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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風險發生在掌握中,不是失敗

    Alex成功攀登臺北101之後,我看到threads上有不少對這個合作的負面評價。

    其中一則,是關於「如果意外發生,就等於失敗」。

    怎麼能夠放任這種隨時都可能失敗的活動。

    這個觀點很有趣。

    他完全沒有風險管理的觀念!

    風險是發生非預期結果的可能。

    透過風險管理,降低非預期結果的可能性。

    並且為可能發生的風險,準備解決和處理方案。

    我的觀念裡,風險在掌握中,就不應該被視為失敗。

    但實際上,這樣的觀念,也很經常發生在我的工作上。

    有時諮詢的人會問我:

    可以保證照著建議方式做,就不會發生風險嗎?

    可以保證成功的結果嗎?

    但我可以做到的,是指出大部分法律上的風險。

    並且建議避免、降低或面對風險的處理方法。

    讓風險被掌控。

    而不是保證風險不會發生。

    例如:

    月結六十天的付款方式。

    意味著必須維持公司足夠六十天的現金流。(風險)

    公司評估後,可以保留多點現金週轉。(避免方法)

    當然,還是有可能會因為廠商、疫情有意外發生。(風險發生的可能)

    但認為發生的機會小。

    如果真的遇上意外,公司股東應有實力幫助度過難關。(風險發生有應變方式)

    能夠理解的才會成為我的客戶。

    也因此,風險不會阻擋他們前進。

    結果跟期待不同,他們也願意再跟我一起繼續努力。

    而我也從不被「結果不如預期就是失敗」的心態綁架。

    回到攀登台北101的合作。

    賈董的貼文裡,講到決定前後,是一連串不可能的任務,有夠不可能、有夠複雜、有夠繁瑣、有夠困難。

    陰雨延期的那天,甚至已經聯絡再延期的方案。

    Alex對於攀登台北101,也是做過場刊與評估的。才選擇了「家庭攀爬友善的地點」。

    直播製作團隊為了避免意外,把直播設定了延後10秒鐘。以便做即時反應。

    都做足了功課。

    連發生意外事故等風險的處置都準備好了。

    不管結果如何,都會是掌控風險範圍內的成功。

    縱使意外發生,頂多是結果不如預期,遺憾難過,而不是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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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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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不要讓你的合約,還需要口頭解釋

    前幾週,好久不見的老闆客戶傳了一份契約給我。

    開會前我把契約看了一遍。

    我還準備了一些議題要跟他討論。

    結果,他來開會時,說的合作細節跟契約文字寫的,有很多不同。

    例如:

    他指著月結三十天付款條件,說已經跟對方講好是拿到上包的款項後二週就要付款。

    契約上的請款流程很繁瑣,但他說,其實只要口頭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契約記載承攬範圍是甲乙丙,但他講實際上是甲乙,對方自己會處理丙的部分。

    我心裡捏了把冷汗。

    還好先讓我看過,不然履約時,遭遇困難就來不及了。

    你有曾經這樣想過嗎?

    契約寫的文字,只要透過額外說明、解釋,就萬無一失了。

    事實上,這是常見對契約的迷思,不能這樣的。

    讓我來破解一下:

    ❶|契約以文字解釋優先

    法院實務在解釋契約時,首要是依據字義、文義。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以客戶的契約為例。

    付款條件是月結三十天,除非對方承認或舉證其他約定,法院會依月結三十天來判斷。

    ❷|文字以外的意思很難舉證

    承接月結三十天條款的例子,假設如客戶所說,雙方已經講好,拿到上包款項二週內付款。

    但雙方口頭講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訊息紀錄➔沒有書面證據。

    沒有隨時錄音➔無法證明。

    協商只有你和對方➔沒有人證。

    對方又不承認的話,別人憑什麼相信,你們確實在契約文字以外,又做了其他約定?

    真的只能啞巴吃黃連。

    ❸|契約文字和真實意思相符才是正解

    契約文字很多,無論是讀還是寫,都需要花很多時間。

    不要花了很多時間、篇幅在契約文字。

    它卻無法忠實地表達雙方的意思。

    寫心酸?

    回到客戶的契約。

    我按照我們會議討論到實際情況,修改了他的契約。

    收到契約時,他笑著說:「對對,真的就是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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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❷|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❸|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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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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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不要急著什麼都回應

    收到客戶或廠商的抱怨、批評、指控信函、電子郵件、網路評論等時,

    你會不會,第一時間就想要回回去?

