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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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把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貼上契約,簽署有效嗎?

    現在用LINE、Email傳契約,越來越常見。

    近期,很常被自雇者、小規模公司的老闆問到:

    「我把個人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直接貼在契約上寄給對方,算數嗎?」

    先說結論:可以。

    契約是否成立,在雙方是否共識。

    親筆簽名或蓋印,是表示同意契約內容的方式之一。

    把親筆簽名或蓋章,掃描貼在契約上,效果跟親筆簽名或蓋印相同。

    都有法律效力。 

    可能面臨的問題

    ❶貼上的簽署,到底是不是「親自」簽名或蓋章?

    那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把貼在契約上的簽名或蓋章的真偽,確實比雙方現場簽名、用印,更難證明。

    為了避免簽名或蓋章的效力被否定,你可以這樣做:

    ①保留雙方透過LINE或Email確認的對話紀錄。

    ②在對話中,讓對方表達認可。

    直接表達同意最好。

    例如:「我同意這版本。」

    ❷你的簽名或蓋章,被冒用的風險也比較高

    這個問題,不是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但涉及的是,未來有沒有被冒用的風險。

    紙本簽名、用印,偽造還需要掃描,且每次簽或蓋印多少都有差異,也有正影本的不同,有辦法進行比對。

    電子版本就不一樣了。以現今的科技技術,可以很輕易地就可以剪貼。

    可能可避免偽造的做法,是在簽名或用印下方製作浮水印,且隨時變更。

    讓簽署的背景被置換的困難度。

    不過,一切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如果遇到金額較大、權利義務重的契約,最好還是當面簽署。

    可以當場確認,也避免契約傳送的時間差,有任何不誠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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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捍衛指控,會成立誣告罪嗎?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成立的事件

    媒體報導,高虹安被告誣告,二審結果出爐。

    仍是有罪判決,只是刑度從十個月,改判成六個月。

    到底發生了麼事?

    ❶高虹安在111年7月受提名參選新竹市長。

    參選期間,發現陳時奮陸續以筆名「翁達瑞」,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等文。

    ❷就對陳時奮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❸後來經台北地檢署比對,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發表在期刊上的他篇論文(就稱A論文吧)有諸多相似,且抄襲與否是可受公評之事。

    認為陳時奮為合理評論,犯罪嫌疑不足,對陳時奮為不起訴處分。

    ❹陳時奮因此對高虹安的提告行為,反告高虹安誣告罪。

    為什麼高虹安成立誣告罪?

    ❶首先,誣告罪的要件是: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❷一審判決是這樣認為的:

    ①A論文的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該論文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

    由高虹安及其他三位作者合著。

    經公開發表後,刊登在《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期刊某期。

    有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等證據顯示,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②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A論文

    這個案子很大的討論點,在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寫的A論文,是否構成抄襲?

    法院認為:

    ㊀高虹安只是A論文的共同作者之一,不算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A論文的著作權也不是歸於高虹安。

    高虹安博士論文有大篇幅,一字不漏引用,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屬於抄襲。

    ㊁高虹安明知上述抄襲事實

    依高虹安臺大碩士、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的學經歷,不可能不知引註規則。

    她的博士論文裡有引註其他參考文獻,未引註A論文不是疏失。而是為了避免違反學術倫理,被他人發現,故意為之。

    ㊂卻仍對陳時奮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

    還向檢警稱,陳時奮的爆料「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

    認為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意圖。

    ㊃結論:誣告罪成立。判高虹安十個月有期徒刑。

    ❸二審判決改判六個月的原因

    此時二審判決還沒公佈。

    但依照媒體報導,是因為法院認為:

    ①高虹安對陳時奮提告時,只針對抄襲以外的部分言論。

    ②抄襲內容屬自己撰寫的A論文,非刻意抄襲。

    我怎麼看這個判決

    爭論點放在「有無抄襲」是比較奇怪的。

    前面有提到,誣告罪的重要要件是「有無明知」提告非屬事實。

    也就是一般誣告罪很難成罪的原因。

    因此,

    「『高虹安是否明知』她引用自己撰寫的A論文內容,而沒有標註的行為,是一種抄襲。」

    我認為更值得討論。

    才能判斷,她是不是具有誣告的故意。

    可惜一審判決裡,主要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認為她應該知道「她的行為是抄襲」、「抄襲是不對的事」。

    對於上述主觀心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

    而且,假設二審判決真的如媒體所報導,認為高虹安引用自己撰寫A論文,沒有引註,是「非刻意」。

    也認同高虹安,沒有對陳時奮指控「抄襲」的部分提告。

    就有可能,高虹安一直不認為所謂「抄襲行為」是「抄襲行為」。

    對陳時奮妨害名譽的提告,是為了澄清等目的,而不是單純為了使他受刑事處罰。

    而沒有誣告的故意?

