認行為的可能,最好不要輕易在聲明稿上承認行為。

    或寫曖昧不明的內容,例如:

    「目前的說法是如此,但日後可能會有不同的證據或證詞。」

    「最終仍以法院判斷為準。」

    這種看似謙虛,卻顯示立場不堅。

    可能被解讀是對事實的認同,而被對方拿來作為證據。

    ❷澄清可能會被打臉的事實

    例如:聲稱「我們並未強迫員工加班」,但很容易被打卡紀錄推翻。

    除了臉很腫之外,對外信用很受影響。

    也可能被認為,是企圖以不實的事實帶風向,操縱輿論。

    ❸批評執法者或程序

    例如:「我們認為相關部門的調查程序不公,對我們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擾。」

    「司法不公。」

    這種語句跟對執法者不尊重或挑釁無異。

    除非有勇氣承擔挑戰制度,衝撞體制的打算,不然沒有益處。

    更可能會有反效果。

    我認為聲明稿應該是要聲援自己、嚇阻栽贓、以正視聽。

    而不是拖垮自己。

    聲明稿的寫法有很多,不是必須什麼都講。

    如果可能會有上述情形,不說比說出來好太多。

    如果可以,在參考訴訟策略的前提下,請律師看過聲明稿或公開發文,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 了解更多 548057106_122152494104833794_5170930412905162949_n.jpg
    全部文章

    不用真實姓名簽約,可以嗎?—用網路帳號簽約為例

    客戶問我:

    「對方不願意用真實姓名簽約,怎麼辦?」

    「也不提供任何身分證件,讓我核對身分。」

    「他只願意用網路上的帳號,跟我簽約。」

    我問:「除了網路帳號外,任何真實個資都不願意提供?」

    客戶說:「對。」

    「那還要簽嗎?」

    我的答案是,簽可以,但要詳加評估。

    我提供的評估項目如下:

    ❶他是真實存在的人嗎?

    先說,能確認簽約對象真實存在的情況,不用真實姓名簽約,契約還是有效的。

    但問題是,來自網路世界,又只提供帳號,那是真實存在的人嗎?

    舉個比較好聯想的例子。

    詐騙集團經常用LINE跟被害人聯繫,使被害人交付金錢。

    通常被抓到的,都是跟被害人有見過面的車手、提供帳戶的人,因為從照片、帳戶資訊,比較能夠查到他們的真實身份。

    但實際跟被害人聊LINE、施以詐術的人,是真人,還是AI、機器人、虛擬人物,都無從得知。

    如果契約的對象,根本不是真實存在的人,契約效力就值得討論了。

    ❷你知道是誰要為契約負責嗎?

    只簽署帳號,你沒辦法確知,實際要為契約負責的人是誰。

    例如:你跟lawyerchien的IG帳號簽約法律服務。

    但實際上,這個帳號可以是我一人使用,也可以是別人使用,或我跟別人共同使用。

    簽約後,你可能遇上的風險是:

    你以為是由簡珣律師來履行法律服務契約,但實際上別人才是簽約的當事人,才是要履約的人。

    你可接受嗎?

    (BUT澄清,我的帳號都是我個人經營,如果需要法律服務,也是我自己來,不要擔心哈哈哈)

    ❸履約有爭議的時候,你找得到他嗎?

    留有網路帳號的對方,如果唯一提供的聯繫方式是社群平台訊息。

    一旦對方拒絕回應,你就找不到他了。

    接著你會面臨:

    想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但沒有地址,寄不了。

    想告他,但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也沒有能識別他的個人資訊,可能也告不了。

    (刑事訴訟程序還可以由檢警調查比對照片;但民事訴訟程序需要自己提供被告資訊)

    ❹如果履約爭議找不到對方,你可以承擔損失嗎?

    可以承擔的情況,例如:

    縱使發生履約爭議,你也不會受有損失,因為你在服務或交付產品之前,已經全額收款了。

    或你可能的損失不大,可以接受。

    如果以上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簽約絕對沒問題。

    但如果你的答案不肯定,依我的經驗,拒絕也不是件壞事。

    合作之間,誠實相待是第一步。

    第一步都過不了,未來通常也很難順利進行下去。
  • 了解更多 547000048_122151542618833794_3634548556316754106_n.jpg
    全部文章

    為什麼法院調解不適合一直隱藏底線?

