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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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放棄生意與簽看不懂的契約,該選擇哪個?

    朋友截圖一段契約文字,問我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

    我回答他,我也看不懂,請他再去問問對方,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

    但朋友無奈地說,好不容易走到訂約這一步,再去問可能不太適合,我的回答,是法律人的想法。

    很有趣的回應。

    「法律人的想法」,聽起來像是「不切實際」的意思哈哈哈。

    但我認為癥結點,跟是不是法律人無關,有關的是選擇。

    說一個拒絕合作的例子。

    先前我妹的IG品牌受到肯定,獲得一間大公司的合作邀約。

    算是他夢寐以求的合作機會。

    但接洽過程卻跟想像中的大公司落差很大。

    聯繫有一搭沒一搭之外,提供的契約,看起來也很像從各處抄來的,看不是很懂。

    妹妹傳訊詢問契約條款的疑問,不是收到要問主管的回應,就是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她從滿心期待,經歷那些過程後,對廠商感到失望和無奈。

    也覺得要簽那份很多疑問的契約,心裡有點害怕。不知道哪時候會出事。

    於是,跟我討論之後,她決定放棄那個機會。

    再說另一個例子。

    我的客戶請我審閱一份契約。

    對方公司的規模明顯大於客戶,所以在交給我契約之前,客戶就特別告知,他們沒什麼跟對方公司議價的空間。

    但仍然請我把契約疑義,和不利益的條款指出來。

    好讓他們評估。

    後來發現有幾個條款,寫得不那麼明確。

    客戶還是讓對方公司用電子郵件說明清楚。

    在全盤瞭解契約風險之後,為了拿下那份合作機會,願意在不修改契約條款下,簽下那份契約。

    它們都是面對契約疑義,基於不同考量下,做出不同選擇的例子。

    回到朋友的問題。

    是選擇問題。

    先說,沒有對錯。

    當問起契約文字是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應是已經覺得契約條款哪裡怪怪的。

    可能是文意看不懂。

    因此不確定如何執行。

    也因此擔心沒有執行妥當,會遭受違約處罰。

    假設前提是,很想拿下合作,現實上也很需要這份合作收入。

    如果是我,還是很難放下這些疑問簽名下去。

    會想先弄清楚疑問,再來決定要不要簽。

    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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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老大代言的豐胸產品,榮登違規廣告冠軍的原因?

    網紅77老大代言的「LABELLE拉蓓 青木瓜豐盈飲」廣告,涉及誇張易使人誤解。累計罰鍰達四百八十四萬元,為違規產品廣告第一名。

    好奇之下,查了去年八月到今年七月,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統計表。

    這款產品應是豐胸產品,廣告用語確實都排除了敏感的【豐胸】字眼,以【豐盈】取代。

    但為什麼還是被認為違規,分析有下列原因:

    ❶ 仍有呈現豐胸效果的廣告用語

    其中:

    【4周美盈有感】雖然美盈是個抽象的形容詞,但四周和有感,足以表達時間性的效果。

    【根源解決不適感】表達能夠解決什麼,而身體上能夠被解決的即是身體外觀、身體功能。

    【想維持罩杯挺度者】、【想對抗地心引力】、【超過25歲都還得及】、【30歲後想體驗二次發育者】、【擺脫基因限制...擺脫基因限制提升女性豐盈能量】、【豐盈集中】,都有豐胸效果的意思。

    綜合觀察以上文字,很容易聯想到,該產品能讓人有限期間內達到豐胸效果。

    而豐胸這類,改變身體外觀的用語,是不被允許的,因為誇張、或極易使人誤解。

    ❷ 搭配圖片綜合判斷

    連結違規廣告統計表上的網址,應該都已經撤下被認為違規的照片。

    不太確定那些照片,是否有特別強調胸部,或大胸。

    但網址上還是有與胸部有關的照片。

    如果搭配文字,還是能使人誤認為有豐胸效果。

    ❸ 專業醫師代言人

    這款產品最特別的是,由具有中醫師執照的77老大代言。

    搭配以上文字和圖片一起觀看,讓人有中醫師背書產品有豐胸的效果。

    按違規情節增加罰鍰

    從違規廣告統計表看,這款產品的違規廣告,在去年的罰鍰每則十六萬元,今年每則四十萬元,甚至五月時罰到八十萬元。

    如果未來繼續違規,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最高可罰到四百萬元。

    應該有望繼續蟬聯冠軍?