    或者,高虹安當初提告陳時奮,範圍不包括他指控「抄襲」的內容。

    則誣告這個案件,可能根本不應把焦點放在「抄襲」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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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AI做出的資料給律師,加分?

    AI當道的現在,越來越多人利用AI來搜集、處理資料。

    近期,在工作上,經常收到,客戶傳來利用AI做成的資料,作為案件參考。

    有時確實提供幫助,但有時卻增加困擾。

    幫助之處,例如,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簡述案件概況,現在有了AI,可以在會議前提供書面的事件概述、整理相關事實,有助於效率。

    還有,製作錄音譯文,比過往快速不少。

    困擾之處,則是對於AI生成的內容,沒有加以檢視、調整,或者沒有能力辨識真偽。

    變成資料量增加,但資訊的錯誤性增加,或語句不通理解困難,或沒有被有效整理,反而花的時間更多等。

    我自己也使用過AI工具,因此對如何利用AI,幫助案件進行,從使用者,也從專業人士角度,有一些心得:

    ❶任何AI生成的結果,一定要再次校對

    不論是整理案件事實、錄音譯文,一定一定要校正。

    校正內容包括錯字、文法、內容正確性等。

    前二者可能讓你疑問。

    但AI生成的內容,常常錯字很多,或專有名詞、特定名稱、人名公司名沒辦法寫對。

    句子的文法,也經常不像正常中文會使用的,或念起來不通順。

    姑且不論判讀過程造成情緒上的影響(我自己常會看得很躁哈哈),這些都會影響接收者的理解和資料正確判斷。

    判讀時間必然增加,現實面的,費用也會增加

    ❷資訊丟給AI處理之後,自己還是要理解和準備

    遇到有一些情況,是直接把錄音檔、大量資訊灌入AI,讓它去整理。

    整理完沒有再看過、吸收,討論時只能說「請看資料」、「資料上都有」 ,卻沒辦法自行說明疑義,更不用說有往來的討論。

    但其實,AI只能協助,沒辦法替你上場。

    ❸不熟悉的領域,請教專業人士優於請教AI

    對不熟悉領域請教AI,最大的問題是,無法辨別它所提供資訊的正確性。

    最近很常有人利用AI查詢,並把查詢到的法律適用結果傳來詢問。

    AI能夠把許多相關資訊搜集在一起,但目前觀察下來,但依資料判斷的結果,錯誤還是不少。

    例如,有客戶查詢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可能是指令下得不對,出來的結果,看起來是美國法下的刑事訴訟概念。

    但因為客戶不熟悉法律,就沒辦法辨別,這些資訊其實不是台灣的法律。

    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是:

    利用AI讓自己先對特定領域有一個初步認識,再帶著這樣的知識背景和問題意識,去請教專業人士。

    而不是一概相信AI提供的資訊。

    ❹向專業人士請教時,不以AI生成的意見去質疑

    其實這個情況,在網路發達以來已發生。

    近期連Google 都有AI統整結果,比四處閱覽資訊還方便,就更多人使用。

    但AI判讀的正確性有待質疑,且沒辦法針對個案給予意見。

    以法律個案處理為例,很少完全可以複製貼上處理模式的案件。

    因為,案例類似,但舉證不同,結果就會不同。

    案件雷同,雙方攻防的重點不同,結論也會不一樣。

    當律師提出的見解跟AI不同,很常是因為AI沒有看見個案的現況、說法、證據和對方主張等。

    那遇到見解不同該怎麼辦呢?

    我的看法是,可以去詢問不同專業人士,至少他的意見,也是經過瞭解你的個案、看過證據等實際討論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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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品牌名」跟廠商簽約,不行嗎?

    越來越多人在經營品牌。

    這裡說的品牌,是指個人、公司,成立一個跟個人或公司名稱不一定有關的「品牌」名稱。

    例如,我妹的品牌叫「寫情書的人」,但那不是她的本名。

    近期開幕的Dream Plaza生活商場,是統一集團旗下的品牌,但不是公司名稱。

    最近審閱很多廠商跟品牌的合作契約。

    發現不少直接用「品牌名稱」或「品牌帳號」來跟廠商簽約。

    但這會出問題!

