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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法院調解不適合一直隱藏底線?

    車禍調解過程中,客戶問我:

    「我的底線是100萬元,是不是先出價10萬元,再出價20萬元,再出價30萬元,一路慢慢調整?」

    「不能讓對方太快知道我的底線。」

    當時我給的答案是,不用一直無謂的開價往返。

    最終,確實在來回三次之後,雙方調解成立。

    這是一個蠻多人會問的問題。

    也是很多人在調解時,心裡的迷思。

    我的心得是,大多數情況「不建議」一直拋出,距離底線很遙遠的條件。

    一方面,就很像自己一直在演一齣開價的戲碼。

    例如,對方說了條件是120萬元,你的底線明明是100萬元,卻從10萬元開始緩慢出價。

    50萬元以前的出價,因為跟對方的條件差距太大,根本不可能成立,只是自己在演戲而已。

    二方面,因為法院下列調解的特性,反而容易很快就破局、失敗。

    ❶法院調解的性質跟商業協商不同

    商業談判是找「合作可能」,雙方是基於合作的前提,來找尋共識。

    法院調解則是「衝突已經發生」,雙方是對立的。

    大多數的情況,是從各自利益權衡中,找個「妥協方案」。

    未必各方都有耐心,慢慢磨出調解方案。

    ❷有時間限制

    法院調解是要排隊的。

    一組進去,後面還有人在等。

    一次一小時就很久了。

    當然,可以再約下次繼續調解。

    但多數再續調一到二次就會結束,調解委員也沒辦法像商業談判那樣慢慢磨。

    ❸金額有局限

    商業協商,有合作開創更多獲利的可能。所以條件組合可以很多元。

    但會進到法院的爭議事件,不是。

    在局限的標的金額中,可以變出的條件花樣比較少。

    若又單純只有金額上的協調,頻繁出價,更容易讓人喪失耐心。

    ❹隨時可能破局

    爭議會到法院,表示至少有一方,抱著訴訟打到底到決心。

    發生「對方會因為你說得很有道理,把訴訟給撤回,或投降」的機會,也真的非常少。

    既然抱著訴訟可能會贏的想法,各方都可能更輕易想離開談判桌。

    我覺得,在法院調解,要重視的應該是,自己的條件是什麼、底線在哪裡。

    再進一步,是評估對方的底線在哪裡。

    找到雙方可能的共識點,並且朝向這個共識點推進,比藏著底線,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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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軟體侵權協商,不能被唬住的五件事

    幾個客戶公司,因為有員工誤用了盜版軟體,收到軟體商的「使用盜版軟體」通知。

    他們一開始向軟體商誠心致歉,表達賠償意願。

    沒想到對方開口就是高額賠償,不接受還威脅要告要關。

    我了解始末之後,發現其中不少「話術」。

    彙整如下:

    ❶「必須賠償__倍罰款」

    罰款是約定來的。

    有簽過訂有「違約金」的契約,才在違約時,有給付罰款或違約金的義務。

    但使用盜版軟體,就是沒有跟正版軟體上簽約,當然就不會有「罰款」。

    對方能主張賠償的,只有因為員工使用侵權軟體,造成的「損害」。

    ❷「賠償金額,他喊多少就是多少」

    前面講到,正版軟體公司能主張的,是員工使用侵權軟體下,所造成的損害。

    而若是上了法院,更必須提出損害相應的證據。

    絕不是對方喊價多少,就得照單全收。

    ❸「不賠,就會被抓去關」

    使用侵權軟體,可能觸犯的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須承擔刑事責任。

    單純使用侵權軟體,刑責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還意圖銷售重製的盜版軟體,最高刑責是五年有期徒刑。

    但實務上,不是一發生,不論情節都判到最高刑責。

    例如:

    情節輕微,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可易科罰金。

    如沒有前科,認罪且有跟軟體商和解,也能爭取緩刑,緩刑期滿,也不需要再去關。

    不是「一定會被關」。

    而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罰則,屬於告訴乃論的罪,軟體商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

    超過提告期間,連提告權利都沒有。

    ❹「侵權軟體蒐證多年,必定賠好賠滿」

    使用侵權軟體,除了刑事責任外,還有民事賠償責任。

    但侵權的民事求償時效,是知道有侵權行為日起算二年。

    軟體商對超過兩年前的行為提告,公司可提出時效抗辯。軟體商的求償就會被法院駁回。

    所以,如果對方聲稱蒐證多年才提告,你可以留意是否超過兩年時效了。

    ❺「蒐證多年才來提告,一次索賠多年損害」

    軟體商早就發現使用侵權軟體,卻遲不處理,導致損害擴大。

    要使用盜版軟體的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我認為也不合理。

    軟體商沒有過失嗎?是不是違反誠信原則?