    但是看這款產品,每月被處以大額罰鍰,卻仍在商場上持續販售,我想是被視為可承擔的行銷費用了。

    也是廠商可參考的作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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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可以把「九點半睡覺」放在公司規則裡嗎?

    最近網友瘋傳「蔡依林九點半睡覺」,被視為圭臬。

    讓我想到,在客戶的公司規則中,常見到不少類似的期望性質規定。

    當然,不是規定員工晚上要九點半睡覺哈哈。

    但諸如:

    「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

    「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

    「維持公司良好形象」

    這樣規定致命缺點,是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❶規定不夠明確時,無法遵守及判斷。

    規定可以因每個人經歷背景認知差異,而有不同解釋。

    等同沒有標準。

    例如,正向態度、良好形象、最佳精神狀態是什麼?

    每個人心中的定義都不同,員工怎麼遵守?

    違規時,因為規定存在爭議,老闆也很難乾脆地處罰。

    ❷老闆管不到的,就不會被重視。

    下班後的私人作息、休閒活動,不是老闆能夠插手。

    員工就算出勤前48小時徹夜狂歡,公司以無從知道或查證。

    規範根本無法落實,員工就不在意、不遵守。

    分享三個,檢視公司規則能不能落實的方法:

    ❶有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可以從「一個員工的行為,會不會讓二個主管做出不同的判斷?」來想。

    ❷規範的行為對工作成果有沒有直接關聯嗎? 如果刪掉,真的會影響營運?

    ❸員工違反時,你有沒有辦法知道?

    三個問題裡,有兩個以上答案是「不確定」或「不敢」,這條規則很容易淪為裝飾。

    回到前面的例子,我會這樣改:

    把「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改為「連續準時出勤_次有獎勵」(公司管得到)。

    把「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改成「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事項」、「參與公司活動」等正向態度的具體作為。

    把「維持公司良好形象」,改成「不能對外散佈公司的不實消息」等具體的維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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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之爭—看契約終止

    昨天看到鏡新聞《青峰失聲萌退意4/林暐哲拒付2355萬再上訴 蘇打綠:官司賠償全捐做公益》報導。

    疑,怎麼還沒結束!

    好奇去查了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的糾葛。

    原來是,林暐哲以公司名義(前東家),先對青峰提起違約損害賠償訴訟。敗訴確定。

    青峰基於前案判決,雙方經紀與音樂契約已經終止的前提,對林暐哲提起積欠款項的訴訟,近期一審判決青峰勝訴。

    林暐哲敗訴的判決,發生什麼事?

    林暐哲青峰提告,請求青峰等人給付違約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

    ❶青峰不是按照契約單方終止

    青峰跟前東家簽的契約裡,有約定: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自動續約。

    這樣的條款是單方終止性質,只要單方聲明不續約契約條件,就能合法終止。

    只是青峰不是依這條約定終止契約。

    ❷而是他們合意終止契約。

    原因如下:

    ①107年12月6日青峰與林暐哲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

    ②兩人在107年12月31日,聯名發表「我們的新年祝福」聲明,內容提及「合約到期」、「暐哲亦支持這勇敢決定」、「青峰決定獨立處理工作事務」。

    ③兩人在Line對話與電郵往來,顯示雙方已安排詞曲授權之後續去向。

    所以,無須按照條款上約定,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因為合意的新約定,取代舊約定)

    ❸既然契約已經終止,後來青峰等人在契約終止之後的行為,就沒有違約。

    這個判決可以解答,許多人終止契約的疑問:

    ❶可不可以單方終止?