    ❶品牌不具法律上的簽約資格

    簽署契約,就是要讓雙方為契約負責。

    在法律上,被認為可以簽約負責的有:

    自然人(個人)

    法人(公司)

    其他單位(政府單位)

    品牌,不屬於上述之一。

    它比較像是一個人的綽號。一般不會把綽號理解成是一個正式的名稱,而以綽號簽契約。

    ❷用品牌簽約會怎樣?

    ①找不到人為契約負責

    品牌是一個名稱,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可以以為契約負責的主體。

    如果契約上,只有寫品牌名稱,沒有留下任何真實的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資料。

    當雙方發生履約爭議,會連提告都不知道要告誰。

    就像只寫綽號,很多人可以叫這個綽號,唯有綽號背後真實的本名和身分證字號,才是真正能負責的人。

    ②負責人自行承擔契約責任

    有些情況,本來是希望由「公司」來承擔契約責任,卻誤以為品牌就等於公司。

    結果,用品牌名稱簽約,並蓋用品牌章,或品牌代表人,在契約上簽署個人姓名。

    如果用最簡單的觀念:「契約簽約人,是為契約負責」來判斷。

    契約上沒有公司章,很難直接讓公司負責。

    在契約上有用印的品牌章,不直接等同公司章,讓公司負責的這條路,會很輾轉崎嶇,也可能不會成功。

    最後,真正能夠直接負責的,就會是,有在契約上簽名或蓋章的品牌代理人個人。

    多囧。

    ❸務必留下真實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現在合作的聯繫,多是用網路社群、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連電話都很少打了,根本用不到地址。

    但記載真實名稱和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是確保簽約的人真正存在,可以為契約負責。

    品牌名稱,或虛擬世界的社群帳號,無法確知它們背後能負責的對象是誰。

    同時,地址也是必填。

    不然連存證信函,甚至提告,都沒有辦法寄送。

    這也是諮詢時,我經常想幫助,卻必須絞盡腦汁才幫助得了的情境。

    分享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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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廠商無預警關門,欠款如何求償?

    經營三十年的「GAGU北歐家具」突然傳出停業。

    大部分媒體報導,該公司發不出員工薪資,也有預購家具的消費者受害。

    但通常還伴隨積欠合作廠商款項。

    我的客戶,就碰到了一模一樣的問題。

    問我該怎麼辦。

    客戶被介紹來的時候,供應商已經拖欠款項很久。

    一直基於長久合作情誼,相信只是推遲還款而已。

    後來連人都找不到。

    才陸續從供應商員工得知,供應商的多筆不動產,已經被一拖拉庫的債權人查扣,要準備拍賣了。

    搞得我比客戶還緊張。

    我幫他們這麼做:

    ❶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最快的方式。

    若是供應商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了,立刻去聲請強制執行。

    但風險所在是,一旦供應商對支付命令異議,就得進入訴訟才可以解決。

    客戶理解並同意,就先聲請支付命令,拼拼看。

    ❷以最沒有爭議的金額請求

    支付命令只有書審,沒有開庭。審查都是靠書面證據。

    帳務不清是很多中小企業的通病,衍生而來的,就是實際被欠多少不肯定,憑證也多有缺漏。

    我的客戶也不例外。

    發現客戶提供的單據,跟實際告知的積欠金額不一樣。

    經過客戶同意,我刪減「掉單據總額」和「雙方曾經簽署還款協議書上記載款項」的差額。

    讓請求的金額跟證據相符合。

    才能確保聲請成功,和縮短獲得支付命令的時間。

    ❸時時追蹤另案的強制執行進度

    如果供應商的不動產都被拍賣,也被其他債權人分配完,就不用玩了。

    客戶就算有支付命令,甚至判決獲勝,也拿不回半毛錢。

    拿著客戶好不容易取得的另案執行文件,打電話確認案件,且不斷一直追蹤。

    以確知另案的強制執行程序的進度。

    ❹直接向另案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經過二個多月等待,支付命令終於確定,沒有被異議。

    不動產也還沒被拍賣。

    考量供應商的不動產都集中在某個城市,另案也在該城市。

    決定直送「正在進行的另案法院」去強制執行。

    (其實只要有供應商財產的地方法院,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很順利地併進去,和進行中的執行程序一起。

    總算趕上,供應商不動產拍賣的末班車。

    你可能質疑,聲請強直執行又不一定分配得到錢。

    但遇上週轉不靈、暫停營業瀕臨倒閉的債務人,債權人的心態也有轉向務實。

    拿多少回來,都是減少損失。

    以上過程,分享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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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寫契約,其實是重新檢視自己的事業

    最近幫很多小規模的事業,撰寫接洽業務時,需要的通用版契約。

    例如,自媒體工作者、小規模小於10人的公司等。

    真正下筆撰寫之前,會跟他們開會。

    都固定會詢問這些問題:

    ❶這份契約的接觸對象,跟你的合作模式是什麼?如果還沒有進行過,你最希望的合作方式是什麼?

