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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軟體侵權責任推給員工個人行為,可行性?

    年前陸續諮詢了幾件軟體侵權的案件。

    不約而同都討論到一個問題:

    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以我的經驗,在跟軟體商協商前或正在協商的階段,可以。

    協商嘛,重在解決問題。

    公司盡可能降低或免除責任,是必須的。

    但如果案件進到訴訟,「員工個人行為」的主張,就不那麼容易成功了。

    從法院的刑事判決,可以看出一些重點:

    ❶|課予公司較高的監督義務

    法院認為監督義務必須是實質的。

    有些公司很經常會在聘僱契約、工作規則上,標註「禁止使用盜版軟體」等內容。

    但你猜,這樣的條款能完全規避公司的責任嗎?

    答案是No。

    有法院判決寫道:

    ①員工就是公司的手足,員工的錯誤理應歸咎公司。

    ②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是提醒員工,不是免除公司的責任。

    ❷|負責人實質監督的可能性

    大部分的判決都很容易認定,負責人貴為公司代表人,都會知道,甚至授權員工使用盜版軟體。

    常見是利用員工證人、簽呈等內部文件來判斷。

    只有非常少的法院案例,認定負責人是無罪的。

    其中的原因,是使用盜版行為期間,負責人因為執勤地點和責任範圍,不在該使用盜版的人的地區。

    才難得地認為,負責人欠缺監督的可能。

    ❸|公司的責任不以跟行為人共犯為必要

    著作權法第101條明文規定:

    公司的代表人、雇用人,因為執行業務使用盜版軟體時,公司也會被處以罰金。

    也就是,只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是利用在做工作(執行職務),依法公司就需被連坐處罰。

    立法的目的,是督促公司對員工的監督和注意義務。

    有法院判決還特別解釋,法律條文的設計,公司不需要跟員工有什麼共犯的意思、犯罪故意,就會被連坐處罰。

    回到客戶的問題「公司可否主張是員工的個人行為?」

    在正式進入訴訟之後,公司的責任很難避免。

    也因此,堅持做這樣的答辯,成果可能不如預期。

    實際上,任意把員工推出去獻祭,也會降低員工對公司的信賴感。

    我就有碰過實際發生的例子。

    公司把責任歸咎於員工。

    員工就開始對公司的任何行為,感到提心吊膽。

    沒多久他們就鬧翻了。

    比較好的做法是,被軟體商找上時,再有承認使用盜版軟體的前提下,用「公司」負責的立場去打算。

    當然,平時從書面規定、實際督促,建立好監督方式,才是真正的應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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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個資外洩的責任比想像中難迴避

    新聞看到,消基會公布,現在社區常用的「智生活」app被檢測出十六項資安漏洞。

    真是嚇死,我們社區也是用智生活。

    資安漏洞最常面臨的風險,就是使用者/消費者的個資外洩。

    然後造成個資當事人收到詐騙資訊,進而遭受詐騙。

    甚至因此損失慘重。

    前陣子準備個資法講座時,單以個資外洩當關鍵字,隨便找就有很多這樣的新聞!

    接到電話,他能具體指出曾經在哪間店消費過。

    企圖讓你以為一切是真的,聽從他的指示完成一些行為,取得你的財產。

    你一定也碰過這種經驗,只是最終沒有被騙。

    我看到因為個資外洩後被詐騙提告的法院判決。

    發現,個資法的設計及法院認定上,都賦予外洩個資的企業更高的義務。

    ❶|有適當的安全措施由企業舉證

    個資法規定,擁有個資的企業,應該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取得的個資,避免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就算委外處理資安的企業,也一樣要負責!