    契約或法律有規定才可以單方終止。

    而且要按照規定執行,才是合法終止。

    如果都找不到依據?

    就得放棄單方終止這條路。

    所以,簽約前明定明確且合理的終止條款,是有必要的。

    ❷要怎麼單方終止?

    比較正式的作法是撰寫存證信函。

    內容表明終止的依據(契約條款或法律)、終止的意思、終止日期。

    口頭不是不行,只是未來舉證比較困難。

    當然,契約有明訂要以「書面」通知的,就不能用口頭了。

    ❸不能單方終止,怎麼辦?

    可以尋求雙方合意終止。

    合意終止的效果,可以超越契約所約定的條款條件。

    而且從判決判斷合意終止的依據可知,除了書面聲明之外,也可以從雙方的訊息等對話、互動行為來判斷。

    保留下溝通的紀錄,必要時,才跟青峰一樣可以拿出來舉證。

    只是,雙方就是不合才會想終止合作。

    連青峰和林暐哲他們,明明已經合意終止,都會反悔了。

    更何況還要取得對方終止契約的同意。

    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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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如何幫客戶審閱「瘦身產品」廣告

    在Threads上看到一則影片,分享在網路上販售瘦身產品被檢舉的事。

    猜測她把公司平台提供(或同事分享)的廣告文案,複製貼上自己的社群宣傳。

    結果被人檢舉,內容涉及療效、誇大不實。

    遭裁罰四萬元。

    我懂那種無奈!

    剛好利用這個案例,分享我怎麼幫客戶檢視「瘦身產品」廣告:

    ❶ 確認瘦身產品的成分

    其實這是審閱廣告文案以外的範圍。

    但我習慣請客戶,盡可能查證產品的成分。

    因為實務上,有不小心販售到瘦身產品含有未經政府許可的藥物,涉犯藥事法,受有刑事責任的例子。

    還是多小心為妙。

    ❷ 刪除直接或間接表達「減肥、瘦身」的文字

    衛福部食藥署說了,「減肥」、「纖體」、「瘦身」,就是誇大不實、容易引起民眾誤解的詞句。一定要避開。

    但有趣的是,查了一下近幾年公告裁處案例及新聞,這些用語卻是瘦身產品廣告違規居冠的原因之一!

    ❸ 刪除直接涉及療效的文字

    療效,是指預防、改善、減輕身體症狀、生理狀態。

    像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這樣的字句,都會被我圈出來,請客戶調整。

    因為這也是衛服部公告的食品廣告標示詞句認定表所名列的。

    ❹ 一併檢視廣告文字以外的圖、表、影音、hashtag

    客戶經常想出創意的廣告方式,例如很少的文字,搭配比較圖、表格、影印或標籤,來傳達「減肥、瘦身」功效。

    我不會直接請他刪除。

    不然老實說,生意也不用做了!

    但我會整體檢視搭配的圖、文、表、影音、hashtag,跟客戶模擬看看,被稽查時,有無解釋空間。

    再依此調整廣告呈現方式。

    去年,我的客戶被檢舉,但最後去主管機關說明後,成功脫身。

    ❺ 我檢視廣告文案不會區分是否是客戶自己寫的

    很多廠商或公司,會製作好部分行銷內容,供銷售者參考。

    但我在審閱時是不會區分的。因為主管機關或消費者無法判斷、也不會管是誰寫的。

    所以當有客戶拍胸脯保證,內容沒問題,是原廠建議的,我都會再次檢視。

    也會宣導客戶,任何複製貼上都有查證、確認。

    不然,你看過同意轉載在自己的版面,就表示認同這段內容,才分享給消費者。當然是由你負責。

    ❻ 廣告文案內容有無符合真實、有所憑據

    有時客戶會強調,某些功能真的是經過實驗證明的。

    我會請他們提出證明,讓我檢視。

    也會建議,如果瘦身產品,真的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可以向政府申請檢康使品許可(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

