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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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Kiss cam拍到,有侵害隱私嗎?

    「Kiss cam」是在球場或大型活動中,以攝影機拍攝情侶,讓他們對著鏡頭親吻的互動遊戲。

    現在也有改良版,例如對著鏡頭做指定動作。

    近期,在美國Coldplay酷玩樂團的演唱會上,一對男女被Kiss cam拍到。

    不同於一般熱情親吻,他們一個遮臉,一個低頭趴下。

    主場見了笑說:「他們要嘛在偷情,要嘛是太害羞了。」

    這段影片被網路瘋傳。

    據稱這名男主角是科技新創公司的執行長,女主角則是該公司的人資長。

    後來有一封男主角的聲明,其中有提到,Kiss cam未經他同意播放拍攝內容。

    雖然有說,那封聲明不是本人所寫。但也揭開了一個議題:

    Kiss cam有沒有侵犯隱私?

    依台灣刑法,拍攝沒有侵犯隱私

    刑法上妨害秘密罪,受侵害的以「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為限。

    非公開活動,包括:

    ❶主觀不想讓人知道。

    ❷客觀上有做保護措施。

    以Coldplay演唱會舉例,演唱會場合是公開的,只要參加演唱會的人,都可以看到他們。

    不論他們主觀想像如何,應該是沒有避諱周遭的人看他們。只是不希望被那.麼.多.人看到而已。

    沒有侵害隱私。

    個資法呢?

    個資法第51條有規定,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取得和使用,「沒有跟其他個人資料結合」的影音資料,可以不受個資法的限制。

    一般人被Kiss cam拍攝,在單純提供影音,沒有加註姓名等其他個資的前提下,除了親朋好友外,其他人應該不會知道他是誰。

    應可適用上述個資法的例外。而不受個資法限制。

    若被拍到的人,是相當有名的人呢?他的臉就是招牌,家喻戶曉呢?

    值得討論。不過足夠有名的人親臨現場,主辦單位應該會事先知道,發生的機會比較小。

    但特地肉搜,結果就可能不同

    肉搜,通常在公開場合拍攝的影音,再去搜索「其他個資」,公布在網路上。

    肖像本身就是個資的一種,加上「其他個資」,就不是個資法第51條的情形。

    必須回歸要件,去衡量蒐集和使用目的,是否適法。

    這次據稱是科技新創公司執行長及人資長的男女,原本在演唱會現場被拍到的影像,可能還沒那麼多人知道。

    但被轉傳,及補充肉搜之後的資訊,全球都知道了!

    還是存有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

    遇上這類事情的因應

    當下,應該是反應不及

    但事後,若是公司高級主管以上職位,涉及的不只是家人、親密關係,也可能影響公司觀感。

    若要對外應對,需要謹慎。

    道歉同時抱怨拍攝者,應該很容易被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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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BER不配合強制執行扣薪,可行?

    客戶傳來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

    內容是要客戶公司,在某個員工的負債範圍內,扣押他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不可以再給付給該員工。

    這樣的執行命令,老闆們應該不陌生。

    一般都是依實情回報給法院。

    執行命令都有檢附陳報狀,上面已經列好各種回答,勾選就可以了。

    不過,最近在Threads上看到一個特別的案例:

    UBER外送員積欠債權人(裕融公司),車貸6萬多元本金及利息。

    債權人拿著債權憑證,去法院聲請對該外送員的承攬報酬,進行強制執行。

    法院依法向UBER核發執行命令,要求UBER從112年1月起,扣押外送員每月承攬報酬的三分之一。

    結果,UBER拒絕配合法院的執行命令。

    債權人一狀告上法院。

    UBER拒絕的原因

    UBER認為,依跟外送員簽訂的契約條款,他們是承攬關係,外送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外送服務。

    只有外送員提供服務時,UBER才需要對外送員支付報酬。

    所以承攬報酬不像薪資,每個月持續發生,不屬於可以繼續性扣押的項目。

    同時,認為收到執行命令「當日」,結算報酬金額為0,沒有債權可以扣押。

    法院認同UBER嗎?

    不認同。

    法院認為,從契約條款看,外送員雖然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何時提供外送服務,但契約沒有期限。

    且外送員違約,或沒能連續14天完成外送服務時,UBER有權暫停系統或終止外送員使用帳號。

    可見外送員跟UBER之間的契約,在還沒終止之前,是繼續性質的契約。

    即然是繼續性契約下的報酬,當然可以強制執行。只是依法只能執行每月承攬報酬的三分之一。

    UBER應該要配合辦理執行。

    老闆收到這樣的法院執行命令該怎麼做?