    都值得討論。不是軟體商說得算。

    每次聽完分析,客戶們都會安心且踏實不少。

    使用侵權軟體的事件發生時,承擔合理的責任,是必要的。

    但在協商時,不要被錯誤的資訊唬住了。

    面對趁機敲竹槓的不肖業者,真的不必低聲下氣,隨意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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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的諷刺

    前YouTube 頻道「眾量級」的家寧,昨天發布一則影片(影片放留言)。

    公布自己已以監察人的身分,就她母親,也就是群海公司負責人的侵佔等犯罪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也同步澄清,檢察官已經查核,她沒有侵佔任何人的錢。

    並透過法院閱卷資料,取得公司的完整帳目。未來會仔細查核公司的所有金流。

    不過諷刺的是:

    ❶監察人直到現在才開始執行的職責?

    公司法規定,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

    關於群海公司帳目不清,Andy老師沒有獲得該有的分配等事,是由Andy老師率先提出。

    推測如果Andy老師沒有揭露這些事情,監察人應該也不會主動執行「監察人」的職責。

    事到如今,才稱以監察人身分,按公司法規定,為了公司利益,對公司負責人提出訴訟、追溯過往帳目查核等,我想就是無法令人信服的原因。

    這也顯示,許多公司的監察人是某一方「自己人」時,大部分淪為橡皮圖章,而不會真實執行監督職責的現實情況。

    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限於起訴範圍,剩下的呢?

    依媒體的報導,新北地檢署起訴家寧母親,侵佔群海公司4318萬餘元(不確定是否包含商標)。

    (其餘起訴都是家寧父及妹幫助逃漏稅、家寧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應該不會是家寧訴訟的範疇,就不討論。)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應該也只是以此為範圍。不會再多了。

    程序上等同坐等刑事訴訟的結果。

    加上家寧的影片特別強調了無罪推定原則,而刑事刑事無罪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會被駁回。

    如果被認為是形式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想也不是空穴來風。

    ❸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勝訴,家寧母親是將侵佔款返還公司,而非Andy老師。

    而回歸公司的被侵佔款項,與Andy老師指控的營收上億的金額,還有大段距離。

    實際公司裡的錢有多少、是否屬於可分配給Andy老師,又是另一個議題。

    恐怕不是真的直接就真相大白,水落石出。

    ❹家寧以監察人身分,為公司利益查核帳目的真實性?

    影片中,家寧也有提到,會追查過去群海公司的所有帳目金流,釐清公司帳目狀況。

    不過,如果群海公司的帳目原本就帳目不清,家寧查不查得出來,是其一問題。

    再者,家寧怎麼查,對Andy老師來說,是否值得信任,又是另一個問題。

    這也是許多公司或合夥事業到清算時,還爭吵不休的原因。

    有時甚至最終是無法還原的真相,只由各方各自妥協。

    家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做法,真的是為公司的利益嗎?還是張家的利益?還是只是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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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口支付信任危機的根源—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有效?

    今年七月時,發生街口支付信任危機。

    起因是街口支付母公司「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訴訟,輸了第一審,被泰山公司假執行時發現,街口金科名下沒有資產。

    導致民眾及商家擔心街口支付受波及,而暫停使用街口支付。

    而造成街口金科一審敗訴的癥結點,就在於: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是否具有效力。

    街口金科跟泰山公司發生什麼爭議?

    泰山公司經營權之爭,公司派為了阻止市場派介入,在112年間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再以共計36億元購入街口金科40.3%股權。

    後來,市場派認為公司派的作為,不符合公司授權,所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

    當時董事長代表簽署的契約不生效。

    街口金科應把收取的35億9580萬元(已扣除證交稅),還給泰山公司。

    未經董事會合法授權的交易無效

    依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代表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本身沒有決策權。

    如果董事會決議無效,交易就欠缺授權。

    除非公司事後承認,否則交易就會無效。

    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規定,重大交易的決定,應先經過「審計委員會」超過半數委員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

    通過以上決議之後,交易才是獲得董事會合法授權。

    但在這個案子,第一審法院認為,泰山公司的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致董事會決議無效。

    所以,當時泰山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與街口金科的投資交易,也因此無效。

    但街口金科可否主張基於善意,而使交易有效?