    未來就可以正大光明,在廣告時稱健康食品和保健功能。

    ❼ 最後告知客戶違規罰鍰範圍

    不是唱衰客戶,而是讓客戶知道最差的情況如何。

    讓他們可以評估,是否在某個可承擔的範圍內,放手一搏廣告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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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愷愷案的發生,讓人不忍年幼的愷愷被虐死,卻不能判處被告死刑。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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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客戶拿地檢署不起訴書,問「可以告誣告了吧」。

    (心裡曾經有這種念頭的,請舉手,先緩緩)

    但誣告罪不是被告不起訴,提告的人就會成立誣告罪。

    需要符合誣告罪的要件: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其中,「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是成敗的關鍵。

    當然,要舉證「明知」,而不是基於「合理懷疑」,相當不容易。

    也就是誣告罪很難成案的原因。

    我通常不鼓勵客戶,任意拿提告「誣告罪」當作報復的手段。

    畢竟誣告罪成案不易。

    如果任意提告,增加跟對方的糾葛不說,到後來提告不成,既傷成本,沒反擊到又不夠帥。殘念。

    很傷士氣。

    最好是自己案件結束後,再來審慎評估,有沒有足不足夠的事證,證明有達到誣告罪要件。

    足夠,再下手。

    要反擊,一刀斃命才有意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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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契約越厚越好嗎?

    前陣子在 Threads 上看到一位律師分享,有客戶拿尺量訴訟使用的書狀的「厚度」,來判斷品質好壞。

    我也常遇到客戶,從合作廠商或網路上拿到一份好多頁的契約,覺得這樣比較有保障。

    但契約的好壞,也可以用厚度來衡量嗎?

    先說我的結論:當然不是。

    原因是這樣的:

    ❶兩頁能寫清楚,為什麼要花五頁?

    契約是把雙方的共識記載下來,有利於雙方在未來,執行共識。

    只要把雙方的共識寫清楚,就可以了。

    寫再多,共識也不會增加啊。

    多食無益,噢不,是多寫無益。

    ❷契約文字沒實際確認,執行發生問題才來吵

    不曉得你有沒有一種經驗,就是看到文字很多的契約,就不想看了。

    例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這個經驗,一樣適用在自雇者或企業簽署契約的時候。

    條款太多,只注意當時在意的重要項目,像是金額、產品或服務項目等。

    密密麻麻的權利義務條款,經常懶得看,或沒有仔細看。

    等到履約出現問題,才來爭執契約的不合理。

    此時,縱使你是有認真閱讀契約的一方,對方履約出問題,還是會受影響。

    誰也不樂見。

    ❸違約機會增加

    有些契約寫得很多很複雜,看起來完美無缺。

    但問題是,自雇者或公司同時執行很多契約時,複雜的契約細節,很容易被遺忘。

    然後,就違約了。

    被違約的一方雖然可以透過要求對方補正、違約條款、賠償機制來彌補損害。

    但絕對彌補不了商譽受損、進度遲延、延遲交貨等傷害。

    要怎麼做比較好?

    ❶以雙方都看得懂、消化得了的內容為契約目標

    契約的本質,是把雙方理解的共識,訴諸文字。

    有一方有看沒有懂,或反而讓對方不想看、沒仔細看,契約就失去意義。

    當然,自己要先看懂。

    ❷寫中文契約,參考中文的優於外國契約

    外國契約基於語言、習慣,本來篇幅就比中文來得多。

    再從外文翻譯成中文,贅字也很多。

    參考中文契約,多比較不同的版本,共通之處就是最重要的條款了。

    重要條款一定要有,其他斟酌著用。

    ❸八頁以內就很足夠,六頁以內最適於閱讀

    這是我自己的心得。

    不要過度剪貼無關條款。

    有些是法律和常識就能解決,不需要再寫成文字。

    如果無法辨識,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

    可以請專業律師審閱,或諮詢條款意義和必要性,搞懂再貼。

    你手上的契約,幾頁呢?

