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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客製契約範本,千萬不要憑空開始

    「我想做一份契約範本。但我不知道從何開始?」

    最近朋友輾轉介紹來諮詢的客戶,在我們第一次通話時,不好意思的提出他的訴求。

    他是一個做民俗調理業的老闆,從親自施作,到教學訓練團隊一手包辦。

    他想要做一份教學訓練,及通過考核後提供品牌支援的契約,可以方便他進行這項商業模式。

    其實,這是幾乎每個希望製作契約範本的人,都會問我的問題。

    甚至連要注意什麼都沒有概念。

    不過,其實不難。

    我來分享三個,客製契約範本的步驟:

    ❶ 請找一個實際個案開始

    剛開始做這項業務的時候,一方面客戶很急,講了很多例子,一方面我自己也不太知道要如何引導他們思考。

    太想要把想到的各種情境納入,做一份「完美」的契約範本。

    結果過程就是一團混亂。

    後來我理出一個方法,就是只找一個合作案。最好是有已經發生過的合作案。

    只以一個合作案的情境來寫契約就好。

    先上網找範例契約來改,也是一樣的方式!

    ❷ 按照第一個步驟完成的契約,再參考其它合作案經驗,看有沒有要補充的。

    像客戶老闆的契約,我們先做了一個單一案例的版本,他再依照這個版本的案例,擴張想到其他合作的經驗,請我再補充其他的條款到契約上。

    ❸ 標出跟其他同類型案件的相同、相異處

    相同之處,就是你的標準範本條款。未來使用就可以不用經常更動它。

    相異之處,可以在契約中補充、增訂選項、或標註方便未來修改。

    例如,契約當事人姓名資訊不同、收費方式不同、履約限制不同

    以客戶老闆的契約為例,我們後來在單一案例的版本中,增列了其它不同的課程品相選項,作成勾選清單。

    當然,你問,該如何在一個合作案例中,找到契約條款草擬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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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龍頭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有解?

    雙十一前夕,看到一則關於知名電商遭控拖欠百萬款項的新聞(連結放留言)。

    人力派遣公司控訴,合約上寫明,每個月應在開立發票後四十天內入帳。

    電商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多次延遲付款。

    但他們簽的合約上沒有罰則,知名電商不給議約,只接受使用公版合約。

    當時他們認為知名電商是龍頭廠商,應該不會有拖款的情形,才同意簽約。

    沒想到,還是發生拖欠款項的事情。

    知名電商則稱,一切合法合規、遵守契約精神。

    真相究竟如何,目前各說各話,不得而知。

    但我看到的是一個在商務上超常遇見的難題:

    『當對方廠商的公版合約沒有罰則,又不給議約,到底簽還是不簽?』

    我完全懂那個猶豫的心理:

    「跟知名廠商合作,能增加你自己或公司的履歷、提升市場競爭力」

    「可是他的公版契約好爛,根本偏頗到不行」

    「保障你權利的條款沒有就算了,知名廠商的責任不是輕易免除,就是有上限限制」

    「是否該賭一把,認為以他的名氣和商譽,應該不會違約違法等」

    因為,這些都是曾經與客戶討論的內容。

    但我照著以下三個方向檢視,通常評估結果都很不錯:

    ❶對方要負的責任是什麼,違約你可以承擔的程度

    以新聞中的人力派遣公司為例,知名電商最大的義務是按期付款。

    但從報導看來,知名電商欠款數月,即導致需借錢週轉,才足以給付薪資給員工,表示人力派遣公司本身的現金週轉期間是掐得很剛好的。

    推測承擔知名電商違約的程度比較低,或只能容許一定期間的欠款。

    此時,就得按上述的承擔程度,決定是否冒險,或容忍違約的底線超過時,有無相應的權利條款。

    ❷有沒有終止條款、你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終止

    有些契約沒有提前終止條款,或只有你的廠商擁有提前終止的權利,而你沒有。

    就表示你只能等契約到期,或央求廠商同意你提前終止契約。

    後者通常需要付出一些代價來換取,求人是很不容易的。此時,你就必須有點警覺。

    有些契約你有提前終止的權利,可是有條件,例如廠商違約、提前通知、支付違約金等。

    你也要衡量,這條件能不能、容不容易達成。如果難以達成,或成本過高,你也要考慮放手。

    報導的人力派遣公司只提到沒有罰則,沒有說有沒有提前終止條款。

    如果有,他應該可以即時終止契約止損,就不會從今年一月開始,陸續被欠款達百萬了。

    如果沒有,就要進入下一個階段判斷。

    ❸欠缺罰則又沒有終止條款,你能不能按照法律條文可以主張終止、賠償的權利

    民法或其他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通則性的權利義務保障,像是終止契約、損害賠償。