    而且逐一駁斥。

    不然,就覺得會被認為,是默認了那些控訴。

    偶爾會遇到這麼想的客戶。

    我常帶著被討厭的勇氣攔阻他們。

    有時,意見不同或不被理解時,也會受到埋怨。

    但「立刻回」和「逐一駁斥」,真的很危險。

    ❶|欠缺資訊蒐集和對策,容易自己被自己打臉

    即時回覆是積極的做法。

    但沒能蒐集好資訊、想好對策時,我認為太衝動了。

    以客訴舉例,客訴的內容包括:

    · 對價錢不滿

    · 對態度不滿

    · 認為交付遲延

    · 對品質不滿

    你想都沒想,就立即洋洋灑灑寫下交涉情節、對方的不是等內容回覆。

    沒料到的是:

    · 交期遲延、態度不佳都是符合事實,但你忘了

    · 對方握有錄音錄影佐證

    · 你或公司同仁曾在群組上承認過

    這就是回應之前沒有做足功課。

    不論被對方公開打臉,還是在法庭上攻防,都非常不利。

    ❷|講越多錯的機會越多

    在律師介入之前,駁斥的意見多數都是落落長。

    本來期望用細節去戰勝對方的破綻。

    反而,講越多情節,一旦說錯了很難救。

    尤其急著回應,未加思索的時候。

    後續的策略,也沒有轉圜的餘地。

    以前有遇過,客戶被告了。

    對方檢附了一大堆客戶自己說詞的證據,導致答辯策略被那些證據限制的窘境。

    ❸|不是在打訴訟,對方沒有義務接收

    很多人會以為,回應越多越仔細,越能說服對方。

    但在一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的場合。

    進法院訴訟之前,沒有法官來判對錯,自然也未必有動機、意願尊重和聽從你。

    白話講,誰理你呢。

    我大部分會跟客戶說,反駁可以,大方向點到為止。

    例如:單純否認對方哪些陳述、簡單回應重要議題。

    除非是策略下的作為,否則真要討論,到法院訴訟時再鉅細靡遺說明、檢附全部證據即可。

    一方面省心力,一方面留一手攻防用。

    回到客戶或廠商的抱怨、批評、指控。

    我認為,不急著回應所有事,不是示弱或默認的表現。

    反而是理性、有思考、有目標的做法。

    不隨雞起舞,也避免讓重點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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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密勞動調解內容,不是你說的算

    「調解成立的話,希望勞方對調解方案保密,不要跑出去講。不然就告他。」

    這幾天和客戶在討論勞動調解,客戶問我。

    以資方的角度,多數在意保密的原因,是為了保有個別磋商的彈性;也避免影響到其他員工,造成效仿。

    老闆們通常希望,勞方最好一個字都不要跟人家提到。否則就是洩密違約了。

    但實際上,老闆們對於勞資調解保密條款的保護程度,期望與法院判決實務有差距。

    以一個判決的實際案例舉例。

    案例是勞資雙方做成調解筆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 分潤獎金何時給付

    · 是否有資遣事實

    · 雙方拋棄調解筆錄方案以外的其他民事請求權

    · 「本案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第三人轉述宣揚。如有違反同意給付對方新台幣25萬元整。」

    結果事後勞方在自己的Threads和Instagram 上面發文,其中內容包括「被前老闆之前,還沒資遣費」等語。

    資方認為,勞方的發文已經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

    因此向勞方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萬元。

    後來,這個案件判資方敗訴,原因是:

    ❶法院解釋,保密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護公司經營上、經濟上的重要訊息。

    調解內容中,關於具體的和解金額及條件,才屬於這條所規範的保密內容。

    拋棄的其他權利,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等敏感資訊,不算在保密的範圍。

    ❷勞方的貼文中,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自己的資訊,也沒有提及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身分資訊。

    ❸勞方在貼文和留言中,也都沒有出現對其他人轉述宣揚,調解方案所涉及的具體調解金額和條件。

    ❹勞方的貼文重點,是在回顧過去一年經歷的事實,也沒有故意洩漏調解內容的意思。

    所以認為,勞方的貼文沒有違反保密條款。

    而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判斷方式。

    歸納一下,除非:

    ❶有很具體的說到調解筆錄的方案

    ❷且對方可以勞方和資方的的身分資訊

    不然,目前實務上看來,要認定勞方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是很不容易的。

    反之,勞方認為資方違反保密業務時,也是一樣困難。

    回到客戶的案子。

    這就是為什麼,勞資調解前,需要事前設想對策的原因。

    你必須先明白,實務見解的發展方向。

    再討論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我通常設計一些特定的問題來引導)