    ①收到法院執行命令,不要完全不理會。

    像這個案子,UBER就被外送員的債權人提告了。而且一審還敗訴。

    ②如實陳報扣押狀況,才是正解

    曾經遇過,老闆試圖以退保,並改以現金支付薪資的方式,協助員工度過難關。

    先不論欺騙法院的後果,額外支付現金薪資的手續成本增加,還須承擔勞檢等違法風險。

    不可不謹慎評估。

    ③員工被強制執行,企業不宜淌渾水

    這篇Threads的原PO應該是位律師。他有談到UBER報酬制度的透明化、合規化。

    雖然沒有實際參與這個案件,對於背後更深的議題不熟。

    但我認同,企業不應成為,員工逃避債務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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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版地面師案,重判的真相!

    「地面師」是日本小說改編,指冒充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騙取鉅款的故事。

    而台版地面師案,是主嫌及及其共犯,利用偽造遺囑,盜領獨居長者遺產。犯罪所得高達上億。

    其中,具有民間公證人身份的被告蔡律師,重判25年。據媒體報導,聽判時當庭痛哭。

    社會譁然。

    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①蔡姓主嫌本是從事土地整合工作,偶然透過熟識的里長,知道一位長者過世未留遺囑,有繼承人但未繼承。

    跟里長進入該長者的住處,取得身分證並查詢財產。

    ②與其他共犯串通,偽造該長者生前遺囑,將遺產全部遺贈給某位共犯,並指定他兼任遺囑執行人。拿著遺囑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程序。

    ③因遺囑受主管機關質疑,故請遺囑的見證人撰寫聲明書,並在蔡律師面前簽名(就是常聽到的公證人「認證」)。

    ④再持代筆遺囑和公證人認證的聲明書,去各銀行、地政機關取得遺產。

    ⑤此後,食髓知味。

    甚至成立公司(全絨有限公司),專找因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被國有財產屬列為無人繼承的不動產下手。

    依上述程序,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並變賣獲利。

    ⑥其中,有個個案很特別。

    蔡姓主嫌嫌無繼承人的情形下,先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過程太冗長,所幸找人冒充是過世長者的生前結婚對象。

    偽造93年間,該長者在自宅裡舉行婚禮的結婚證書,還合成結婚宴客照,來創造配偶身分的繼承人。

    再用配偶身份去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

    後來被戶政事務所揭穿(發現結婚當天上午尚未入境台灣),才沒能詐得遺產。

    蔡律師到底知不知情

    這個案子,除了蔡律師之外,主要的幾個被告都已承認犯罪。

    蔡律師則表示,毫不知情代筆遺囑是偽造的。

    但法院是依以下證據,認為他是知情的:

    ①簽署聲明書的見證人作證,多數說蔡律師一來就只要求他們簽名,沒有說明簽署文件的意涵,及跟他們確認相關事實。

    ②有證人證述,主嫌曾跟他們說,「有蔡律師協助,不會有人發現」、「蔡律師有經驗」等語。

    ③連續好幾件,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兼代筆人都是同一人,卻從未加以查證。

    ④主嫌和其他證人都有證述,有告知那些代筆遺囑是假的,蔡律師知情,也有記載分潤筆記,曾給各逾百萬元的個案費用給蔡律師。

    ⑤以上種種巧合與異常,法院認為蔡律師是明知「他所認證的見證人聲明,全部都是假的」。

    為什麼蔡律師被判那麼重

    判決結果,主嫌的應執行刑是十四年,蔡律師的應執行刑卻是二十五年。

    因此有人質疑,為什麼差那麼多。

    看過判決之後,法院認為:

    ①他們涉犯的罪,除了媒體上知悉的偽造文書、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外,還有組織犯罪,所以總刑度本來就高。

    ②主嫌及幾位主要被告已經認罪,但蔡律師(看起來)沒有認罪。法院在判斷刑度時,也會有所區別。

    ③判決中也有特別交代,蔡律師傳喚多達二十多位證人,消耗司法資源,且在證人所言不利於他時,擅自出言干擾證人作證。

    推測是因為如此,才會給予蔡律師判處該案中最重刑度。

    從這個案件的獲得

    ①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這個案子裡,蔡律師及幾位代筆遺囑見證人,都主張自己不知情。

    但都不被法院採信。原因是:

    ❶沒有對異常提出質疑。

    ❷已簽名。

    不要再說:「沒看內容就簽名,不曉得自己簽了什麼」,那是沒有用的。

    成年人要為自己的簽名負責。

    若有疑義,應該在簽名前及時提出質疑,確認清楚再謹慎簽名。

    ②見證人功能的落實

    除了遺囑外,也有其他場合會需要見證人。

    而見證人的用意,就是以一個中立的第三人立場,見證整個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瑕疵。

    是一個重要的角色。

    應該要理解程序,且有意識的參與過程。

    例如,我都會鼓勵代筆遺囑的見證人,也可以在程序中,開口詢問立遺囑人問題,或有對話。

    來辨識,立遺囑人的意識、意思表達是否正常。

    或詢問代筆人程序,以理解法定程序。

    從這個判決來看,代筆遺囑的見證人都只落實見證人「簽名」的義務,沒有「見證」。

    也因此被認為是事前就知情的,是共犯,而判決有罪。

    ③心存善念,遠離貪念

    根據判決,最終認定蔡律師在110年到112年期間,犯罪所得是890萬元。

    以蔡律師兼做律師業務,及公證人認證文書業務,不是不可能獲得這樣的收益。實在可惜。

    當然,案件還能上訴,這不是最終結果。

    不過,我一直認為,「遺產」不論是對繼承人,還是案件被告這些外人,都不是自己努力而來的。

    應該把它當作額外的,而不是理所當然應得的。

    如果能有這樣的想法,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和覬覦的爭議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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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I’m donut? 」聲明提告網友不實指控,可行?