    董事長代表公司做的交易,如果是外人難以知道的瑕疵,讓交易淪為無效,對外人來說,並不公平。

    所以法院實務的見解認為,當董事長代表公司所做的交易行為有瑕疵,但交易的外人無從知悉時(法律上叫做善意),交易仍然發生效力。

    而街口金科對於泰山公司董事會授權交易的瑕疵,是善意的嗎?

    第一審法院認為:不算。

    原因是,街口金科並沒有盡到查證義務。

    街口金科明知泰山公司是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規定,進行重大交易有相當嚴格的規定。

    但街口金科卻沒有要求泰山公司,提供符合法規要求的相關證明,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因此,街口金科不能主張善意,而使交易成立。

    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一審法院判決街口金科因為交易無效,應要返還泰山公司先前給付的投資款項。

    從上市公司的大額交易,看中小企業決策的常見問題

    看完這個案子的判決,發現爭議在於「交易是否受董事會合法授權」時,心有戚戚焉。

    ❶我接觸中小企業比較多,發現中小企業的股東及董事重疊性很高,決策速度的需求很快,反而更常忽略董事會依法規定的程序。

    如果,董事長又是大股東,或是董事會的多數,甚至會跳過該有的董事會決議程序。

    但其實董事會才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程序少了,將造成不必要的瑕疵爭議。

    ❷進行重大交易時,對交易對象進行調查的同時,確認交易經過合法授權的文件,也是重要的。

    這是這案子揭示的重要訊息之一。

    否則,就像街口金科,被認為沒有盡到查證義務,而必須返還已收到的大額投資款。甚至引發子公司街口支付的信心危機。

    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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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放棄生意與簽看不懂的契約,該選擇哪個?

    朋友截圖一段契約文字,問我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

    我回答他,我也看不懂,請他再去問問對方,想表達的是什麼意思。

    但朋友無奈地說,好不容易走到訂約這一步,再去問可能不太適合,我的回答,是法律人的想法。

    很有趣的回應。

    「法律人的想法」,聽起來像是「不切實際」的意思哈哈哈。

    但我認為癥結點,跟是不是法律人無關,有關的是選擇。

    說一個拒絕合作的例子。

    先前我妹的IG品牌受到肯定,獲得一間大公司的合作邀約。

    算是他夢寐以求的合作機會。

    但接洽過程卻跟想像中的大公司落差很大。

    聯繫有一搭沒一搭之外,提供的契約,看起來也很像從各處抄來的,看不是很懂。

    妹妹傳訊詢問契約條款的疑問,不是收到要問主管的回應,就是得不到清楚的答案。

    她從滿心期待,經歷那些過程後,對廠商感到失望和無奈。

    也覺得要簽那份很多疑問的契約,心裡有點害怕。不知道哪時候會出事。

    於是,跟我討論之後,她決定放棄那個機會。

    再說另一個例子。

    我的客戶請我審閱一份契約。

    對方公司的規模明顯大於客戶,所以在交給我契約之前,客戶就特別告知,他們沒什麼跟對方公司議價的空間。

    但仍然請我把契約疑義,和不利益的條款指出來。

    好讓他們評估。

    後來發現有幾個條款,寫得不那麼明確。

    客戶還是讓對方公司用電子郵件說明清楚。

    在全盤瞭解契約風險之後,為了拿下那份合作機會,願意在不修改契約條款下,簽下那份契約。

    它們都是面對契約疑義,基於不同考量下,做出不同選擇的例子。

    回到朋友的問題。

    是選擇問題。

    先說,沒有對錯。

    當問起契約文字是什麼意思、有沒有效力,應是已經覺得契約條款哪裡怪怪的。

    可能是文意看不懂。

    因此不確定如何執行。

    也因此擔心沒有執行妥當,會遭受違約處罰。

    假設前提是,很想拿下合作,現實上也很需要這份合作收入。

    如果是我,還是很難放下這些疑問簽名下去。

    會想先弄清楚疑問,再來決定要不要簽。

    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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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老大代言的豐胸產品,榮登違規廣告冠軍的原因?