    就算契約沒有寫,還是可以按照法律來主張。

    例如,人力派遣公司跟知名電商間,屬於類似委任的法律關係,可能可以適用民法委任的規定來終止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找得到這樣的法條,表示你還有止損的機會。

    如果都沒有,或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跟你期望得太遠,就必須選擇放棄合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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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法務上常見的直覺偏誤

    近期聽到《曼報》podcast「EP113|AI時代下你一定要避免的十大謬誤」,覺得很有體悟。

    他引用到《真確》一書裡面的十大直覺偏誤:

    一、二分法:把所有事物分成兩類的。

    二、負面型:只留意壞的部分,認為事情正在變得更糟。

    三、直線型:事情只會朝著現況趨勢繼續發展下去。

    四、恐懼型:因為過去恐懼的經驗而影響判斷。

    五、失真型:只在意多數的數據上,而忽略個案。

    六、概括型:把事物概括分為同一類。

    七、宿命型:覺得固有特質決定了一切命運。

    八、單一觀點:只從單一觀點看事物。

    九、怪罪型:替某個不好的結果找出一個簡單清楚的元凶。

    十、急迫型:總是覺得「再不做,就沒機會了」。

    我重新把這本書再複習了一次。

    發現在商業經營上,在法務的角度,我們也有很經常遇到的謬誤,應該要避免。

    ❶恐懼型

    先舉例這個直覺偏誤在書裡的舉例。根據問卷調查,關於人們最害怕的東西,其中包括了坐飛機。

    但實際上以2016年的統計,飛機出事率僅百分之0.00025。只是因為安全降落的班機,沒有報導價值。

    我遇過一些類似的情況。

    公司在應徵員工時,會在想新聞報導上,經常會有員工薪水小偷、勞資糾紛等事件,所以希望在契約上能夠有嚴格的防備。

    所以工作守則寫得鉅細靡遺,或要求員工簽署具有高額懲罰性違約金的契約條款。

    面對廠商也是一樣。

    但事實上,儘管現今勞資糾紛比以往多,也確實可能遇到廠商違約,但極端情況是少數。

    極端防備的情況下,就可能跟員工的信賴關係很低,廠商對於嚴格的契約反感,簽不下來。

    ❷單一觀點

    書裡講的例子是,認為政府干預,就永遠反對;專家以自己專業的知識去看所有事,包括他不專精的事物;只看數據,但不在意數據以外的因素等。

    在跟客戶討論時,有時會遇到,以他的專業領域,例如醫學、工程等,質疑法律意見。

    或客戶來跟我討論廠商的紛爭時,會認為自己的立場才是對的。

    不過,隔行如隔山,不同角度的觀點本來就是存有差異。

    法律觀點除了參考業界作法外,也必須建立在法律和實務見解上。

    廠商如果是服務方,在意的是人力、成本和服務範圍界線,跟付費方,在意金額、CP值是截然不同的。

    ❸急迫型

    書裡提到,常常在路上聽到業務員會說:「立即行動,不然就永遠沒有機會了。」

    就是利用你這樣的直覺偏誤,迫使你倉促決定。

    這也反映在我的客戶身上。

    例如:

    收到廠商的存證信函,急著要求我立刻寫回去反擊。

    因為他認為,錯過第一時間就等於默認、被認為立場不堅,或輸了。

    但對方的存證信函上寫的,根本似是而非,也沒有證明,未必需要隨之起舞。

    或者回覆的前提,需要自己先進行調查、蒐集證據,準備好了再逐一擊破,才不會被打臉。

    不過,要改變這些直覺偏誤,不是沒有方法。

    我們可以這樣做:

    ❶面對恐懼型偏誤,首先你要深呼吸、冷靜。

    想看看「恐懼」跟「現實」的落差。

    理解到,風險是「有多危險」和「你暴露在多少危險中」,而不是多少恐懼。

    慢慢發現,現實的風險比你的恐懼小很多。

    ❷單一觀點型偏誤的改善,是要先告訴自己「我的想法也可能有局限」。

    參考他人的說法,再檢視自己的觀點,再下判斷。

    尤其要提醒自己,不要只專注在在行的領域,要對其他領域、專業的想法抱持開放態度。

    ❸避免急迫型偏誤,你可以做的是「暫緩決定」。

    很少事情是現在不做就沒機會的,尤其在商場上。

    撥出時間和蒐集更多資訊,分辨、衡量過後再決定。

    祝各位經營者,不再為直覺偏誤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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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課程的授課後心得 —— 契約範本使用的三個課堂討論分享

    週末在彭婉如基金會,替居家托育人員上契約課程。

    主要以台中市居家在宅/到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為例,逐條介紹契約條款,和訂定契約的注意事項。

    學員都是有經驗的托育人員,有年輕的,也有將近四十年托育經驗的資深姊姊。

    是一群熱情的超級孩子達人。

    給成年人上課過癮的地方,就是他們是帶著問題來。

    上課中對於講到的契約條款提出實務問題,直接討論。

    下課要問問題的人多到排隊,都是跟課人員敦促說上課了,才停止問答。

    甚至有資淺的同學發問,其他資深的姊姊直接分享了他們的做法,提供了價值滿滿的經驗分享。

    非常熱絡!

    不過,因為他們職業與兒童相關,從業資格和管理都格外嚴格,連契約範本也有許多拘束。

    過程中,我們有幾個討論,是我覺得很實用的,分享給使用契約範本的你:

    ❶委託內容約定得越具體越好

    契約範本裡雖有「委託內容」條款,可以想像為了方便,把最完善的條件寫在裡面,但超級概述,包山包海。

    以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為例: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都是很抽象的用語,每個人的定義都可能不同。

    委託人有機會把托育人員的服務範圍,解釋得很大。

    被認為違約、違反義務的機會就更大了。

    可以的話,增加具體的項目,比如説經過拍照確認的托育環境、每月要帶孩子外出幾次等。

    跟委託人的共識,才能建立在同一定義上。

    ❷意見以契約簽約人為主

    以居家托育人員會碰到的情境舉例:

    孩子的父母正在鬧離婚、爭親權,媽媽單方要求托育人員配合,不讓爸爸來接小孩。

    此時,別躺這個渾水。

    「契約簽約人」才是契約當事人,優先以他的意見為準。

    如果新的親權結果出爐,以法院文件為準,再跟契約簽約人按結果調整。

    新的親權人跟原本簽約人不同時,可以終止契約,再與新的親權人重簽契約。

    有個資深姊姊說,吵來吵去煩都煩死,我絕對直接終止契約。全場一片歡呼,有夠可愛。

    ❸終止契約條款的具體重大事由補充上去

    在居家托育服務契約範本裡,有一條重大違約,可直接終止契約的約定。

    不用等提前通知,或限期改善。

    但重大事由是什麼,範本沒有說。

    若是托育人員跟委託人對重大事由的意見不同,終止契約就爭執重重。

    後來,跟學員討論到幾個比較嚴重的情形,是他們受不了的,連提前通知都不想地想要終止合作。

    例如:欠繳費用達幾個月、委託人親權方面的爭議、幾次延長托育等。

    像這樣的內容,就可以把它列為可以終止的具體重大事由。

    具體重大事由經委託人同意,未來遇到,終止就簡單多了。

    當然,現行居家托育契約範本的終止條款,我認為有值得修改的地方。

    我已經很雞婆地,寫信請單位轉達我的疑義哈哈。

    我一直認為,製作契約範本的意義在於,方便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可以更好簽訂契約,降低爭議發生。

    所以對於實際使用後,引發的問題,都希望可以被改善,讓契約範本可以更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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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合意解約/終止,打破合約原有的限制