    上週末,日本甜甜圈「I’m donut?」亞洲首間分店,在台北東區開幕。

    結果,第一天民眾排隊好幾小時沒有買到,Google負評被灌爆,一度只有1.6顆星。

    後來又被發現,Google評論變回5星評價、2則評論。引發討論。

    昨天「I’m donut? 」的代理商富錦樹發出聲明,其中表示,針對網路上涉及不實指控的行為,已委請律師蒐證,採取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以現今大家看網路評論,決定是否前往餐廳的習慣,越來越多店家在意網路評論。

    包括Google評論或其他論壇上的評價,例如:Dcard、Threads等。

    搜尋司法院的判決檢索,為負評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的案件真不少。

    也有不少為負評而來的諮詢經驗。

    店家對網友的公開評論提告,是否能解決爭議問題,值得討論。

    ❶ 公開負評成立刑法毀謗罪的不容易

    刑法毀謗罪的成立要件是「公開」「散布」「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

    但還有幾個例外:

    ①證明為真實,不罰。

    ②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因此,

    ①根據自身經驗,給予跟產品相關的評論,司法實務上多認為是善意的主觀評價。

    例如:「排隊動線很差」、「等很久很熱」、「甜甜圈沒有想像中好吃」、「不值得排隊」等。

    當然,企圖引起大眾對店家的負面觀感的意見,就不算是「善意」了。

    像是通篇充斥著「聽說五星好評都是親友去灌票的」、「店家故意刪負評、洗好評」等論述。

    ②難聽但是事實的陳述,或經合理查證後才陳述的內容,不罰。

    例如:提告的人或店家真的有先罵人、攻擊在先,公開陳述這個難堪的過程,是事實,不應處罰。

    ③真正會成立毀謗罪的,是排除以上情形,散佈虛構的內容,或證實出於惡意的發表言論。

    ❷ 網路上匿名發言,可能找不到真實發文對象

    有些評論是匿名的,需要透過評論平台協助提供使用者資料,才有辦法追訴。

    如果平台基於個資法,或公司政策,不願意或無從配合提出。

    就可能無法追訴匿名帳號背後真實的人。

    ❸遲來的清白來得及止血嗎?

    刑事程序從偵查到第一審判決,快的也要一年半載。

    評論公開在那,就會影響外人對店家的觀感。

    記得有一個客戶,單單兩則在Dcard上的負評延燒,那一年幾乎沒有生意。

    假設提起訴訟,等到一年後,第一審法院還他清白,過去苦撐和被罵的日子,金錢賠償也很難彌補。非常無奈。

    除非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有一定的舉證把握,也有制裁不肖人士的決心,和經過評估後的切確目的。

    否則對網友提告可以達到的成效,可能比想像中的小,且遲來很多。

    ❹ 事前規劃,及事發即時致歉改善

    店家在開店或籌辦活動的時候,都要有對於爭議事件的敏銳程度。

    盡可能在事前做好規劃和預防的備案。

    可以透過情報搜集,或尋求專業人士的經驗而來。

    像近期,不只有一間甜甜圈店開幕,每人限購數量遠少於「I’m donut?」,就已經大排長龍,也有買不到的情形。

    應該可以提前借鏡。

    如果不幸還是發生爭議或負評。

    以我分別經手過事前、事後處理的經驗。

    從解決消費爭議和店家負評的角度,及時改善和道歉,或採取其他短期的危機處理方案,可能比提告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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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公開Volvo台灣代理總裁性傾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公開Volvo台灣代理總裁性傾向,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自從宣布台灣Volvo代理總裁之後,長相帥氣的他,瞬間在網路上爆紅。

    其中,看到社群有一則公開貼文:「脆一堆報名要當林太太的,殊不知人家已經有男友了,林太太是他自己。」

    疑?被出櫃?也太衰。

    這樣是可以的嗎?

    性傾向算是個資的一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包括性生活。

    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性生活是指「性取向」或「性慣性」等個人資料。

    所以總裁是否有男友,是不是林太太,都是他的個人資料。

    公開總裁的性傾向,有違反個資法嗎?

    公開個資是一種「使用」個資的行為。

    先說判斷使用個資有沒有合法的方式:

    ❶最初是什麼原因取得個資、有沒有合法?

    ❷有沒有在取得原因範圍內使用個資?