    曾經被厚到翻不完、文字太多不想看的契約困擾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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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把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貼上契約,簽署有效嗎?

    現在用LINE、Email傳契約,越來越常見。

    近期,很常被自雇者、小規模公司的老闆問到:

    「我把個人簽名/公司大小章掃描,直接貼在契約上寄給對方,算數嗎?」

    先說結論:可以。

    契約是否成立,在雙方是否共識。

    親筆簽名或蓋印,是表示同意契約內容的方式之一。

    把親筆簽名或蓋章,掃描貼在契約上,效果跟親筆簽名或蓋印相同。

    都有法律效力。 

    可能面臨的問題

    ❶貼上的簽署,到底是不是「親自」簽名或蓋章?

    那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把貼在契約上的簽名或蓋章的真偽,確實比雙方現場簽名、用印,更難證明。

    為了避免簽名或蓋章的效力被否定,你可以這樣做:

    ①保留雙方透過LINE或Email確認的對話紀錄。

    ②在對話中,讓對方表達認可。

    直接表達同意最好。

    例如:「我同意這版本。」

    ❷你的簽名或蓋章,被冒用的風險也比較高

    這個問題,不是對契約效力的影響。

    但涉及的是,未來有沒有被冒用的風險。

    紙本簽名、用印,偽造還需要掃描,且每次簽或蓋印多少都有差異,也有正影本的不同,有辦法進行比對。

    電子版本就不一樣了。以現今的科技技術,可以很輕易地就可以剪貼。

    可能可避免偽造的做法,是在簽名或用印下方製作浮水印,且隨時變更。

    讓簽署的背景被置換的困難度。

    不過,一切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如果遇到金額較大、權利義務重的契約,最好還是當面簽署。

    可以當場確認,也避免契約傳送的時間差,有任何不誠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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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捍衛指控,會成立誣告罪嗎? ——高虹安被陳時奮提告誣告成立的事件

    媒體報導,高虹安被告誣告,二審結果出爐。

    仍是有罪判決,只是刑度從十個月,改判成六個月。

    到底發生了麼事?

    ❶高虹安在111年7月受提名參選新竹市長。

    參選期間,發現陳時奮陸續以筆名「翁達瑞」,質疑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等文。

    ❷就對陳時奮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主張陳時奮所述不實。

    ❸後來經台北地檢署比對,認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發表在期刊上的他篇論文(就稱A論文吧)有諸多相似,且抄襲與否是可受公評之事。

    認為陳時奮為合理評論,犯罪嫌疑不足,對陳時奮為不起訴處分。

    ❹陳時奮因此對高虹安的提告行為,反告高虹安誣告罪。

    為什麼高虹安成立誣告罪?

    ❶首先,誣告罪的要件是: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❷一審判決是這樣認為的:

    ①A論文的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該論文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之研究成果。

    由高虹安及其他三位作者合著。

    經公開發表後,刊登在《MATEC Web of Conferences Volume 》期刊某期。

    有資策會員工服務合約等證據顯示,著作權歸屬資策會。

    ②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A論文

    這個案子很大的討論點,在於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引用自己寫的A論文,是否構成抄襲?