    但根據法院實務,企業必須自行舉證「已完成」且「適當」足以保護個資的安全措施。

    而且蠻嚴格的。

    看到有判決認為:

    · 所提資安維護數據在個資本人被詐騙後+資安分析報告顯示有缺漏➜未盡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直接援引企業向數發部說明資安遭竊的內容➜縱使有資安維護,但確實有資安疏漏

    可以看出,資安要做完全,且要有明確的紀錄有多重要。

    ❷|個資外洩查明後,以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

    個資法也有規定,違反個資法導致個資被竊取,企業也要在查明後通知個資當事人。

    通知要達什麼程度,依狀況而異。

    舉個法院的例子:

    泛稱「近日詐騙案件增多」及防詐宣導內容➜未提及個資已遭外洩,未盡個資法上通知義務

    ❸|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仍能請求

    一般情形,請求賠償的一方,要對請求金額負舉證責任。

    但個資受侵害的損害未必能被證明。

    因此,個資法規定,受害者可以就不易或不能證實的損害,每人每件事請求五百元到二萬元的賠償。

    同一原因造成損害額超過兩億元時,也不受以上賠償範圍限制。

    也就是說,可以不待個資當事人有足夠的舉證,企業還是需要賠償。

    而且不再是不痛不癢的賠償上限。

    反映企業對資安維護必須重視。

    當然,如果以上個資外洩是出於故意,責任範圍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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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違約金要怎麼訂?

    這幾天跟客戶在討論協議書的違約效果。

    講到違約金時,他問我:「要怎麼訂違約金?」

    這真是每次討論違約條款時,一定被問的問題。

    以前剛開始處理契約時,就留給客戶自己去評估。

    後來發現,客戶哪知道怎麼評估哈哈。

    我就開始研究違約金訂定的依據有哪些。

    哪些情況可能被認為顯失公平、會被法院酌減。

    跟他們討論訂定方向,或直接訂一個再來跟他們討論。

    今天把一些心得跟你分享。

    ❶|首先,違約金要寫進契約裡才算數

    之前諮詢時有被問過,可不可以請求違約金。

    結果看了契約,發現裡面根本沒有寫到違約金。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就沒辦法要求違約金。

    ❷|違約金vs懲罰性違約金

    你常聽到的違約金,在法律上區分兩種。

    一種是一般的違約金,就只稱呼「違約金」。

    它代表損害賠償的金額。

    像有些損害難以證明,會先約定一個違約金金額,來當作損害賠償的金額。

    另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

    是損害以外的賠償,有額外懲罰的意思。

    也就是說,對方違約時,你可以跟他要求「損害賠償」加上「懲罰性違約金」。

    寫進契約時,要區分清楚。

    ❸|怎樣是合理的違約金

    先說,訂一個「合理的」違約金很重要。

    除了避免爭議時,被法院減少違約金金額外。

    最實際的是,讓對方接受,契約才簽得下來!

    怎樣才是合理的違約金呢?

    白話說,就是「說得出計算道理的違約金」。

    可以參考法院,對「違約行為跟違約金」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的標準:

    · 違約所致的受損情況

    · 債務人能履約的話,債權人能享受的利益

    · 雙方契約訂定的情況

    舉幾個法院的實例,比較清楚:

    · 違約金是委任報酬的百分之20➔合理

    公司為履行自媒體經營服務,須聘請企劃、剪輯、小編等人力。

    有預訂攝影設備的產值能量。

    以上不能履約時的成本,約報酬百分之20。

    · 健身教練影響公司形象時,違約金50萬元➔酌減

    不論違約情節一口價,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違規次數只有一次

    實際對外影響公司形象的情節較小

    · 遲延還款,違約金每月20萬元到第一筆還款金額350萬元➔酌減

    借本金700萬元,需還款1000萬元(350萬元+650萬元)

    第一筆還款350萬元,已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再加上每月違約金20萬元,已超過法定利息

    參考締約情形+實際不履約的損害沒那麼多

    ❹|你可以這樣訂違約金

    這是我覺得比較簡單的做法:

    ①找一個契約上的金額當作計算違約金的「基準」(例如租金、承攬報酬、買賣價金)。

    ②參考法院的判斷依據,評估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你會損失哪些利益、增加哪些成本等。

    ③用以上估算,去算成「基準」的倍數或百分比。

    ④最後再按你訂定違約金的目的,去微調違約金基準的比例。

    例如,希望提升嚇阻性、懲罰,比例就再加多一些。

    當然,還有很多種訂定違約金的方式。

    可以依據實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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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實的力量