    ❸沒有按照取得目的使用個資時,有無符合法定的例外目的?

    (例如:本人同意、法律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本人等)

    再來看,說總裁「有男友、是林太太」的行為:

    先「假設」貼文資訊是真的。假設而已!!

    ❶性取向極為私密,假設是真的,應是基於交友目的,且經本人同意,才知道的。就先當作來源合法吧。

    ❷但向全台網友公開,台灣Volvo代理總裁的性傾向,顯然超過了當初取得個資的私人間交友目的。

    ❸公開一間私人公司總裁的性傾向,也不是什麼法律規定必要、符合公益目的,更別說是有利於他了。

    除非總裁同意,不然確實是違反個資法了。

    總裁可以依個資法,向貼文的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的精神賠償)。

    甚至,如果行為含有不法意圖,還會有刑事責任。

    公開別人的個資,從來不是可以隨便開玩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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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關心與耐心救回受騙家人的故事。

    「爸爸被騙了,我只希望他不要再投錢了。」

    這是客戶來諮詢時,提出的主要訴求。

    結果發現,這才是最困難的。

    他的爸爸加入了投資群組,在短短二周,投入了近500萬元。

    他與手足察覺不對,開始勸阻爸爸。

    但就近的手足輪番上陣的結果,反而被視為賺錢的阻礙。

    頭痛不已。

    我問他,為什麼爸爸那麼希望再賺錢。

    他說,可能因為退休沒有收入,跟以前工作每月有薪水進帳的感受差距很大。

    而生活還是要過,又不想一直麻煩孩子,希望透過自己的力量,取得收入。

    「離家之後,我應該花時間好好陪他,關心他的。」他說。

    於是,他跟家人們講好。

    媽媽隨時陪伴,跟孩子報告爸爸的近況。

    就近的手足則是用另一支手機,觀察通訊狀況和蒐證。

    而他,找了一天回家。

    從爸爸賺錢的角度,關心他的投資進度,和提醒注意投資的真實性。

    其他手足也一起關切和鼓勵。

    那天的談話,很幸運地沒有被爸爸否定。

    但爸爸還是不認同被騙。甚至,跟媽媽說要拿房子去抵押貸款。

    他問我該怎麼辦。

    剛好看到他傳給我的證物裡有幾張收據。

    查了一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是一間合法成立的公司,還有一間上市的母公司。

    我提議,向公司詢問,有沒有開具這些收據。

    後來他帶著收據去了公司,證實收據都不是他們開具的,更沒有在做自然人的投資項目。

    於是,他再次返家,邀請爸爸一起去公司看看。

    同時承諾爸爸,看完也不會干涉他投資。

    隔日,爸爸隨他一起去那間公司。

    而意料之中,爸爸也被告知,款項和收據並不是公司經手。

    當天還因此與他和爸爸通了電話,說明如遇詐騙,該如何處理。

    沒想到,爸爸還是不認為被騙。

    當下我與客戶都陷入了沮喪。

    Line的對話沉寂了好幾天。

    我常常在辦公室模擬,如何可以突破客戶爸爸的想法。

    直到他的訊息:「爸爸醒了!我們去報案了!!」

    才鬆了一口氣。

    這個覺醒,得來不易。

    都要歸功於客戶一家人的團結一心。

    覺醒有兩個階段,前階段是看清詐騙的事實,後階段是承認自己被騙。

    前者比較簡單,因為假的事情很容易被拆穿。

    後者不容易,因為承認被騙,除了接受自己的錯誤,還要面對曾經否定的家人、朋友。

    而客戶一家人在過程裡,用關心和耐心,給予爸爸滿滿的安全感。

    我想,也是讓爸爸接受被騙的事實,而願意一起去報案的關鍵。

    從他們身上,看見幫助受騙家人的幾個方法:

    ❶不是強勢阻止,而是多加關心和提醒。

    ❷從受騙家人的角度,在同理他們的處境下,給予建議。

    例如:

    ①不是一直說「你被騙了」,而是從「投資進展」給予協助。

    ②邀請他去看看收款公司、確認投資細節,取代要去公司拆穿他。

    ❸家人依距離、個性分工合作,有些蒐集情報、有些關心、有些說理,並保持聯繫,一起想辦法。

    ❹鼓勵報案,制裁詐騙集團,而不是強調受騙的錯誤。

    陪伴與關心,隨時都不嫌晚。

    能夠親眼見證這段過程,光用想的,就感到很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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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從彩虹眷村潑漆事件,看寫契約應注意的事。

    你還記得台中的彩虹眷村潑漆事件嗎?

    最初因為彩虹爺爺(黃永阜)在老屋上,用鮮豔色彩和獨特的風格作畫,成為了台中知名景點。

    沒想到,台中市政府授權彩虹爺爺認養維護契約,無預警拒絕續約。

    於是,在111年7月30日,契約到期的前一天,協助彩虹爺爺管理的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魏丕仁),帶著他的員工,用油漆塗刷覆蓋原本牆面上的彩繪。

    各界譁然。

    台中市政府對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刑事毀損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目前刑事一、二審都判無罪,民事一審也認定台中市政府敗訴,彩虹文創公司不用賠償。

    為什麼呢?