    法院認為:

    ㊀高虹安只是A論文的共同作者之一,不算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

    A論文的著作權也不是歸於高虹安。

    高虹安博士論文有大篇幅,一字不漏引用,逾越合理使用範圍,屬於抄襲。

    ㊁高虹安明知上述抄襲事實

    依高虹安臺大碩士、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的學經歷,不可能不知引註規則。

    她的博士論文裡有引註其他參考文獻,未引註A論文不是疏失。而是為了避免違反學術倫理,被他人發現,故意為之。

    ㊂卻仍對陳時奮提起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

    還向檢警稱,陳時奮的爆料「扭曲事實經過,且其發文前未善盡查證義務」。

    認為有讓陳時奮受刑事追訴、處罰的意圖。

    ㊃結論:誣告罪成立。判高虹安十個月有期徒刑。

    ❸二審判決改判六個月的原因

    此時二審判決還沒公佈。

    但依照媒體報導,是因為法院認為:

    ①高虹安對陳時奮提告時,只針對抄襲以外的部分言論。

    ②抄襲內容屬自己撰寫的A論文,非刻意抄襲。

    我怎麼看這個判決

    爭論點放在「有無抄襲」是比較奇怪的。

    前面有提到,誣告罪的重要要件是「有無明知」提告非屬事實。

    也就是一般誣告罪很難成罪的原因。

    因此,

    「『高虹安是否明知』她引用自己撰寫的A論文內容,而沒有標註的行為,是一種抄襲。」

    我認為更值得討論。

    才能判斷,她是不是具有誣告的故意。

    可惜一審判決裡,主要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認為她應該知道「她的行為是抄襲」、「抄襲是不對的事」。

    對於上述主觀心態,沒有很深入的討論。

    而且,假設二審判決真的如媒體所報導,認為高虹安引用自己撰寫A論文,沒有引註,是「非刻意」。

    也認同高虹安,沒有對陳時奮指控「抄襲」的部分提告。

    就有可能,高虹安一直不認為所謂「抄襲行為」是「抄襲行為」。

    對陳時奮妨害名譽的提告,是為了澄清等目的,而不是單純為了使他受刑事處罰。

    而沒有誣告的故意?

    或者,高虹安當初提告陳時奮,範圍不包括他指控「抄襲」的內容。

    則誣告這個案件,可能根本不應把焦點放在「抄襲」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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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AI做出的資料給律師,加分?

    AI當道的現在,越來越多人利用AI來搜集、處理資料。

    近期,在工作上,經常收到,客戶傳來利用AI做成的資料,作為案件參考。

    有時確實提供幫助,但有時卻增加困擾。

    幫助之處,例如,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簡述案件概況,現在有了AI,可以在會議前提供書面的事件概述、整理相關事實,有助於效率。

    還有,製作錄音譯文,比過往快速不少。

    困擾之處,則是對於AI生成的內容,沒有加以檢視、調整,或者沒有能力辨識真偽。

    變成資料量增加,但資訊的錯誤性增加,或語句不通理解困難,或沒有被有效整理,反而花的時間更多等。

    我自己也使用過AI工具,因此對如何利用AI,幫助案件進行,從使用者,也從專業人士角度,有一些心得:

    ❶任何AI生成的結果,一定要再次校對

    不論是整理案件事實、錄音譯文,一定一定要校正。

    校正內容包括錯字、文法、內容正確性等。

    前二者可能讓你疑問。

    但AI生成的內容,常常錯字很多,或專有名詞、特定名稱、人名公司名沒辦法寫對。

    句子的文法,也經常不像正常中文會使用的,或念起來不通順。

    姑且不論判讀過程造成情緒上的影響(我自己常會看得很躁哈哈),這些都會影響接收者的理解和資料正確判斷。

    判讀時間必然增加,現實面的,費用也會增加

    ❷資訊丟給AI處理之後,自己還是要理解和準備

    遇到有一些情況,是直接把錄音檔、大量資訊灌入AI,讓它去整理。

    整理完沒有再看過、吸收,討論時只能說「請看資料」、「資料上都有」 ,卻沒辦法自行說明疑義,更不用說有往來的討論。

    但其實,AI只能協助,沒辦法替你上場。

    ❸不熟悉的領域,請教專業人士優於請教AI

    對不熟悉領域請教AI,最大的問題是,無法辨別它所提供資訊的正確性。

    最近很常有人利用AI查詢,並把查詢到的法律適用結果傳來詢問。

    AI能夠把許多相關資訊搜集在一起,但目前觀察下來,但依資料判斷的結果,錯誤還是不少。

    例如,有客戶查詢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可能是指令下得不對,出來的結果,看起來是美國法下的刑事訴訟概念。