    在threads上看到一則關於買蛋糕的貼文。

    原po跟店家訂購了一個蛋糕,並請店家在蛋糕上繪製動畫角色皮克敏。

    取貨當天收到店家致歉訊息,坦承畫得很不好,願意全額退款讓他原po另買蛋糕。

    結果原po看了,覺得醜得可愛買下蛋糕。

    並對於店家的誠實和誠意給予讚賞,請網友用新台幣下架產品。

    我看完這個故事,覺得溫暖。

    除了感覺得到原po的善良與情緒穩定外,店家的誠實,是該篇貼文中多數留言網友所讚賞的。

    誠實,真的是經營事業和自己,最可貴的。

    尤其在資訊爆量,網路社群極易創造假象的現在。

    這也是我在協助處理爭議時(包括寫聲明稿、履約協商等),最重要的原則。

    目前按照這個方向執行起來,結果都不會太差。

    客戶的事業後來都走得很長久。

    我的心得是:

    ❶|不顛倒是非

    我不會對有明確事證的事物,黑的說成白,白說成黑。

    爭議發生是要解決,顛倒是非反而把事情弄得複雜,無助於解決問題。

    例如客戶在客訴事件中,其中真的在電話中激動地回覆客人。

    而且被錄音到(因為有看到過程中錄音)。

    這時候我就不會建議客戶堅持否認態度不好。

    因為很容易被打臉。

    更觸怒他的客人。

    結果爭議反而無法解決。

    甚至,未來進入法院訴訟,不誠實的說法一旦被發現,主張很難獲得親睞。

    當然當然,如果爭議本身還有待調查和釐清,又是另外一回事。

    ❷|強調好的部分

    比起顛倒是非,我認為可行的做法是:

    去強調「做得好的」、「有利的」的地方。

    舉例來說。

    在協商時,特別堅持我方有利的部分。

    在對方沒有提及我方軟肋時,就不會主動在不利的地方開戰場。

    不過這跟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同。

    隱藏重要交易資訊也算是欺騙的一種啦。

    ❸|承擔責任

    曾經有客戶說:「誠實說不就要背上責任了?」

    但如果做了認為不能誠實說的事,

    本來就有必須承擔的責任。

    我不是魔術師呀。

    責任不會因為透過律師協助,就全部消失。

    依我觀察,頂多是移轉到其他方面而已。

    像是其他成本增加。

    或因為不老實而產生的心理內耗等。

    未必比較好。

    講一個我自己的例子。

    最近發生一次遺漏遞委任狀去閱卷的事情。

    知道的當下,真的很崩潰也很自責。

    我不發一語在座位上思考許久,也打了很多電話確認好補救措施。

    然後硬著頭皮跟客戶說,並且告知可行的處理方式。

    好在,客戶願意接受,實際上也沒有造成他的權益受損。

    後來想,如果我用了其他原因當理由。

    雖然暫時免於客戶的不滿。

    未來的各種說法可能還要戰戰兢兢,生怕不小心說溜嘴。

    同時對我自己來說,也不會這麼深刻的體悟,來反省和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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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風險發生在掌握中,不是失敗

    Alex成功攀登臺北101之後,我看到threads上有不少對這個合作的負面評價。

    其中一則,是關於「如果意外發生,就等於失敗」。

    怎麼能夠放任這種隨時都可能失敗的活動。

    這個觀點很有趣。

    他完全沒有風險管理的觀念!

    風險是發生非預期結果的可能。

    透過風險管理,降低非預期結果的可能性。

    並且為可能發生的風險,準備解決和處理方案。

    我的觀念裡,風險在掌握中,就不應該被視為失敗。

    但實際上,這樣的觀念,也很經常發生在我的工作上。

    有時諮詢的人會問我:

    可以保證照著建議方式做,就不會發生風險嗎?

    可以保證成功的結果嗎?