    ❷過去從接洽到完成合作項目,有沒有什麼最令你困擾的情形?我想要極力避免的情況?

    ❸你都怎麼收費?有沒有退費機制?

    第一個問題,主要是了解商業模式。

    有時候客戶會企圖用法律用語來說明,或者告訴我,他們不知道該從哪邊說起。

    我都會說,只要把從頭到尾的合作過程,用最白話的說法就好了。

    因為撰寫一份常用的通用契約,必須全盤了解整個商業模式。才有辦法設計出,適合他們使用的契約。

    有些客戶是為了未來的業務做準備,所以商業模式還沒有完善,甚至沒有親自做過。

    這時候,我會請他多去收集相關資料,例如像同業打聽、或者自己模擬想要的過程和方式。

    我自己也會為客戶的產業,去做功課。同時結合我做相同或類似產業的經驗,提供意見、跟他們討論。

    既然已經到撰寫契約,想必這個商業模式已經或即將進行。了解產業是必須的。

    第二個問題,是為了了解,哪些情況需要在契約特別防範,或多加說明。

    會希望撰寫成契約的,經常都是因為有看到,特別需要注意的情況。

    常常是先前吃過虧的地方、曾經跟客戶矛盾之處、接洽過程中不順暢的情形。

    例如,老是有客戶拖欠款項、開課時由學員任意要求退費等。

    這就是契約裡,要解決的痛點。

    不然這份契約,就會留於一般,而無法成為適合你使用的契約。

    第三個問題,是最重要的盈利模式。

    這也是合作對象,包括消費者,最在意的環節。

    所以沒有寫清楚,爭議也會特別多。

    這裡會在意的,除了何時付款之外,也包括其他費用(例如車馬費)怎麼支付、付款方式、開收據、會不會退費、要怎麼退。

    聽起來都不是很大的問題,但是小細節遺漏了,就會有很大的不便。

    有趣的是,經常在跟客戶討論這些,撰寫契約重要資訊之後,我收到客戶的反饋:

    這些問題和討論過程,讓他重新檢視事業。

    為此在做了很多功課之後,也把他的事業模式更優化了!

    這正是寫契約的真正意義。

    也是為什麼我喜歡幫人撰寫契約。

    不只是把客戶認為的需求,寫成契約文字,而是協助完整他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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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真誠的道歉。

    台師大的女足教練,以給學分、退隊掛鉤,要求女足隊同學配合實驗抽血,一天三次,連續十四天。

    事件在去年經同學揭發,卻直到今年七月間,同學陸續在Threads發文、召開記者會,才開始備受關注。

    同學的主要訴求是,教練真誠的道歉。

    終於,昨天台師大及教練在輿論撻伐之際,正式公開道歉。

    儘管道歉內容還是有諸多網友不買單,但同學表示目的已達到,未來將不再接受採訪。

    整個事件裡,最有感觸的,是「真誠的道歉」。

    承辦案件時,很常聽到一方當事人說:

    「事發到現在,他只來看我一次,過程中看不到一點誠意。我沒辦法原諒他。」

    「原本想說,如果他有真誠的道歉,根本就不會想要告到法院。」

    「事發那麼久,一句道歉都沒有,結果來上次調解,他為了和解,才跟我道歉。完全感覺不到真心,也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

    在當事人心裡,道歉固然重要,是否「真心誠意」更是重點。

    但何謂真誠?