    新聞每天都在追北市府、新光人壽與輝達之間的進度。

    找了報導來看,原來是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T17、T18基地,由新光人壽取得五十年地上權開發計劃。

    新光人壽打算把這個(可在地上開發的)地上權,移轉給輝達,讓輝達直接按照想要的樣子去開發。

    雙方並在今年五月簽署合作備忘錄,約定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直接移轉地上權契約」。

    但實際上,新光人壽依他跟北市府簽訂的契約,必須先把建物蓋好,取得使用執照,且得到北市府的許可,才能把地上權移轉給他人。

    而輝達不接受,新光人壽先蓋好建物才移轉地上權。

    所以:

    「新光人壽」希望北市府能取消契約上的限制,讓他們可以依照跟輝達的合作備忘錄履行。

    「北市府」則考量積極爭取輝達進駐,希望跟新光人壽解約,讓北市府直接與輝達簽地上權契約。

    而目前最新消息,是新光人壽有意接受北市府解約的方案,讓T17、18基地的使用權還給北市府。

    結局如何還沒定論,但他們示範了商場上,各自打破契約的決心(大誤。

    簽訂合約後,難免在履約期間發現跟原本預期有落差,例如廠商品質不佳、合作過程不順利、成品不能完成等情形。

    經常有客戶問我:「按照契約上不能對對方xxx,律師,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做到xxx,又不至於違約、賠償?」

    以前第一次聽到,心裡冒出:「你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哈哈哈。

    有經驗以後,我知道在所難免。有時情勢所逼,不得不考慮,原本契約裡沒有的選項。

    可以做的方法有二:

    ❶先看法律條文,有沒有可以使用的規定;

    ❷去協商尋求雙方有共識、跳脫契約的條件。

    以「北市府與新光人壽目前的爭議」舉例。

    ❶政府採購的案件,原則上按招標文件,也就是契約的內容。

    依新聞報導來看,應無可以達成目的法律條文。

    ❷只剩協商一途。

    如同新光人壽原本打的如意算盤,在跟輝達簽訂合作備忘錄之前,他們一定知道,跟北市府簽訂的地上權契約,是不能在蓋好建物前移轉地上權給別人。

    但可能看上移轉地上權所得報酬的金額,不息希望與北市府協商,讓北市府同意他現行移轉地上權的條件。

    就不生違約及違約金賠償的問題,或讓違約金少點。

    而北市府也一樣。

    儘管可以單純否決,新光人壽先行移轉地上權的要求,讓雙方繼續履行原訂契約即可。

    為了爭取輝達進駐,還是提議與新光人壽合意解約。

    在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的情形下,「雙方合意」是唯一能打破原有契約限制的方式。

    但「合意」所面臨的問題,就是:

    條件需要他方的同意,勢必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以換取同意。

    這也是為什麼,北市府最初提議合意解約時,媒體報導,新光人壽對北市府提出的解約金不滿意,雙方陷入僵局。

    我理解商業策略上的毀約,所以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幫他們備齊武器,鼓勵他們不是毀約就沒戲唱了。

    只是,可以預見的話,我還是會先試著在契約裡,保留彈性的條款。

    盡可能避免,事後毀約必須承擔的沈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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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ogle一星負評的處置,「多做一步」結局不同

    新聞報導,一間新開不久的機車行,因爲顧客對於更換機車坐墊不滿意,在Google評論上給予一星負評。

    顧客在給予負評後,陸續以僅改標點符號的方式編輯,讓該則一星負評置頂二個月。

    機車行生意大受影響。(新聞連結在留言)

    我經常被人問到,遭到客人給予Google一星負評該怎麼辦。

    網路上已經蠻多律師,撰寫一星負評涉及的法律條文,及出擊方法。

    但不是每個情況,都適合反擊。

    我曾經遇過幾個案例是,店家一收到負評就火冒三丈,立刻自行在評論內反擊,結果反而被炎上到無法收拾。

    我在那時候接受諮詢,老實說,根本無法救援。

    後來我去研究原因,發現店家在反擊之前,少了一個「分析負評內容」的過程。

    貿然反擊,自然結果不如預期。

    以下是我歸納出,怎麼分析負評和處置的心得:

    ❶分析負評中,哪些是「客觀事實」、「非事實」、「主觀評價」。

    ①客觀事實是指,真的有發生的事情。

    ②非事實是指,根本沒發生過,亂講的。

    ③主觀評價是指,對於客觀事實的評價。

    以新聞的機車行為例,假設負評是說「機車坐墊剛買回來,第一天就破了,超爛的。我回去找機車行理論,機車行的老闆還叫我去死!」

    「機車坐墊剛買回來,第一天就破了」是客觀事實。

    「超爛的」是主觀評價。

    「我回去找機車行理論,機車行的老闆還叫我去死」是非事實。

    但確認是不是客觀事實時,最好要搜集到相關證明。

    不然,會產生「自以為」客觀事實的謬誤。這樣分析的結果會有錯誤。

    ❷非事實的內容

    可能涉及妨害名譽罪等違法情形。

    這就可以澄清、給予警告,發函、留言回覆等都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事實的部分佔負評內容的比例很少,我也不建議反擊。

    因為我相信,為了那百分之一的錯誤反擊,力道很小、激不起同仇敵愾不說,反而更讓消費者火大。

    是提油救火!

    ❸客觀事實的內容

    既然是真實發生,就不要反擊了,檢討反省、提出補救方案才是正解。

    會不會有「雙方經歷的事實不同」的情況呢?

    我覺得機會很低,雙方有交集才會有爭議。

    如果是公司內部聯繫的問題,而導致事實理解不同,也不算是這裡的情況喔。

    理論上店家要自己承擔內部的問題。

    ❹主觀評價的內容

    都已經設定Google地點,表示店家原本就同意接受大眾的評論,消費者本來就可以在平台上寫下自己的主觀評價。

    如果消費者自己在網路上評價,但你的商品或服務是提供給不特定的消費者時,一般也會認為,這些商品和服務都是可以被公開評論的。

    但對於那種只有主觀評價,沒有客觀事實的負評,你可以做的,是請留言的人提出具體的事實,再決定處理的方式。

    提問中,也可以慢慢凸顯出評論的意圖和真實性。

    回到新聞上的機車行。

    報導裡面沒有引述負評的內容,店家也沒有說明,不曉得所謂更換坐墊引發的不滿是什麼具體情況。

    其實無法去評斷事件的本質和對錯。

    但我認為:

    如果機車行被負評的事件,真的是有做錯的地方,比起在媒體上哭夭,公開誠摯的說明實情和道歉,或許可以得到更好的結局。

    如果給予負評的消費者,虛構事實,存心讓機車行難以生存下去,也必須負擔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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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法律顧問合作的三種人

    看到一篇劉南琦臨床心理師的文章,分析「中文怪物」參賽者適合的職場角色。

    完美呈現了職場上人白白種。

    我擔任好幾間公司的法律顧問,配合過不同部門、不同性格的人員。很有趣,合作方式都不太一樣!

    在我心中分成三個類型,以下分享我的觀察和做法:

    ❶全權提交給律師負責

    「律師決定就好!」

    他們不太看或不太認真看法律意見,全盤接受。

    甚至直接傳給把意見回饋給對方公司。

    但這類型,很容易疏於「法律意見」跟他「業務執行」的平衡。

    例如,法律意見措辭強烈,直接傳給對方,對方可能奇蒙子壞,就不想續談了。

    所以,我都會多問問,關於他的業務、執行方向,多溝通、討論。

    在法律意見裡,考量到他的業務執行。

    也會在事後,特別關心後續執行、廠商回饋的情況。

    ❷搞懂每個法律意見,再自己做判斷

    是非常認真的人,會把我所提供的法律意見讀過、理解透徹。

    經常會有很多郵件往來或通話討論。

    我認為是最理想的。

    ❸理解法律意見,但也有自己職務上的堅持

    他們很多時候已經做過很多功課,也對自己的業務非常熟悉,知道自己想要什麼。

    例如,「提供擔保人」是防範風險的做法,但可能造成業務推廣上困難,客戶會卻步,這項業務就拿不下來。

    就會表達,希望可以把條款哪點調整更簡潔,或哪邊不要寫。

    可能從「提供擔保人」改成以其他折衷方案保護公司。

    甚至會提出,其他同業也是這麼做,也希望最低程度的比照辦理。

    但這類型,很容易因為在意「業務執行」優於「法律風險」。

    比較常發生在,職務是「業務」性質的人。

    以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沒有好的折衷方案,或跟隨同業的做法,最後可能就捨棄掉那些該有的保護或防範機制。