    但我可以做到的,是指出大部分法律上的風險。

    並且建議避免、降低或面對風險的處理方法。

    讓風險被掌控。

    而不是保證風險不會發生。

    例如:

    月結六十天的付款方式。

    意味著必須維持公司足夠六十天的現金流。(風險)

    公司評估後,可以保留多點現金週轉。(避免方法)

    當然,還是有可能會因為廠商、疫情有意外發生。(風險發生的可能)

    但認為發生的機會小。

    如果真的遇上意外,公司股東應有實力幫助度過難關。(風險發生有應變方式)

    能夠理解的才會成為我的客戶。

    也因此,風險不會阻擋他們前進。

    結果跟期待不同,他們也願意再跟我一起繼續努力。

    而我也從不被「結果不如預期就是失敗」的心態綁架。

    回到攀登台北101的合作。

    賈董的貼文裡,講到決定前後,是一連串不可能的任務,有夠不可能、有夠複雜、有夠繁瑣、有夠困難。

    陰雨延期的那天,甚至已經聯絡再延期的方案。

    Alex對於攀登台北101,也是做過場刊與評估的。才選擇了「家庭攀爬友善的地點」。

    直播製作團隊為了避免意外,把直播設定了延後10秒鐘。以便做即時反應。

    都做足了功課。

    連發生意外事故等風險的處置都準備好了。

    不管結果如何,都會是掌控風險範圍內的成功。

    縱使意外發生,頂多是結果不如預期,遺憾難過,而不是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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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到底有沒有效?

    「沒有提供審閱期」是經常聽到的客訴原因。

    近期無論是客戶經驗、看判決研究時,都是如此。

    不曉得你有沒有這種經驗?

    客人簽約時,明明在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欄位中簽名。

    後來不滿契約履約情況。

    客訴處理後,仍然無法解決他的不滿意。

    結果他說:

    反正你沒有給我審閱期,那些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但其實,簽有自願拋棄審閱期的契約,不是一律無效。

    ❶|首先契約要屬於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審閱期的規定,是在消費者簽署「定型化契約」的時候。

    而定型化契約,法院實務通常依以下特徵判斷:

    · 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 多是電腦打字

    · 很難個別要求修改條款

    · 縱使有少部分條件可以協商,例如只有金額,也可能被認為是「難以」個別協商條款

    · 同樣的條款內容適用於多數消費者

    如果契約條款,是經過雙方對等協議而成。

    也沒得依據消保法主張審閱期的問題。

    ❷|自願拋棄審閱期的效果

    審閱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若消費者已經明確理解契約條款內容,自願拋棄審閱期,當然沒什麼不行。

    反之,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是無效的。

    法院在認定合法的自願拋棄審閱期,會重視二點:

    · 有沒有給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機會」

    · 消費者有「真的願意」拋棄審閱期

    是你跟客人簽訂定型化契約時,不能輕忽的細節。

    從幾個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

    · 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業者在簽約時有解說契約條款

    · 印刷字體偏小

    · 契約重點無明顯標示

    · 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消費者已經充分瞭解

    ➔法院:不構成拋棄審閱權(消費者未充分理解)

    · 未提供合理審閱期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但消費者先前已多次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

    · 前幾次的契約內容都跟本次相同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已熟悉契約)

    · 有簽署自願拋棄審閱期

    · 簽約後有交付契約給消費者

    · 經過合理期間,消費者未曾契約審閱期遭剝奪

    · 消費者也未曾反應不理解契約,或條款不公平

    ➔法院:自願拋棄審閱為消費者真意

    (該契約內容、頁數文不難理解,須受簽署拘束)

    ❸|企業經營者的舉證責任

    不是每個自願拋棄審閱權無效的主張,都會成功。

    但消保法對企業經營者最大的不利,就是舉證責任的加重。

    因爲企業經營者要負責舉證:「有做到」符合消保法規定的事。

    例如,你要證明已經提供審閱期;

    或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是出於合法有效。

    言下之意,你不只要做到,還要有辦法證明!