    過去曾經消極地認為,真誠只是一種,無法量化的奇檬子。甚至,只是賠償金額不夠高的判斷標準。

    當然,這個假設不全然錯誤。在不少意圖不正的情況下,賠償金額被用以衡量「誠意」的高低。

    直到我真的看到了幾個實際的例子。

    其中一件,是刑事犯罪的損害賠償。

    在開庭之前,剛成年的被告就被媽媽拉著來到我與當事人面前。

    他跟媽媽深深的一鞠躬,認真地說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

    從言談中,可以輕易知道,他們都不是擅長言詞的人。

    道歉的語言應是有事先想過,但還是因為口拙,或緊張,講得不是很順。

    從他們的打扮,也知道他們的經濟狀況不是太好。

    但那位媽媽甚至不待開庭,就提出了,應該是遠大於他一個月薪水的賠償金額,說要協助兒子賠償。

    最後,他們以被告媽媽提出的金額,達成和解。

    另一個例子,是一個刑事少年事件。

    少女拍攝朋友的裸照給網友而被告。

    才進去少年庭坐好,少女就忍不住站起來跟被害人及媽媽道歉,同時行了九十度禮。

    被害人媽媽走過去抱了抱她:「你要記得好好保護自己的身體。」

    說完,他們都哭了。

    後來被害人與媽媽原諒少女,同意以不付審理作結。

    才發現,真誠是一種優先於自己、有意識、積極、主動的行為。

    它是能讓人卸下心房,給予原諒的。

    而這樣的行為,與優先保護自己的人性背道而馳,才是最最最難的,也是最可貴的。

    歸納我執業過程中,較為人接受的,真誠道歉方法:

    (發自內心、真心是必要的,就不再說了)

    ❶事發之後的「及時」、「定期」關心和表達歉意。

    有時沒辦法第一時間道歉,例如車禍,被害人緊急送醫。

    但可以做到是,積極主動地留下對方或他的家屬的聯絡方式。並於之後,定期、多次表達關心和歉意。

    如果第一時間已經關心和致歉,也不要吝嗇多做幾次。

    經常聽到有抱怨:「他在住院期間,居然只來看過我一次。」雖然讓人感到很傲嬌,或不合理,但不得不說,這是人性。

    站在對方的角度想,多次表達歉意的行為,絕對比單一次顯得有誠意。

    ❷親自出面關心和道歉最好,訊息文字其次。

    常常聽到有人說,因為怕打擾對方,所以用訊息的方式表示關心和致歉。

    但最終多數的處理案件經驗證實,這樣「貼心」的方式,大多數的對方不領情。

    反而還覺得,「只用」文字,感受不到真心誠意。

    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在對方可以的時候,親自出面表達心意。

    ❸主動提議賠償金額。

    一方面產生誠意,一方面有賠償金額定錨的效果。

    可以跟家人和法律專業的人討論過,再提出。才不至於有提議金額過少,遠小於法院實務,反而被認為沒有誠意。

    但雙方就賠償金額有共識時,務必要簽署相關的和解文件。

    否則,一片美意,會因為被害人反悔,吃虧或留下不愉快。

    ❹但認錯到什麼程度,我認為要看情況。

    有涉及法律責任,尤其是刑事責任,在決定認錯之前,先跟法律專業的人討論,是比較好的做法。

    因為有些情況,責任歸屬還沒確定,但是任意認錯,可能會影響未來負擔範圍。

    還是要特別小心。

    但如果不影響法律責任,例如跟伴侶吵架,還是不分原因,先反省認錯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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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Kiss cam拍到,有侵害隱私嗎?

    「Kiss cam」是在球場或大型活動中,以攝影機拍攝情侶,讓他們對著鏡頭親吻的互動遊戲。

    現在也有改良版,例如對著鏡頭做指定動作。

    近期,在美國Coldplay酷玩樂團的演唱會上,一對男女被Kiss cam拍到。

    不同於一般熱情親吻,他們一個遮臉,一個低頭趴下。

    主場見了笑說:「他們要嘛在偷情,要嘛是太害羞了。」

    這段影片被網路瘋傳。

    據稱這名男主角是科技新創公司的執行長,女主角則是該公司的人資長。

    後來有一封男主角的聲明,其中有提到,Kiss cam未經他同意播放拍攝內容。

    雖然有說,那封聲明不是本人所寫。但也揭開了一個議題:

    Kiss cam有沒有侵犯隱私?

    依台灣刑法,拍攝沒有侵犯隱私

    刑法上妨害秘密罪,受侵害的以「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限。

    非公開活動,包括:

    ❶主觀不想讓人知道。

    ❷客觀上有做保護措施。

    以Coldplay演唱會舉例,演唱會場合是公開的,只要參加演唱會的人,都可以看到他們。

    不論他們主觀想像如何,應該是沒有避諱周遭的人看他們。只是不希望被那.麼.多.人看到而已。

    沒有侵害隱私。

    個資法呢?

    個資法第51條有規定,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取得和使用,「沒有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可以不受個資法的限制。

    一般人被Kiss cam拍攝,在單純提供影音,沒有加註姓名等其他個資的前提下,除了親朋好友外,其他人應該不會知道他是誰。

    應可適用上述個資法的例外。而不受個資法限制。

    若被拍到的人,是相當有名的人呢?他的臉就是招牌,家喻戶曉呢?