    因此,在特定的範圍內,我也會把關得嚴格。

    重要的法律保護機制不能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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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慶連假飯店超貴,從消費者體驗看業者「漲價」

    這個連假爸媽從台北來台中玩,我提前幫他們訂了飯店。

    三天兩夜價格真是不菲,大概是非連假假日的0.5倍,非假日的1倍。

    第一次體會人家說「去國旅還不如出國」這句話!

    連假漲價,並不違法。

    先不討論幾家旅宿業者「協調」調高價格,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

    ■但這次的經驗,確實讓我有點不滿意:

    ❶理解和期待上有落差

    我是用booking.com找到飯店,網路平台上有標示價格,還有房型、設備、沒有附早餐等資訊,也有照片。

    沒有說的是:

    照片看不出來那麼舊;

    不附早餐不是選擇,而是沒有此項服務;

    空調也是非常老舊,進房間手動開啟;

    有電視但只可以播放YouTube和Netflix ,後者需要登入自己的帳號。

    網路上揭露的資訊不是完全錯誤,但資訊還是容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和想像。

    Check in時才被告知,或進房後才發現落差,消費體驗受影響。

    有服務縮水,變相漲價的「感覺」。

    ❷價格飛漲,漲到不符合預期

    漲幅從網路平台上,沒辦法直接看出來。需要點選不同時間,加以比較才能得知。

    當時看過價格,也爬過評論,知道比平日貴,但沒有比較沒有傷害。

    承前期待落差,再看看已付價格,明明不是負擔不起,失望感還是特別重。

    ■ 業者給予的資訊透明是關鍵

    從這次的經驗,國旅被認為太貴,我覺得不只是單純價格上的比較,也包括:

    ❶提供服務是否符合價值;

    ❷和消費者有沒有能夠在資訊透明的情況下,自由評斷和選擇。

    ❸而承上選擇的結果與期待有無落差。

    資訊透明可以讓消費者充分理解,正確判斷,減少理解和期待的落差。

    以消費者立場,會更容易滿足。

    以業者立場,也可以減少抱怨和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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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為什麼家寧爸媽告Andy老師會輸? —老闆們提告的三個盲點

    家寧的爸媽,以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監察人的名義,對Andy老師提告加重毀謗罪及違反個資法。

    這週結果出爐,Andy老師獲得不起訴。

    ■ 家寧爸媽告了什麼?

    ❶Andy老師在「10年了!227萬訂閱眾量級(CROWD)原來不是我的?!」Youtube影片上,提及他們的名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❷說家寧媽委託律師事務所,回覆Andy老師的函文是恐嚇,且獨吞眾量級商標等內容,是不實言論,提告加重毀謗罪。

    ■ Andy老師不起訴處分的原因

    ❶檢察官認為,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資料,在經濟部工商登記公開資料上查得到,屬於公開的個人資訊。

    Andy老師公布,沒有違反家寧爸媽的個資法。

    ❷加重毀謗罪部分,檢察官認為:

    ①影片中有指稱,家寧媽說Andy老師發函是恐嚇,但家寧媽委任律師的律師函中,確實有提到「王崇睿宣稱要結清雙方財務關係實有恐嚇取財之嫌」。

    家寧媽確實未經同意,把眾量級的商標登記在自己名下,且未申報公司財產,涉嫌背信。

    以上Andy老師沒有亂講。

    ②家寧爸媽所屬的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眾量級YouTube頻道,對象是社會大眾,不是單純私德領域,可經大眾公評。

    ③而且Andy老師只是依親身經驗,抒發己見及評論,也沒有謾罵,或杜撰事實。人人都有在合理範圍內評論公共事務。

    ④所以,沒有加重毀謗罪。

    ■ 家寧爸媽提告犯的三個錯誤

    也是很常見老闆們提告,所犯的三個盲點:

    ❶發函裡有情緒性字眼

    這裡的情緒性字眼,是指跟實際情況顯然相反、不可能發生。

    例如:家寧爸媽的函文,提到Andy老師影片內容涉犯恐嚇取財。但這顯然不符合刑法上恐嚇取財的要件。

    後果是,被人拿出來公開討論。以訴訟心理來說,也看出是心虛心急!