    因此你可以做的是:

    · 讓客人寫下帶回審閱的日期起訖,並簽名

    · 不要吝嗇於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參考

    · 開放客人詢問條款,並充分說明

    · 重要條款特別標示

    · 簽約時錄影紀錄

    · 簽約時有一個以上的人員在場

    我認為,經過充分理解後簽訂的契約,是合作走得穩定、長久的第一步。

    因為從簽約開始,就充滿猜疑和不信任時,後面履約真的很難順遂。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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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不要讓你的合約,還需要口頭解釋

    前幾週,好久不見的老闆客戶傳了一份契約給我。

    開會前我把契約看了一遍。

    我還準備了一些議題要跟他討論。

    結果,他來開會時,說的合作細節跟契約文字寫的,有很多不同。

    例如:

    他指著月結三十天付款條件,說已經跟對方講好是拿到上包的款項後二週就要付款。

    契約上的請款流程很繁瑣,但他說,其實只要口頭通知一下就可以了。

    契約記載承攬範圍是甲乙丙,但他講實際上是甲乙,對方自己會處理丙的部分。

    我心裡捏了把冷汗。

    還好先讓我看過,不然履約時,遭遇困難就來不及了。

    你有曾經這樣想過嗎?

    契約寫的文字,只要透過額外說明、解釋,就萬無一失了。

    事實上,這是常見對契約的迷思,不能這樣的。

    讓我來破解一下:

    ❶|契約以文字解釋優先

    法院實務在解釋契約時,首要是依據字義、文義。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以客戶的契約為例。

    付款條件是月結三十天,除非對方承認或舉證其他約定,法院會依月結三十天來判斷。

    ❷|文字以外的意思很難舉證

    承接月結三十天條款的例子,假設如客戶所說,雙方已經講好,拿到上包款項二週內付款。

    但雙方口頭講的:

    沒有白紙黑字,也沒有訊息紀錄➔沒有書面證據。

    沒有隨時錄音➔無法證明。

    協商只有你和對方➔沒有人證。

    對方又不承認的話,別人憑什麼相信,你們確實在契約文字以外,又做了其他約定?

    真的只能啞巴吃黃連。

    ❸|契約文字和真實意思相符才是正解

    契約文字很多,無論是讀還是寫,都需要花很多時間。

    不要花了很多時間、篇幅在契約文字。

    它卻無法忠實地表達雙方的意思。

    寫心酸?

    回到客戶的契約。

    我按照我們會議討論到實際情況,修改了他的契約。

    收到契約時,他笑著說:「對對,真的就是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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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有他人的照片,如何自保不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人貼文指出,yahoo新聞在某篇報導上,未經他同意,放到了有他的照片。

    並希望yahoo新聞能撤下照片。

    不曉得你有沒有也聽過,類似的要求?

    在肖像權逐漸被重視的今天,好像越來越常在日常中見聞。

    但我發現幾個現象:

    第一,人們對肖像權的理解一知半解。

    第二,必須知道要如何自保。

    ❶|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是指人的外觀形象,是個資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己對自己肖像公開的自主權利。

    台灣其實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肖像權」。

    而是被認為是,民法規定中人格權的一種。

    ❷|什麼情況算肖像權被侵害?

    但並不是只要有你刊登的照片裡有他人,就是侵害肖像權。

    法院實務上,常見的判斷方式是:

    · 有製作肖像

    · 公開該肖像

    · 有營利目的的使用別人的肖像

    · 有無被不當使用,而貶損人格

    · 公開有無公益性

    · 目的與使用肖像間,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

    舉幾個例子:

    · 限時動態的合照

    ➔法院認為只有眼睛及部分身形,且圖很小張不是很清晰,也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新聞報導未經同意刊登某人肖像