    但因為客戶不熟悉法律,就沒辦法辨別,這些資訊其實不是台灣的法律。

    我覺得比較好的方法是:

    利用AI讓自己先對特定領域有一個初步認識,再帶著這樣的知識背景和問題意識,去請教專業人士。

    而不是一概相信AI提供的資訊。

    ❹向專業人士請教時,不以AI生成的意見去質疑

    其實這個情況,在網路發達以來已發生。

    近期連Google 都有AI統整結果,比四處閱覽資訊還方便,就更多人使用。

    但AI判讀的正確性有待質疑,且沒辦法針對個案給予意見。

    以法律個案處理為例,很少完全可以複製貼上處理模式的案件。

    因為,案例類似,但舉證不同,結果就會不同。

    案件雷同,雙方攻防的重點不同,結論也會不一樣。

    當律師提出的見解跟AI不同,很常是因為AI沒有看見個案的現況、說法、證據和對方主張等。

    那遇到見解不同該怎麼辦呢?

    我的看法是,可以去詢問不同專業人士,至少他的意見,也是經過瞭解你的個案、看過證據等實際討論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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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用「品牌名」跟廠商簽約,不行嗎?

    越來越多人在經營品牌。

    這裡說的品牌,是指個人、公司,成立一個跟個人或公司名稱不一定有關的「品牌」名稱。

    例如,我妹的品牌叫「寫情書的人」,但那不是她的本名。

    近期開幕的Dream Plaza生活商場,是統一集團旗下的品牌,但不是公司名稱。

    最近審閱很多廠商跟品牌的合作契約。

    發現不少直接用「品牌名稱」或「品牌帳號」來跟廠商簽約。

    但這會出問題!

    ❶品牌不具法律上的簽約資格

    簽署契約,就是要讓雙方為契約負責。

    在法律上,被認為可以簽約負責的有:

    自然人(個人)

    法人(公司)

    其他單位(政府單位)

    品牌,不屬於上述之一。

    它比較像是一個人的綽號。一般不會把綽號理解成是一個正式的名稱,而以綽號簽契約。

    ❷用品牌簽約會怎樣?

    ①找不到人為契約負責

    品牌是一個名稱,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可以以為契約負責的主體。

    如果契約上,只有寫品牌名稱,沒有留下任何真實的個人姓名或公司名稱、資料。

    當雙方發生履約爭議,會連提告都不知道要告誰。

    就像只寫綽號,很多人可以叫這個綽號,唯有綽號背後真實的本名和身分證字號,才是真正能負責的人。

    ②負責人自行承擔契約責任

    有些情況,本來是希望由「公司」來承擔契約責任,卻誤以為品牌就等於公司。

    結果,用品牌名稱簽約,並蓋用品牌章,或品牌代表人,在契約上簽署個人姓名。

    如果用最簡單的觀念:「契約簽約人,是為契約負責」來判斷。

    契約上沒有公司章,很難直接讓公司負責。

    在契約上有用印的品牌章,不直接等同公司章,讓公司負責的這條路,會很輾轉崎嶇,也可能不會成功。

    最後,真正能夠直接負責的,就會是,有在契約上簽名或蓋章的品牌代理人個人。

    多囧。

    ❸務必留下真實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現在合作的聯繫,多是用網路社群、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連電話都很少打了,根本用不到地址。

    但記載真實名稱和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是確保簽約的人真正存在,可以為契約負責。

    品牌名稱,或虛擬世界的社群帳號,無法確知它們背後能負責的對象是誰。

    同時,地址也是必填。

    不然連存證信函,甚至提告,都沒有辦法寄送。

    這也是諮詢時,我經常想幫助,卻必須絞盡腦汁才幫助得了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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