    值得討論。不過足夠有名的人親臨現場,主辦單位應該會事先知道,發生的機會比較小。

    但特地肉搜,結果就可能不同

    肉搜,通常在公開場合拍攝的影音,再去搜索「其他個資」,公布在網路上。

    肖像本身就是個資的一種,加上「其他個資」,就不是個資法第51條的情形。

    必須回歸要件,去衡量蒐集和使用目的,是否適法。

    這次據稱是科技新創公司執行長及人資長的男女,原本在演唱會現場被拍到的影像,可能還沒那麼多人知道。

    但被轉傳,及補充肉搜之後的資訊,全球都知道了!

    還是存有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

    遇上這類事情的因應

    當下,應該是反應不及

    但事後,若是公司高級主管以上職位,涉及的不只是家人、親密關係,也可能影響公司觀感。

    若要對外應對,需要謹慎。

    道歉同時抱怨拍攝者,應該很容易被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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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ER不配合強制執行扣薪,可行?

    客戶傳來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

    內容是要客戶公司,在某個員工的負債範圍內,扣押他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不可以再給付給該員工。

    這樣的執行命令,老闆們應該不陌生。

    一般都是依實情回報給法院。

    執行命令都有檢附陳報狀,上面已經列好各種回答,勾選就可以了。

    不過,最近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特別的案例:

    UBER外送員積欠債權人(裕融公司),車貸6萬多元本金及利息。

    債權人拿著債權憑證,去法院聲請對該外送員的承攬報酬,進行強制執行。

    法院依法向UBER核發執行命令,要求UBER從112年1月起,扣押外送員每月承攬報酬的三分之一。

    結果,UBER拒絕配合法院的執行命令。

    債權人一狀告上法院。

    UBER拒絕的原因

    UBER認為,依跟外送員簽訂的契約條款,他們是承攬關係,外送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外送服務。

    只有外送員提供服務時,UBER才需要對外送員支付報酬。

    所以承攬報酬不像薪資,每個月持續發生,不屬於可以繼續性扣押的項目。

    同時,認為收到執行命令「當日」,結算報酬金額為0,沒有債權可以扣押。

    法院認同UBER嗎?

    不認同。

    法院認為,從契約條款看,外送員雖然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何時提供外送服務,但契約沒有期限。

    且外送員違約,或沒能連續14天完成外送服務時,UBER有權暫停系統或終止外送員使用帳號。

    可見外送員跟UBER之間的契約,在還沒終止之前,是繼續性質的契約。

    即然是繼續性契約下的報酬,當然可以強制執行。只是依法只能執行每月承攬報酬的三分之一。

    UBER應該要配合辦理執行。

    老闆收到這樣的法院執行命令該怎麼做?

    ①收到法院執行命令,不要完全不理會。

    像這個案子,UBER就被外送員的債權人提告了。而且一審還敗訴。

    ②如實陳報扣押狀況,才是正解

    曾經遇過,老闆試圖以退保,並改以現金支付薪資的方式,協助員工度過難關。

    先不論欺騙法院的後果,額外支付現金薪資的手續成本增加,還須承擔勞檢等違法風險。

    不可不謹慎評估。

    ③員工被強制執行,企業不宜淌渾水

    這篇Threads的原PO應該是位律師。他有談到UBER報酬制度的透明化、合規化。

    雖然沒有實際參與這個案件,對於背後更深的議題不熟。

    但我認同,企業不應成為,員工逃避債務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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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版地面師案,重判的真相!

    「地面師」是日本小說改編,指冒充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騙取鉅款的故事。

    而台版地面師案,是主嫌及及其共犯,利用偽造遺囑,盜領獨居長者遺產。犯罪所得高達上億。

    其中,具有民間公證人身份的被告蔡律師,重判25年。據媒體報導,聽判時當庭痛哭。

    社會譁然。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①蔡姓主嫌本是從事土地整合工作,偶然透過熟識的里長,知道一位長者過世未留遺囑,有繼承人但未繼承。

    跟里長進入該長者的住處,取得身分證並查詢財產。

    ②與其他共犯串通,偽造該長者生前遺囑,將遺產全部遺贈給某位共犯,並指定他兼任遺囑執行人。拿著遺囑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程序。

    ③因遺囑受主管機關質疑,故請遺囑的見證人撰寫聲明書,並在蔡律師面前簽名(就是常聽到的公證人「認證」)。

    ④再持代筆遺囑和公證人認證的聲明書,去各銀行、地政機關取得遺產。

    ⑤此後,食髓知味。

    甚至成立公司(全絨有限公司),專找因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被國有財產屬列為無人繼承的不動產下手。