    ❷未正視自己行為被起訴或其他法律追究的可能性

    發函或起訴都是一連串的行為,都是要事前詳加規劃和評估的。

    否則,就會像家寧爸媽,自己的刑事案件被起訴了,還被拿來當作提告Andy老師不起訴的證據。

    ❸提告不是自清的萬用藥

    在我看來,家寧爸媽是逞一時之快,覺得提告就可以自清的典型案例。

    忘了自己做過的事,或任何故意、過失的可能,而且相關證據一調查就有了。

    堅持提告,往往迎來的就是不如意的結果。自清不了,行為還被地檢署或法院認證。

    ■ 我的觀點

    一般人也會發生以上盲點,但我看到的是,老闆們有人設及更高的地位和名譽,受波及的成本很高,反而更容易落入盲點。

    吃了熊心豹子膽說得很直白,但我寧可先當澆冷水的人,冷靜研判之後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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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著作侵權的指控,都必須「立刻」賠錢了事?

    近期最紅的陸劇《#許我耀眼》,被多位創作者指控,未經他們同意授權,講他們的插畫、攝影等作品,作為劇中的道具、背景、創作參考圖等。

    劇組獲悉之後,火速與創作者和解,並達成承諾下架相關內容。創作者也在網路上公開回應,已協商解決。

    劇正熱播中,面臨指控、被公開給予負面評價,勢必有損戲劇宣傳。盡速賠償當然有助於止血。

    不曉得劇組有沒有進行查證,或怎麼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確認侵權和指控對象的真實性。

    但至少我知道,不是所有個人或公司都能這麼大氣,負擔得起這樣立刻賠償的方式,來停止事端!

    尤其宣傳或活動正鋪天蓋地展開之際,受到突然出現的指控,一般中小企業,甚至規模小至一人公司的你,從商業法務的角度來看,首先最需要關切的是:

    「指控是否真實」

    ❶像《許我耀眼》被指控未經授權,直接在鏡頭畫面中出現原圖的,你需要查證的是:

    ①鏡頭裡出現的創作是從哪裡來的

    ②網路上的指控者是否是擁有著作的著作權人

    ❷像之前我遇過的,是指控行銷或活動創作本身,侵害到原著的,要調查的就更多了:

    ①指控者是否是「原著」的創作者或合法取得著作權的人

    ②你的創作與「原著」是否真的有雷同

    ③你的創作歷程是否有參考其他創作

    ④有參考其他創作時,所參考到是否來自於「原著」

    查證關於指控方的部分,絕對不要吝嗇於向他要求提出證明。因為很多時候,在這一關就很多指控方就中箭落馬了。

    如果以上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才是證實指控是真實的。

    如果不是,就表示你跟指控的人還有爭執的空間。

    我碰過的經驗,指控的人通常很急,尤其是還存有極大爭議的事件,更是常常逼著在短期間內做決定。

    但是調查程序未必急得來。

    除非有其他確認真相以外的考量,你不一定跟著對方的節奏來走。

    花錢了事、快速阻止爭端是一種做法。找出真相,真有侵權時再來誠意賠償,也是一種方式。

    前者未必真正解決爭端和負面影響;

    後者所花費的時間也未必比想像中的多。

    沉得住氣的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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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全真瑜珈倒閉,被欠款的廠商能怎麼做?

    這禮拜最火的消息,就是全真瑜珈倒閉了!

    他們在九月的最後一天,宣布倒閉,從十月一日起全面停業。

    如果我是廠商,鐵定很崩潰。

    ■身為廠商的困境

    看新聞報導,消費者預付會費的錢,全真就會員費和教練服務費預收款,有跟陽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所以消費者可以在信託金額範圍內,向陽信銀行尋求退費。據說信託款項還有一至二億元,不無小補。

    員工呢,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勞保局墊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獲得政府提供的保障。

    但廠商沒有沒有什麼法律給予額外保障。

    真的只能自立自強!