    網紅77老大代言的「LABELLE拉蓓 青木瓜豐盈飲」廣告,涉及誇張易使人誤解。累計罰鍰達四百八十四萬元,為違規產品廣告第一名。

    好奇之下,查了去年八月到今年七月,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統計表。

    這款產品應是豐胸產品,廣告用語確實都排除了敏感的【豐胸】字眼,以【豐盈】取代。

    但為什麼還是被認為違規,分析有下列原因:

    ❶ 仍有呈現豐胸效果的廣告用語

    其中:

    【4周美盈有感】雖然美盈是個抽象的形容詞,但四周和有感,足以表達時間性的效果。

    【根源解決不適感】表達能夠解決什麼,而身體上能夠被解決的即是身體外觀、身體功能。

    【想維持罩杯挺度者】、【想對抗地心引力】、【超過25歲都還得及】、【30歲後想體驗二次發育者】、【擺脫基因限制...擺脫基因限制提升女性豐盈能量】、【豐盈集中】,都有豐胸效果的意思。

    綜合觀察以上文字,很容易聯想到,該產品能讓人有限期間內達到豐胸效果。

    而豐胸這類,改變身體外觀的用語,是不被允許的,因為誇張、或極易使人誤解。

    ❷ 搭配圖片綜合判斷

    連結違規廣告統計表上的網址,應該都已經撤下被認為違規的照片。

    不太確定那些照片,是否有特別強調胸部,或大胸。

    但網址上還是有與胸部有關的照片。

    如果搭配文字,還是能使人誤認為有豐胸效果。

    ❸ 專業醫師代言人

    這款產品最特別的是,由具有中醫師執照的77老大代言。

    搭配以上文字和圖片一起觀看,讓人有中醫師背書產品有豐胸的效果。

    按違規情節增加罰鍰

    從違規廣告統計表看,這款產品的違規廣告,在去年的罰鍰每則十六萬元,今年每則四十萬元,甚至五月時罰到八十萬元。

    如果未來繼續違規,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最高可罰到四百萬元。

    應該有望繼續蟬聯冠軍?

    但是看這款產品,每月被處以大額罰鍰,卻仍在商場上持續販售,我想是被視為可承擔的行銷費用了。

    也是廠商可參考的作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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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可以把「九點半睡覺」放在公司規則裡嗎?

    最近網友瘋傳「蔡依林九點半睡覺」,被視為圭臬。

    讓我想到,在客戶的公司規則中,常見到不少類似的期望性質規定。

    當然,不是規定員工晚上要九點半睡覺哈哈。

    但諸如:

    「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

    「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

    「維持公司良好形象」

    這樣規定致命缺點,是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

    ❶規定不夠明確時,無法遵守及判斷。

    規定可以因每個人經歷背景認知差異,而有不同解釋。

    等同沒有標準。

    例如,正向態度、良好形象、最佳精神狀態是什麼?

    每個人心中的定義都不同,員工怎麼遵守?

    違規時,因為規定存在爭議,老闆也很難乾脆地處罰。

    ❷老闆管不到的,就不會被重視。

    下班後的私人作息、休閒活動,不是老闆能夠插手。

    員工就算出勤前48小時徹夜狂歡,公司以無從知道或查證。

    規範根本無法落實,員工就不在意、不遵守。

    分享三個,檢視公司規則能不能落實的方法:

    ❶有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可以從「一個員工的行為,會不會讓二個主管做出不同的判斷?」來想。

    ❷規範的行為對工作成果有沒有直接關聯嗎? 如果刪掉,真的會影響營運?

    ❸員工違反時,你有沒有辦法知道?

    三個問題裡,有兩個以上答案是「不確定」或「不敢」,這條規則很容易淪為裝飾。

    回到前面的例子,我會這樣改:

    把「出勤前 48 小時不得熬夜」,改為「連續準時出勤_次有獎勵」(公司管得到)。

    把「員工必須保持正向態度」,改成「主動協助同事完成事項」、「參與公司活動」等正向態度的具體作為。

    把「維持公司良好形象」,改成「不能對外散佈公司的不實消息」等具體的維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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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之爭—看契約終止

    昨天看到鏡新聞《青峰失聲萌退意4/林暐哲拒付2355萬再上訴 蘇打綠:官司賠償全捐做公益》報導。

    疑,怎麼還沒結束!