    法院判決是這樣說的:

    (以民事判決為基礎整理,附帶刑事結論)

    ❶台中市政府是彩虹眷村——房子的所有權人。從106年8月1日到111年7月31日委由彩虹爺爺認養(每次3年,續約1次)。

    ❷彩虹爺爺在106年、109年授權彩虹文創負責人,負責上開認養契約的各項工作。

    ❸依照認養契約第4條約定,彩虹爺爺能使用房子,且自備設備、器材進行創作。

    同時,彩虹爺爺也已將過去創作的著作權,轉讓給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人。

    所以彩虹文創的負責人等人,可以繼續在彩虹眷村的房子上創作,也可以對已完成的創作進行改造或重新創作。

    ❹另依照認養契約第9條約定,認養期滿或經終止,彩虹爺爺應將房子回復原狀後返還台中市政府。

    並未約定所謂回復原狀,是指保持彩繪牆面的現狀返還。

    且參考106年的現場照片,大部分牆面及地面為素面,部分彩繪牆面多落漆、斑駁,如今現狀養護狀態得當,也沒有毀損或減少價值。

    ❺結論: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等的行為,沒有毀損,無罪。也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所有權,不需賠償。

    從這個案件獲得的啟發

    ❶著作權歸屬、授權、轉讓有必要書面寫清楚

    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等能不能根據彩虹爺爺的原有創作,去修改或重新創作。

    攸關彩虹文創公司的負責人,有沒有侵害到台中市政府的權利。

    按照判決的記載,彩虹文創公司負責人有提出「著作人格權授權契約書」、「授權書」。

    似可證明確實有獲得,彩虹爺爺將現在與未來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讓與。

    但「授權書」等同著作財產權「讓與」嗎?

    授權範圍又是什麼?

    判決裡面只是輕描淡寫,沒有詳述授權書文字。

    猜測是授權書本身也寫得很簡略,容有不同解讀的空間。

    如果能夠在授權或權利讓與之初,就有更明確的「授權」或「權利讓與」的條件規範,可能可以避開雙方在著作權方面的角力。

    ❷契約文字明確的重要

    台中市政府主張以富含彩繪的房子「現況」,解釋為契約裡回復原狀的意思。

    但被法院駁回,因為契約沒有這樣的約定。

    由此可知,契約解釋都是以「文字的字面上意義」為原則。

    例外才透過其他證據,去推翻字面上的意思,而去討論文字背後的真實意義。

    所以,必須重視契約的每一個字。

    明明說好是A條件,發現字面上卻是B的意思,務必提出修改它。

    否則,就必須花雙倍力氣,去舉證文字背後的意思。

    也要解釋,為什麼文字意思不同,卻還是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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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單方終止契約的執行,真的是單方就好?

    收到法顧客戶來電,說他的合作夥伴,突然就不來工作了,已經好幾天了。

    公司進度全部都停擺。重點是人還消失斷聯。

    看過當時的契約,正好符合其中一條終止契約的要件。

    於是,就幫客戶寫了一封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讓客戶寄出。

    然後,他拿了一個可愛的問題:

    「需要他同意簽回嗎?」

    法律上或契約條款,一般寫的終止是單方終止。

    因為邏輯上,雙方同意,講好就好了,也沒什麼好需要特別寫的!

    會寫下來的權利,就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契約的一方可以不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終止。

    因此,在符合法律或終止條款上的條件時,另一方就可以依此終止契約無誤。

    從策略上來說。

    符合契約終止條件,且一方到達想要終止契約的程度,想必信賴關係也已經破碎,合作不下去了。

    公司方要割捨這個人時,也不適合再徵得對方同意,甚至簽回。

    否則,一旦對方不配合,分手分不掉才是最痛苦的。

    所以,執行依法律、契約條款單方終止,最乾脆。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步調。

    你可能問起,終止之後,對方不滿意、不認同,甚至來鬧,怎麼辦呢?

    在僵局之下,且公司方沒有什麼要從對方身上拿回什麼的時候,只能被動應戰。

    讓對方花費比較多的成本、心力來主張權利。

    例如:對方對於終止合作關係後,要付結算款金額不認同。為了拿到他心目中認為應得的款項,他可能去提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需要負比較多的舉證責任。

    當然,行使單方終止權前,一定經過一番通知或要求補正,也評估過後續情況,才會執行單方終止。

    因為公司方也需要明白和承擔,堅持立場毫不妥協的情形下,雙方開戰的局面。

    很難有兩全其美,公司方全然得利的做法。

    所以,我回答客戶,單方終止的存證信函寄過去,對方收到時,雙方的合作關係就終止了。

    不用等對方同意,也不用簽回。

    你如果也碰到這種,合作不下去,對方又無法合夥好好協商,你可以這麼做:

    ❶查閱雙方簽署的契約,有沒有終止的規定。

    例如:「任一方違反契約,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得終止本契約。」

    ❷如果沒有,看看有沒有符合,民法或相關法規的終止規定。

    ❸滿足終止的條件,可以寫存證信函表明終止契約。

    滿足條件,包括對方的行為,和自己該做的義務都已經做了。過程最好都有留存證明。

    終止的內容要寫到:

    ①因為對方的什麼行為。

    ②依據什麼契約條款、法律終止。

    ③什麼時候終止生效,例如:存證信函送到時。

    ❹同時,也要有心理準備,後續會伴隨而來的程序。

    像是或他要向你請求什麼的訴訟;

    或物理性爭執和鬧事。

    當然,也是有可能,是你要從他身上拿回什麼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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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俗調理業的廣告,還有發揮的空間嗎?

    陪客戶走一趟衛生局,說明被檢舉的廣告內容。

    我不禁問他:「已經都沒有治療、療效這類內容了,到底要怎麼做,才可以避免檢舉?」

    他很客氣地提供了一張文件,裡面是宣導民俗調理業正確的廣告用字。

    說道:「裡面沒有的,都不要寫^_^」

    這顯示了民俗調理業者,在宣傳廣告上的囧境。

    「民俗調理」常見的是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刮痧、拔罐等。

    因為不屬於醫療行為,從事民俗調理的業者,也就不是醫療機構,不能做醫療廣告。

    以免民眾誤以為,民俗調理具有醫療效果。

    像「專治」五十肩等病症的;

    或「整」脊等整頓身體部位的;

    或服務涉及醫療診斷的廣告用語等,都是不行的。

    違反者,最高可以處25萬元以下罰款!

    要避免前面講到那些,很明顯涉及醫療、疾病的用語,對有心要合法經營的業者來說,應該不難。

    但我認為最難的,是怎樣避免被認定,在廣告中「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

    被檢舉的案例五花八門,有時根本連製作當初都沒想過,看到衛生局通知函才大吃一驚。

    例如:

    一齣搞笑劇裡的玩笑詞,怕人誤玩笑為真;

    傳統整復推拿只寫整復或推拿,可能誤以為是醫學上的推拿;

    照片裡出現小孩,可能會讓人誤解是促進發育。

    可以說,只要有一絲可能解讀會誤導民眾的機會,都可能成為被檢舉的對象。

    也因為暗示、影射這種抽象的規範,主管機關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導致在廣告宣傳的路上,如履薄冰,甚至恐懼觸法,而無法變得綁手綁腳。

    至少我的客戶就是如此。

    同時,法規也影響到另一個問題,是同業或相關產業的檢舉。

    以承辦過的案件為例,從對於法規、業務、粉專查訪之詳盡、熟悉程度,推測同業或周邊產業檢舉的比例,應該是蠻高的。

    最終主管機關都還客戶清白。

    但疲於奔走在本業和主管機關之間,光應付程序,就讓他氣到也想去檢舉別人。

    當然,都被我攔了截下來。

    但也可以預見,繼續惡性競爭之下,只會讓整個產業,甚至相關產業一起變糟。非常可惜。

    最後,民俗調理業在廣告上,有一些心得:

    ❶清楚表達:不是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病症、沒有醫療效果的概念。

    ❷從內文、照片、影片到主題標記全都要謹慎。

    ❸除非放棄行銷,都要有被檢舉或被懲處的準備。包括心理準備、人力時間金錢成本的準備。

    ❹可以事先找人檢視廣告內容。包括以他人的角度,是否可能有誤解或超譯的可能,和律師檢查,有無容易有爭議的部分。

    我的做法是,會把很高比例會爭議的地方點出,建議刪除或換成其他說法。

    如果沒那麼明確會起爭議,會提出來,說明原因,讓客戶去評估,要不要一試。

    盡可能平衡法規與行銷創意,不然怎麼區隔跟別間店的差別!

    而對於「明明坐得正,卻一直被檢舉」的氣餒感,我也常常鼓勵客戶,是因為做得好,有名、有聲量、被嫉妒了。

    是經營成長中必經的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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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爬取競爭對手編排的法規沿革,犯法嗎? ——七法與法源之爭

    法源是一間老牌法學資料檢索公司,七法則是2016年成立的新興法學資料網路搜尋公司。

    法源對七法提告,認為七法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編輯的法學資料,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這幾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網路上各有擁護者。

    一早看到判決出來。來看一下判決吧:

    ①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

    法源公告周知使用規範,不能將內容存擋、複製、儲存在其他載體,免費或收費提供他人使用。

    七法知道上開使用規範,且認為法源編寫的資料內容,較其他政府資訊完善,選以程式爬取法源經過特色與創意編排的資料,並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供商業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記錄罪。

    ②法院的理由

    ❶違反著作權的部分:

    ㊀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是編輯著作。

    • 依法源資料部經理作證的證詞:

    法源是由人工,將「分散各處」的政府公開資料紙本和電子檔,蒐集、整理、選擇,並以適於理解和閱讀的方式編排,再放在網站上供人使用,且隨時增刪修改。

    • 經法院比對,法源的法學資料,編輯方式確實跟原始政府公開資料不同,包括前後順序、內容、說明。

    且多處加註發文機關、字、號、修正後名稱、變更主管機關、施行日期。

    • 因此認為,法源的編寫方式,具有相當高度的創作性,屬於著作權法保障的編輯著作。

    ㊁七法有爬取複製的法規沿革資料,並重製在七法資料庫內。

    經法院勘驗後,七法下載資料庫裡面的法規沿革,跟法源的是一樣。

    ㊂七法使用法規沿革,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

    • 七法已將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作為商品內容,是商業目的使用,不具公益性。

    • 且工程師曾說:「法源我只要爬一個網站就好」,並承認爬取範圍是法源「所有」法規紀錄,數量高達98068筆。使用的法規沿革是法源資料庫的100%,不是少數。

    • 不屬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

    ❷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

    工程師已坦承,抓取下載的範圍是「全部」法源網站上的法規紀錄。法院勘驗扣案光碟,也是如此。

    且七法負責人及工程師都承認,知道法源的使用規範,是不能任意重製的規定,但仍決定爬取。

    符合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條件。

    ④判刑

    • 七法公司被科罰金150萬元。

    • 七法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4年。

    • 七法工程師涉犯一樣的罪,處有期徒刑2年。

    ⑤民事賠償

    法院認同,法源以所列蒐集、整理、選擇、編排的人力及建置成本計算,總計1億0545萬1644元。

    判決七法應給付法源1億0545萬1644元及利息。

    我的觀點


    刑事判決除了詳述理由,也檢附比較圖例。甚至附上偵查、審理時的筆錄等相關證據的截圖。

    姑且不論法律見解,判決邏輯一致,文字流暢,堪稱教科書等級。

    民事判決裡,有詳載法源資料部經理的證詞,詳述一個法學資料整理的過程,可見其不容易。

    如果有空,均值得一讀。


    許多人轉載七法的聲明稿,聲援七法,並認同其主張,該判決是司法阻礙了新創產業發展。

    但我認為,是兩件事。

    這是法律問題。

    可以對判決的法律評價有不同意見。這個案件才一審,絕對會上訴的。

    後續法律見解又會如何,值得雙方繼續辯論。

    但對於法律以外,甚至提高到阻礙新創的層次,是無限上綱了。

    經營一間公司,都不簡單。

    不是只有新創辛苦,法源能夠在法律界立足近四十年,絕對是歷經艱辛所成。

    否則,七法捨棄自己從政府公開資料上去爬梳、整理,而選擇從法源的資料庫爬取資源。

    不就是認為,再做一次法源曾經做的土法煉鋼,太辛苦了嗎?


    至於網路上有稱「爬蟲就侵害著作權」,是整個搞錯重點了。

    刑事判決支持七法到「政府公開網站」,盡量、用力、大力地爬。

    而不是到法源的網站上,爬下別人辛苦整理的資料。

    把刑事判決的原文節錄如下,可以參考:

    被告等人大可自己花時間與心力,至各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盡量」、「用力」與「大力」的爬取前開所謂「公共財」。

    但被告等人却寧可以「最便捷」、「最省錢」、「最省力」之方式無故取得具有競業關係的告訴人公司所持有支配系爭資料的電磁紀錄,還可用「公共財」來振振有詞,以合理化其等不法行為,所為辯解根本毫無

    說服力,自不足採。


    衝撞現有法律是有代價的。

    從判決引用的筆錄,還有七法在判決出爐後的意見,七法的負責人和工程師,是堅信行為本身沒有違法。

    但社會科學的見解,會隨案件事實而有差異。

    如把這個案例當作衝撞原有制度的試煉,那就要有付出一定成本代價的打算。

    會痛、會受傷,花成本還耗時間。

    以七法與法源之爭為例,歷經三年,才一審完結。

    後面還有刑事的上訴,和民事上訴呢。

    如果沒有能力支撐這樣的成本代價,新創公司在草創之初,就需要重視法律面風險的分析及評估。

    才不至於落入風險,而影響營運與發展。

    總不能又要衝撞,又喊痛,說被欺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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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免案投票日,給假不給假?