    ➔為如實呈現報導,議題符合公益性,且沒有後製等不當呈現原圖,不構成侵權

    · 未經同意公開,含有某人肖像的錄影檔

    ➔截取片斷且唯獨沒有對該人肖像打馬賽克,輔以「嬉皮笑臉」等文字,顯然不是為評論公益內容,有醜化、貶損該人的情形,構成侵權

    ❸|你要怎麼自保

    法院判斷不是樣樣都侵害肖像權。

    沒有侵害肖像權,也就沒有必須撤下影音和賠償的需要。

    但因應肖像權的意識抬頭,為了避免開啟爭端,我還是都建議客戶在使用肖像時,要特別謹慎處理。

    否則,處理爭端非常耗神,也很耗損個人或企業形象。

    就算最終沒事,被認定沒有侵害肖像權,常常遲來的清白也為時已晚~

    這也是為什麼,現在你看YouTube上的影片、照片,無關緊要的人臉,多被被打上馬賽克。

    比較好的做法是,在預期的拍攝、使用他人照片時,都應該讓他簽署肖像使用同意書。

    我通常會在這份同意書裡面寫到:

    · 肖像是指哪些影音、照片

    · 可以怎麼使用、在哪裡使用

    · 同意給誰使用

    · 有涉及著作權的話,著作權歸屬誰

    · 個資法方面的同意和授權

    如果是臨時性的拍攝,當然最好是帶著同意書備用著,或至少留有文字訊息的證明。

    回到threads上的這篇貼文。

    他說有私下請yahoo新聞把照片撤下來,但沒有收到回應。

    按照上面講到,法院對於媒體報導與肖像的平衡,有給予一定的彈性。

    如果只是刊登在公開場合中拍攝的照片,且在於報導或評論時事,具有公益性,也沒有胡搞照片。

    確實成功要求撤下照片的機會就比較小。

    以媒體公司的立場,如果沒有違法,每件投訴要求都配合,也相當耗時耗成本。

    至於,拍得太醜還刊登,有沒有貶損人格呢?

    法院應該未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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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收到一個有趣的任務

    客戶老闆長期住在美國,接收美國教育,也在美國工作。

    後來先後在美國、台灣設立了公司,讓業務互相接應。

    他拿著美國公司使用的英文契約,請我替他審核,是否符合臺灣法規和習慣。

    而可以在臺灣使用。

    我覺得她的觀念很正確。

    因為法律有在地性。

    契約必須要符合在地的法規和習慣,才能有效地被使用。

    所謂習慣,我認為也包括文化習性、用語、邏輯。

    ❶|每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

    比較明顯的例子,是勞資的規定。

    在台灣,勞工的權益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

    任何契約都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下限。

    勞動契約或相關文件,就必須在意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沒辦法直接使用來自別的國家的英文或中文契約。

    ❷|語言邏輯不同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從英文翻譯成中文的中文契約?

    那些中文,讀起來特別奇怪。

    根本不是中文的文法。

    你大略可以猜測他的意思,但完全不是一個精確的文字表達。

    這種時候,特別危險。

    契約最講求文字的精準性,任何定義和語意,可能因為差一個字,而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❸|用語和習慣差異

    用語差異很常發生在台灣和中國契約之間。

    口語表達都是中文,不會有語言邏輯的問題。

    但是詞彙表達、用語習慣很不一樣。

    例如:契約在中國稱合同。

    通篇不習慣的用字,會大大影響閱讀契約的理解力。

    若把這樣用語陌生的合約在台灣使用,接受程度也會打折。

    習慣方面,像台灣的公司要用印大小章;國外沒有蓋章的習慣,就會是有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名。

    它攸關簽約對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也影響誰要為契約負責。

    所以,理解含義並簽對名,就非常重要。

    無論是拿著英文契約,直接翻譯來用;

    或在網路上找簡體中文的契約來改;

    或以外國的契約法律概念,在台灣使用;

    未必是一個正確或好的做法。

    回到客戶老闆的案子。

    真的發現,在勞動契約方面,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約定。

    協助她依據法律規定調整。

    同時針對在台灣業務流程的習慣,跟他討論。

    把原有的契約,修改成台灣廠商比較能夠理解的做法。

    契約正式可以在臺灣上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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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不要急著什麼都回應

    收到客戶或廠商的抱怨、批評、指控信函、電子郵件、網路評論等時,

    你會不會,第一時間就想要回回去?