    依上述程序,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並變賣獲利。

    ⑥其中,有個個案很特別。

    蔡姓主嫌嫌無繼承人的情形下,先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過程太冗長,所幸找人冒充是過世長者的生前結婚對象。

    偽造93年間,該長者在自宅裡舉行婚禮的結婚證書,還合成結婚宴客照,來創造配偶身分的繼承人。

    再用配偶身份去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

    後來被戶政事務所揭穿(發現結婚當天上午尚未入境台灣),才沒能詐得遺產。

    蔡律師到底知不知情

    這個案子,除了蔡律師之外,主要的幾個被告都已承認犯罪。

    蔡律師則表示,毫不知情代筆遺囑是偽造的。

    但法院是依以下證據,認為他是知情的:

    ①簽署聲明書的見證人作證,多數說蔡律師一來就只要求他們簽名,沒有說明簽署文件的意涵,及跟他們確認相關事實。

    ②有證人證述,主嫌曾跟他們說,「有蔡律師協助,不會有人發現」、「蔡律師有經驗」等語。

    ③連續好幾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兼代筆人都是同一人,卻從未加以查證。

    ④主嫌和其他證人都有證述,有告知那些代筆遺囑是假的,蔡律師知情,也有記載分潤筆記,曾給各逾百萬元的個案費用給蔡律師。

    ⑤以上種種巧合與異常,法院認為蔡律師是明知「他所認證的見證人聲明,全部都是假的」。

    為什麼蔡律師被判那麼重

    判決結果,主嫌的應執行刑是十四年,蔡律師的應執行刑卻是二十五年。

    因此有人質疑,為什麼差那麼多。

    看過判決之後,法院認為:

    ①他們涉犯的罪,除了媒體上知悉的偽造文書、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外,還有組織犯罪,所以總刑度本來就高。

    ②主嫌及幾位主要被告已經認罪,但蔡律師(看起來)沒有認罪。法院在判斷刑度時,也會有所區別。

    ③判決中也有特別交代,蔡律師傳喚多達二十多位證人,消耗司法資源,且在證人所言不利於他時,擅自出言干擾證人作證。

    推測是因為如此,才會給予蔡律師判處該案中最重刑度。

    從這個案件的獲得

    ①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這個案子裡,蔡律師及幾位代筆遺囑見證人,都主張自己不知情。

    但都不被法院採信。原因是:

    ❶沒有對異常提出質疑。

    ❷已簽名。

    不要再說:「沒看內容就簽名,不曉得自己簽了什麼」,那是沒有用的。

    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若有疑義,應該在簽名前及時提出質疑,確認清楚再謹慎簽名。

    ②見證人功能的落實

    除了遺囑外,也有其他場合會需要見證人。

    而見證人的用意,就是以一個中立的第三人立場,見證整個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瑕疵。

    是一個重要的角色。

    應該要理解程序,且有意識的參與過程。

    例如,我都會鼓勵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也可以在程序中,開口詢問立遺囑人問題,或有對話。

    來辨識,立遺囑人的意識、意思表達是否正常。

    或詢問代筆人程序,以理解法定程序。

    從這個判決來看,代筆遺囑的見證人都只落實見證人「簽名」的義務,沒有「見證」。

    也因此被認為是事前就知情的,是共犯,而判決有罪。

    ③心存善念,遠離貪念

    根據判決,最終認定蔡律師在110年到112年期間,犯罪所得是890萬元。

    以蔡律師兼做律師業務,及公證人認證文書業務,不是不可能獲得這樣的收益。實在可惜。

    當然,案件還能上訴,這不是最終結果。

    不過,我一直認為,「遺產」不論是對繼承人,還是案件被告這些外人,都不是自己努力而來的。

    應該把它當作額外的,而不是理所當然應得的。

    如果能有這樣的想法,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和覬覦的爭議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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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I’m donut? 」聲明提告網友不實指控,可行?