    前幾天公布,罷免案第三階段投票日,在今年7月26日舉行。

    共計24位立委及新竹市長罷免案。

    也就是說,只有特定區域的選民在這天投票,並不是全國性的活動。

    曾經幫一間醫院,調整勞動條件時,被問到選舉假。

    因應業務、排班性質,光是為全國性的選舉日要怎麼給假,就說明好久,還花了很多時間,跟他們討論排班、給薪問題。

    更何況是非全國性的投票日。

    罷免投票日不是普通的假日。

    以這次的罷免案來說,今年7月26日限定,沒辦法補到別天再休哈哈。

    整理了一下,罷免投票日的給假懶人包:

    ❶要不要給假?要。

    這天擁有投票權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必須給予休假1天,且薪資照給。

    是給假1天,不是只有投票幾個小時喔。

    但如果就不是工作日,當然就不用再給假。

    ❷可不可以跟其他工作日對調?不行。

    因為錯過就不能投票的性質,沒有工作日跟國定假日互換的可能。

    ❸業務需要人力,可以請勞工上班嗎?可以。

    必須徵得勞工的意願,勞工同意,就能在罷免投票日上班。

    ❹罷免投票日上班,薪資怎麼給?加倍發放。

    對於有投票權,但在罷免投票日上班的勞工,薪資要加倍發放。

    ❺不給假會怎麼樣嗎?

    主管機關可以對雇主,處罰 2萬元到100萬元之間。

    ❻如果勞工願意上班,又希望去投票呢?

    可以在上班當天,提供適當去投票的時間,例如2個小時。

    那2個小時給假,因為沒有工作,所以薪資不用加倍發給。

    記得以前當受僱律師的時候,很少去想,有沒有放該放的假、有沒有給該給的加班費。

    一切以工作完成、客戶優先為重。

    但現在明顯地風氣不一樣了。

    勞動基準法有很多照顧勞工的基本規定,勞工也更有權利意識。

    所以經手的勞資調解、檢舉案件比以前多很多很多。

    當然,當雇主法律顧問那麼多年,後來也成為了資方,完全理解,在勞動基準法之下,請一個員工的成本有多高。

    平衡員工休假與工作進度,也相當不容易。

    講一個好笑的。

    我跟助理在同一個辦公室裡,中午必須給足休息時間。

    所以他休息的時候,我都只開著座位上的燈在趕進度。剛好碰到客戶打手機進來,還會衝到辦公室外去接聽,才不會吵到他。是有多克難哈哈。

    但我認為,勞動意識抬頭,法律對勞工的保障增加,最終都有助於提升,資方與勞方彼此尊重的職場環境。

    企業經營的好壞,取決於勞資能不能完美合作。

    我都鼓勵法律顧問客戶,至少盡可能滿足勞工法律的基本要求。

    因為,真的可以省下非常多,紛爭解決、公司人員不停更迭等營運方面的成本。

    更不用說,好的職場條件之下,營運的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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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被拍到,就是侵害肖像權

    前幾天,郭昱晴在Threads上公審一位正在進行抖音自拍的男生,說是出於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安全。

    幾個月前,高雄樋口飯糰跟房東的糾紛,有一說是因為房東要拍攝房子使用外觀,給國稅局參考,而遭樋口飯糰的老闆阻止,產生衝突。

    「肖像權被侵害」的定義,似乎被誤解得太廣了。

    尤其在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的時代,隨手拍攝的常態,在這樣的誤解下,反而讓原本稀鬆平常的攝影,變得畏首畏尾,甚至被妖魔化。

    其實,不是被拍到,就有侵害肖像權。

    法院認定侵害肖像的行為,不以公開使用或營利為限,也包括未經同意之下,製作包含他人肖像的內容,例如攝影。

    但擁有肖像權的那個人,在被製作的過程,肖像權是否有被侵害,法院還是會多方考量。

    舉例:

    是否為公眾人物

    製作行為有無具備公益性

    製作的場合、目的、公開的情形等

    像郭昱晴的這件事,對方是拍自己,根本沒有拍攝他人,當然沒有人的肖像權被侵害。

    反而是郭昱晴,把過程錄成影片,又放公開的上網上,似乎才是涉及侵害肖像權的議題。

    樋口飯糰的房東如果真的只是為了拍攝,國稅局需要的照片,過程拍攝到飯糰店老闆,我認為,也不會被認定,有侵害到樋口飯糰老闆的肖像權。

    相反的,未經同意,利用著名醫師的照片,做成替公司生產的藥品宣傳圖。好像是名醫在替產品背書一般。那就是侵害名醫的肖像權了。

    「肖像權」越來越常被提到,理應是社會價值上,越來越多人認同對每個人人格的尊重。

    但老是拿著肖像權要求別人,甚至當作一種武器,其實也不是一種尊重他人的作法。

    分享一些比較好的做法:

    ①事先簽訂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載明你同意的範圍,例如拍攝尺度、對方可以使用的方式、授權肖像使用的期限等。

    涉及拍攝、影音、行銷等行業,尤其有必要。

    ②如果真的碰上了:

    ❶上前釐清情況並表達拒絕

    ❷如確實是故意針對你,請對方把製作的內容刪除

    ❸以上過程都錄影蒐證

    如果當下對方不願意提出並刪除,怎麼辦?

    報警。由第三人警察要求對方提出證據,或初步排解雙方的爭執。

    但千萬不要自己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