    車禍調解過程中,客戶問我:

    「我的底線是100萬元,是不是先出價10萬元,再出價20萬元,再出價30萬元,一路慢慢調整?」

    「不能讓對方太快知道我的底線。」

    當時我給的答案是,不用一直無謂的開價往返。

    最終,確實在來回三次之後,雙方調解成立。

    這是一個蠻多人會問的問題。

    也是很多人在調解時,心裡的迷思。

    我的心得是,大多數情況「不建議」一直拋出,距離底線很遙遠的條件。

    一方面,就很像自己一直在演一齣開價的戲碼。

    例如,對方說了條件是120萬元,你的底線明明是100萬元,卻從10萬元開始緩慢出價。

    50萬元以前的出價,因為跟對方的條件差距太大,根本不可能成立,只是自己在演戲而已。

    二方面,因為法院下列調解的特性,反而容易很快就破局、失敗。

    ❶法院調解的性質跟商業協商不同

    商業談判是找「合作可能」,雙方是基於合作的前提,來找尋共識。

    法院調解則是「衝突已經發生」,雙方是對立的。

    大多數的情況,是從各自利益權衡中,找個「妥協方案」。

    未必各方都有耐心,慢慢磨出調解方案。

    ❷有時間限制

    法院調解是要排隊的。

    一組進去,後面還有人在等。

    一次一小時就很久了。

    當然,可以再約下次繼續調解。

    但多數再續調一到二次就會結束,調解委員也沒辦法像商業談判那樣慢慢磨。

    ❸金額有局限

    商業協商,有合作開創更多獲利的可能。所以條件組合可以很多元。

    但會進到法院的爭議事件,不是。

    在局限的標的金額中,可以變出的條件花樣比較少。

    若又單純只有金額上的協調,頻繁出價,更容易讓人喪失耐心。

    ❹隨時可能破局

    爭議會到法院,表示至少有一方,抱著訴訟打到底到決心。

    發生「對方會因為你說得很有道理,把訴訟給撤回,或投降」的機會,也真的非常少。

    既然抱著訴訟可能會贏的想法,各方都可能更輕易想離開談判桌。

    我覺得,在法院調解,要重視的應該是,自己的條件是什麼、底線在哪裡。

    再進一步,是評估對方的底線在哪裡。

    找到雙方可能的共識點,並且朝向這個共識點推進,比藏著底線,更有意義。
  • 了解更多 545705695_122151104900833794_5556350032920564782_n.jpg
    著作權

    軟體侵權協商,不能被唬住的五件事

    幾個客戶公司,因為有員工誤用了盜版軟體,收到軟體商的「使用盜版軟體」通知。

    他們一開始向軟體商誠心致歉,表達賠償意願。

    沒想到對方開口就是高額賠償,不接受還威脅要告要關。

    我了解始末之後,發現其中不少「話術」。

    彙整如下:

    ❶「必須賠償__倍罰款」

    罰款是約定來的。

    有簽過訂有「違約金」的契約,才在違約時,有給付罰款或違約金的義務。

    但使用盜版軟體,就是沒有跟正版軟體上簽約,當然就不會有「罰款」。

    對方能主張賠償的,只有因為員工使用侵權軟體,造成的「損害」。

    ❷「賠償金額,他喊多少就是多少」

    前面講到,正版軟體公司能主張的,是員工使用侵權軟體下,所造成的損害。

    而若是上了法院,更必須提出損害相應的證據。

    絕不是對方喊價多少,就得照單全收。

    ❸「不賠,就會被抓去關」

    使用侵權軟體,可能觸犯的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須承擔刑事責任。

    單純使用侵權軟體,刑責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還意圖銷售重製的盜版軟體,最高刑責是五年有期徒刑。

    但實務上,不是一發生,不論情節都判到最高刑責。

    例如:

    情節輕微,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可易科罰金。

    如沒有前科,認罪且有跟軟體商和解,也能爭取緩刑,緩刑期滿,也不需要再去關。

    不是「一定會被關」。

    而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罰則,屬於告訴乃論的罪,軟體商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

    超過提告期間,連提告權利都沒有。

    ❹「侵權軟體蒐證多年,必定賠好賠滿」

    使用侵權軟體,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有民事賠償責任。

    但侵權的民事求償時效,是知道有侵權行為日起算二年。

    軟體商對超過兩年前的行為提告,公司可提出時效抗辯。軟體商的求償就會被法院駁回。

    所以,如果對方聲稱蒐證多年才提告,你可以留意是否超過兩年時效了。

    ❺「蒐證多年才來提告,一次索賠多年損害」

    軟體商早就發現使用侵權軟體,卻遲不處理,導致損害擴大。

    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我認為也不合理。

    軟體商沒有過失嗎?是不是違反誠信原則?

    都值得討論。不是軟體商說得算。

    每次聽完分析,客戶們都會安心且踏實不少。

    使用侵權軟體的事件發生時,承擔合理的責任,是必要的。

    但在協商時,不要被錯誤的資訊唬住了。

    面對趁機敲竹槓的不肖業者,真的不必低聲下氣,隨意妥協。
  • 了解更多
    時事分析

    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的諷刺

    前YouTube 頻道「眾量級」的家寧,昨天發布一則影片(影片放留言)。

    公布自己已以監察人的身分,就她母親,也就是群海公司負責人的侵佔等犯罪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也同步澄清,檢察官已經查核,她沒有侵佔任何人的錢。

    並透過法院閱卷資料,取得公司的完整帳目。未來會仔細查核公司的所有金流。

    不過諷刺的是:

    ❶監察人直到現在才開始執行的職責?