    ■ 尋求法律途徑的真相

    首先,全真的聲明有提到,會尋求相關方案,減少廠商的衝擊。

    但方案是否可行,也得廠商願意接受,不是他說的算。

    自立自強的話,能不能拿回一些,最終就仰賴:

    全真有無留下資產;

    有沒有太多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有沒有很多同順位的債權人。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裡,全真的財產會:

    先清償強制執行的費用;

    再分給優先順位的債權人、抵押權人;

    剩下的才是普通債權人平等的去分。

    普通債權人很多的話,也只能分到屑屑。

    ■ 全真的情況

    應該就是如此。

    先不論全真有無抵押權人、優先債權人,光全真的會員數量就很多,而且交付信託的只有信託款的百分之五十,一定不夠償還。

    也就是說,大量消費者也會跟著廠商,在同一順位一起分配全真僅存的財產。

    慘慘慘。

    所以,債權人還是從速開始進行求償為妙。

    能透過協商先拿到錢,或許是好的選擇之一,因為誰都不能保證,未來還有沒有錢可以拿。

    尋求法律途徑,也是趁著還沒有那麼多人爭取分配時,先分先贏。

    ■ 分享先前幫債權人討債的流程:

    ❶備齊跟全真簽訂的契約、已收憑證、欠款證明,去聲請支付命令。

    如果契約、收據都寫得清楚,也有收存好,支付命令很快就下來。

    而且全真已經全面停業,應該不會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很快就確定了。

    ❷支付命令確定,就可以去國稅局查調全真的財產清單。

    ❸查到有財產,儘快聲請強制執行。

    現在現金可能已經快沒了,不過有不動產還可以法拍。

    ❹跟時間賽跑,越快越好。

    五十人的時候分配財產,絕對有機會比一百個人一起分,分到的多。

    理解廠商被欠款都是一肚子無奈,尤其那麼具有規模的公司。

    希望被欠款的廠商都能在這局,拿點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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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審閱期的條款要怎麼寫?」

    客戶在做產品買賣的定型化契約,他問我的問題。

    審閱期是消費者保護法明文規定,讓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有合理的期間閱覽契約。

    以確保消費者在簽署定型化契約之前,已經確實了解契約的所有內容。

    我本來覺得,定型化契約範本都有公告在網路上,應該沒什麼好說的。

    後來還是研究了一下,範本裡真有各種不同種寫法哈哈哈。

    比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類型:

    ❶「本契約之審閱期為__日(至少三日)」

    ❷「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由.甲.方.攜回審閱」

    ❸本契約條款已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甲方審閱完成。

    後來我建議客戶的版本是❸。

    原因是,文字記載消費者已經審閱完成,且有標明審閱完成的日期。

    足夠表示,消費者是在讀過契約內容之後,才簽署契約。

    版本❶比較像是告知消費者,或者提醒業者,審閱期有多久。

    但實際上,到底有沒有給予消費者審閱期,單從條款是看不出來出的。

    既然已經考慮把審閱期條款寫在契約上,就是為了未來佐證方便。

    如果有寫了一個看不出來,有沒有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的條款,就白寫了。

    版本❷比版本❶好些,有標明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的行動和日期。

    但不是我的首選,因為讓消費者帶回去審閱,跟他確認已經審閱完畢,還是有一些差距。

    「我可以寫版本❸,但是不要標註日期嗎?」客戶又問。

    我的回答是:可以。只要未來有辦法證明,是哪個期間提供給消費者審閱的就好。

    但是寫上日期會更好,就不用再去找其他的證明,來協助佐證。

    審閱期的爭議,通常發生在消費者對於契約有意見的時候。

    在消費者訴訟案件裡面,消費者會主張,業者沒有給予審閱期,就要他簽約,所以主張契約不成立。

    這樣的主張,往往夾在各種其他更重要的主張之間。

    但要說煩,也是蠻煩的。

    有看到幾個範本,是讓消費者在審閱期條款之後簽署。

    如果不嫌麻煩,這樣多簽一次,只會加分不會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