    好奇去查了青峰與前東家林暐哲的糾葛。

    原來是,林暐哲以公司名義(前東家),先對青峰提起違約損害賠償訴訟。敗訴確定。

    青峰基於前案判決,雙方經紀與音樂契約已經終止的前提,對林暐哲提起積欠款項的訴訟,近期一審判決青峰勝訴。

    林暐哲敗訴的判決,發生什麼事?

    林暐哲青峰提告,請求青峰等人給付違約賠償。

    一、二審法院認為:

    ❶青峰不是按照契約單方終止

    青峰跟前東家簽的契約裡,有約定: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否則自動續約。

    這樣的條款是單方終止性質,只要單方聲明不續約契約條件,就能合法終止。

    只是青峰不是依這條約定終止契約。

    ❷而是他們合意終止契約。

    原因如下:

    ①107年12月6日青峰與林暐哲在律師見證下,簽署合約終止同意書。

    ②兩人在107年12月31日,聯名發表「我們的新年祝福」聲明,內容提及「合約到期」、「暐哲亦支持這勇敢決定」、「青峰決定獨立處理工作事務」。

    ③兩人在Line對話與電郵往來,顯示雙方已安排詞曲授權之後續去向。

    所以,無須按照條款上約定,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因為合意的新約定,取代舊約定)

    ❸既然契約已經終止,後來青峰等人在契約終止之後的行為,就沒有違約。

    這個判決可以解答,許多人終止契約的疑問:

    ❶可不可以單方終止?

    契約或法律有規定才可以單方終止。

    而且要按照規定執行,才是合法終止。

    如果都找不到依據?

    就得放棄單方終止這條路。

    所以,簽約前明定明確且合理的終止條款,是有必要的。

    ❷要怎麼單方終止?

    比較正式的作法是撰寫存證信函。

    內容表明終止的依據(契約條款或法律)、終止的意思、終止日期。

    口頭不是不行,只是未來舉證比較困難。

    當然,契約有明訂要以「書面」通知的,就不能用口頭了。

    ❸不能單方終止,怎麼辦?

    可以尋求雙方合意終止。

    合意終止的效果,可以超越契約所約定的條款條件。

    而且從判決判斷合意終止的依據可知,除了書面聲明之外,也可以從雙方的訊息等對話、互動行為來判斷。

    保留下溝通的紀錄,必要時,才跟青峰一樣可以拿出來舉證。

    只是,雙方就是不合才會想終止合作。

    連青峰和林暐哲他們,明明已經合意終止,都會反悔了。

    更何況還要取得對方終止契約的同意。

    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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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如何幫客戶審閱「瘦身產品」廣告

    在Threads上看到一則影片,分享在網路上販售瘦身產品被檢舉的事。

    猜測她把公司平台提供(或同事分享)的廣告文案,複製貼上自己的社群宣傳。

    結果被人檢舉,內容涉及療效、誇大不實。

    遭裁罰四萬元。

    我懂那種無奈!

    剛好利用這個案例,分享我怎麼幫客戶檢視「瘦身產品」廣告:

    ❶ 確認瘦身產品的成分

    其實這是審閱廣告文案以外的範圍。

    但我習慣請客戶,盡可能查證產品的成分。

    因為實務上,有不小心販售到瘦身產品含有未經政府許可的藥物,涉犯藥事法,受有刑事責任的例子。

    還是多小心為妙。

    ❷ 刪除直接或間接表達「減肥、瘦身」的文字

    衛福部食藥署說了,「減肥」、「纖體」、「瘦身」,就是誇大不實、容易引起民眾誤解的詞句。一定要避開。

    但有趣的是,查了一下近幾年公告裁處案例及新聞,這些用語卻是瘦身產品廣告違規居冠的原因之一!

    ❸ 刪除直接涉及療效的文字

    療效,是指預防、改善、減輕身體症狀、生理狀態。

    像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這樣的字句,都會被我圈出來,請客戶調整。

    因為這也是衛服部公告的食品廣告標示詞句認定表所名列的。

    ❹ 一併檢視廣告文字以外的圖、表、影音、hashtag

    客戶經常想出創意的廣告方式,例如很少的文字,搭配比較圖、表格、影印或標籤,來傳達「減肥、瘦身」功效。

    我不會直接請他刪除。

    不然老實說,生意也不用做了!