    公司法規定,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

    關於群海公司帳目不清,Andy老師沒有獲得該有的分配等事,是由Andy老師率先提出。

    推測如果Andy老師沒有揭露這些事情,監察人應該也不會主動執行「監察人」的職責。

    事到如今,才稱以監察人身分,按公司法規定,為了公司利益,對公司負責人提出訴訟、追溯過往帳目查核等,我想就是無法令人信服的原因。

    這也顯示,許多公司的監察人是某一方「自己人」時,大部分淪為橡皮圖章,而不會真實執行監督職責的現實情況。

    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限於起訴範圍,剩下的呢?

    依媒體的報導,新北地檢署起訴家寧母親,侵佔群海公司4318萬餘元(不確定是否包含商標)。

    (其餘起訴都是家寧父及妹幫助逃漏稅、家寧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應該不會是家寧訴訟的範疇,就不討論。)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應該也只是以此為範圍。不會再多了。

    程序上等同坐等刑事訴訟的結果。

    加上家寧的影片特別強調了無罪推定原則,而刑事刑事無罪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會被駁回。

    如果被認為是形式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想也不是空穴來風。

    ❸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勝訴,家寧母親是將侵佔款返還公司,而非Andy老師。

    而回歸公司的被侵佔款項,與Andy老師指控的營收上億的金額,還有大段距離。

    實際公司裡的錢有多少、是否屬於可分配給Andy老師,又是另一個議題。

    恐怕不是真的直接就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❹家寧以監察人身分,為公司利益查核帳目的真實性?

    影片中,家寧也有提到,會追查過去群海公司的所有帳目金流,釐清公司帳目狀況。

    不過,如果群海公司的帳目原本就帳目不清,家寧查不查得出來,是其一問題。

    再者,家寧怎麼查,對Andy老師來說,是否值得信任,又是另一個問題。

    這也是許多公司或合夥事業到清算時,還爭吵不休的原因。

    有時甚至最終是無法還原的真相,只由各方各自妥協。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做法,真的是為公司的利益嗎?還是張家的利益?還是只是為自己的利益?
  • 了解更多 541839963_122149770284833794_5062955547731836470_n.jpg

    街口支付信任危機的根源—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有效?

    今年七月時,發生街口支付信任危機。

    起因是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訴訟,輸了第一審,被泰山公司假執行時發現,街口金科名下沒有資產。

    導致民眾及商家擔心街口支付受波及,而暫停使用街口支付。

    而造成街口金科一審敗訴的癥結點,就在於: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是否具有效力。

    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發生什麼爭議?

    泰山公司經營權之爭,公司派為了阻止市場派介入,在112年間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再以共計36億元購入街口金科40.3%股權。

    後來,市場派認為公司派的作為,不符合公司授權,所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當時董事長代表簽署的契約不生效。

    街口金科應把收取的35億9580萬元(已扣除證交稅),還給泰山公司。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無效

    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代表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本身沒有決策權。

    如果董事會決議無效,交易就欠缺授權。

    除非公司事後承認,否則交易就會無效。

    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重大交易的決定,應先經過「審計委員會」超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

    通過以上決議之後,交易才是獲得董事會合法授權。

    但在這個案子,第一審法院認為,泰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致董事會決議無效。

    所以,當時泰山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街口金科的投資交易,也因此無效。

    但街口金科可否主張基於善意,而使交易有效?

    董事長代表公司做的交易,如果是外人難以知道的瑕疵,讓交易淪為無效,對外人來說,並不公平。

    所以法院實務的見解認為,當董事長代表公司所做的交易行為有瑕疵,但交易的外人無從知悉時(法律上叫做善意),交易仍然發生效力。

    而街口金科對於泰山公司董事會授權交易的瑕疵,是善意的嗎?

    第一審法院認為:不算。

    原因是,街口金科並沒有盡到查證義務。

    街口金科明知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重大交易有相當嚴格的規定。

    但街口金科卻沒有要求泰山公司,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相關證明,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因此,街口金科不能主張善意,而使交易成立。

    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一審法院判決街口金科因為交易無效,應要返還泰山公司先前給付的投資款項。

    從上市公司的大額交易,看中小企業決策的常見問題

    看完這個案子的判決,發現爭議在於「交易是否受董事會合法授權」時,心有戚戚焉。

    ❶我接觸中小企業比較多,發現中小企業的股東及董事重疊性很高,決策速度的需求很快,反而更常忽略董事會依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董事長又是大股東,或是董事會的多數,甚至會跳過該有的董事會決議程序。

    但其實董事會才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程序少了,將造成不必要的瑕疵爭議。

    ❷進行重大交易時,對交易對象進行調查的同時,確認交易經過合法授權的文件,也是重要的。

    這是這案子揭示的重要訊息之一。

    否則,就像街口金科,被認為沒有盡到查證義務,而必須返還已收到的大額投資款。甚至引發子公司街口支付的信心危機。

    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