    而且逐一駁斥。

    不然,就覺得會被認為,是默認了那些控訴。

    偶爾會遇到這麼想的客戶。

    我常帶著被討厭的勇氣攔阻他們。

    有時,意見不同或不被理解時,也會受到埋怨。

    但「立刻回」和「逐一駁斥」,真的很危險。

    ❶|欠缺資訊蒐集和對策,容易自己被自己打臉

    即時回覆是積極的做法。

    但沒能蒐集好資訊、想好對策時,我認為太衝動了。

    以客訴舉例,客訴的內容包括:

    · 對價錢不滿

    · 對態度不滿

    · 認為交付遲延

    · 對品質不滿

    你想都沒想,就立即洋洋灑灑寫下交涉情節、對方的不是等內容回覆。

    沒料到的是:

    · 交期遲延、態度不佳都是符合事實,但你忘了

    · 對方握有錄音錄影佐證

    · 你或公司同仁曾在群組上承認過

    這就是回應之前沒有做足功課。

    不論被對方公開打臉,還是在法庭上攻防,都非常不利。

    ❷|講越多錯的機會越多

    在律師介入之前,駁斥的意見多數都是落落長。

    本來期望用細節去戰勝對方的破綻。

    反而,講越多情節,一旦說錯了很難救。

    尤其急著回應,未加思索的時候。

    後續的策略,也沒有轉圜的餘地。

    以前有遇過,客戶被告了。

    對方檢附了一大堆客戶自己說詞的證據,導致答辯策略被那些證據限制的窘境。

    ❸|不是在打訴訟,對方沒有義務接收

    很多人會以為,回應越多越仔細,越能說服對方。

    但在一個各執己見、互不相讓的場合。

    進法院訴訟之前,沒有法官來判對錯,自然也未必有動機、意願尊重和聽從你。

    白話講,誰理你呢。

    我大部分會跟客戶說,反駁可以,大方向點到為止。

    例如:單純否認對方哪些陳述、簡單回應重要議題。

    除非是策略下的作為,否則真要討論,到法院訴訟時再鉅細靡遺說明、檢附全部證據即可。

    一方面省心力,一方面留一手攻防用。

    回到客戶或廠商的抱怨、批評、指控。

    我認為,不急著回應所有事,不是示弱或默認的表現。

    反而是理性、有思考、有目標的做法。

    不隨雞起舞,也避免讓重點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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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洩密勞動調解內容,不是你說的算

    「調解成立的話,希望勞方對調解方案保密,不要跑出去講。不然就告他。」

    這幾天和客戶在討論勞動調解,客戶問我。

    以資方的角度,多數在意保密的原因,是為了保有個別磋商的彈性;也避免影響到其他員工,造成效仿。

    老闆們通常希望,勞方最好一個字都不要跟人家提到。否則就是洩密違約了。

    但實際上,老闆們對於勞資調解保密條款的保護程度,期望與法院判決實務有差距。

    以一個判決的實際案例舉例。

    案例是勞資雙方做成調解筆錄,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 分潤獎金何時給付

    · 是否有資遣事實

    · 雙方拋棄調解筆錄方案以外的其他民事請求權

    · 「本案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外第三人轉述宣揚。如有違反同意給付對方新台幣25萬元整。」

    結果事後勞方在自己的Threads和Instagram 上面發文,其中內容包括「被前老闆之前,還沒資遣費」等語。

    資方認為,勞方的發文已經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

    因此向勞方提告,請求給付違約金新台幣25萬元。

    後來,這個案件判資方敗訴,原因是:

    ❶法院解釋,保密條款的意義,在於保護公司經營上、經濟上的重要訊息。

    調解內容中,關於具體的和解金額及條件,才屬於這條所規範的保密內容。

    拋棄的其他權利,不涉及公司營業秘密或商業機密等敏感資訊,不算在保密的範圍。

    ❷勞方的貼文中,沒有提出任何可識別自己的資訊,也沒有提及公司名稱或負責人身分資訊。

    ❸勞方在貼文和留言中,也都沒有出現對其他人轉述宣揚,調解方案所涉及的具體調解金額和條件。

    ❹勞方的貼文重點,是在回顧過去一年經歷的事實,也沒有故意洩漏調解內容的意思。

    所以認為,勞方的貼文沒有違反保密條款。

    而在其他的判決中,也有看到類似的判斷方式。

    歸納一下,除非:

    ❶有很具體的說到調解筆錄的方案

    ❷且對方可以勞方和資方的的身分資訊

    不然,目前實務上看來,要認定勞方違反調解筆錄的保密條款,是很不容易的。

    反之,勞方認為資方違反保密業務時,也是一樣困難。

    回到客戶的案子。

    這就是為什麼,勞資調解前,需要事前設想對策的原因。

    你必須先明白,實務見解的發展方向。

    再討論出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我通常設計一些特定的問題來引導)

    把這些風險,一併考量進調解方案裡面。

    最後,才決定出確定的調解方案,和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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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如何在不安的時刻,保持安定

    昨天發生台北隨機傷人的事件,新聞媒體及社群上,不斷釋出現場影片和討論。

    社會氛圍充滿不安。

    這樣不安、焦慮或恐懼的情緒,我不陌生。

    因為跟老闆們接洽的過程中,經常感受。

    像是,合約洽談一半生變、意想不到的勞資問題、業務運轉中所遇上的各種麻煩。

    甚至,原本以為掌握的局面,突然又有了變數。

    真是崩潰。

    所以我常常被問:「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我還能做什麼?」

    後來我理出一些,能讓人從焦慮找回安定的方法。

    分享給你。

    ❶|把事情放回「現況」,而不是想像

    有遇到老闆一開始就預設最壞結果。

    例如合作出現爭議,腦中立刻浮現對方處心積慮或提告、資金斷裂、公司聲譽受損等。

    但實際檢視資料,其實對方還沒做出相關回應。

    當事情被拉回「目前已知的事實」,情緒往往就能先穩住一半。

    這次事件也是一樣。

    很多不安,來自於不斷被放大的片段資訊、重複轉傳的畫面與各種推測。

    但當我們只處理已經發生、能被確認的事實;

    把注意力從想像中的「可能還會怎樣」,拉回「現在確實發生了什麼」。

    少了過度「臆測未來可能發生的更糟狀況」,就是一種讓心緒站穩的方法。

    ❷|區分清楚「可控」與「不可控」

    常看到老闆花很多力氣,反覆思考對方「為什麼會這樣做」、「是不是早有預謀」。

    然後越想越生氣,或越想越懷疑自己。

    但這些,其實都是無法控制的部分。

    當我們把焦點轉回可控事項,

    例如資訊是否是否完整、流程是否補強、接下來的應對是否有節奏等。

    焦慮,通常能夠下降。

    這次事件帶來的不安,其實也是如此。

    看見不少人反省社會氛圍、檢討制度何以養成犯罪者人格等。

    但沒有人能控制他人的行為;

    也沒有人能保證風險完全消失。

    真正能做的,是把心力放在自己能掌握的事情上:

    包括如何接收資訊、如何保護自己、如何不讓恐懼佔滿所有判斷空間。

    ❸|不靠情緒處理事件

    有些老闆在衝突發生時,會很想立刻反擊、立刻表態、立刻「處理掉」。

    但我都會建議,先觀察、蒐集資料、設定時程。

    讓事情回到一個有順序、有邏輯的軌道。

    就比較不會受到憤怒與恐懼影響。

    社會事件也是一樣。

    每當重大事件發生,情緒是一定有的。

    從昨天開始,就有不少檢討政府安全管理制的聲音。

    但仔細而理性地回頭看。

    其實制度和程序的不足,或許沒有想像中的嚴重。

    不能完全以個案的特殊性,來判斷常態情況下設計的制度和程序。

    你看,這事件發生時,我們有勇敢的保全、店員等互相照護,有訓練有素的警方疏散、圍捕、調查等。

    想著就覺得溫暖且感恩,心情也就安定起來。

    世界本來就充滿不可預期。

    差別只在於:

    當不安出現時,我們是被情緒帶著走;

    還是能把事情放回理性、放回可以承擔的位置。

    祝福你平安與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