    但我會整體檢視搭配的圖、文、表、影音、hashtag,跟客戶模擬看看,被稽查時,有無解釋空間。

    再依此調整廣告呈現方式。

    去年,我的客戶被檢舉,但最後去主管機關說明後,成功脫身。

    ❺ 我檢視廣告文案不會區分是否是客戶自己寫的

    很多廠商或公司,會製作好部分行銷內容,供銷售者參考。

    但我在審閱時是不會區分的。因為主管機關或消費者無法判斷、也不會管是誰寫的。

    所以當有客戶拍胸脯保證,內容沒問題,是原廠建議的,我都會再次檢視。

    也會宣導客戶,任何複製貼上都有查證、確認。

    不然,你看過同意轉載在自己的版面,就表示認同這段內容,才分享給消費者。當然是由你負責。

    ❻ 廣告文案內容有無符合真實、有所憑據

    有時客戶會強調,某些功能真的是經過實驗證明的。

    我會請他們提出證明,讓我檢視。

    也會建議,如果瘦身產品,真的具有特定的保健功效,可以向政府申請檢康使品許可(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

    未來就可以正大光明,在廣告時稱健康食品和保健功能。

    ❼ 最後告知客戶違規罰鍰範圍

    不是唱衰客戶,而是讓客戶知道最差的情況如何。

    讓他們可以評估,是否在某個可承擔的範圍內,放手一搏廣告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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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分析

    時事分析——愷愷法案的修法成果

    愷愷案的發生,讓人不忍年幼的愷愷被虐死,卻不能判處被告死刑。

    認為原本法律規定的刑責太輕。

    加速了這次的修法。

    新法在今年7月18日三讀通過。

    這幾天終於有空來讀一讀修了什麼,跟你們分享。

    原來的法律規定

    關於虐待「未成年人」,原本刑法第286條就有處罰:

    虐待行為,刑責最高是五年有期徒刑。

    虐待成重傷,刑責最高是十二年有期徒刑。

    虐待致死,刑責最高是無期徒刑。

    但無論如何,都沒辦法將被告判處死刑!!

    新修法是什麼內容

    ❶特別增加虐待「未滿七歲嬰幼童」的刑責

    原本刑法規範虐待「未成年人」,沒有再區分未成年人的年紀。

    但大眾認為,對於像愷愷那樣——不滿七歲、無抵抗能力的嬰幼童下手,惡性更重大。

    所以增訂了新的條款,把虐待未滿七歲的孩子、虐待成重傷、虐待致死,全部都加重處罰。

    甚至,虐待致死,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❷增加以「凌虐方法」犯殺人罪的刑責

    本來刑法殺人罪的刑責,最低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但對不同「殺法」,沒有區別刑度,留待法官個案判斷。

    這次修法考量到,虐殺不滿七歲的嬰幼童,不是普通可惡

    ,認為原本殺人罪的規定不夠。

    直接增訂,必須判無期徒刑以上,最高死刑。

    比普通本殺人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還重。

    有人反對的原因

    這次立意良善且集結群眾意見的修法,為什麼還有很多反對和批評呢?

    ❶對未成年人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來就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了。

    反對的人認為,沒有必要再特別規定。

    ❷「凌虐致死」和「虐殺」未滿七歲的嬰幼童,最高都可以判到死刑。

    但凌虐致死,不是故意造成死亡。

    虐殺則是故意的。

    二者惡性有差,理當在刑責上要有所區別。

    如今,最差結果一樣都是死刑。

    因此質疑,會不會產生,「既然最差的結果都一樣,不如直接故意把孩子虐殺掉」的道德風險?