    把這些風險,一併考量進調解方案裡面。

    最後,才決定出確定的調解方案,和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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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如何在不安的時刻,保持安定

    昨天發生台北隨機傷人的事件,新聞媒體及社群上,不斷釋出現場影片和討論。

    社會氛圍充滿不安。

    這樣不安、焦慮或恐懼的情緒,我不陌生。

    因為跟老闆們接洽的過程中,經常感受。

    像是,合約洽談一半生變、意想不到的勞資問題、業務運轉中所遇上的各種麻煩。

    甚至,原本以為掌握的局面,突然又有了變數。

    真是崩潰。

    所以我常常被問:「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我還能做什麼?」

    後來我理出一些,能讓人從焦慮找回安定的方法。

    分享給你。

    ❶|把事情放回「現況」,而不是想像

    有遇到老闆一開始就預設最壞結果。

    例如合作出現爭議,腦中立刻浮現對方處心積慮或提告、資金斷裂、公司聲譽受損等。

    但實際檢視資料,其實對方還沒做出相關回應。

    當事情被拉回「目前已知的事實」,情緒往往就能先穩住一半。

    這次事件也是一樣。

    很多不安,來自於不斷被放大的片段資訊、重複轉傳的畫面與各種推測。

    但當我們只處理已經發生、能被確認的事實;

    把注意力從想像中的「可能還會怎樣」,拉回「現在確實發生了什麼」。

    少了過度「臆測未來可能發生的更糟狀況」,就是一種讓心緒站穩的方法。

    ❷|區分清楚「可控」與「不可控」

    常看到老闆花很多力氣,反覆思考對方「為什麼會這樣做」、「是不是早有預謀」。

    然後越想越生氣,或越想越懷疑自己。

    但這些,其實都是無法控制的部分。

    當我們把焦點轉回可控事項,

    例如資訊是否是否完整、流程是否補強、接下來的應對是否有節奏等。

    焦慮,通常能夠下降。

    這次事件帶來的不安,其實也是如此。

    看見不少人反省社會氛圍、檢討制度何以養成犯罪者人格等。

    但沒有人能控制他人的行為;

    也沒有人能保證風險完全消失。

    真正能做的,是把心力放在自己能掌握的事情上:

    包括如何接收資訊、如何保護自己、如何不讓恐懼佔滿所有判斷空間。

    ❸|不靠情緒處理事件

    有些老闆在衝突發生時,會很想立刻反擊、立刻表態、立刻「處理掉」。

    但我都會建議,先觀察、蒐集資料、設定時程。

    讓事情回到一個有順序、有邏輯的軌道。

    就比較不會受到憤怒與恐懼影響。

    社會事件也是一樣。

    每當重大事件發生,情緒是一定有的。

    從昨天開始,就有不少檢討政府安全管理制的聲音。

    但仔細而理性地回頭看。

    其實制度和程序的不足,或許沒有想像中的嚴重。

    不能完全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判斷常態情況下設計的制度和程序。

    你看,這事件發生時,我們有勇敢的保全、店員等互相照護,有訓練有素的警方疏散、圍捕、調查等。

    想著就覺得溫暖且感恩,心情也就安定起來。

    世界本來就充滿不可預期。

    差別只在於:

    當不安出現時,我們是被情緒帶著走;

    還是能把事情放回理性、放回可以承擔的位置。

    祝福你平安與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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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陣子幫客戶審閱契約,聽到這樣的回饋: 「這些我看不懂,如果出事,應該是律師的責任吧?」

    當下心情很複雜。

    還特別跟家人聊了這事。

    才意識到——責任歸屬必須被釐清,才能正確負責。

    ❶|每個商業決策都有三種角色

    提供資訊的人:像地圖製作者,提供決策所需的背景資料,例如交易紀錄、財務數據。

    分析與建議的人:像導航員,分析資訊風險,提出可行選項,例如律師審閱契約、行銷團隊規劃策略。

    最終決策的人:像駕駛,依據分析結果做出選擇,例如業主決定簽署契約、CEO決定投資方向。

    這三種角色可能分別不同人,有可能同一。

    ❷|理解各自功能與範圍

    每個角色有不同的功能:

    資訊提供者:確保資料完整可靠,分析才能準確。

    分析者:基於資料提供專業建議,模擬後果。

    決策者:根據分析結果做選擇,並衡量影響。

    舉例來說,在契約審閱中,律師可以分析條款風險,但需要依賴客戶提供的完整背景資料。

    而客戶根據律師建議做最終決策。

    ❸|為自己的範圍負責

    每個人要為自己所做的部分負責,不應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

    相反地,別人的責任,也不需要全部擔在身上。

    以律師為例,絕對為專業分析與建議負責。

    客戶依分析與建議,按照自己或公司營運的情況,做出最終抉擇,例如是否要接受不平等的條款。

    當然,如果任由別人來承擔自己負責的範圍,例如由律師或其他單位,來決定公司營運的最後決策,

    把「自己的責任歸諸別人」所產生的全部結果,還是要自己承擔呀。

    回到這次的經驗。

    後來我還是收起我的感受。

    引導客戶把不理解的地方釐清,直到他能全面掌握資訊和選項。

    清楚角色、反覆確認資訊與選項,是為了避免決策與預期落差。

    都是為了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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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換一個思維 2|意向討論的保護

    朱孝天發布一則影片,說明近期他與其他F4成員、五月天的爭議。

    爭議起因是,五月天在今年七月,讓F4在五月天演唱會上合體,引起粉絲熱烈迴響。

    後來,朱孝天在個人直播中,透露一些未經官方證實或尚未公開的合作細節,遭傳聞因為洩密,而影響後續合作計畫。

    近期公開朱孝天以外的F3將與五月天阿信,在今年底在上海召開「F✦FOREVER 恆星之城」巡迴演唱會。

    才發現,朱孝天缺席該演唱會,引起網路上各種風聲、揣測。

    而朱孝天所發佈的影片,就是在解釋這段缺席的過程。

    其實他們之間到底怎麼了,我不在意。

    但其中,影片中朱孝天提到:

    他與相信音樂(五月天的經紀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契約存在,只是雙方有討論合作「意向」,包括他先前在直播中分享的內容。

    這段話引起了我的注意。

    聽起來,意向的討論只是開始探求,不算太重要。

    顯示了合作「意向」的保護,應該受到更多重視。

    ❶|意向是合作的開始,有保護的必要

    「意向」可能是用語的關係,在中文字義裡,很容易讓人感到「說說而已」。

    但事實上,就是要先有意向,才有辦法形成具體的合作。

    所以合作前的任何意向,都是重要的。

    以現在去看F4合體,演唱會、專輯等活動在朱孝天直播透露時,人能否到齊,八字都還沒一撇呢。

    預料之外被透露,說是影響計劃,應該也不是不可能。

    ❷|保護之一:開始談之前,簽署保密協議

    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在剛開始還在互相摸索階段,簽署保密協議。

    概括式地保護,任何可能形成合作的意向、點子。

    假設朱孝天與相信音樂在談論合作意向前,有先簽署保密協議,甚至有約定違約條款。

    有協議約束,能夠使他在公開言論時,更加小心。

    相信音樂在認為有因為洩密,而影響原定計劃時,也有依據去要求他停止和負責。

    ❸|保護之二:意向逐漸具體時,簽署意向書

    雙方討論出比較具體的意向時,最好能做成意向書。

    以確保雙方可以持續在同一目標下努力。

    以F4合體為例。

    假設在阿信說「繼續努力」、朱孝天表達「歡迎來談」之下,後續他們有近一步的討論,而有一些共識。

    就可以把初步共識寫下來簽名,才不會事後有人後悔,或一樣的事情重談,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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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化合作流程之路

    回顧今年值得一提的事之一,是盡可能讓事務所行政作業流程可複製化。

    先說,這不涉及辦案,因為跟案件有關的處理都是我自己來。

    說說想這麼做的原因。

    以往在事務所的經驗,每個律師交辦給助理的習慣和方式都不一樣,甚至同一位律師,可能根據案件、情境不同,也會有不同的作業方式。

    律師和助理合作得當,很常是仰賴助理自己的觀察和慧根。

    也就是說,剛好碰到的助理洞察力很高、又有慧根,很容易抓到律師做事的習性,那就合作很順。

    但如果換一個助理,這些順暢的合作,就要打掉重練。

    在我開始聘請助理之後,我覺得靠感覺配合,成效很不穩定,而且當人員異動時,這些配合默契沒有辦法傳承。

    無法使先前的努力,延續到之後的人員。

    同時我也發現,如果我自己的作業方式一直在改變,助理也很難找到良好配合的途徑。

    所以,就開始朝向「如何把作業流程可複製化」的目標努力。

    希望增加助理獨立作業的效率,成果也不需要經我再次大改,就可以搞定。

    也增加事務所處理事情的效率。

    我大概做了以下事情:

    ❶盡可能讓我自己的作業要求標準化

    在我還沒有開始要求自己之前,我承認,有些標準和指示沒那麼固定。

    現在就不一樣了:

    ① 我觀察自己的習慣,盡量統一要求。

    以做簡報為例,我不再追求新穎和創意,而是找出最簡單的製作公式。

    例如:只要有案例說明,做法都是一頁事實、一頁圖、一頁討論綱要。

    助理在協助製作時,就都使用這個公式去做。毫無例外。

    如果要改變,我再自己微調。

    ② 檢視我的標準,是不是有辦法執行

    有時候我認為一致的要求,助理不理解,或者還是認為標準不一致,所以執行有困難。

    後來,每個月我們都會檢討一次,看我的要求和他的理解有沒有對頻。

    ❷製作好上手的模板

    先舉做簡報的例子。

    以前,我很享受根據每一個講座主題不同,做出不同風格、表現方式的簡報。

    但開始忙碌起來之後,每次都要重新構思簡報製作,非常花時間,也沒有辦法把工作交辦給助理協助。

    後來,我請人設計了一個我個人的簡報版型。

    按照我常用的排版方式去做設計。

    例如:

    簡報模版已經幫我放上個人形象照、固定的學經歷介紹、最後一頁的聯絡方式,省去每次要重做的麻煩煩。

    也透過色塊的區分,讓助理可以很清楚辨識版型中,哪裡是貼文字、哪裡是放圖。

    現在每一週,助理幫我做授課簡報,幾乎不需要再溝通。

    另外,我也抽空把常用的報價單、請款單、委任契約、函文等電子檔,都改良成通用範本的格式,並加註使用說明。

    剛好有案件需求時,就會請我助理試用看看新的範本,看看好不好使用、做出來的內容跟我的理想符不符合。

    ❸和助理討論流程和優化

    有些工作比較瑣碎,會是先由助理做好文書準備,再由我親自執行。例如代辦繼承程序。

    我會請助理無論用什麼方式,電話或者網路查詢,要把流程和應備文件確認清楚。

    在我執行完畢之後,我會把過程中的錯誤、需要注意的事情列出來來跟助理討論。

    再請他做成工作流程和優化紀錄。

    當然,這只是其中一種類型的流程。其餘也是一樣的方式進行。

    雖然是一個長期和耗時的事,不過從年底執行的成果看來,蠻滿意的。

    繼續努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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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交換一個思維:法律事件的評論法則

    這幾天最熱門的討論,就是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殘值32.56元的二手電鍋送給拾荒婦,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

    看到比較多的輿論,是認為這麼溫暖的舉動,憑什麼檢察官要起訴、檢察官要判刑,真是恐龍。

    甚至,比AI來爛?

    但參考媒體報導,情況恰恰跟輿論相反。

    ❶清潔隊員為什麼犯貪污治罪條例

    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應將回收物交給環保局處置,不能佔為己有、自行處分。

    但該名清潔隊員將二手電鍋帶回家,再送人,就等同把二手電鍋當作自己的物品轉送他人。

    這行為就犯了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❷為什麼檢察官不能職權不起訴

    檢察官對犯罪嫌疑輕微的犯罪,認為無追訴必要時,可以職權不起訴。俗稱「微罪不舉」。

    但以輕罪為限。例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而該名清潔隊員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最輕本刑就五年有期徒刑了,根本不是檢察官可以微罪不舉的範圍。

    ❸法官如何減刑才讓清潔隊員獲得緩刑

    該名清潔隊員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將電鍋返還環保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減刑要件。

    因財物價值小於五萬元,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再減刑。

    他在政風單位掌握犯行前,主動前往說明,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自首」要件,再減刑。

    最後,法官再認為動機單純等情,認為顯可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再減刑。

    有刑事開庭經驗的人會知道,刑法第五十九條是很特殊的情形,才會被法官動用的。

    檢察官與法官按照現有法規框架下判斷,還設法替他減刑,不是恐龍。

    如果真要說有不妥的,應該是立法而已。

    在社群發達的今天,評論是容易的,但理性、正確的評論很困難。

    尤其涉及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包括事實和法律二部分,各自釐清後,才是分析與評論。

    這是我很常提醒客戶,對於任何可能涉及法律的事件,所依循的判斷法則。

    回到這個事件。

    不同意見沒有不好,但要奠基在正確的事實和法律前提。

    否則,當你基於錯誤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誤解司法未按法律、欠缺同情的同時,不也是另一種「恐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