    上週末,日本甜甜圈「I’m donut?」亞洲首間分店,在台北東區開幕。

    結果,第一天民眾排隊好幾小時沒有買到,Google負評被灌爆,一度只有1.6顆星。

    後來又被發現,Google評論變回5星評價、2則評論。引發討論。

    昨天「I’m donut? 」的代理商富錦樹發出聲明,其中表示,針對網路上涉及不實指控的行為,已委請律師蒐證,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以現今大家看網路評論,決定是否前往餐廳的習慣,越來越多店家在意網路評論。

    包括Google評論或其他論壇上的評價,例如:Dcard、Threads等。

    搜尋司法院的判決檢索,為負評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的案件真不少。

    也有不少為負評而來的諮詢經驗。

    店家對網友的公開評論提告,是否能解決爭議問題,值得討論。

    ❶ 公開負評成立刑法毀謗罪的不容易

    刑法毀謗罪的成立要件是「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

    但還有幾個例外:

    ①證明為真實,不罰。

    ②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因此,

    ①根據自身經驗,給予跟產品相關的評論,司法實務上多認為是善意的主觀評價。

    例如:「排隊動線很差」、「等很久很熱」、「甜甜圈沒有想像中好吃」、「不值得排隊」等。

    當然,企圖引起大眾對店家的負面觀感的意見,就不算是「善意」了。

    像是通篇充斥著「聽說五星好評都是親友去灌票的」、「店家故意刪負評、洗好評」等論述。

    ②難聽但是事實的陳述,或經合理查證後才陳述的內容,不罰。

    例如:提告的人或店家真的有先罵人、攻擊在先,公開陳述這個難堪的過程,是事實,不應處罰。

    ③真正會成立毀謗罪的,是排除以上情形,散佈虛構的內容,或證實出於惡意的發表言論。

    ❷ 網路上匿名發言,可能找不到真實發文對象

    有些評論是匿名的,需要透過評論平台協助提供使用者資料,才有辦法追訴。

    如果平台基於個資法,或公司政策,不願意或無從配合提出。

    就可能無法追訴匿名帳號背後真實的人。

    ❸遲來的清白來得及止血嗎?

    刑事程序從偵查到第一審判決,快的也要一年半載。

    評論公開在那,就會影響外人對店家的觀感。

    記得有一個客戶,單單兩則在Dcard上的負評延燒,那一年幾乎沒有生意。

    假設提起訴訟,等到一年後,第一審法院還他清白,過去苦撐和被罵的日子,金錢賠償也很難彌補。非常無奈。

    除非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有一定的舉證把握,也有制裁不肖人士的決心,和經過評估後的切確目的。

    否則對網友提告可以達到的成效,可能比想像中的小,且遲來很多。

    ❹ 事前規劃,及事發即時致歉改善

    店家在開店或籌辦活動的時候,都要有對於爭議事件的敏銳程度。

    盡可能在事前做好規劃和預防的備案。

    可以透過情報搜集,或尋求專業人士的經驗而來。

    像近期,不只有一間甜甜圈店開幕,每人限購數量遠少於「I’m donut?」,就已經大排長龍,也有買不到的情形。

    應該可以提前借鏡。

    如果不幸還是發生爭議或負評。

    以我分別經手過事前、事後處理的經驗。

    從解決消費爭議和店家負評的角度,及時改善和道歉,或採取其他短期的危機處理方案,可能比提告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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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公開Volvo台灣代理總裁性傾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公開Volvo台灣代理總裁性傾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自從宣布台灣Volvo代理總裁之後,長相帥氣的他,瞬間在網路上爆紅。

    其中,看到社群有一則公開貼文:「脆一堆報名要當林太太的,殊不知人家已經有男友了,林太太是他自己。」

    疑?被出櫃?也太衰。

    這樣是可以的嗎?

    性傾向算是個資的一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包括性生活。

    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性生活是指「性取向」或「性慣性」等個人資料。

    所以總裁是否有男友,是不是林太太,都是他的個人資料。

    公開總裁的性傾向,有違反個資法嗎?

    公開個資是一種「使用」個資的行為。

    先說判斷使用個資有沒有合法的方式:

    ❶最初是什麼原因取得個資、有沒有合法?

    ❷有沒有在取得原因範圍內使用個資?

    ❸沒有按照取得目的使用個資時,有無符合法定的例外目的?

    (例如:本人同意、法律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本人等)

    再來看,說總裁「有男友、是林太太」的行為:

    先「假設」貼文資訊是真的。假設而已!!

    ❶性取向極為私密,假設是真的,應是基於交友目的,且經本人同意,才知道的。就先當作來源合法吧。

    ❷但向全台網友公開,台灣Volvo代理總裁的性傾向,顯然超過了當初取得個資的私人間交友目的。

    ❸公開一間私人公司總裁的性傾向,也不是什麼法律規定必要、符合公益目的,更別說是有利於他了。

    除非總裁同意,不然確實是違反個資法了。

    總裁可以依個資法,向貼文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的精神賠償)。

    甚至,如果行為含有不法意圖,還會有刑事責任。

    公開別人的個資,從來不是可以隨便開玩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