    我的看法

    ❶在Threads上看到擁護各自立場的互罵。

    不過,必須要說,質疑的原因,都在立法方式和法律思辨上,有所依據。

    立法和修法,都是具有高度技術的工作,需要全盤考量。

    所以會設想很多情境,來避免未來產生法律漏洞。

    絕對不是沒事無聊,想一大堆極端案例。

    反之,只針對單一犯罪行為樣態去修改,一定會動搖現行所有法規的制定邏輯。

    可能造成類似樣態的犯罪行為,刑責不夠公平等情況。

    只是這都不是直接、立刻可以感受到,一般民眾無感,看起來就會像是,為反對而反對。

    這也是專業與民意之間,拿捏的不容易,需要互相理解。

    ❷我比較務實。

    新法好不好、提高刑責是否就能防範虐童,都是實際執行之後,才會知道。

    整體刑責提高,但最低與最高刑責之間,還是會依情節判斷,不可能一概判最極刑。

    挑戰道德風險的例子,應該不是常態。

    而且,縱使修法修得不好,還是必須遵守和應變。

    不用吵,上班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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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客戶拿地檢署不起訴書,問「可以告誣告了吧」。

    (心裡曾經有這種念頭的,請舉手,先緩緩)

    但誣告罪不是被告不起訴,提告的人就會成立誣告罪。

    需要符合誣告罪的要件:

    ①不法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罰)

    ②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

    ③仍向公務員(通常是檢警機關)提告

    其中,「明知」提告事實非真實,是成敗的關鍵。

    當然,要舉證「明知」,而不是基於「合理懷疑」,相當不容易。

    也就是誣告罪很難成案的原因。

    我通常不鼓勵客戶,任意拿提告「誣告罪」當作報復的手段。

    畢竟誣告罪成案不易。

    如果任意提告,增加跟對方的糾葛不說,到後來提告不成,既傷成本,沒反擊到又不夠帥。殘念。

    很傷士氣。

    最好是自己案件結束後,再來審慎評估,有沒有足不足夠的事證,證明有達到誣告罪要件。

    足夠,再下手。

    要反擊,一刀斃命才有意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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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

    契約越厚越好嗎?

    前陣子在 Threads 上看到一位律師分享,有客戶拿尺量訴訟使用的書狀的「厚度」,來判斷品質好壞。

    我也常遇到客戶,從合作廠商或網路上拿到一份好多頁的契約,覺得這樣比較有保障。

    但契約的好壞,也可以用厚度來衡量嗎?

    先說我的結論:當然不是。

    原因是這樣的:

    ❶兩頁能寫清楚,為什麼要花五頁?

    契約是把雙方的共識記載下來,有利於雙方在未來,執行共識。

    只要把雙方的共識寫清楚,就可以了。

    寫再多,共識也不會增加啊。

    多食無益,噢不,是多寫無益。

    ❷契約文字沒實際確認,執行發生問題才來吵

    不曉得你有沒有一種經驗,就是看到文字很多的契約,就不想看了。

    例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這個經驗,一樣適用在自雇者或企業簽署契約的時候。

    條款太多,只注意當時在意的重要項目,像是金額、產品或服務項目等。

    密密麻麻的權利義務條款,經常懶得看,或沒有仔細看。

    等到履約出現問題,才來爭執契約的不合理。

    此時,縱使你是有認真閱讀契約的一方,對方履約出問題,還是會受影響。

    誰也不樂見。

    ❸違約機會增加

    有些契約寫得很多很複雜,看起來完美無缺。

    但問題是,自雇者或公司同時執行很多契約時,複雜的契約細節,很容易被遺忘。

    然後,就違約了。

    被違約的一方雖然可以透過要求對方補正、違約條款、賠償機制來彌補損害。

    但絕對彌補不了商譽受損、進度遲延、延遲交貨等傷害。

    要怎麼做比較好?

    ❶以雙方都看得懂、消化得了的內容為契約目標

    契約的本質,是把雙方理解的共識,訴諸文字。

    有一方有看沒有懂,或反而讓對方不想看、沒仔細看,契約就失去意義。

    當然,自己要先看懂。

    ❷寫中文契約,參考中文的優於外國契約

    外國契約基於語言、習慣,本來篇幅就比中文來得多。

    再從外文翻譯成中文,贅字也很多。

    參考中文契約,多比較不同的版本,共通之處就是最重要的條款了。

    重要條款一定要有,其他斟酌著用。

    ❸八頁以內就很足夠,六頁以內最適於閱讀

    這是我自己的心得。

    不要過度剪貼無關條款。

    有些是法律和常識就能解決,不需要再寫成文字。

    如果無法辨識,哪些需要、哪些不需要。

    可以請專業律師審閱,或諮詢條款意義和必要性,搞懂再貼。

    你手上的契約,幾頁呢?

    曾經被厚到翻不完、文字太多不想看的契約困擾過嗎?